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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少年:美國自由憲章/聯邦黨人文集/聯邦黨人文集第61-7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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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面是聯邦黨人文集的子頁面,包含了聯邦黨人文集第61-70篇的文字。有關聯邦黨人文集的更多資訊,請參閱主題主頁面。本頁面資訊來自美國國會圖書館網站

聯邦黨人文集: 第61篇 第62篇 第63篇 第64篇 第65篇 第66篇 第67篇 第68篇 第69篇 第70篇

本頁面中的聯邦黨人文集包括:

# 標題 作者
61 同一主題續論

關於國會規範議員選舉權力的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62 參議院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或詹姆斯·麥迪遜
63 參議院續論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或詹姆斯·麥迪遜
64 參議院權力 約翰·傑伊
65 參議院權力續論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66 進一步考慮對參議院作為彈劾法庭的權力的反對意見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67 行政部門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68 總統選舉方式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69 行政部門的真正性質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70 進一步考慮行政部門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聯邦黨人文集第6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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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黨人文集第61篇標題為“同一主題續論:關於國會規範議員選舉權力的”。這篇聯邦黨人文集由亞歷山大·漢密爾頓撰寫。

致紐約州人民

那些較為坦誠地反對憲法草案中關於選舉條款的人,在爭論中被逼到絕境時,有時會承認該條款的合理性;但是,他們會加上一個條件,即該條款應伴隨一項宣告,即所有選舉都應在選民居住的縣內舉行。他們說,這是防止濫用權力的必要預防措施。這樣的聲明當然無害;只要它能起到平息憂慮的作用,它可能也並非不可取。但事實上,它幾乎沒有提供任何額外的安全保障以防止所擔心的危險;而它的缺失,絕不會被一位公正而明智的審查者視為一個嚴重的,更不用說不可克服的反對憲法草案的理由。前兩篇論文中對這一主題的不同看法,足以讓所有冷靜而有洞察力的人們相信,如果公共自由最終成為國家統治者野心的犧牲品,那麼正在審查的權力至少是無辜的。

如果那些只傾向於訴諸其猜忌的人,能將這種猜忌用於仔細審查各個州的憲法,他們會發現,從大多數州憲法在選舉方面給予的自由度來看,他們會有不小的不安和恐慌,就像他們從國家政府在選舉方面被提議給予的自由度中感受到的不安和恐慌一樣。對他們在這一點上的情況進行回顧,將有助於消除他們對這方面可能存在的任何不良印象。但由於這種觀點會導致冗長而乏味的細節,我將滿足於舉一個我所居住的州的例子。紐約州憲法對選舉的**地點**沒有做出其他規定,只是規定議會議員應在**縣**內選舉產生;參議員應在州被劃分為或可能劃分為的大選區內選舉產生:目前有四個大選區,每個大選區包含兩個到六個縣。可以很容易地看出,紐約州議會將紐約州公民的投票權限制在特定地點,並不比美國國會透過類似的權宜之計來挫敗聯邦公民的投票權更困難。例如,假設奧爾巴尼市被指定為其所在縣和選區唯一的選舉地點,那麼該市的居民會不會很快成為該縣和選區參議員和議會議員的唯一選民?我們能想象居住在奧爾巴尼、薩拉託加、劍橋等縣的偏遠地區,或蒙哥馬利縣任何地方的選民,會為了選舉議會或參議員,而費力地跑到奧爾巴尼市去投票,而不是去紐約市參加聯邦眾議院議員的選舉嗎?根據現行法律,在行使如此寶貴的權利方面,可以發現令人震驚的冷漠,而現行法律為此提供了各種便利,這為這個問題提供了一個現成的答案。而且,撇開關於這個問題的任何經驗不談,我們也不難斷定,當選舉地點距離選民很**不方便**時,無論該距離是20英里還是20000英里,對選民行為的影響都是一樣的。因此,必須清楚地認識到,對聯邦政府規範選舉權力的具體方式的反對,從本質上講,同樣適用於本州憲法中類似權力的方式;出於這個原因,不可能既開脫一方,又譴責另一方。類似的比較將導致關於大多數其他州憲法的相同結論。

如果有人說,州憲法的缺陷不能為提議中的計劃中的缺陷提供任何藉口,我回答說,由於前者從未被認為是在保障自由方面缺乏關注,而當後者所遭受的指責也被證明適用於前者時,那麼可以推測,這些指責與其說是誠實地尋求真理的謹慎推論,不如說是預先決定反對的吹毛求疵。對於那些傾向於將州憲法中他們認為是提議的計劃中不可饒恕的瑕疵的疏忽視為無害的人,無話可說;或者最多,只能要求他們給出一些充分的理由,說明一個州的公民代表比美國人民的代表更不容易受到權力的慾望或其他不良動機的誘惑。如果他們不能做到這一點,他們至少應該向我們證明,利用地方政府來領導反對,顛覆300萬人的自由比顛覆20萬沒有這種優勢的人的自由更容易。而且,關於正在考慮的要點,他們應該讓我們相信,一個州中的一個占主導地位的派系為了維持其優勢而傾向於偏袒某一類選民,這比類似的精神佔據13個州的代表的可能性要小,這些州分佈在一個廣闊的地區,並且在某些方面由於各種地方環境、偏見和利益而彼此區分。

迄今為止,我的觀察僅僅是為了基於理論上的合理性,基於將權力置於其他地方的危險,以及基於以提議的方式將權力置於其他地方的安全,來為所討論的條款進行辯護。但還有一項由此安排產生的積極優勢,而這從其他任何安排中都無法獲得;我指的是選舉聯邦眾議院議員時間統一的情況。經驗可能會證明,這種統一對於公共福利非常重要,它既可以防止議會中持續存在同樣的精神,又可以治癒派系的疾病。如果每個州都可以選擇自己的選舉時間,那麼很可能一年中會有至少與月份一樣多的不同選舉時間。各州目前為地方目的而確立的選舉時間,其差異範圍從3月到11月。這種差異的後果將是,議會永遠不可能在同一時間完全解散或更新。如果議會中恰巧盛行任何不適當的精神,那麼這種精神很可能會傳染給新加入的成員。整體可能會大致保持不變,不斷地吸收其逐漸增加的部分。榜樣的力量是具有傳染性的,很少有人有足夠強大的意志力來抵制它。我傾向於認為,如果任期延長三倍,但同時議會全體解散,那麼對自由的威脅可能小於任期縮短三分之一,但要經歷逐漸和連續的更迭。

選舉時間統一對於執行參議院定期輪換的想法以及方便地每年在規定時間召集立法機構同樣必不可少。

有人可能會問,既然如此,為什麼憲法中沒有規定一個固定的時間呢?由於在本州反對憲法草案的最熱心的人,總的來說,也同樣是本州憲法的熱烈擁護者,所以這個問題可以反駁回去,並可以問:為什麼在本州的憲法中沒有為類似目的規定一個時間呢?對此,最好的回答是,這是一個可以安全地委託立法機關酌情處理的問題;如果規定了一個時間,那麼在實踐中可能會發現它不如其他某個時間方便。同樣的答案也可以用來回答另一方提出的問題。還可以補充一點,認為會逐漸發生變化的危險僅僅是推測性的,因此僅僅根據這種推測,就將剝奪若干州在同一時期舉行本州政府和聯邦政府選舉的便利性的內容,確立為一項基本原則,這恐怕是不明智的。

普布利烏斯。

這篇聯邦黨人文集是三篇討論國會對其自身成員選舉權的論文中的最後一篇。

聯邦黨人文集第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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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黨人文集第62號的標題是“參議院”。這篇聯邦黨人文集由亞歷山大·漢密爾頓或詹姆斯·麥迪遜撰寫。

致紐約州人民

在考察了眾議院的構成並回答了那些似乎值得注意的反對意見之後,我接下來要考察參議院。

政府的這個部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一、參議員的資格;二、由州議會任命參議員;三、參議院中各州的平等代表權;四、參議員的人數及其任期;五、賦予參議院的權力。

一、與眾議員的資格相比,為參議員提出的資格主要體現在年齡較大以及公民身份的持續時間更長。參議員的年齡至少要30歲;而眾議員則必須是25歲。前者必須是9年的公民;而後者則要求7年。這些區別的合理性可以透過參議員的職責的性質來解釋,參議員的職責需要更廣泛的資訊和更穩定的品格,因此也要求參議員已經達到最有可能具備這些優點的年齡;並且,參議員直接參與與外國的交往,因此,只有那些徹底擺脫了外國出生和教育帶來的偏見和習慣的人才能擔任這一職務。9年的期限似乎是在完全排斥那些可能在公眾信任方面聲名顯赫的歸化公民與不加區別和草率地接納他們(這可能會為外國影響國家政務開闢渠道)之間的一種謹慎的中庸之道。

二、同樣沒有必要詳細闡述由州議會任命參議員的問題。在為組成政府的這一部門而設計出的各種方式中,憲法大會提出的這種方式可能最符合公眾輿論。它具有雙重優勢:有利於進行擇優任命,並使州政府在聯邦政府的形成中發揮作用,從而確保前者的權威,並在兩個體制之間形成一個便利的聯絡。

三、參議院中各州的平等代表權是另一個問題,由於它顯然是大州和小州之間對立主張的結果,因此不需要進行過多的討論。如果說在一個完全融合為一個國家的民族中,每個地區都應該在政府中擁有與其人口成比例的份額,而獨立的主權國家之間,僅僅透過簡單的聯盟聯絡在一起,那麼各方無論其規模如何,都應該在共同的議事機構中擁有平等的份額,那麼在一個兼具國家和聯邦特徵的複合共和國中,政府應該建立在比例代表制和平等代表制相結合的原則基礎上,這似乎並非沒有道理。但是,用理論的標準來檢驗憲法中這一部分內容是多餘的,因為大家都承認,它不是理論的產物,而是“友誼精神,以及我們特殊的政治形勢所不可或缺的相互尊重和讓步的結果”。一個權力與其目標相稱的共同政府,是美國人民的呼聲,更重要的是美國政治形勢的強烈要求。一個建立在更符合大州願望的原則基礎上的政府,不大可能從小州那裡獲得。因此,前者唯一的選擇,就是要麼接受所提議的政府,要麼接受一個更令人反感的政府。在這種情況下,謹慎的做法應該是選擇較小的弊端;與其徒勞地預測可能出現的弊端,不如考慮一下那些可能緩和這種犧牲的有益後果。

本著這種精神,可以指出,賦予每個州平等投票權,既是對各個州剩餘主權的憲法承認,也是維護這種剩餘主權的工具。就這一點而言,平等應該對大州和小州都同樣具有吸引力;因為它們同樣熱切地希望透過一切可能的辦法防止各州不適當地合併成一個簡單的共和國。

憲法中參議院構成這一要素帶來的另一個好處是,它必須成為防止不當立法行為的額外障礙。現在,任何法律或決議的透過,都必須首先獲得多數人民的同意,然後才能獲得多數州的同意。必須承認,這種複雜的立法制衡機制在某些情況下既有害也有益;並且,它為小州提供的特殊保護將更加合理,如果其他州沒有的共同利益將因此面臨特殊危險。但是,由於大州總是能夠透過其對供應品的控制權來挫敗小州行使這種特權的不合理行為,並且由於立法行為的輕率和過度似乎是我們政府最容易患上的疾病,因此,憲法中的這一部分在實踐中可能比許多人在設想中看到的更加方便。

四、接下來要考慮的是參議員的人數和任期。為了對這兩點做出準確的判斷,有必要探究設立參議院的目的;為了確定這些目的,有必要回顧一下共和國由於缺乏這種機構而可能遭受的弊端。

第一,共和制政府固有的一個不幸,儘管其程度不如其他政府,那就是那些管理政府的人可能會忘記他們對選民的義務,並背叛他們重要的信任。從這個角度來看,參議院作為立法議會的第二個部門,與第一個部門不同,並與其分享權力,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是對政府的健康制衡。它透過要求兩個不同的機構在篡權或背信的陰謀中達成一致來加倍保障人民的利益,否則一個機構的野心或腐敗就足以做到這一點。這項預防措施是基於明確的原則,並且現在在美國已經得到了很好的理解,因此詳細闡述它就顯得多餘了。我僅需指出,由於陰險的合謀的可能性與這兩個機構的性質差異成正比,因此,必須透過與所有適當措施的適當協調以及共和制政府的真正原則相一致的任何情況來區分它們,這是明智之舉。

第二,參議院的必要性也同樣表明了所有單一和眾多議會屈服於突發和強烈感情的傾向,以及被派系領導人誘導做出不冷靜和有害決議的傾向。關於這方面的例子不勝列舉;來自美國國內的事件以及其他國家的歷史都能提供例子。但是,一個不會被反駁的論點不需要證明。需要指出的是,一個要糾正這種弱點的人身必須自己不受其影響,因此人數應該更少。此外,它還應該具有很大的堅定性,因此應該以相當長的任期來持有其權力。

第三,參議院需要彌補的另一個缺陷在於缺乏對立法物件和原則的充分了解。一個由主要來自私人職業的人組成的議會,任期短,沒有永久的動機在公務之餘學習國家的法律、事務和全面利益,如果完全依靠自身,在行使立法權的過程中難免會犯各種重要的錯誤,這是不可能的。可以有充分的理由斷言,美國目前面臨的許多困境都要歸咎於我們政府的失誤;而這些失誤源於大多數作者的頭腦而不是他們的內心。事實上,充斥在我們浩如煙海的法典中,那些不斷被廢除、解釋和修正的法律,難道不就是智慧不足的眾多紀念碑嗎?難道不就是每一屆會議對前一屆會議提出的那麼多指控嗎?難道不就是對人民的那麼多提醒,讓他們認識到那些可以從一個組織良好的參議院那裡獲得的幫助的價值嗎?

一個良好的政府包含兩方面:首先,忠於政府的目標,即人民的幸福;其次,瞭解實現該目標的最佳手段。有些政府在這兩方面都存在缺陷;大多數政府在第一方面存在缺陷。我毫不猶豫地斷言,在美國政府中,對後者關注得太少。聯邦憲法避免了這一錯誤;並且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它以一種增強對前者安全性的方式提供了後者。

第四,由於新成員快速更迭而導致的公共議會的不穩定性,無論這些新成員的資格如何,都最強有力地指出了政府中需要一些穩定機構的必要性。各州的每次新選舉都會發現,有一半的代表發生了變化。這種人員更迭必然導致意見的改變;而意見的改變又會導致措施的改變。但是,即使是好的措施的持續改變也與一切謹慎規則和成功的預期相違背。這種說法在私人生活中得到證實,並且在國家事務中變得更加公正,也更加重要。

追溯一個易變政府的危害後果將需要一本書的篇幅。我只想提示其中幾個,每個都可被視為無數其他後果的根源。

首先,它喪失了其他國家的尊重和信任,以及與國家形象相關的各種優勢。一個被觀察到對其計劃反覆無常,或者根本沒有計劃地進行事務的個人,會被所有謹慎的人立即標記為其自身不穩定和愚蠢的快速受害者。他更友好的鄰居可能會同情他,但所有人都會拒絕將自己的命運與他聯絡在一起;並且不少人會抓住機會,從他身上謀取財富。一個國家與另一個國家的關係就像一個人與另一個人一樣;也許具有這種令人悲傷的區別,即前者比後者具有更少的仁慈情感,也受到更少的約束,無法利用彼此的輕率行為。因此,任何事務暴露缺乏智慧和穩定性的國家,都可以預料到其更精明的鄰國可能造成的任何損失。但關於這方面最好的教訓,不幸的是,美國是由自身的情況所提供的例子傳達的。她發現自己不受朋友的尊重;她是敵人的笑柄;她是每一個有興趣利用其反覆無常的議會和混亂事務來投機的國家的獵物。

一個易變政策的內部影響更為災難性。它毒害了自由本身的福祉。對於人民來說,如果法律過於龐雜以至於無法閱讀,或者過於前後矛盾以至於無法理解,那麼由他們自己選擇的人制定法律將毫無用處;如果法律在公佈之前就被廢除或修訂,或者經歷如此頻繁的變更,以至於任何知道今天法律是什麼的人,都無法猜測明天法律會是什麼。法律被定義為行動規則;但如何能成為規則,卻鮮為人知,且缺乏確定性呢?

公共不穩定性的另一個影響是,它給了精明、進取和有錢的少數人相對於勤勞和缺乏資訊的大多數人民不合理的優勢。關於商業或稅收的每項新規定,或以任何方式影響不同種類財產價值的規定,都為那些觀察變化並能夠追蹤其後果的人提供了新的收穫;這種收穫不是他們自己培育的,而是由他們廣大同胞的辛勤勞動和操勞培育的。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說法律是為少數人制定的,而不是為多數人制定的。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不穩定的政府會導致巨大的損害。對公共議會的缺乏信心抑制了任何可能依賴於現有安排持續存在的、有益的行動。當一個謹慎的商人不知道自己的計劃在執行之前是否可能被宣佈為非法時,他會冒險將自己的財富投入任何新的商業領域嗎?當農民或製造商無法保證自己的準備勞動和預付款不會使他們成為不穩定政府的受害者時,他會努力爭取對任何特定耕作或企業的鼓勵嗎?總之,任何需要穩定國家政策的先兆才能進行的重大改進或值得稱道的企業都無法向前發展。

但最可怕的影響是,這種對政治制度的依戀和敬畏感逐漸消失在人們心中,這種政治制度表現出如此多的脆弱跡象,並且辜負了他們如此多的美好希望。任何政府,就像個人一樣,如果不真正值得尊敬,就不會長期受到尊重;如果不具有一定的秩序和穩定性,就不會真正值得尊敬。

普布利烏斯。

這篇聯邦黨人文集是兩篇論文中的第一篇,詳細闡述並試圖證明美國參議院的組織。

聯邦黨人文集第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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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黨人文集第63號的標題為“參議院續論”。這篇聯邦黨人文集由亞歷山大·漢密爾頓或詹姆斯·麥迪遜撰寫。

致紐約州人民

第五個需要說明參議院用途的要點是缺乏適當的國家形象意識。如果沒有一個精選且穩定的政府成員,不僅會因前面提到的原因導致不明智和多變的政策而喪失外國勢力的尊重,而且國家議會也不會對世界輿論產生敏感性,而這種敏感性對於贏得尊重和信任或許與獲得尊重和信任同等必要。

關注其他國家的判斷對每個政府都很重要,原因有兩個:其一是,無論任何特定計劃或措施的優點如何,出於各種原因,都希望它在其他國家看來是明智和光榮政策的產物;其二是,在有疑問的情況下,特別是在國家議會可能因某種強烈的情感或短暫的利益而受到左右的情況下,公正世界的推測或已知意見可能是可以遵循的最佳指南。美國因其在外國缺乏形象而失去了什麼?如果在每種情況下,其措施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都先經過公正的人類的眼光檢驗,那麼她將避免多少錯誤和愚蠢?

然而,無論國家形象意識多麼必要,很明顯,一個龐大且易變的機構永遠無法充分擁有它。它只能存在於人數如此之少的機構中,以至於公共措施的讚揚和指責的相當一部分可以成為每個個人的份額;或者存在於一個長期賦予公共信任的議會中,其成員的驕傲和重要性可以與社群的聲譽和繁榮緊密相連。羅德島的半年代表在討論該州不公正的措施時,可能很少受到從外國或其他州對這些措施的看法中得出的論點的影響;而如果需要一個精選且穩定的機構的同意,則幾乎可以毫無疑問地認為,僅僅是考慮到國家形象就會防止該州陷入其現在正在遭受的災難。

我補充一點,第六個缺陷是,在某些重要情況下,政府對人民缺乏適當的責任,這是由其他情況下產生這種責任的選舉頻率造成的。這句話也許不僅顯得新穎,而且自相矛盾。然而,一旦解釋清楚,就必須承認它與它的重要性一樣不容置疑。

為了合理,責任必須限於責任方能力範圍內的物件,為了有效,責任必須與該權力運作相關,而選民能夠對該權力運作做出迅速而恰當的判斷。政府的目標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取決於單獨具有直接和明顯作用的措施;另一類取決於一系列經過精心挑選和相互關聯的措施,這些措施具有逐漸且可能未被察覺的作用。後一種描述對每個國家的集體和永久福祉的重要性無需解釋。然而,很明顯,一個選舉期限如此之短以至於無法在一個可能對總體福利至關重要的措施鏈中提供一個或兩個環節的議會,不應該對最終結果負責,就像一個簽訂一年合同的管家或佃戶一樣,無法被公正地要求對在不到六年的時間裡無法完成的場所或改進負責。選民也不可能估計他們各自的年度議會對由數年混合交易產生的事件的影響份額。在眾多機構成員中,為了保持個人對該機構對選民具有直接、獨立和明顯影響的行為的責任,已經足夠困難了。

解決這一缺陷的適當方法是在立法部門中增加一個機構,該機構具有足夠的永續性來處理需要持續關注和一系列措施的物件,因此可以公正有效地對實現這些物件負責。

到目前為止,我所考慮的指出必須有一個組織良好的參議院的各種情況,都只是與人民的代表有關。對於像我所要講到的這些聽眾一樣,既不太受偏見矇蔽,也不太受奉承腐蝕的人民,我毫不猶豫地補充說,這樣的機構有時可能是必要的,作為人民反對他們自己暫時錯誤和妄想的一種防禦。由於在所有政府中,社群的冷靜而審慎的意見都應該而且實際上將在所有自由政府中最終勝過其統治者的觀點;因此,在公共事務中,確實存在某些特定的時刻,人民由於某種不正常的激情,或某種非法利益,或被有利益的人的巧妙歪曲所誤導,可能會要求採取他們自己隨後最容易後悔和譴責的措施。在這些危急時刻,一些溫和而受人尊敬的公民階層的干預將是多麼有益,以便制止人民誤入歧途的行為,並阻止人民對自己的打擊,直到理性、正義和真理能夠重新在公眾心中獲得權威?如果雅典人民的政府包含了這樣一種預防他們自己激情暴政的安全保障,他們就不會遭受多少痛苦?那麼,人民的自由就可以避免在同一天給同一個公民判處毒芹汁,而在第二天又為他樹立雕像的不可磨滅的恥辱。

有人可能會說,一個散佈在廣闊地區的民族,不像一個小地區裡擁擠的人民那樣容易受到強烈情感的感染,或容易聯合起來追求不公正的措施的危險。我絕不否認這是一個特別重要的區別。相反,我曾在前一篇論文中試圖表明,這是聯邦共和國的主要優點之一。同時,這種優勢不應被視為取代輔助預防措施的使用。甚至可以注意到,同樣的廣闊地域,雖然會使美國人民免受一些小共和國面臨的危險,但也可能使他們長時間處於那些有利益的人聯合起來在他們中間散佈的錯誤資訊的支配之下。

回顧一下歷史告訴我們,沒有一個長壽的共和國沒有參議院,這增加了所有這些考慮因素的份量。事實上,斯巴達、羅馬和迦太基是唯一可以應用這個特徵的國家。在頭兩個國家中,都有一個終身參議院。最後一個國家參議院的憲法鮮為人知。間接證據表明,它在這方面與其他兩個國家沒有區別。至少可以肯定的是,它具有某種品質,使其成為抵禦民眾波動的錨;並且從參議院中選出一個較小的議會,不僅終身任職,而且自行填補空缺。這些例子雖然不適合效仿,也與美國的本質格格不入,但儘管如此,與其他古代共和國短暫而動盪的存在相比,它們是非常有益的證明,證明了一些將穩定與自由結合起來的制度的必要性。我並非不知道使美國與其他古代和現代的民眾政府有所區別的情況,並且在從一種情況推論到另一種情況時,需要格外謹慎。但是,在充分考慮了這一點之後,仍然可以認為,有很多相似之處使這些例子不值得我們注意。正如我們所見,許多隻能透過參議院制度來彌補的缺陷,在由人民經常選舉產生的大會和人民本身中都是常見的。還有一些缺陷是前者特有的,需要這種制度的控制。人民永遠不會故意背叛自己的利益;但他們可能被人民的代表背叛;而且,當整個立法權都掌握在一個機構手中時,這種危險顯然大於在每個公共行為都需要不同機構的同意的情況下。

美國與其他共和國之間最被依賴的區別在於代表制原則;這是前者運轉的樞紐,據認為後者,至少是古代的一部分,對此一無所知。在前幾篇論文中所使用的這種差異的論證將表明,我既不打算否認其存在,也不打算低估其重要性。因此,我毫不猶豫地指出,關於古代政府在代表制問題上無知的論斷,在其通常賦予的廣度上絕不是完全正確的。我不想進行在這裡不合適的研究,我將引用一些已知的事實來支援我的論點。

在希臘最純粹的民主國家中,許多行政職能不是由人民自己執行,而是由人民選舉產生的代表人民行使行政權力的官員執行。

在梭倫改革之前,雅典由九位執政官統治,他們每年由全體人民選舉產生。委託給他們的權力範圍似乎非常模糊。在此之後,我們發現一個由四個人,後來由六百人組成的議會,每年由人民選舉產生;並且在某種程度上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因為他們不僅參與制定法律,而且還擁有向人民提出立法提案的專屬權利。迦太基的參議院,無論其權力或任期如何,似乎都是由人民選舉產生的。在大多數,如果不是所有古代的民眾政府中,都可以找到類似的例子。

最後,在斯巴達,我們遇到了執政官,在羅馬,我們遇到了保民官;這兩個機構人數雖少,但每年由全體人民選舉產生,被認為是人民的代表,幾乎擁有其全權代表的權力。克里特的科斯米也是由人民每年選舉產生的,一些作者認為它與斯巴達和羅馬的制度類似,唯一的區別在於,在選舉這個代表機構時,只有部分人民享有選舉權。

從這些事實(可以補充許多其他事實)可以清楚地看出,代表制原則在古代既不是未知的,也不是在他們的政治制度中被完全忽視的。這些政府與美國政府之間的真正區別在於,在後者中,人民以其集體身份完全被排除在任何份額之外,而不是在後者中,完全排除人民的代表參與管理。然而,經過如此限定的區別,必須承認它對美利堅合眾國有利。但為了確保這種優勢發揮其全部效力,我們必須小心不要將其與廣闊領土的另一個優勢分開。因為不能相信,任何形式的代議制政府都能在希臘民主國家所佔據的狹小範圍內取得成功。

為了回應所有這些由理性提出的、由例子說明的以及由我們自身經驗強化的論點,憲法的嫉妒的反對者可能會滿足於重複說,一個不是由人民直接任命,並且任期為六年的參議院,必須逐漸在政府中獲得危險的優勢,並最終將其轉變為一個暴政的貴族統治。

對於這個籠統的回答,應該有足夠的籠統的回答,即自由可能因自由的濫用而受到危害,也可能因權力的濫用而受到危害;前者和後者都有許多例子;而且,與後者相比,前者顯然更可能被美利堅合眾國所擔心。但是,可以給出更具體的回答。

在發生這樣的革命之前,應該注意到,參議院首先必須腐敗自己;接下來必須腐敗各州立法機構;然後必須腐敗眾議院;最後必須腐敗全體人民。顯然,參議院必須首先腐敗,然後才能試圖建立暴政。如果沒有腐敗各州立法機構,它就無法繼續進行嘗試,因為否則成員的定期更換會使整個機構再生。如果沒有對眾議院同樣成功地運用腐敗手段,那麼這個平等的政府部門的反對必然會挫敗這次嘗試;如果沒有腐敗人民本身,那麼新一批代表的接踵而來很快就會使所有事物恢復到最初的秩序。難道真有人能認真地相信,擬議中的參議院可以透過人類能力所能達到的任何方式,克服所有這些障礙,達到不法野心的目標嗎?

如果理性譴責這種懷疑,那麼經驗也會做出同樣的判決。馬里蘭州的憲法提供了最恰當的例子。該州的參議院與聯邦參議院一樣,是由人民間接選舉產生的,任期僅比聯邦參議院少一年。它還以在任期內填補自身空缺的特殊特權為特色,同時也不受聯邦參議院規定的任何輪換的控制。還有一些其他的小區別,這些區別會使前者暴露於一些對後者不適用的合理的反對意見中。因此,如果聯邦參議院確實包含了人們大聲宣稱的危險,那麼到目前為止,馬里蘭州參議院至少應該表現出一些類似危險的跡象,但沒有出現任何這樣的跡象。相反,最初由與那些對聯邦憲法相應部分感到恐懼的人同類型的人所懷有的猜疑,隨著實驗的進行逐漸消退;馬里蘭州憲法正日益從其這一部分的良好運作中獲得聲譽,它可能不會被聯盟中任何一個州的憲法所匹敵。

但是,如果有什麼能消除人們在這方面的猜疑,那一定是英國的例子。那裡的參議院,而不是被選出任期六年,並且不受限於特定的家庭或財富,而是由富有的貴族組成的世襲議會。眾議院,而不是由全體人民選舉產生,任期兩年,而是由一小部分人選舉產生,任期七年。毫無疑問,在這裡應該充分展現出貴族篡權和暴政,這些暴政將在未來某個時期在美國得到體現。然而,不幸的是,對於反聯邦主義的論點,英國曆史告訴我們,這個世襲議會一直無法抵禦眾議院的不斷侵犯;它一旦失去君主的支援,就實際上被民眾議院的重壓所粉碎。

就本主題而言,古代的歷史典故支援我們所採用的推理。在斯巴達,埃弗利(Ephori),人民的年度代表,被發現勝過終身參議院,不斷增強其權威,最終將所有權力掌握在自己手中。眾所周知,羅馬的保民官,他們是人民的代表,在與終身參議院的幾乎所有鬥爭中都佔據上風,最終取得了對參議院的完全勝利。這一事實更加引人注目,因為即使在保民官人數增加到十人之後,他們的每一項行動都需要一致同意。它證明了在擁有人民支援的自由政府中,該部門所擁有的不可抗拒的力量。除了這些例子之外,還可以加上迦太基的例子,根據波利比烏斯的證詞,迦太基的參議院並沒有將所有權力吸收到其漩渦中,而是在第二次布匿戰爭開始時,幾乎失去了其最初權力的大部分。

除了從這些事實的集合中得出的確鑿證據表明,聯邦參議院永遠不可能透過逐漸篡權而轉變為一個獨立的貴族機構之外,我們還有理由相信,如果這種革命由於人類無法預見的原因而發生,眾議院,在人民的支援下,將始終能夠使憲法恢復其原始的形式和原則。除了能夠與立法機構的分支機構分享人民整體的感情和支援之外,沒有任何東西能夠維持參議院的憲法權威,即使是面對人民的直接代表的力量,也只有展現出開明的政策和對公共利益的熱愛才能做到這一點。

普布利烏斯。

這篇聯邦黨人文集是兩篇論述和論證美國參議院組織的文章中的第二篇。

聯邦黨人文集第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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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黨人文集第64號的標題是“參議院的權力”。這篇聯邦黨人文集由約翰·傑伊撰寫。

致紐約州人民

一個公正且並非新穎的觀察是,對特定個人懷有敵意以及反對特定措施的人,很少將他們的批評僅限於其中任何一個方面值得譴責的事情。除非基於這一原則,否則很難解釋那些總體上譴責擬議憲法並嚴厲對待其中一些無可非議條款的人的行為動機。

第二節賦予總統權力,“經參議院的建議和同意,締結條約,但須經出席參議員三分之二的同意。”

締結條約的權力是一項重要的權力,尤其是在涉及戰爭、和平和商業方面;它不應該以其他方式委派,也不應該採取其他預防措施,而應該以這樣一種方式和採取這樣的預防措施,才能提供最高的保障,確保它將由最合格的人員以最有利於公共利益的方式行使。制憲會議似乎注意到了這兩點:他們指示總統由人民為此目的特別委派的選舉人團選舉產生;他們將參議員的任命權交給了各州議會。在這種情況下,這種方式比人民以其集體身份進行選舉具有巨大的優勢,在人民以其集體身份進行選舉時,黨派熱情的活躍性,利用疏忽、無知以及輕信和自私之人的希望和恐懼,常常導致一小部分選民的投票將人選入職。

由於選擇總統的選舉團以及任命參議員的州議會通常由最博學和最受尊敬的公民組成,因此有理由推測,他們的注意力和投票將僅針對那些因其能力和美德而變得最傑出的人,以及那些人民認為有充分理由信任的人。憲法對這一目標表現出非常特別的關注。透過將35歲以下的人排除在第一職位之外,將30歲以下的人排除在第二職位之外,它將選舉人限制在那些人民有時間形成判斷的人身上,並且他們不會輕易被天才和愛國主義的耀眼外表所欺騙,這些外表就像轉瞬即逝的流星,有時會誤導也可能使人眼花繚亂。如果觀察結果成立,即英明的國王總是會得到有能力的大臣的輔佐,那麼公平地說,由於選舉人大會比國王更能獲得關於人和品格的廣泛而準確的資訊,因此他們的任命至少會同樣具有謹慎和明智的標誌。從這些考慮中自然產生的推論是:這樣選出的總統和參議員將始終屬於那些最瞭解我們國家利益的人之列,無論是考慮各州之間的關係還是與外國的關係,他們最能夠促進這些利益,並且他們的正直聲譽能鼓舞並贏得信任。可以將締結條約的權力安全地委託給這些人。

儘管在任何業務的開展中,系統的重要性是眾所周知並得到承認的,但其在國家事務中的重要性尚未充分引起公眾的重視。那些希望將所考慮的權力委託給一個由不斷快速更替的成員組成的民眾大會的人,似乎沒有意識到,這樣的機構必然無法實現那些需要在所有關係和情況下持續思考的偉大目標,而且這些目標只能透過不僅需要才能,還需要準確的資訊,而且常常需要大量時間才能策劃和執行的措施來實現。因此,制憲會議明智地規定,不僅締結條約的權力應委託給有能力和誠實的人,而且還應讓他們在任職一段時間內充分了解我們的國家事務,並制定和實施管理這些事務的體系。規定的任期足以讓他們有機會大大擴充套件其政治資訊,並使他們不斷積累的經驗越來越有利於他們的國家。此外,制憲會議在規定參議員的頻繁選舉以避免定期將這些重大事務完全轉移給新人帶來的不便方面也表現出同樣的謹慎;因為透過讓相當一部分老成員留任,將保持一致性和秩序,以及持續的官方資訊。

有些人不會承認貿易和航海事務應該由謹慎制定並堅持執行的體系來管理;並且我們的條約和法律都應與之相符並旨在促進它。這種對應和一致性必須得到謹慎維護;並且那些同意這一立場的人將看到並承認,透過使參議院對條約和法律的同意成為必要,這一點得到了很好的體現。

在任何性質的條約談判中,很少有情況不需要絕對的保密和立即的派遣。在這些情況下,如果擁有情報的人能夠免於被發現的恐懼,則可以獲得最有用的情報。無論這些人是出於金錢動機還是友好動機,這些恐懼都會對他們產生影響;毫無疑問,有許多這樣的人,他們會依賴總統的保密性,但不會信任參議院的保密性,更不用說龐大的民眾大會了。因此,制憲會議做得好,他們這樣安排締結條約的權力,儘管總統在締結條約時必須聽取參議院的建議和同意,但他能夠以謹慎的方式管理情報工作。

那些關注人類事務的人一定已經注意到,人類事務中存在著潮汐;這些潮汐在持續時間、強度和方向上都非常不規則,很少發現兩次完全以相同的方式或程度執行。識別並利用國家事務中的這些潮汐是掌管它們的人的職責;並且那些在這方面有豐富經驗的人告訴我們,經常會出現幾天,甚至幾個小時都很寶貴的情況。一場戰鬥的失敗、一位君主的去世、一位大臣的罷免或其他改變當前局勢和事態的干預情況,可能會將最有利的潮流轉變為與我們的願望相反的方向。就像在戰場上一樣,在內閣中,也有一些時刻需要抓住,而掌管兩者的人應該有能力去利用它們。我們過去由於缺乏保密和快速反應而遭受了如此之多的損失,以至於如果憲法沒有關注這些目標,那將是不可原諒的缺陷。在談判中通常最需要保密和快速反應的事項,是那些準備性和輔助性措施,它們在國家層面上並不重要,除非它們有助於實現談判的目標。對於這些,總統會發現很容易提供;如果出現任何需要參議院的建議和同意的情況,他可以隨時召集他們。因此,我們看到憲法規定,我們關於條約的談判將獲得所有可能的優勢,這些優勢一方面來自才能、資訊、正直和審慎的調查,另一方面來自保密和快速反應。

但是,對於這個計劃,就像大多數其他曾經出現的計劃一樣,人們會設計並提出異議。

有些人對此表示不滿,並非因為其中有任何錯誤或缺陷,而是因為,正如條約在簽訂時將具有法律效力一樣,它們應該只由擁有立法權的人制定。這些先生似乎沒有考慮到,我們法院的判決以及我們州長依憲法授予的委任狀,與州議會透過的法律一樣有效,並對所有相關人員具有約束力。所有合憲的權力行為,無論是在行政部門還是司法部門,都與來自立法機關的權力行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義務;因此,無論賦予締約權以何種名稱,或者在締結後具有多大的約束力,可以肯定的是,人民可以非常恰當地將這項權力委託給一個與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不同的機構。當然,這並不意味著,因為他們賦予了立法機關制定法律的權力,所以也應該賦予他們做出任何其他主權行為的權力,而這些主權行為將約束和影響公民。

其他人雖然同意以提議的方式締結條約,但反對條約成為國家的最高法律。他們堅持並聲稱相信,條約就像議會法案一樣,可以隨意廢除。這種想法似乎是新的,也是這個國家特有的,但新的錯誤,以及新的真理,也經常出現。這些先生最好還是想想,條約只不過是交易的另一種說法,而且不可能找到一個國家願意與我們達成任何對其絕對具有約束力的交易,而對我們來說,只在認為合適的範圍內受到約束。毫無疑問,制定法律的人可以修改或廢除法律;並且無可爭辯的是,締結條約的人可以修改或取消條約;但我們仍然不要忘記,條約不是由一個締約方,而是由雙方締結的;因此,正如雙方同意最初形成條約一樣,以後修改或取消條約也必須如此。因此,擬議中的憲法並沒有絲毫擴充套件條約的義務。它們現在與將來任何時期或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樣具有約束力,並且同樣超出了立法行為的合法範圍。

儘管嫉妒心在共和國中可能是有用的,但當它像人體中的膽汁一樣過多時,政治實體的眼睛都非常容易被這種疾病投射到周圍物體上的虛假表象所欺騙。可能正是由於這個原因,一些人擔心總統和參議院可能會在締結條約時沒有平等地考慮到所有州的利益。其他人懷疑三分之二的人會壓迫剩下的三分之一的人,並詢問這些先生是否對他們的行為負有足夠的責任;如果他們腐敗地行事,他們是否可以受到懲罰;如果他們締結了不利的條約,我們該如何擺脫這些條約?

由於所有州都在參議院中得到平等的代表,並且由最能幹、最願意維護其選民利益的人代表,因此他們都將在該機構中擁有同等程度的影響力,尤其是在他們繼續謹慎地任命合適的人選並堅持他們準時出席的情況下。隨著美國逐漸呈現出國家形態和國家特徵,整個國家的利益將越來越受到關注,如果政府忘記只有透過促進構成整體的每個部分或成員的利益才能促進整體的利益,那麼它將是一個非常薄弱的政府。總統和參議院將無法締結任何條約,使他們及其家人和財產不會像社群的其他成員一樣受到同樣的約束和影響;並且,由於他們沒有與國家利益不同的私人利益,因此他們不會有忽視後者的誘惑。

至於腐敗,這種情況是不可能發生的。他要麼在與世人的交往中非常不幸,要麼擁有非常容易受到這種印象影響的心,才會認為總統和參議院三分之二的成員將來可能會有如此卑鄙的行為。這個想法太粗俗、太令人反感,無法接受。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真的發生,那麼從我們這裡獲得的條約,就像所有其他欺詐性合同一樣,根據國際法將是無效的。

關於他們的責任,很難想象它還能如何增加。所有能夠影響人類心靈的因素,如榮譽、誓言、名譽、良心、愛國心以及家庭情感和依戀,都為他們的忠誠提供了保障。簡而言之,由於憲法已盡最大努力確保他們才華橫溢且正直,因此我們有理由相信,他們締結的條約將盡可能有利,考慮到所有情況,並且在懲罰和恥辱的恐懼能夠發揮作用的範圍內,彈劾主題條款充分提供了這種良好的行為動機。

普布利烏斯。

這篇聯邦黨人文集是約翰·傑伊對該系列文章的五篇貢獻中的最後一篇(他無法貢獻更多聯邦黨人文集,因為他在撰寫第一批聯邦黨人文集時生病了)。正如其名稱所描述的那樣,它討論了美國參議院的權力以及參議院可能存在的任何限制。

聯邦黨人文集第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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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黨人文集第65號的標題為“參議院的權力續論”。這篇聯邦黨人文集由亞歷山大·漢密爾頓撰寫。

致紐約州人民

大會計劃單獨授予參議院的剩餘權力,包括他們與行政部門在任命官員方面合作的權力,以及他們在彈劾審判法院中的司法職能。由於在任命事務中,行政部門將是主要行動者,因此與之相關的條款最適宜在審查該部門時進行討論。因此,我們將以參議院的司法職能為視角,結束本部分的論述。

一個組織良好的彈劾審判法院,是一個值得追求但又難以在完全選舉產生的政府中獲得的目標。其管轄範圍內的主題是那些源於公職人員不當行為的罪行,或者換句話說,是濫用或違反某種公共信任的行為。它們本質上可以被恰當地稱為政治性的,因為它們主要涉及對社會本身造成的傷害。出於這個原因,對它們的起訴很少會不激起整個社群的激情,並將社會劃分為或多或少對被告友好或敵對的派系。在許多情況下,它會與預先存在的派系聯絡起來,並在一方或另一方徵募所有派系的敵意、偏袒、影響力和利益;在這種情況下,決定總是最有可能受到派系力量對比的支配,而不是受到無罪或有罪的真實證明的支配。

一項如此深刻地關係到參與公共事務管理的每個人的政治聲譽和生存的信任的微妙性和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在完全建立在定期選舉基礎上的政府中正確放置它的困難,在考慮其最顯赫的人物由於這種環境而往往成為最狡猾或最多數派系的領導者或工具時,就會很容易被察覺,因此,幾乎無法指望他們對行為可能受到審查的人具有必要的公正性。

看來,大會認為參議院是這項重要信任的最合適的保管人。那些最能洞悉事物內在困難的人,在譴責這種觀點時會最不草率,並且最傾向於給予可能被認為導致了這種觀點的論點應有的重視。

有人可能會問,該機構本身的真正精神是什麼?它是不是被設計成一種對公眾人物行為進行**全國性調查**的方法?如果這是它的設計目的,那麼誰最適合作為國家的調查者,如果不是國家本身的代表呢?毫無疑問,發起調查的權力,或者換句話說,提出彈劾的權力,應該掌握在立法機構的一個分支手中。難道表明這種安排合理性的理由不會強烈地主張讓該機構的另一個分支參與調查嗎?借鑑該機構理念的模型,為憲法會議指明瞭這一方向。在英國,眾議院負責提出彈劾,上議院負責裁決。一些州的憲法也效仿了這一做法。上議院和下議院似乎都將彈劾視為立法機構控制政府行政官員的韁繩。難道這不是它應該被視為的真正意義嗎?

除了參議院,哪裡還能找到一個足夠尊貴或足夠獨立的法庭?還有哪個機構可能**對自身地位有足夠的信心**,能夠不受任何威脅或影響,在被指控的**個人**和作為其指控者的**人民代表**之間保持必要的公正?

能否依賴最高法院來滿足這一描述?很難說,該法庭的成員是否始終都擁有執行如此艱鉅任務所需的巨大勇氣;更難說,他們是否擁有在某些情況下必不可少的信譽和權威,從而使民眾相信其裁決不會與他們直接代表提出的指控相沖突。前者的不足,將對被告致命;後者,則對公眾安寧構成危險。在這兩方面,風險只能透過使法庭人數比合理節約考慮所允許的更多來避免,如果可以的話。彈劾審判需要眾多法庭,這也同樣源於訴訟的性質。無論是檢察官對罪行的描述,還是法官對罪行的解釋,這種訴訟都永遠無法被嚴格的規則所束縛,而這些規則在普通案件中可以限制法庭為了維護人身安全而行使的自由裁量權。在法官宣判法律之前,不會有陪審團站在法官和接受或遭受判決的當事人之間。彈劾法庭必須具備的可怕的自由裁量權,即決定對社會中最受信賴和最傑出的人物給予榮譽或恥辱,禁止將這一信任委託給少數人。

這些考慮因素似乎足以得出結論,即最高法院作為彈劾法庭,將是參議院的不恰當替代品。還有一個進一步的考慮因素,它將進一步強化這一結論。那就是:彈劾定罪可能導致的懲罰,並不會結束對罪犯的懲罰。在被判處永遠被剝奪國家給予的尊重、信任、榮譽和津貼之後,他仍然可能在普通法律程式中受到起訴和懲罰。是否合適,在一次審判中,那些剝奪了他的名聲,以及他作為公民的最寶貴權利的人,在另一次審判中,也同樣因為同一罪行而處置他的生命和財產?難道沒有充分的理由擔心,第一次判決中的錯誤會成為第二次判決中的錯誤的根源嗎?一次判決的強烈偏見很容易壓倒任何新的證據,而這些證據可能會改變另一次判決的性質?任何瞭解人性的人都不會猶豫地肯定地回答這些問題;也不會費力地意識到,透過讓相同的人在兩種情況下都擔任法官,那些可能成為起訴物件的人,將在很大程度上被剝奪了雙重審判賦予他們的雙重保障。生命和財產的損失,通常會在表面上僅意味著免除現職和取消未來職位資格的判決中被隱含地包含。有人可能會說,在第二審中陪審團的介入將消除這種危險。但陪審團經常受法官意見的影響。他們有時會被誘導作出特殊裁決,將主要問題提交法庭裁決。誰願意將自己的生命和財產押注在一個在已經預判其有罪的法官的主持下行事的陪審團的裁決上呢?

將最高法院與參議院合併,組成彈劾法庭,是否會改善計劃?這種合併當然會帶來一些好處;但這些好處不會被我們已經提到的、由於同一法官參與對罪犯可能承擔的雙重起訴而產生的重大缺點所抵消嗎?在某種程度上,透過讓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擔任彈劾法庭的主席,如憲法會議的計劃中所提議的那樣,可以獲得這種合併的好處;同時,將前者完全併入後者的弊端將得到實質性避免。這也許是謹慎的中庸之道。我避免評論,如果司法權得到如此大的加強,將為人們對司法機構的指責提供額外的藉口。

是否希望彈劾審判法庭由完全獨立於政府其他部門的人員組成?關於這樣的計劃,既有強有力的論點反對它,也有強有力的論點支援它。在某些人看來,它可能導致政治機器變得更加複雜,併為政府增加一個新的動力,而這個動力的效用充其量也值得懷疑,這並非微不足道的反對意見。但任何人都不會認為以下反對意見不值得注意:根據這樣的計劃組成的法庭,要麼會帶來沉重的開支,要麼在實踐中可能容易出現各種偶然事件和不便。它要麼必須由常設官員組成,這些官員駐紮在政府所在地,因此有權獲得固定和有規律的薪酬,要麼由州政府的某些官員組成,並在實際發生彈劾時被召集。很難想象任何其他根本不同的模式,可以合理地提出。由於法庭出於前面給出的原因應該人數眾多,因此第一個方案將遭到每個能夠將公眾需求的範圍與滿足這些需求的手段進行比較的人的反對。第二個方案將謹慎地得到那些認真考慮以下困難的人的支援:收集分散在整個聯邦的人員的困難;對被指控者進行延遲裁決對無辜者的傷害;延誤為陰謀和腐敗提供的機會對有罪者的有利之處;在某些情況下,由於那些堅定而忠實地執行職責的人可能因眾議院中一些性情暴躁或別有用心的多數派而受到迫害,從而導致國家工作長期停滯不前。雖然後一種假設似乎很苛刻,而且不太可能經常得到證實,但我們不應忘記,派系的惡魔會在某些時期將他的權杖伸向所有眾多的人群。

但是,即使人們認為所審查的替代方案之一,或可能設計出的其他一些方案,在這方面優於憲法會議報告的方案,但這並不意味著憲法應該因此而被否決。如果人類要下定決心,在政府的每一部分都達到最精確的完美標準之前,都不同意任何政府制度,那麼社會很快就會變成一個普遍的無政府狀態,而世界也會變成一片荒原。完美的標準在哪裡可以找到?誰敢於統一整個社群在對它的判斷上存在的分歧意見;並說服一個自以為是的設計者放棄他那**無誤的標準**,而接受他那更**自以為是**的**鄰居**那**易錯的標準**呢?為了達到憲法反對者的目的,他們應該證明的不僅僅是憲法中的某些條款不是人們所能想象的最好的條款,而是整個計劃是糟糕和有害的。

普布利烏斯。

這篇聯邦黨人文集延續了聯邦黨人文集第64號開始的主題。

聯邦黨人文集第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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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黨人文集第66號的標題是“**進一步審議參議院作為彈劾法庭的權力所面臨的反對意見**”。這篇聯邦黨人文集是由亞歷山大·漢密爾頓撰寫的。

致紐約州人民

對反對擬議的彈劾審判法庭的主要反對意見進行**回顧**,很可能消除任何可能仍然存在於這方面的不利印象。'

反對意見中的**第一條**是,該條款將立法權和司法權混淆於同一機構,違反了將權力不同部門分離的重要且已確立的格言。這條格言的真正含義在其他地方已被討論和確定,並且已被證明完全兼容於出於特殊目的的這些部門的部分混合,在主要方面保持它們的不同和互不關聯。這種部分混合甚至在某些情況下不僅是適當的,而且對於政府各個成員之間相互防禦也是必要的。行政部門對立法機構行為的絕對或限定否決權,被政治學中最有能力的專家認為是防止後者侵犯前者的不可或缺的障礙。也許,同樣有理由認為,如前所述,彈劾權是該機構手中制約行政部門侵犯的重要手段。將彈劾權在立法機構的兩院之間進行劃分,賦予一院起訴權,賦予另一院審判權,避免了使同一人既是起訴人又是審判人的不便;並防止由於任一院派系精神盛行而導致的迫害危險。由於需要參議院三分之二的同意才能定罪,因此,由於這一額外情況而對無辜者的保障將與其自身期望的一樣完整。

令人好奇的是,觀察到,那些毫無例外地讚美本州憲法的人,卻以這裡提到的原則為基礎,對計劃的這一部分發起了多麼激烈的攻擊,而該憲法使參議院以及大法官和最高法院法官不僅成為彈劾法庭,而且成為本州所有民事和刑事案件中最高的法庭。大法官和法官人數與參議員人數的比例是如此之小,以至於紐約的司法權在最後訴諸時,可以說真正地存在於其參議院。如果大會的計劃在這方面被指責偏離了多次提及且似乎鮮為人知的著名格言,那麼紐約憲法該有多麼令人譴責呢?

反對參議院作為彈劾法庭的**第二條**意見是,它會導致權力在該機構中過度積累,從而使政府呈現出過於貴族化的面貌。有人指出,參議院將與行政部門共同擁有締結條約和任命官員的權力:反對者說,如果再加上在所有彈劾案件中做出裁決的權力,那將使參議院的影響力佔據絕對優勢。對於這樣一個本身就不太精確的反對意見,很難找到一個非常精確的答案。我們能訴諸什麼標準或衡量標準來確定什麼會給參議院太多、太少或僅僅是適當程度的影響力?放棄這種模糊和不確定的計算,單獨審查每一項權力,並根據一般原則決定將其存放在何處才能獲得最大優勢和最少不便,難道不是更安全、更簡單嗎?

如果我們採取這種方法,它將導致一個更易於理解的結果,即使不是更確定的結果。那麼,如果我沒有弄錯的話,大會計劃中關於締結條約權力的安排,將由前幾期中陳述的考慮因素以及我們調查下一標題下將出現的其他考慮因素充分證明是合理的。我相信,在同一標題下的討論中,參議院與行政部門在任命官員權力方面的聯合的適宜性將被置於同樣令人滿意的境地。並且我相信,我上一篇論文中的觀察結果一定在很大程度上證明了,找到比已選擇的更適合容納決定彈劾權力的機構並非易事,即使是可行的。如果情況確實如此,那麼關於參議院權重過大的假設恐懼就應該從我們的推理中剔除。

但是,這種假設,無論它是什麼,已經在適用於參議員規定的任期內的評論中被駁斥了。正如歷史例項所證明的,也是從事物的道理上看,它表明,每個具有共和精神的政府中最受歡迎的分支,因為通常是人民的寵兒,通常會與政府的每個其他成員勢均力敵,甚至勝過其他成員。

但除了這種最積極和最有效力的原則之外,為了確保國民眾議院的平衡,大會的計劃為其提供了幾個重要的制衡措施,以抵消賦予參議院的額外權力。發起金錢議案的專屬特權將屬於眾議院。同一議院將擁有發起彈劾的唯一權利:這難道不是對決定彈劾權力的完整制衡嗎?同一議院將是所有總統選舉的仲裁者,這些選舉沒有獲得全體選舉人多數票;這種情況毫無疑問有時會發生,甚至經常發生。這種事情的持續可能性必然是該機構影響力的重要來源。對其思考得越多,這種決定聯合中最傑出公民競爭第一職位,最終的雖然是偶然的權力就顯得越重要。也許預測並不魯莽,作為一種影響手段,它將被發現超過參議院的所有特殊屬性。

反對參議院作為彈劾法庭的**第三條**意見來自他們在任命官員方面所發揮的作用。人們認為,他們將對參與其正式建立的人員的行為過於寬容。這種反對意見的原則將譴責一種在所有州政府中,如果不是在我們所知的​​所有政府中都能看到的做法:我的意思是,使那些擔任愉快職位的官員依賴於任命他們的人的意願。同樣地,在這種情況下,人們可能會聲稱後者的偏愛將永遠是前者不當行為的庇護所。但是,與這一原則相矛盾的做法是基於這樣的假設:任命者對他們所選擇的人員的勝任和能力的責任,以及他們對事務的體面和繁榮管理所具有的利益,將激發足夠的意願,將所有因其行為而證明自己不值得信賴的人從其中剔除。雖然事實可能並不總是與這種假設相符,但如果它大體上是正確的,那麼它必須消除這樣的假設,即僅僅批准行政部門選擇的參議院會對該選擇的物件產生一種偏見,這種偏見強大到足以使他們無視如此非凡的犯罪證據,以至於導致國家代表成為其起訴人。

如果需要更多論據來證明這種偏見的可能性不大,那麼可以在參議院在任命業務中的作用的性質中找到它。

總統的職責是**提名**,並在參議院的建議和同意下任命。因此,參議院不會發揮**選擇**的作用。他們可能會否決行政部門的一次選擇,並迫使他做出另一次選擇;但他們自己不能選擇,他們只能批准或否決總統的選擇。他們甚至可能在同意提名的人選的同時,更偏愛其他人,因為可能沒有反對他的積極理由;並且他們不能確定,如果他們拒絕同意,隨後的提名是否會落到他們自己喜歡的人身上,或者落到他們估計比被拒絕的人更有功的人身上。因此,參議院多數人對任命物件的感覺幾乎不可能是超越了功績的外表可能激發的,並且缺乏功績的證據會破壞這種感覺。

反對參議院作為彈劾法庭的**第四條**意見源於其在締結條約權力方面與行政部門的聯合。有人說,這將使參議員在任何腐敗或背信棄義地執行該信託的情況下成為他們自己的法官。在與行政部門合謀在破壞性條約中背叛國家利益之後,當他們自己決定針對他們因犯下的背叛罪而提出的指控時,人們會有什麼希望看到他們受到應得的懲罰呢?

這條反對意見的傳播比任何其他反對計劃這一部分的反對意見都更加認真,並且更有道理,然而,如果我沒有弄錯的話,它還是建立在一個錯誤的基礎之上。

憲法旨在防止條約締結過程中的腐敗和背叛的安全保障,應體現在締結條約人員的數量和特徵上。聯邦最高行政長官與由各州立法機構集體智慧選出的機構中三分之二成員的**聯合行動**,旨在成為國家議會在這一特定問題上忠誠度的保證。大會本可以適當地考慮對行政長官違反參議院指示或在其所委任的談判中缺乏誠信的行為進行懲罰;他們也可以考慮對參議院中少數幾個利用其影響力充當外國腐敗的僱傭工具的領導人物進行懲罰:但他們不能以更大或同等正當性地考慮彈劾和懲罰三分之二同意不當條約的參議員,就像不能彈劾和懲罰同意有害或違憲法律的參議院或國家立法機構的其他分支機構中的大多數一樣,這一原則,我相信,從未被任何政府所接受。事實上,眾議院多數人如何彈劾自己?顯然,這與參議院三分之二成員審判自己沒有區別。然而,有什麼理由表明,眾議院多數人透過不公正和暴政的立法行為犧牲社會利益,卻能逍遙法外,而參議院三分之二成員在與外國勢力簽訂有害條約中犧牲同樣的利益卻不能逍遙法外?事實是,在所有此類案件中,為了確保機構審議的自由和必要的獨立性,其成員應免於因集體行為而受到懲罰;而社會的安全必須依靠謹慎地將信任託付給合適的人選,使其有興趣忠實地執行信任,並使其儘可能難以聯合起來從事任何與公共利益相反的利益。

就行政長官歪曲指示或違反參議院意見的行為而言,我們不必擔心參議院缺乏懲罰其濫用信任或維護自身權威的意願。在這方面,我們或許可以依靠他們的驕傲,即使不是他們的美德。即使就領導成員的腐敗而言,他們透過陰謀和影響力誘使大多數人採取社群所憎惡的措施,如果這些腐敗的證據令人滿意,那麼人類本性的通常傾向將使我們得出結論,即該機構通常不會缺乏意願,透過迅速犧牲他們管理不善和恥辱的策劃者來轉移公眾的憤怒。

普布利烏斯。

這篇聯邦黨人文集詳細描述了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對參議院彈劾政府官員權力提出的任何異議,以及參議院如何設定彈劾標準,供較低級別(州級和市級)效仿。

聯邦黨人文集第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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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黨人文集第67號的標題為“行政部門”。這篇聯邦黨人文集由亞歷山大·漢密爾頓撰寫。

致紐約州人民

擬議政府的行政部門的憲法,接下來需要我們關注。

在整個體系中,幾乎沒有哪個部分在安排上會遇到更大的困難,也許也沒有哪個部分會受到如此缺乏誠意或判斷力不足的批評。

在這裡,反對憲法的作者似乎煞費苦心地展示他們歪曲事實的天賦。他們揣測民眾對君主制的厭惡,試圖利用他們所有的猜疑和恐懼來反對美國擬議的總統;不僅將其視為君主制的胚胎,而且視為其成熟的後代。為了確立這種所謂的親緣關係,他們不惜從虛構的領域中獲取資源。一位行政長官的權力,在少數情況下大於紐約州州長的權力,在某些情況下小於州長的權力,卻被誇大為超越王室的特權。他被賦予了比英國國王更尊貴和輝煌的屬性。他被描繪成頭戴閃閃發光的皇冠,身披帝王紫袍。他被描繪成坐在寶座上,周圍環繞著親信和情婦,以盛氣凌人的威嚴接見外國使節。亞洲專制主義和享樂主義的景象幾乎沒有缺席,以使誇大的場景達到頂峰。我們被教導要害怕殺人如麻的禁衛軍的可怕面孔,要為未來後宮中揭露的秘密感到羞愧。

這些如此誇張的企圖來醜化或,更確切地說,是變形目標,使得有必要準確地瞭解其真實本質和形式:以便既確定其真實的面貌和真正的外表,也揭露虛假性並揭露那些被如此陰險地和勤奮地傳播的偽造相似性的謬誤。

在執行這項任務的過程中,沒有人會發現,要以適度的眼光看待,或以嚴肅的態度對待那些為了歪曲公眾對該主題的看法而精心設計的,既軟弱又邪惡的策略,是一項艱鉅的努力。它們遠遠超出了政黨策略通常儘管不合理但可接受的範圍,即使在最坦誠和寬容的傾向中,也必須迫使那些贊成寬容地解讀政治對手行為的觀點讓位於自願和毫不保留的憤怒。不可能不對這種蓄意欺騙和欺騙的行為進行指責,即聲稱英國國王與美國總統所具有的行政長官角色之間存在相似之處。更不可能不將這種指責加諸於那些被用來使這種企圖強加的欺騙得逞的魯莽和公然的權宜之計。

在一個我作為一般精神樣本引用的例子中,魯莽程度已經發展到將美國總統的權力歸因於報告檔案中明確分配給各個州行政長官的權力。我的意思是填補參議院偶然空缺的權力。

這位作家(無論他的真實才華如何)大膽地嘗試考驗了他同胞的洞察力,他在他黨派的讚揚中佔有相當大的份額;並且,基於這種虛假和毫無根據的暗示,他建立了一系列同樣虛假和毫無根據的觀察結果。現在,讓他面對事實的證據,如果他能夠做到,讓他為對真理的指示和公平交易規則所犯下的可恥暴行進行辯護或減輕。

第二條第二款第二項條款授權美國總統“提名,並經參議院的建議和同意,任命大使、其他公使和領事、最高法院法官以及所有其他**並非憲法中另有規定,且將由法律設立的**美國官員”。在該條款之後立即出現另一條款,內容如下:“總統有權在參議院休會期間發生的**空缺**,透過授予在下次會議結束時**失效**的委任狀來填補這些空缺。”正是從最後一條規定中推匯出總統有權填補參議院空缺的假想權力。稍微注意一下條款之間的聯絡以及術語的明顯含義,我們就會明白,這種推論甚至不是似是而非的。

這兩項條款中的第一項,很明顯,只規定了一種任命“**並非憲法中另有規定,且將由法律設立的**”官員的方式;當然,它不能擴充套件到參議員的任命,因為參議員的任命在憲法中**另有規定**,並且是由**憲法設立的**,並且不需要將來由法律設立。這一立場幾乎不會受到爭議。

這兩個條款中的最後一個,同樣清楚的是,不能理解為包含填充參議院空缺的權力,原因如下:第一,該條款與宣佈美國官員任命的一般方式的其他條款之間的關係,表明它只不過是對另一條款的補充,目的是在一般方法不足的情況下建立一種輔助任命方法。通常的任命許可權僅限於總統和參議院**聯合**行使,因此只能在參議院開會期間行使;但由於強迫參議院持續開會以任命官員是不合適的,並且在**休會期間**可能出現需要立即填補的職位空缺,因此,隨後的條款顯然是為了授權總統**單獨**在“參議院休會期間”進行臨時任命,“授予在下次會議結束時到期的委任狀”。第二,如果將此條款視為對前述條款的補充,那麼它所指的**空缺**必須理解為與前述條款中描述的“官員”有關;而我們已經看到,這排除了參議院成員的描述。第三,權力運作的期限,“在參議院休會期間”,以及任命的持續時間,“到該機構下次會議結束”,共同闡明瞭該條款的含義,如果該條款打算包含參議員,則自然會將臨時填補空缺的權力歸於要進行永久任命的州議會的休會,而不是歸於與這些任命無關的國家參議院的休會;並且會將臨時參議員的任期延長至發生空缺的州議會的下次會議,而不是使其在國家參議院的下一屆會議結束時到期。當然,有權進行永久任命的機構的情況將決定與臨時任命相關的權力的修改;並且由於國家參議院是唯一在其條款中考慮到的機構,而該條款是本次審查建議的依據,因此它提到的空缺只能被認為是與總統**共同**任命這些官員有關的空缺。但最後,第一條憲法第一條第三款的第一款和第二款,不僅消除了所有可能存在的疑問,而且還破壞了誤解的藉口。前者規定,“美國參議院應由每個州選舉的兩位參議員組成,**由其州議會選舉**,任期六年”;後者規定,“如果該機構因辭職或其他原因在**任何州議會休會期間**出現空缺,則**該州行政長官**可以進行臨時任命,直至**州議會下次會議**,屆時將填補此類空缺。”這裡明確賦予了州行政長官以明確、無歧義的條款,以臨時任命的方式填補參議院的偶然空缺;這不僅使之前的假設無效,即認為之前考慮過的條款旨在賦予美國總統這種權力,而且證明了這種假設,即使它沒有任何似是而非的優點,也一定是出於欺騙人民的意圖,這種意圖過於明顯,以至於無法被詭辯所掩蓋,過於卑劣,以至於無法被虛偽所掩蓋。

我費盡心思選擇了這個虛假陳述的例子,並將其置於清晰而強烈的燈光下,作為一種明確的證據,證明了為了阻止對提交給人民審查的憲法的真正優點進行公正和公正的判斷而採用的不正當手段。在如此公然的情況下,我毫不猶豫地允許自己進行一些與這些檔案總體精神不符的嚴厲批評。我毫不猶豫地將其提交給任何對擬議政府持公正和誠實反對意見的人的裁決,無論語言是否能提供過於尖刻的詞語來形容如此無恥且如此卑鄙地企圖欺騙美國公民的行為。

普布利烏斯。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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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聯邦黨人文集開始了一系列討論行政部門權力和限制的十一篇文章。漢密爾頓區分了總統憲法規定的有限的行政權力與作為國家元首的君主更廣泛的權力,總統的行為受參議院的約束,而君主則對國家擁有絕對權力。

聯邦黨人文集第6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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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黨人文集第68篇的標題為“總統選舉方式”。這篇聯邦黨人文集由亞歷山大·漢密爾頓撰寫。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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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紐約州人民

美國首席行政長官的任命方式幾乎是該體系中唯一一個沒有受到嚴厲批評或受到其反對者絲毫讚許的重大組成部分。這些在印刷品中出現的、最合理的反對者甚至屈尊承認,總統的選舉得到了很好的保護。我進一步大膽地斷言,如果這種方式不完美,至少也是極好的。它在卓越的程度上融合了所有我們希望融合的優勢。

人們希望人民的意願能夠體現在對將被委以如此重要信任的人的選擇上。透過將做出選擇的權利委託給人民為特定目的並在特定關頭選出的個人,而不是任何預先建立的機構,就能達到這一目的。

同樣希望的是,直接選舉應該由最能夠分析適合該職位素質的人進行,並且在有利於審慎思考和明智地結合所有理由和動機的環境下進行,這些理由和動機應該指導他們的選擇。一小部分人,由他們的同胞公民從大眾中選出,最有可能擁有進行這種複雜調查所需的知識和洞察力。

同樣非常希望的是,儘可能減少暴亂和混亂的機會。在選舉一位將在政府管理中發揮如此重要作用的行政長官時,這種弊端尤其令人擔憂,例如美國總統。但是,在所考慮的體系中如此巧妙地協調的預防措施,有望有效地防止這種危害。選擇**多人**來形成一箇中間選舉機構,比選擇一個本身就是公眾願望的最終目標的人,更有可能避免以任何特殊或暴力的行動動搖社會。並且由於每個州選出的選舉人將在其所在州集會並投票,因此這種分離和分散的狀態將使他們更容易避免可能從他們傳播到人民的激烈和動盪,而不是讓他們全部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集會。

沒有什麼比這更值得期待的了,即應設定一切可能的障礙來阻止陰謀、密謀和腐敗。這些共和國政府最致命的敵人自然可能被期望從不止一個方面發起進攻,但主要來自外國勢力希望在我們議會中獲得不正當優勢的願望。他們還能比讓自己的傀儡成為聯邦首席行政長官更好地滿足這種願望嗎?但是,憲法會議以最謹慎和明智的態度防止了所有此類危險。他們沒有將總統的任命依賴於任何可能事先被賄賂以出賣其選票的既有團體,而是將其最初委託給美國人民的直接行為,以選擇暫時且唯一目的是進行任命的人員。他們還排除了那些可能被懷疑對在職總統過於忠誠的人的資格。任何參議員、眾議員或其他擔任美國公職或盈利職位的人,都不能成為選舉人。因此,在不腐蝕人民大眾的情況下,選舉中的直接代理人至少將不受任何不利的偏見地開始這項任務。他們短暫的存在和前面提到的分離狀態,使他們繼續到結束的可能性令人滿意。當腐敗行為需要籠絡如此眾多的人時,它需要時間和手段。並且人們會發現,要突然讓這些分散在十三個州的人參與任何基於動機的組合並不容易,儘管這些動機不能被恰當地稱為腐敗,但其性質可能導致他們背離自己的職責。

另一個同樣重要的要求是,行政部門在其任期內只能依賴人民本身。否則,他可能會為了取悅那些對其官職的持續重要性至關重要的人而犧牲自己的職責。透過使他的連任取決於社會為單一目的(進行重要選擇)而委派的一批特別代表,也可以確保這種優勢。

所有這些優勢都將完美地結合在憲法會議制定的計劃中;該計劃是,每個州的人民將選擇一定數量的選舉人作為選舉人,其人數等於該州在國家政府中的參議員和眾議員人數,他們將在該州集會,並投票選出適合擔任總統的人。他們這樣給出的投票將被髮送到國家政府所在地,獲得所有投票總數過半數的人將成為總統。但是,由於投票總數過半數可能並不總是集中在一個人身上,並且允許少於過半數的票數具有決定性是不安全的,因此規定,在這種情況下,眾議院應從獲得票數前五名的候選人中選出他們認為最合格的人擔任該職位。

選舉程式確保了總統職位永遠不會落到任何缺乏必要資格的人手中,這一點具有道德上的確定性。低階陰謀和取悅大眾的小伎倆或許足以將一個人提升到某個州的最高榮譽,但要贏得整個聯邦或其中相當一部分人的尊重和信任,併成為美國總統這一顯赫職位的成功候選人,則需要其他的才能和不同的優點。毫不誇張地說,我們始終有可能看到這個職位由才華和品德卓越的人物擔任。對於那些能夠評估行政部門在任何政府的善治或惡治中必須發揮的作用的人來說,這將被視為憲法的一項不容忽視的優點。雖然我們不能認同詩人提出的那種政治異端邪說,即“讓愚人爭論政府的各種形式,管理得最好的才是最好的”,但我們可以肯定地說,一個好政府的真正檢驗標準在於其產生良好施政的能力和傾向。

副總統的選舉方式與總統相同,不同之處在於參議院要對前者做的事情,眾議院要對後者做。

任命一位傑出人士擔任副總統,有人反對稱其為多餘的,甚至是有害的。有人認為,授權參議院從其自身成員中選舉一位擔任此類職務的官員會更好。但有兩點考慮似乎證明了憲法制定者在這方面的想法是合理的。其一,為了確保機構始終能夠做出明確的決議,總統必須只擁有決定票。而將任何州的參議員從其參議員席位上調任參議院議長,對於該州來說,就是用不確定的投票權代替了固定的投票權。另一個考慮因素是,由於副總統有時可能會成為總統的替代者,擔任最高行政長官,因此所有建議採用規定方式選舉總統的理由,也同樣適用於任命副總統的方式。值得注意的是,在這個例子中,就像大多數其他例子一樣,提出的反對意見也適用於本州的憲法。我們有一位由全體人民選舉產生的副州長,他主持參議院,並且是州長在類似情況下(類似於副總統可以行使總統權力和履行總統職責的情況)的憲法替代者。

普布利烏斯。

這篇聯邦黨人文集描述了漢密爾頓關於總統選舉程式的觀點,即透過選舉產生。透過撰寫這篇檔案,漢密爾頓試圖影響當時正在起草後來成為《憲法》的《憲法公約》。漢密爾頓主張我們現代意義上的選舉人團,儘管在出現平局的情況下,權力將賦予眾議院投票選舉總統。聯邦黨人文集第68號是討論行政部門權力和侷限性的一系列11篇文章中的第二篇。

聯邦黨人文集第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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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黨人文集第69號的標題是《行政部門的真實性質》。這篇聯邦黨人文集由亞歷山大·漢密爾頓撰寫。

致紐約州人民

我現在開始闡述擬議中的行政部門的真實性質,這些性質在憲法公約的計劃中有所體現。這將有力地證明對該部門所作的那些不公正的陳述。

首先引起我們注意的是,除了少數例外,行政權力將賦予一位最高行政長官。然而,這幾乎不被視為可以進行比較的要點;因為如果在這方面與英國國王相似,那麼與奧斯曼帝國蘇丹、韃靼汗、七山之王或紐約州州長也同樣相似。

該長官將由選舉產生,任期四年;並且只要美國人民認為他值得信任,就可以無限次連任。在這些情況下,他與英國國王之間存在著完全的不同,英國國王是世襲君主,擁有王位作為可以世襲給其繼承人的財產;但他與紐約州州長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類比,紐約州州長由選舉產生,任期三年,並且可以無限期連任。如果我們考慮到在一個單一州建立危險影響力所需的時間遠少於在整個美國建立類似影響力所需的時間,那麼我們必須得出結論,聯邦最高行政長官的四年任期,在該職位上所帶來的永續性,遠不如單一州相應職位的三年任期那麼令人擔憂。

美國總統可以被彈劾、審判,並在被判犯有叛國罪、賄賂罪或其他重罪或輕罪後被免職;之後,他將像普通公民一樣,在法律的正常程式下受到起訴和懲罰。英國國王神聖不可侵犯;沒有憲法法庭可以對他進行審判;除了引發國家革命之外,沒有任何懲罰可以施加於他。在這種微妙而重要的個人責任方面,聯邦美國總統的地位與紐約州州長一樣,甚至還不如馬里蘭州和特拉華州州長。

美國總統有權將兩院議會透過的法案退回重新考慮,退回的法案如果在重新考慮後獲得兩院三分之二以上的批准,則成為法律。英國國王則對議會兩院的法案擁有絕對否決權。儘管這種權力在過去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沒有被使用,但這並不影響其存在的現實;這完全是由於國王找到了用影響力代替權威的方法,或者說,在兩院中贏得多數派的支援,而無需行使一項很少行使且可能引發一定程度的國家動盪的特權。總統的限定否決權與英國君主的這種絕對否決權大相徑庭;它與本州審查委員會(州長是其組成部分)的複議權完全一致。在這方面,總統的權力將超過紐約州州長,因為前者單獨擁有後者與大法官和法官共享的權力;但它與馬薩諸塞州州長的權力完全相同,就本文而言,馬薩諸塞州的憲法似乎是公約借鑑的原始版本。

總統將是“美利堅合眾國陸軍和海軍的總司令,以及各州民兵在被徵召加入美利堅合眾國現役時的總司令。他擁有特赦和赦免違反美利堅合眾國法律的罪行的權力,但彈劾案除外;向國會建議他認為必要和可行的措施;在特殊情況下召集立法機關的兩院或其中一院,並在兩院就休會時間存在分歧時,將它們休會到他認為合適的時間;確保法律得到忠實執行;並委任美利堅合眾國所有官員。”在這些方面的大多數情況下,總統的權力將與英國國王和紐約州州長的權力同樣相似。最主要的差異點如下:第一,總統僅偶爾指揮由立法規定可能被徵召加入聯邦現役的國民民兵的一部分。英國國王和紐約州州長始終擁有其各自管轄範圍內所有民兵的完全指揮權。因此,在這篇文章中,總統的權力將低於君主或州長的權力。第二,總統將是美利堅合眾國陸軍和海軍的總司令。在這方面,他的權力名義上與英國國王相同,但實際上遠低於英國國王。這僅僅相當於作為聯邦最高將軍和海軍上將對軍事和海軍力量的最高指揮和領導;而英國國王的權力則延伸到宣戰以及籌集和管理艦隊和軍隊,而根據所考慮的憲法,所有這些都屬於立法機關。另一方面,紐約州州長根據州憲法僅擁有其民兵和海軍的指揮權。但一些州的憲法明確宣佈其州長同時是陸軍和海軍的總司令;並且很可能是一個問題,特別是新罕布什爾州和馬薩諸塞州的憲法,在這種情況下,是否賦予了各自州長比美利堅合眾國總統所能聲稱的更大的權力。第三,總統在赦免方面的權力將擴充套件到所有案件,但彈劾案除外。紐約州州長可以在所有案件中給予赦免,即使是在彈劾案件中,叛國罪和謀殺罪除外。在政治後果的計算中,州長的權力在這篇文章中是否大於總統的權力?所有針對政府的陰謀和策劃,如果還沒有發展成真正的叛國罪,都可以透過行使赦免特權來避免任何形式的懲罰。因此,如果紐約州州長是任何此類陰謀的首腦,那麼在該陰謀發展成實際敵對行動之前,他可以確保其同夥和追隨者完全不受懲罰。另一方面,美利堅合眾國總統,儘管他甚至可以赦免在法律正常程式中被起訴的叛國罪,但也不能在任何程度上庇護任何罪犯免受彈劾和定罪的影響。對所有初步步驟的全面賠償的前景是否比僅僅免於死刑和沒收的前景更具誘惑力,如果在實際訴諸武力的情況下,該計劃的最終執行失敗了呢?當計算機率時,這種最後的期望是否會產生任何影響,即提供這種豁免的人可能自己捲入該措施的後果,並且可能因其在其中發揮的作用而無法提供所需的豁免?為了更好地判斷此事,有必要記住,根據擬議的憲法,叛國罪的罪行僅限於“對美利堅合眾國發動戰爭,並依附其敵人,為其提供援助和安慰”;並且根據紐約州法律,它也侷限在類似的範圍內。第四,總統只能在休會時間存在分歧的唯一情況下休會國民立法機關。英國君主可以延期召集或甚至解散議會。紐約州州長也可以將本州的立法機關延期召集一段時間;在某些情況下,這種權力可以用於非常重要的目的。

總統有權在參議院的建議和同意下締結條約,前提是出席的參議員三分之二同意。英國國王是國家在所有對外事務中的唯一和絕對代表。他可以自行締結和平、貿易、聯盟以及各種其他型別的條約。有人暗示,他在這方面的權力並非最終的,並且他與外國締結的公約須經議會審查,並需要議會批准。但我相信,這種理論直到現在才被提出。該王國的所有法學家以及任何其他熟悉其憲法的人都知道,締結條約的特權完全存在於王室,並且由王室權力締結的契約具有最完整的法律效力和完善性,獨立於任何其他批准。議會確實有時會看到自己忙於修改現行法律,使之符合新條約中的規定;這可能導致人們想象議會的合作對於條約的義務效力是必要的。但這種議會的干預來自不同的原因:來自調整極其複雜和錯綜複雜的稅收和商業法律體系的必要性,以適應條約對其產生的變化;以及根據新的情況調整新的規定和預防措施,以防止機器出現混亂。因此,在這方面,總統的預期權力與英國君主的實際權力之間沒有可比性。一方可以獨自完成另一方只能在立法機構的一個分支機構的同意下才能完成的事情。必須承認,在這種情況下,聯邦行政部門的權力將超過任何州行政部門的權力。但這自然源於與條約有關的主權權力。如果聯邦要解散,那麼將成為一個問題,即各州的行政部門是否單獨擁有這項微妙而重要的特權。

總統還被授權接受大使和其他公共大臣。儘管這已成為一篇慷慨激昂的演講的豐富主題,但這更多是尊嚴問題而不是權力問題。這是一個在政府管理中無關緊要的情況;並且以這種方式安排它遠比需要在每位外國大臣抵達時召集立法機關或其一個分支機構更為方便,即使這僅僅是為了取代一位離任的前任。

總統提名並經參議院的建議和同意任命大使和其他公共大臣、最高法院法官,以及法律規定的美利堅合眾國所有官員,以及憲法未另有規定的任命。英國國王被強調並真實地稱為榮譽之源。他不僅任命所有公職人員,還可以設立公職。他可以隨意授予貴族稱號;並且擁有大量教會職位。顯然,總統在這方面的權力遠低於英國國王;如果我們要根據根據州憲法獲得的實踐來解釋州憲法的含義,那麼它也不等於紐約州州長的權力。在我們這裡,任命權屬於一個由州長和由議會選出的四名參議員組成的委員會。州長聲稱並經常行使提名權,並且有權在任命時進行決定性投票。如果他確實擁有提名權,那麼他在這方面的權力等於總統的權力,並且在決定性投票方面超過了總統的權力。在國家政府中,如果參議院出現分歧,則無法進行任命;在紐約州政府中,如果委員會出現分歧,州長可以扭轉局面,並確認自己的提名。如果我們將總統和國家立法機構的一個完整分支機構進行任命的方式必須伴隨的公開性與紐約州州長在密室中與最多四個人,並且經常只有兩個人一起進行任命的私密性進行比較;並且如果我們同時考慮影響由任命委員會組成的少數人的難度要比影響由國家參議院組成的相當數量的人的難度要容易得多,那麼我們毫不猶豫地斷言,本州首席行政長官在處理公職方面權力在實踐中必須大大超過聯邦首席行政長官的權力。

因此,可以看出,除了總統在條約方面擁有並行權力之外,很難確定該行政長官的權力總量是否超過或低於紐約州州長。並且更明確地表明,試圖將總統與英國國王進行比較毫無根據。但為了使這方面的對比更加鮮明,將主要的不同點更緊密地組合起來可能會有用。

美國總統將由人民選舉產生,任期四年;而英國國王則是世襲的永久統治者。前者可能受到個人懲罰和恥辱;後者的身份神聖不可侵犯。前者對立法機構的行為擁有有限的否決權;後者擁有絕對的否決權。前者有權指揮國家軍隊和海軍;後者除了這項權力外,還擁有宣戰、自行籌建和管理艦隊和軍隊的權力。前者與立法部門的一個分支在締結條約方面擁有共同的權力;後者是締結條約權力的唯一擁有者。前者在任命官員方面也擁有類似的共同權力;後者是所有任命權力的唯一來源。前者不能授予任何特權;後者可以將外國人變成公民,平民變成貴族;可以設立公司,並賦予公司一切相關權利。前者不能制定關於國家貿易或貨幣的任何規則;後者在某些方面是貿易的仲裁者,並且在這種身份下可以設立市場和集市,可以制定度量衡標準,可以暫時實施禁運,可以鑄造貨幣,可以授權或禁止外國貨幣的流通。前者沒有任何精神管轄權;後者是國家教會的最高首腦和管理者!我們該如何回答那些試圖說服我們,這些如此不同的東西是相似的?我們應該給那些告訴我們,一個全部權力掌握在人民的選舉產生且定期更換的公僕手中的政府是貴族統治、君主制和專制統治的人相同的答案。

普布利烏斯。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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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聯邦黨人文集討論了漢密爾頓關於總統軍事和政治角色的觀點。它還設定了總統任期的長度:四年,並且沒有對總統連任次數設限。這後來在憲法第二十二條修正案獲得批准後進行了修改。聯邦黨人文集第69號是關於行政部門權力和限制的一系列十一篇論文中的第三篇。

聯邦黨人文集第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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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黨人文集第70號的標題是“進一步考察行政部門”。這篇聯邦黨人文集由亞歷山大·漢密爾頓撰寫。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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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紐約州人民

有一種觀點,並非沒有支持者,認為強有力的行政部門與共和政府的精髓不符。那些對這種政府懷有良好願望且富有遠見的人,至少應該希望這種假設毫無根據;因為他們絕不會承認其真實性,除非同時承認自己原則的錯誤。行政部門的活力是良好政府定義中的一個主要特徵。它對於保護社會免受外部攻擊至關重要;對於法律的穩定執行同樣至關重要;對於保護財產免受有時會干擾司法正常秩序的那些無序和武斷的聯合體至關重要;對於保障自由免受野心、派系和無政府主義的企業和侵犯至關重要。任何稍微瞭解羅馬歷史的人都知道,這個共和國是如何經常被迫在獨裁者的可怕頭銜下,依靠一個人的絕對權力尋求庇護的,這不僅是為了對抗那些渴望僭政的野心家的陰謀和整個社會階層的煽動(他們的行為威脅到所有政府的存在),也是為了對抗那些威脅要征服和毀滅羅馬的外部敵人的入侵。

然而,在此方面,無需贅述論證或例子。薄弱的行政部門意味著政府執行力薄弱。執行力薄弱不過是執行不力的另一種說法;而執行不力的政府,無論其理論如何,在實踐中都必然是一個糟糕的政府。

因此,假設所有有頭腦的人都會同意一個充滿活力的行政部門的必要性,那麼剩下的問題就是,構成這種活力的要素是什麼?它們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與構成共和意義上的安全的其他要素結合起來?這種結合在大會報告的計劃中體現到何種程度?

構成行政部門活力的要素是:第一,統一;第二,持久;第三,對其支援的充分保障;第四,勝任的權力。

構成共和意義上的安全的要素是:第一,對人民的適當依賴;第二,適當的責任。

那些以其原則的穩健性和觀點的公正性而聞名的政治家和政治家們,都贊成單一的行政部門和眾多的立法機構。他們非常恰當地認為活力是前者的最必要的素質,並認為這最適用於掌握在單個人手中的權力,同時他們也同樣恰當地認為後者最適合於審議和智慧,並且最適合於贏得人民的信任並確保他們的特權和利益。

統一有助於活力這一點是無可爭議的。決心、行動、秘密和迅速通常會以更突出的程度來表徵一個人的行為,而不是任何更多人數的行為;並且隨著人數的增加,這些品質將相應減少。

這種統一可以以兩種方式被破壞:要麼將權力賦予兩個或更多地位平等和權力相同的行政長官;要麼表面上將權力賦予一個人,但完全或部分地受其他人作為其顧問的控制和合作。前者的例子可以是羅馬的兩位執政官;後者的例子可以在幾個州的憲法中找到。如果我記得不錯的話,紐約和新澤西是唯一將行政權力完全委託給單一人的州。這兩種破壞行政部門統一性的方法都有其擁護者;但是,行政委員會的支持者最多。它們都容易受到相同或類似的反對,並且在大多數方面都可以結合起來進行考察。

其他國家的經驗在這方面不會提供多少指導。然而,就其所能教導我們的而言,它教會我們不要迷戀行政部門的多元化。我們已經看到,阿卡亞人在一項關於兩名執政官的實驗後,被說服廢除了其中一人。羅馬歷史記錄了許多共和國因執政官之間以及有時取代執政官的軍政官之間的不和而遭受的禍患。但它沒有給出任何從這些行政長官多元化的情況中獲得的任何特殊優勢的例子。他們之間不和的發生頻率或造成的災難性後果不那麼頻繁,這是一件令人驚訝的事情,直到我們注意到共和國幾乎一直處於的特殊地位,以及國家環境指出的以及執政官所奉行的明智政策,即在他們之間進行政府的分工。貴族們為了維護他們古老的權威和尊嚴而與平民進行著持續的鬥爭;執政官通常是從前者中選出的,他們通常因為在維護其階層特權方面擁有個人利益而團結在一起。除了這種團結的動機之外,在共和國的武力大大擴充套件了其帝國疆域之後,執政官之間透過抽籤分配行政管理工作成為一種既定的慣例,其中一人留在羅馬管理城市及其周邊地區,另一人則在較遠的省份指揮軍隊。這種權宜之計無疑對防止可能導致共和國和平遭到破壞的衝突和競爭產生了巨大影響。

但是,拋開歷史研究的微弱光芒,純粹依靠理性與常識的指導,我們將發現更多拒絕而非贊同行政部門的多元化理念的理由,無論以何種形式。

無論何時,只要兩人或多人共同參與任何事業或追求,都存在意見分歧的風險。如果這是一項公共信任或職務,他們身處其中並擁有平等的尊嚴和權力,那麼個人之間的競爭甚至敵意就會尤其危險。無論是由於其中任何一種原因,還是由於所有這些原因,都可能引發最激烈的爭端。每當發生這種情況時,都會降低他們分裂的那些人的聲望,削弱他們的權威,並擾亂他們的計劃和行動。如果不幸地攻擊一個國家的最高行政長官,而這個長官由多人組成,他們可能會在國家最危急的時刻阻礙或挫敗政府最重要的措施。更糟糕的是,他們可能會將社會分裂成最激烈、最不可調和的派別,分別擁護組成行政長官的不同個人。

人們常常反對某件事,僅僅是因為他們沒有參與計劃,或者是因為它可能是由他們不喜歡的人計劃的。但如果他們被諮詢過,並且碰巧不贊成,那麼在他們看來,反對就成為了一種不可或缺的自愛義務。他們似乎認為自己有義務,並出於個人絕對正確的所有動機,來挫敗與他們的意見相悖的決議的成功。心地正直、仁慈的人有很多機會帶著恐懼注意到,這種傾向有時會發展到多麼絕望的程度,以及社會的重要利益是如何經常被那些有足夠的信譽使他們的激情和反覆無常對人類產生影響的個人的虛榮心、自負和固執所犧牲的。也許現在擺在公眾面前的問題,其後果可能會令人悲哀地證明這種卑鄙的弱點,或者說是人類性格中可憎的惡習的影響。

根據自由政府的原則,在立法機構的形成過程中,必須容忍來自上述來源的不便;但將它們引入行政部門的憲法中是沒必要的,因此也是不明智的。這也是它們可能造成最大危害的地方。在立法機構中,迅速做出決定往往弊大於利。政府這一部門意見分歧和黨派爭吵,雖然有時會阻礙有益的計劃,但也常常促進審慎和周密思考,並有助於制止多數派中的過激行為。一旦做出決議,反對意見就必須停止。該決議就是法律,對其進行抵抗將受到懲罰。但是,沒有任何有利的因素可以減輕或彌補行政部門內部不和的弊端。在這裡,它們是純粹而無雜質的。它們沒有停止發揮作用的點。從第一步到最後結論,它們都會阻礙和削弱與之相關的計劃或措施的執行。它們不斷地抵消了行政部門組成中最必要的要素,即活力和效率,而且沒有任何抵消的益處。在戰爭的指揮中,行政部門的活力是國家安全的保障,而其多元化將導致一切後果。

必須承認,這些觀察主要適用於假設的第一種情況,即地位和權力平等的多位行政長官的方案,其擁護者不太可能形成一個龐大的派別;但它們也適用於該專案,儘管影響程度不如前者,但仍具有相當的份量,該專案是關於一個委員會,其同意在憲法上被認為對錶面上的行政部門的運作是必要的。該委員會中一個狡猾的陰謀集團將能夠擾亂和削弱整個行政體系。如果沒有這樣的陰謀集團,僅僅是觀點和意見的不同就足以使行政權力的行使帶有習慣性的軟弱和拖延的精神。

但反對行政部門多元化最嚴重的一個反對意見,它與後一種計劃一樣反對第一種計劃,那就是它傾向於掩蓋錯誤並破壞責任制。

責任有兩種:譴責和懲罰。第一種是兩者中更重要的一種,尤其是在選舉職位中。在公共信任中的人,其行為更有可能使其不再值得信任,而不是使其應受法律懲罰。但是,行政部門的增多增加了在任何一種情況下發現錯誤的難度。在相互指責中,往往無法確定有害措施或一系列有害措施的責任或懲罰究竟應該落在誰的頭上。它被如此巧妙地從一個人轉移到另一個人身上,並以如此似是而非的表象出現,以至於公眾輿論對真正的幕後黑手感到困惑。導致任何國家失誤或不幸的因素有時是如此複雜,以至於當有多位參與者可能擁有不同程度和型別的代理權時,儘管我們總體上可以清楚地看到存在管理不善,但我們可能無法斷定所造成的損害究竟應該歸咎於誰。

“我被我的顧問否決了。顧問們意見分歧,無法就此事達成更好的決議。”這些以及類似的藉口總是唾手可得,無論真假。誰會費心或招致非議,對交易的幕後動機進行嚴格審查呢?如果發現有公民熱心到足以承擔這項前途未卜的任務,如果碰巧相關各方之間存在勾結,那麼有多麼容易將情況掩蓋得模稜兩可,以至於無法確定任何一方的具體行為?

在這個州的州長與一個委員會(即任命官員)相結合的唯一例項中,我們已經看到了現在正在考慮的觀點中的弊端。對重要職位的醜聞任命已經發生。的確,有些案件是如此臭名昭著,以至於所有各方都同意其不當之處。當進行調查時,州長將責任歸咎於委員會成員,而委員會成員則將其歸咎於州長的提名;而民眾則完全不知道是誰的影響力將他們的利益委託給瞭如此不合格、如此明顯不合適的人手中。出於對個人的體諒,我避免詳細說明。

從這些考慮中可以清楚地看出,行政部門的多元化傾向於剝奪人民在行使任何委託權力方面所能擁有的兩大保障:第一,公眾輿論的約束力,其效力因有害措施的譴責在多人之間分散以及無法確定譴責應該落在誰的頭上而減弱;第二,輕鬆、清晰地發現他們信任的人的不當行為的機會,以便將其免職或在允許的情況下對其進行實際懲罰。

在英國,國王是永久的行政長官;為了維護公共和平,人們普遍認為他對自己的行政管理不負責任,其人身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因此,在那個王國裡,沒有什麼比將一個憲法委員會附加到國王身上更明智的了,這個委員會可以對國家負責他們提供的建議。如果沒有這個,行政部門將沒有任何責任,這是一個自由政府中不可接受的想法。但即使在那裡,國王也不受其顧問決議的約束,儘管他們對其提供的建議負責。他在行使職權時對其自己的行為擁有絕對的控制權,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選擇遵守或不遵守給他人的建議。

但在共和國中,每位行政長官都應該對其在任期間的行為承擔個人責任,英國憲法中主張設立顧問的理由不僅不再適用,而且反而反對設立顧問。在大不列顛的君主制中,它為被禁止的首席行政長官的責任提供了替代品,在某種程度上充當其良好行為的對國家正義的抵押。在美國共和國中,它將破壞或大大削弱首席行政長官本身的既定和必要的責任。

行政部門顧問的想法,在各州憲法中得到了普遍採用,源於那種共和黨式的猜疑,它認為權力掌握在多人手中比掌握在一個人手中更安全。如果承認該格言適用於這種情況,我將爭辯說,這方面的好處將無法抵消相反方面眾多缺點。但我認為這條規則根本不適用於行政權力。在這一點上,我完全同意一位著名作家(著名的朱尼厄斯認為他“深刻、穩健、有才智”)的觀點,即“當行政權力是一個整體時,更容易加以限制”;“人民的猜疑和警惕應該有一個單一的焦點,這要安全得多;總之,行政權力的任何倍增都弊大於利,而不是有利於自由。”

稍微思考一下,我們就會明白,在行政部門倍增中尋求的安全型別是無法實現的。人數必須多到使聯合變得困難,否則它們將是危險的來源而不是安全的來源。幾個人的聯合信譽和影響力對自由的威脅,要大於他們各自單獨的信譽和影響力。因此,當權力掌握在少數人手中時,他們很容易在共同的事業中結合他們的利益和觀點,透過一個狡猾的領導者,它變得更容易被濫用,而且在被濫用時比掌握在一個人的手中更危險;那個人,僅僅因為他獨自一人,就會受到更密切的監視和更快速的懷疑,並且他無法像與其他人聯合時那樣聚集如此大量的勢力。羅馬的執政官,其名稱表示其人數,在其篡權方面比他們中的任何一個人都更令人恐懼。沒有人會考慮提議一個比那個機構人數多得多的行政部門;6到12人被建議作為委員會的人數。這些數字的極端值不足以輕鬆組合;而美國將比任何一個人的野心更害怕來自這種組合的威脅。對一個本身對其所做所為負責的行政長官的顧問,通常只不過是其良好意圖的阻礙,常常是其惡行的工具和同謀,而且幾乎總是其錯誤的掩蓋。

我不想詳細討論費用的問題;儘管很明顯,如果議會人數眾多,足以達到設立該機構的主要目的,那麼成員的薪酬(他們必須離開家鄉,居住在政府所在地)將在公共支出目錄中佔據一席之地,這筆支出對於一個效用存疑的目標來說過於沉重。我僅補充一點,在憲法出現之前,我很少遇到來自任何州的聰明人,他們不承認,根據經驗,**本州行政部門的統一**是我們憲法最顯著的特點之一。

普布利烏斯。

這篇聯邦黨人文集是關於行政部門權力和限制的十一篇論文系列中的第四篇。

本文探討了多元行政的問題。漢密爾頓認為,由多位總統組成的多元行政“容易掩蓋錯誤,並破壞責任”,並指出一位總統更適合以快速有效的方式充分發揮其權力的潛能,而不會陷入與其他擁有相同權力的行政人員之間無休止的爭吵和爭議。他還警告說,當與多位領導人打交道時,“總是存在意見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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