維基少年:美國自由憲章/聯邦黨人文集

聯邦黨人文集是一系列 85 篇文章,主張批准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它們最初於 1787 年 10 月至 1788 年 8 月在紐約市報紙上連載出版。1788 年出版了一本合集,名為聯邦黨人。聯邦黨人文集是解釋憲法的主要資料來源,因為它們概述了擬議的政府體系的哲學和動機。聯邦黨人文集的作者並非沒有利用這個機會來提供他們自己對憲法某些條款的“解讀”,以便 (i) 影響批准的投票,以及 (ii) 影響未來對相關條款的解釋。
這些文章由詹姆斯·麥迪遜、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和約翰·傑伊撰寫,以“普布利烏斯”為筆名,以紀念羅馬執政官普布利烏斯·瓦勒裡烏斯·普布利科拉。麥迪遜通常被認為是憲法的創始人,併成為美國第四任總統。漢密爾頓是制憲會議上有影響力的代表,後來成為第一任財政部長。約翰·傑伊將成為美國第一任首席大法官。漢密爾頓撰寫了大多數文章,麥迪遜對該系列做出了幾項重大貢獻。傑伊在專案初期病倒,只寫了五篇。
聯邦黨人文集第 10 號和聯邦黨人文集第 51 號通常被認為是 85 篇文章中最有影響力的兩篇;10 號主張建立一個強大、龐大的共和國,並討論了派別問題,51 號解釋了權力分立的必要性。聯邦黨人文集第 84 號也因其反對後來成為權利法案而引人注目。

憲法於 1787 年 9 月下旬送交各州批准。它立即成為反聯邦黨人和憲法其他反對者撰寫的大量文章和公開信的目標。例如,重要的反聯邦黨人作者“卡託”和“布魯圖斯”分別於 9 月 27 日和 10 月 18 日在紐約報紙上首次亮相。漢密爾頓開始聯邦黨人文集專案,作為對批准反對者的回應,該回應將向紐約居民解釋新憲法,並說服他們批准它。他在聯邦黨人文集第 1 號中寫道,該系列將“努力對所有出現的異議給出令人滿意的答案,這些異議似乎具有吸引你注意力的要求。”
漢密爾頓為該專案招募了合作者。他招募了傑伊,但傑伊病倒,無法對該系列做出太多貢獻。麥迪遜作為國會代表在紐約,被漢密爾頓和傑伊招募,併成為漢密爾頓的主要合作者。
漢密爾頓還選擇了“普布利烏斯”作為該系列將使用筆名。雖然許多代表憲法辯論雙方立場的作品都以羅馬名字命名,但阿爾伯特·弗特旺格勒認為,“‘普布利烏斯’比‘凱撒’或‘布魯圖斯’甚至‘卡託’都要高一等。普布利烏斯·瓦勒裡烏斯不是共和國的後期捍衛者,而是共和國的創始者之一。他的更著名的名字,普布利科拉,意思是‘人民之友’。”這並不是漢密爾頓第一次使用這個筆名:在 1778 年,他曾用它來寫三封信攻擊美國最高法院副大法官塞繆爾·蔡斯。

聯邦黨人文集最初出現在三家紐約報紙上:獨立報、紐約郵報和每日廣告商,從 1787 年 10 月 27 日開始。漢密爾頓、麥迪遜和傑伊在他們之間保持著快速的速度,有時在同一周的報紙上會出現三到四篇新的普布利烏斯文章。漢密爾頓還鼓勵在紐約州以外的報紙上轉載這些文章,事實上,它們確實在其他幾個正在進行批准辯論的州發表。
對這些文章的高需求導致了它們以更永久的形式出版。1788 年 1 月 1 日,紐約出版公司 J. & A. McLean 宣佈他們將出版前 36 篇文章作為一本裝訂的書籍;該書於 3 月 2 日出版,名為聯邦黨人。(它的標題頁出現在文章的右上角。)新的文章繼續出現在報紙上;聯邦黨人文集第 77 號是最後一篇以這種形式首次出現的文章,於 4 月 2 日發表。第二本裝訂的書籍,包含最後 49 篇文章,於 5 月 28 日出版。剩餘的 8 篇文章後來也在報紙上發表。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後來的出版物。1792 年的法文版結束了普布利烏斯集體匿名,宣佈該作品由“MM 漢密爾頓、麥迪遜和蓋伊”三位紐約州公民撰寫。1802 年,喬治·霍普金斯出版了一部美國版,同樣提到了作者姓名。霍普金斯也希望“每篇文章的作者姓名應該放在前面”,但在此時,漢密爾頓堅持認為不能這樣做,三位作者之間的文章劃分仍然是一個秘密。
第一部以這種方式劃分這些文章的出版物是 1810 年版,該版本使用漢密爾頓提供的清單將作者與他們的文章編號聯絡起來;這本版以兩卷合集的“漢密爾頓作品”的形式出現。1818 年,雅各布·吉迪恩出版了一部新版,其中包含一份新的作者清單,該清單是根據麥迪遜提供的清單整理的。漢密爾頓清單與麥迪遜清單之間的差異構成了對 12 篇文章作者身份爭議的基礎。

聯邦黨人中 73 篇文章的作者身份是相當確定的。有 12 篇文章存在爭議,儘管一些較新的證據表明麥迪遜是作者。第一個公開指明哪篇文章屬於誰的人是漢密爾頓,他為他的律師提供了一份清單,詳細列出了每篇文章的作者。這份清單將 63 篇文章(其中 3 篇與麥迪遜合寫)歸功於漢密爾頓,幾乎是全部文章的四分之三,並被用作 1810 年版印刷的基礎,這是第一個對這些文章進行具體歸屬的版本。
麥迪遜沒有立即反駁漢密爾頓的清單,而是為 1818 年吉迪恩版聯邦黨人提供了自己的清單。麥迪遜為自己申領了 29 篇文章,他認為兩個清單之間的差異是“無疑是由於[漢密爾頓]的備忘錄是匆忙寫成的。”漢密爾頓清單中已知的錯誤——漢密爾頓錯誤地將第 54 號歸功於傑伊,而實際上傑伊寫的是第 64 號——為麥迪遜的論斷提供了一些證據。
為了嘗試根據詞頻和寫作風格來決定,人們已經進行過多次統計分析,幾乎所有統計研究都表明,所有 12 篇有爭議的文章都是麥迪遜寫的。
在聯邦黨人文集第 1 號中,作為該系列的引言,漢密爾頓列出了將在後續文章中涵蓋的六個主題
- “聯盟對你們政治繁榮的效用” - 涵蓋第 2 號到第 14 號
- “目前的邦聯不足以維護這個聯盟” - 涵蓋第 15 號到第 22 號
- “至少與提議的政府一樣有力的政府對於實現這一目標的必要性” - 涵蓋第 23 號到第 36 號
- “提議的憲法與共和政府的真正原則的一致性” - 涵蓋第 37 號到第 84 號
- “它與你們本州憲法之間的類比” - 涵蓋第 85 號
- “它被採納將為維護這種政府形式、自由和繁榮提供的額外保障” - 涵蓋第 85 號。
弗特旺格勒指出,隨著該系列的不斷發展,這個計劃有所改變。第四個主題擴充套件到詳細涵蓋憲法的各個條款以及它規定的機構,而最後兩個主題僅在最後一篇文章中稍作提及。

聯邦法官經常使用聯邦黨人文集來解釋憲法,將其作為對制憲者和批准者意圖的當代描述。然而,在憲法解釋中應該給予聯邦黨人文集多少重視一直存在爭議。早在 1819 年,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就聯邦黨人文集說道:“人們公正地認為,該著作作者表達的觀點在解釋憲法時值得高度尊重。對他們的讚譽再高也不為過;但在將他們的觀點應用到我們政府發展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案件時,必須保留判斷其正確性的權利。”
聯邦黨人文集(特別是第 84 號聯邦黨人文集)以其反對後來成為權利法案的內容而著稱。在憲法中新增權利法案的想法最初是有爭議的,因為正如憲法所寫,它並沒有具體列舉或保護人民的權利。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在第 84 號聯邦黨人文集中擔心,一旦明確寫下這種列舉,它將在以後被解釋為人民唯一擁有的權利清單。
然而,漢密爾頓對權利法案的反對遠非普遍。布魯圖斯在所謂的反聯邦黨人文集第 84 號中闡明瞭這種觀點,聲稱一個不受此類法案約束的政府很容易淪為暴政。權利法案的其他支持者認為,權利清單不會也不應該被解釋為窮盡的;也就是說,這些權利是人民擁有的重要權利的例子,但人民也擁有其他權利。這種思想流派的人相信,司法部門會以一種擴充套件的方式解釋這些權利。
以下是聯邦黨人文集的列表
| # | 標題 | 作者 |
|---|---|---|
| 1 | 總論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
| 2 | 論來自外國勢力和影響力的危險 | 約翰·傑伊 |
| 3 | 同一主題的繼續 論來自外國勢力和影響力的危險 |
約翰·傑伊 |
| 4 | 同一主題的繼續 論來自外國勢力和影響力的危險 |
約翰·傑伊 |
| 5 | 同一主題的繼續 論來自外國勢力和影響力的危險 |
約翰·傑伊 |
| 6 | 論來自各州之間不和的危險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
| 7 | 同一主題的繼續 論來自各州之間不和的危險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
| 8 | 各州之間敵對行動的後果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
| 9 | 聯邦作為抵禦國內派系和叛亂的保障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
| 10 | 同一主題的繼續 聯邦作為抵禦國內派系和叛亂的保障 |
詹姆斯·麥迪遜 |
| 11 | 聯邦在商業關係和海軍方面的重要性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
| 12 | 聯邦在稅收方面的重要性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
| 13 | 聯邦在政府經濟方面的好處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
| 14 | 對提出的憲法提出的領土面積過大的反對意見的回答 | 詹姆斯·麥迪遜 |
| 15 | 目前的邦聯不足以維護聯邦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
| 16 | 同一主題的繼續 目前的邦聯不足以維護聯邦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
| 17 | 同一主題的繼續 目前的邦聯不足以維護聯邦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
| 18 | 同一主題的繼續 目前的邦聯不足以維護聯邦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和詹姆斯·麥迪遜 |
| 19 | 同一主題的繼續 目前的邦聯不足以維護聯邦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和詹姆斯·麥迪遜 |
| 20 | 同一主題的繼續 目前的邦聯不足以維護聯邦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和詹姆斯·麥迪遜 |
| 21 | 目前的邦聯的其他缺陷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
| 22 | 同一主題的繼續 目前的邦聯的其他缺陷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
| 23 | 維護聯邦需要像所提出的政府一樣充滿活力的政府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
| 24 | 進一步考慮共同防禦所需的權力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
| 25 | 同一主題的繼續 進一步考慮共同防禦所需的權力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
| 26 | 關於限制立法權力在共同防禦方面的考慮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
| 27 | 同一主題的繼續 關於限制立法權力在共同防禦方面的考慮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
| 28 | 同一主題的繼續 關於限制立法權力在共同防禦方面的考慮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
| 29 | 論民兵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
| 30 | 論徵稅的普遍權力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
| 31 | 同一主題的繼續 論徵稅的普遍權力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
| 32 | 同一主題的繼續 論徵稅的普遍權力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
| 33 | 同一主題的繼續 論徵稅的普遍權力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
| 34 | 同一主題的繼續 論徵稅的普遍權力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
| 35 | 同一主題的繼續 論徵稅的普遍權力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
| 36 | 同一主題的繼續 論徵稅的普遍權力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
| 37 | 論公約在設計適當的政府形式方面的困難 | 詹姆斯·麥迪遜 |
| 38 | 同一主題的繼續,以及對新計劃的反對意見的不一致 | 詹姆斯·麥迪遜 |
| 39 | 該計劃與共和原則的一致性 | 詹姆斯·麥迪遜 |
| 40 | 公約制定混合政府的權力得到檢驗和維護 | 詹姆斯·麥迪遜 |
| 41 | 憲法授予的權力的總體概覽 | 詹姆斯·麥迪遜 |
| 42 | 進一步考慮憲法授予的權力 | 詹姆斯·麥迪遜 |
| 43 | 同一主題的繼續 進一步考慮憲法授予的權力 |
詹姆斯·麥迪遜 |
| 44 | 對各州權力的限制 | 詹姆斯·麥迪遜 |
| 45 | 關於聯邦權力對州政府的威脅的考慮 | 詹姆斯·麥迪遜 |
| 46 | 州政府和聯邦政府的影響力的比較 | 詹姆斯·麥迪遜 |
| 47 | 新政府的具體結構及其不同部分之間的權力分配 | 詹姆斯·麥迪遜 |
| 48 | 這些部門不應該如此分離,以至於彼此之間沒有憲法控制 | 詹姆斯·麥迪遜 |
| 49 | 透過公約向人民呼籲來防止任何一個政府部門侵犯的方法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或詹姆斯·麥迪遜 |
| 50 | 定期向人民呼籲的考慮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或詹姆斯·麥迪遜 |
| 51 | 政府的結構必須在不同部門之間提供適當的制衡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或詹姆斯·麥迪遜 |
| 52 | 眾議院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或詹姆斯·麥迪遜 |
| 53 | 同一主題的繼續 眾議院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或詹姆斯·麥迪遜 |
| 54 | 各州之間議員的分配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或詹姆斯·麥迪遜 |
| 55 | 眾議院的總人數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或詹姆斯·麥迪遜 |
| 56 | 同一主題的繼續 眾議院的總人數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或詹姆斯·麥迪遜 |
| 57 | 關於該計劃在代表權方面抬高少數人以犧牲多數人的利益的趨勢的考慮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或詹姆斯·麥迪遜 |
| 58 | 關於成員人數不會隨著人口增長而增加的反對意見的考慮 | 詹姆斯·麥迪遜 |
| 59 | 論國會規範議員選舉的權力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
| 60 | 同一主題的繼續 論國會規範議員選舉的權力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
| 61 | 同一主題的繼續 論國會規範議員選舉的權力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
| 62 | 參議院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或詹姆斯·麥迪遜 |
| 63 | 參議院的繼續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或詹姆斯·麥迪遜 |
| 64 | 參議院的權力 | 約翰·傑伊 |
| 65 | 參議院權力的繼續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
| 66 | 關於參議院作為彈劾法庭的權力提出的進一步反對意見的考慮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
| 67 | 行政部門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
| 68 | 選舉總統的方式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
| 69 | 行政部門的真實性質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
| 70 | 進一步考慮行政部門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
| 71 | 行政部門的任期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
| 72 | 同一主題的繼續,以及行政部門的連任資格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
| 73 | 為行政部門提供支援的規定,以及否決權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
| 74 | 行政部門對軍隊和海軍的指揮權,以及赦免權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
| 75 | 行政部門的締約權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
| 76 | 行政部門的任命權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
| 77 | 任命權的繼續以及其他行政權力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
| 78 | 司法部門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
| 79 | 司法部門的繼續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
| 80 | 司法權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
| 81 | 司法部門的繼續,以及司法權的分配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
| 82 | 司法部門的繼續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
| 83 | 關於陪審團審判的司法部門的繼續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
| 84 | 關於憲法提出的某些一般性和雜項反對意見的考慮和回答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
| 85 | 結語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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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邦黨人文集第 1-10 號
- 聯邦黨人文集第 11-20 號
- 聯邦黨人文集第 21-3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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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邦黨人文集第 71-80 號
- 聯邦黨人文集第 81-8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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