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轉到內容

少年維基百科:美國自由憲章/憲法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
美國憲法第一頁
美國憲法第二頁
美國憲法第三頁
美國憲法第四頁

美國憲法是美利堅合眾國的最高法律。噹噹時十三州中的九個州批准了這份檔案時,標誌著一個主權國家聯盟的建立,以及一個聯邦政府來運作這個聯盟。它取代了根據邦聯條例存在於更弱、定義不清晰的聯盟,並在 1789 年 3 月 4 日生效。由代表大會代表簽署的手寫副本在華盛頓特區的國家檔案館展出。它是除獨立宣言權利法案之外的三個自由憲章中的第二個。

在獨立戰爭期間,十三州最初根據邦聯條例/組成了一個弱中央政府——以國會作為其唯一組成部分。國會缺乏徵稅的權力,並且由於沒有全國行政部門或司法部門,它依靠州政府來執行其所有法令,而州政府往往不合作。它也沒有權力否決州之間的稅收法律和關稅。邦聯條例要求所有州一致同意才能修改,而且各州對中央政府的態度如此輕蔑,以至於它們的代表經常缺席。由於缺乏法定人數,國會經常無法進行即使是最溫和的改變。

邦聯國會於 1787 年 2 月 21 日認可了修訂邦聯條例的計劃。除羅德島外,十二個州都接受了這份邀請,並於 1787 年 5 月派遣代表參加會議。最終決定起草一個新的基本政府設計,該設計規定只需要 13 個州中的 9 個州批准,新政府就可以生效。這些行動遭到了一些人的批評,認為它們超出了公約的授權和現行法律。然而,國會注意到對邦聯政府的不滿,一致同意將該提案提交給各州,儘管有些人認為這超出了職權範圍。1787 年 9 月 17 日,憲法在費城完成,隨後本傑明·富蘭克林發表了一篇演講。他在演講中談到他對憲法並不完全滿意,但完美永遠無法完全實現。他接受了這份檔案,他希望所有反對批准的人也這樣做。它規定的新政府於 1789 年 3 月 4 日開始生效,此前許多州就批准問題發生了激烈的爭論。

詹姆斯·麥迪遜,“憲法之父”和權利法案的第一作者。

憲法文字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憲法文字可以分為九個部分:前言、七條和結論。(注意,前言和結論標題不是檔案文字的一部分)(儘管文章有標註為第一條到第七條的標題)。

我們美利堅合眾國人民,為了建立一個更加完美的聯邦,確立正義,保障國內安寧,提供共同防禦,增進公共福利,並確保我們自己和後代享有自由的福祉,特制定並頒佈本憲法,作為美利堅合眾國的憲法。

第一條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第一款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本憲法賦予的所有立法權力,應授予美利堅合眾國國會,國會應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

第二款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眾議院應由各州人民每兩年選舉的議員組成,每個州的選舉人應具有該州立法機關最多數分支選舉人的資格。

任何未滿二十五歲、未在美國居住滿七年、或在當選時並非其當選州居民的人,不得擔任眾議員。

本聯盟中各州的代表和直接稅收應按其各自的人口數分配,人口數應透過將所有自由人(包括受僱服務期限的人)的總數加起來,減去未徵稅的印第安人,再加計所有其他人員的五分之三來確定。實際人口普查應在合眾國國會首次會議後三年內進行,並在以後每十年進行一次,其方式由國會依法規定。代表人數不得超過每三萬人一名,但每個州至少應有一名代表;在進行人口普查之前,新罕布什爾州有權選舉三名代表,馬薩諸塞州八名,羅德島和普羅維登斯種植園一名,康涅狄格州五名,紐約州六名,新澤西州四名,賓夕法尼亞州八名,特拉華州一名,馬里蘭州六名,弗吉尼亞州十名,北卡羅來納州五名,南卡羅來納州五名,佐治亞州三名。

當任何州的代表出現空缺時,該州的行政當局應頒佈選舉令以填補空缺。

眾議院應選舉其議長和其他官員;並擁有單獨的彈劾權。

第三條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合眾國參議院由各州選舉的兩位參議員組成,任期六年;每位參議員有一票。

他們在第一次選舉後集會後,應儘可能平均地分成三類。第一類參議員的席位將在第二年結束時空缺,第二類參議員的席位將在第四年結束時空缺,第三類參議員的席位將在第六年結束時空缺,以便每兩年選舉三分之一的參議員;如果在任何州立法機構休會期間,由於辭職或其他原因,出現空缺,該州行政當局可以臨時任命,直到立法機構下次會議,屆時將填補這些空缺。

任何未滿三十歲、未在美國居住九年、或在當選時不是他所代表州的居民的人不得擔任參議員。

合眾國副總統擔任參議院議長,但除非票數相等,否則沒有投票權。

參議院應選舉其其他官員,以及一名臨時議長,以代替副總統,或者在副總統行使合眾國總統職務時。

參議院擁有單獨審理所有彈劾案件的權力。在審理彈劾案件時,他們應宣誓或確認。當審理合眾國總統時,首席大法官應主持;任何人只有在出席成員三分之二同意的情況下才能被判有罪。

彈劾判決不得超過免職,以及取消擔任合眾國任何榮譽、信託或盈利職位資格的資格;但是,被判有罪者仍然要受到法律規定的起訴、審判、判決和懲罰。

獨立宣言》和憲法是在辛格墨水瓶上籤署的,該墨水瓶現陳列於費城的獨立廳。

第四條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選舉參議員和眾議員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應由各州立法機構規定;但國會可以隨時依法制定或修改這些規定,但參議員選舉地點除外。

國會每年至少集會一次,會議時間應在每年的十二月第一個星期一,除非他們依法指定其他日期。

第五條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每一院應審理本院成員的選舉、選舉結果和資格,每一院的多數成員應構成法定人數,可以進行議事;但少數成員可以休會一天,並且可以授權以每一院規定的方式和處罰迫使缺席成員出席。

每一院可以決定其議事規則,懲罰其成員的無序行為,並且可以經三分之二成員同意開除一名成員。

每一院應儲存其議事記錄,並定期公佈記錄,但他們認為需要保密的除外;任何問題的任何一院成員的贊成票和反對票應在出席成員五分之一的要求下記入記錄。

兩院在國會休會期間,未經對方同意,不得休會超過三天,也不得前往兩院所在地區以外的其他地點。

第六條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參議員和眾議員應獲得法律規定的報酬,並由合眾國國庫支付。除了叛國罪、重罪和違反治安罪外,他們在各自議院開會期間以及往返議院途中,均享有免於逮捕的特權;對於他們在任何一院的任何講話或辯論,他們不得在任何其他地方受到質詢。

任何參議員或眾議員,在其當選期間,不得被任命為合眾國在其任期內設立或增加津貼的任何民事職務;任何擔任合眾國職務的人,在其任職期間不得擔任任何一院成員。

第七條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所有徵稅法案應起源於眾議院;但參議院可以提出修正案或同意修正案,如同其他法案一樣。

凡經眾議院和參議院透過的法案,在成為法律之前,應提交給合眾國總統;如果他批准,他應簽署;如果沒有,他應將該法案連同他的反對意見退回起源院,起源院應將其反對意見詳細記錄在其議事記錄中,並重新審議該法案。如果經過重新審議後,該院三分之二成員同意透過該法案,該法案應連同反對意見一起送交另一院,由另一院同樣重新審議,如果得到該院三分之二成員的批准,則成為法律。但在所有此類情況下,兩院的投票應透過唱名錶決決定,贊成和反對該法案的人員姓名應分別記入每一院的議事記錄。如果任何法案在提交給總統後,在十天內(星期日除外)未被總統退回,則該法案應與總統簽署一樣成為法律,除非國會因休會而阻止其退回,在這種情況下,該法案不應成為法律。

所有需要參議院和眾議院同意的命令、決議或投票(休會問題除外)應提交給合眾國總統;在生效之前,應得到他的批准,或者如果他不同意,則應按照法案規定的規則和限制,經參議院和眾議院三分之二成員重新透過。

第八條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國會擁有以下權力:徵收和徵收稅收、關稅、進口稅和消費稅,以償還債務,併為合眾國的共同防禦和公共福利提供資金;但所有關稅、進口稅和消費稅在整個合眾國範圍內應保持一致;

以合眾國的信譽借款;

管制與外國、各州之間以及印第安部落的貿易;

制定統一的入籍規則,以及在整個合眾國範圍內有關破產的統一法律;

鑄造貨幣,規定貨幣價值和外國貨幣價值,並確定重量和計量標準;

規定懲罰偽造合眾國證券和流通貨幣的行為;

設立郵局和郵路;

為了促進科學的進步和有用的藝術,透過確保作者和發明者在其各自著作和發現中享有有限時間的獨佔權利;

設立低於最高法院的法庭;

定義和懲罰在公海上犯下的海盜行為和重罪,以及違反國際法的罪行;

宣戰,授予特許證和報復,並制定關於陸地和水域捕獲的規則;

徵募和維持軍隊,但任何用於此用途的撥款不得超過兩年期限;

提供和維持海軍;

制定陸軍和海軍力量的政府和管理規則;

提供召集民兵執行聯邦法律,鎮壓暴亂和抵禦入侵;

提供組織、武裝和訓練民兵,以及管理在美利堅合眾國服役的民兵的一部分,保留各州分別任命軍官和根據國會規定的紀律訓練民兵的權力;

在任何情況下,對由各州割讓和國會接受成為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所在地的區域(不超過十英里見方)行使專屬立法權,並在購買的任何地方行使類似的權力,在該州立法機關同意的情況下,用於建造堡壘、彈藥庫、軍械庫、船塢和其他必要的建築物;以及

制定所有必要和適當的法律,以執行上述權力,以及本憲法賦予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或官員的所有其他權力。

第九條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國會不得在1808年之前禁止現存任何州認為合適接受的人員的遷移或輸入,但可以在此類輸入中徵收不超過每人十美元的稅或關稅。

人身保護令的權利不得被暫停,除非在叛亂或入侵的情況下,公共安全需要這樣做。

不得透過任何追溯法或事後法。

除按比例分配給本憲法之前規定進行的人口普查或統計外,不得徵收人頭稅或其他直接稅。

不得對從任何州出口的貨物徵收任何稅或關稅。

在商業或稅收管理方面,不得偏袒任何州的港口優於其他州的港口;也不得強制航行到或從一個州的船隻在另一個州入境、離境或繳納關稅。

不得從國庫中提取資金,除非根據法律撥款;所有公共資金的收入和支出清單和賬目應定期公佈。

美利堅合眾國不得授予任何貴族頭銜;在美國擔任任何有酬職位或信託職位的人,未經國會同意,不得接受任何國王、王子或外國的任何禮物、報酬、職位或頭銜。

第十條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任何州不得締結任何條約、聯盟或邦聯;授予特許證和報復;鑄造貨幣;發行信用票據;除金銀幣以外,不得將任何東西作為償還債務的支付手段;透過任何追溯法、事後法或損害合同義務的法律,或授予任何貴族頭銜。

任何州未經國會同意,不得對進口或出口徵收任何稅款或關稅,但執行其檢驗法律所絕對必要的除外;任何州對進口或出口徵收的所有稅款和關稅的淨收入,應歸美利堅合眾國國庫所有;所有此類法律應受國會審查和控制。

任何州未經國會同意,不得徵收任何噸位稅,不得在和平時期保留軍隊或軍艦,不得與另一個州或外國締結任何協議或條約,或發動戰爭,除非遭到實際入侵或面臨迫在眉睫的危險,以至於來不及延遲。

第二條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第一款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行政權授予美利堅合眾國總統。他應擔任四年任期,與同期當選的副總統一起,按照以下方式選舉產生。

每個州應按照其立法機關指示的方式,任命一定數量的選舉人,該數量等於該州在國會中應有的參議員和眾議員的總人數;但不得任命任何參議員、眾議員或在美國擔任信託職位或有酬職位的人為選舉人。

選舉人應在各自州內集會,並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投票選出兩個人,其中至少一人不得與其本人居住在同一州。他們應列出所有被投票人的名單,以及每人獲得的票數;他們應簽署並證明此名單,並將其密封后寄往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所在地,地址為參議院議長。參議院議長應在參議院和眾議院在場的情況下,開啟所有證書,然後進行計票。獲得最多票數的人應為總統,如果該票數佔所有被任命的選舉人總數的多數;如果有多人獲得此類多數,並且獲得相同票數,那麼眾議院應立即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從中選出一名總統;如果沒有人獲得多數,那麼從名單上的前五名中,該議院應以同樣的方式選出總統。但在選舉總統時,投票應按州進行,每個州的代表有一票;為此目的的法定人數應由來自三分之二州的代表組成,所有州的多數票應為當選所需的票數。在任何情況下,總統當選後,獲得選舉人最多票數的人應為副總統。但如果還有兩人或多人獲得相同票數,則參議院應從他們中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出副總統。

國會可以決定選舉選舉人的時間,以及他們投票的日期;這一日期應在整個美利堅合眾國保持一致。

除在透過本憲法時為美利堅合眾國公民的自然出生公民或公民外,任何人不符合總統職位的資格;任何未滿三十五歲且在美國居住未滿十四年的公民也不符合該職位資格。

如果總統被免職,或因死亡、辭職或無法履行該職位的權力和職責而導致空缺,則由副總統接任;國會可以透過法律規定在總統和副總統都發生免職、死亡、辭職或無法履職的情況下,宣佈由哪個官員代理總統,該官員應相應代理總統,直到其喪失能力消除,或選出總統。

總統應定期領取其服務的報酬,該報酬在其任期內不得增加或減少,並且在其任期內,不得從美利堅合眾國或其任何一個州獲得任何其他報酬。

他在履行其職責之前,應宣誓或宣誓如下。

"我鄭重宣誓(或斷言)我將忠實履行美利堅合眾國總統的職責,並將盡我所能,維護、保護和捍衛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第二款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總統是美利堅合眾國陸軍和海軍的總司令,以及各州民兵在實際服役於美利堅合眾國時的總司令;他可以要求各行政部門主要官員就與其各自職務有關的任何事項提供書面意見,他並有權赦免和減刑針對美利堅合眾國的犯罪,但彈劾案除外。

總統有權經參議院的建議和同意締結條約,但須經出席參議員三分之二的同意;他並有權提名並經參議院的建議和同意任命大使、其他公使和領事、最高法院法官以及所有其他美利堅合眾國官員,其任命未在本憲法中另有規定,且由法律設立:但國會可以依法將他們認為合適的此類低階官員的任命權賦予總統一人、法庭或部門首長。

總統有權在參議院休會期間填補所有可能出現的空缺,授予任期至下次會議結束的委任狀。

第三條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總統應不時向國會通報國家狀況,並就他認為必要和適宜的措施提出建議;他可以在特殊情況下召集兩院或其中任何一院開會,如果兩院在休會時間上存在分歧,他可以將兩院休會至他認為適當的時間;他應接見大使和其他公使;他應確保法律得到忠實執行,並委任美利堅合眾國所有官員。

第四條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總統、副總統以及美利堅合眾國所有文職官員因叛國罪、賄賂罪或其他重大犯罪和不端行為被彈劾並被定罪,應被免職。

一幅由霍華德·錢德勒·克里斯蒂繪製的描繪簽署憲法的繪畫。

第三條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第一款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美利堅合眾國的司法權應授予一個最高法院以及國會不時設立的各級下級法院。最高法院和下級法院的法官應終身任職,並應按規定時間領取薪酬,其任職期間薪酬不得減少。

第二款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司法權應及於根據本憲法、美利堅合眾國法律以及根據其授權締結或將要締結的條約產生的所有法律和衡平法案件;及於涉及大使、其他公使和領事的所有案件;及於所有海事和海事管轄權案件;及於美利堅合眾國為一方的爭議;及於兩個或多個州之間的爭議;及於州與另一州公民之間的爭議;及於不同州公民之間的爭議;及於同一州公民根據不同州的授予而主張土地所有權的爭議;及於州或其公民與外國、外國公民或國民之間的爭議。

在所有涉及大使、其他公使和領事以及州為一方的案件中,最高法院享有初審管轄權。在所有上述其他案件中,最高法院享有上訴管轄權,無論法律問題還是事實問題,但須符合國會規定的例外情況和規章。

除彈劾案外,所有犯罪的審判應由陪審團進行;此類審判應在犯罪發生地州進行;但如果犯罪未發生在任何州內,則審判應在國會依法指定的地點進行。

第三條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對美利堅合眾國的叛國罪僅限於對它們發動戰爭或與它們的敵人勾結,向它們提供援助和安慰。任何人都不得因叛國罪被定罪,除非有兩名證人證實同一公開行為,或在公開法庭上認罪。

國會應有權規定叛國罪的懲罰,但任何叛國罪的定罪不得導致血統腐敗或沒收財產,除非是在被定罪者的一生中。

第四條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第一款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各州應相互承認其公共法令、檔案和司法判決。國會可以依一般法律規定這些法令、檔案和判決的證明方式及其效力。

第二款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各州公民應享有各州公民的所有特權和豁免。

任何因叛國罪、重罪或其他罪行被指控,並從司法管轄區逃往另一州,並在該州被發現的人,應根據其逃離州的行政當局的要求被移交,以便移送回擁有犯罪管轄權的州。

任何根據某州法律被拘留服役或勞役的人,如果逃往另一州,則不應根據該州的任何法律或規定被免除此類服役或勞役,但應根據債權人的索賠被移交。

第三條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國會可以批准新的州加入本聯盟;但不得在任何其他州的管轄範圍內形成或設立新的州;也不得合併兩個或多個州或州的一部分而形成新的州,除非得到有關州議會以及國會的同意。

國會應有權處置和制定有關美利堅合眾國領土或其他財產的所有必要規則和條例;本憲法中的任何內容不得解釋為損害美利堅合眾國或任何特定州的權利主張。

第四條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美利堅合眾國應保證本聯盟中每個州的共和政府形式,並應保護它們免受入侵;並在州議會或行政部門(當議會無法召開時)的申請下,保護它們免受國內暴力。

第五條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國會認為必要時,只要兩院三分之二的議員認為必要,應提出修改本憲法的建議,或者,應根據各州三分之二的議會申請,召集會議提出修改建議,無論哪種情況,只要經各州四分之三的議會或各州四分之三的代表大會批准,都應作為本憲法的一部分,具有所有效力。但任何在公元一八零八年以前提出的修改,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第一條第九節中的第一和第四款;任何州未經其同意,不得被剝奪其在參議院中享有的平等投票權。

第六條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在透過本憲法之前所欠的所有債務和所承擔的所有義務,在根據本憲法對美利堅合眾國有效,與在根據邦聯對它們有效一樣。

本憲法以及根據本憲法制定的美國法律;所有根據美國權力簽訂或將要簽訂的條約,均為最高法律;各州的法院必須遵守這些法律,即使州憲法或法律中有與之相反的規定,也是如此。

上述參議員和眾議員、各州議會的成員、美國和各州的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員,都必須宣誓或宣誓支援本憲法;但美國任何職位或公共信託的任職資格不得要求任何宗教測試。

第七條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九個州的批准大會批准,就足以在批准的州之間建立本憲法。

憲法第四頁的一部分,顯示了參加憲法簽署的 55 名代表中的 39 人的 39 個簽名。16 名代表沒有簽署憲法。

本憲法由出席會議的各州一致同意,於公元1787年9月17日,即美利堅合眾國獨立後的第十二年,在會議上籤署。為昭信守,我們在此簽署姓名。

  • 弗吉尼亞州:喬治·華盛頓
  • 特拉華州:喬治·裡德、小格寧·貝德福德、約翰·迪金森、理查德·巴塞特、雅各布·布魯姆
  • 馬里蘭州:詹姆斯·麥克亨利、聖托馬斯·詹尼弗·丹尼爾、丹尼爾·卡羅爾
  • 弗吉尼亞州:約翰·布萊爾、小詹姆斯·麥迪遜
  • 北卡羅來納州:威廉·布朗特、理查德·多布斯·斯帕特、休·威廉姆森
  • 南卡羅來納州:約翰·拉特利奇、查爾斯·科茨沃斯·平克尼、查爾斯·平克尼、皮爾斯·巴特勒
  • 佐治亞州:威廉·休、亞伯拉罕·鮑德溫
  • 新罕布什爾州:約翰·朗頓、尼古拉斯·吉爾曼
  • 馬薩諸塞州:納撒尼爾·戈勒姆、魯弗斯·金
  • 康涅狄格州:威廉·塞繆爾·約翰遜、羅傑·謝爾曼
  • 紐約州: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 新澤西州:威廉·利文斯頓、大衛·布雷爾利、威廉·帕特森、喬納森·戴頓
  • 賓夕法尼亞州:本傑明·富蘭克林、托馬斯·米夫林、羅伯特·莫里斯、喬治·克萊默、托馬斯·菲茨西蒙斯、賈裡德·英格索爾、詹姆斯·威爾遜、古弗納·莫里斯

文字分析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本節描述了憲法的每個部分。

賓夕法尼亞州獨立廳,《獨立宣言》和《憲法》的簽署地。

序言分析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序言既不授予任何權力也不禁止任何行為;它只是解釋了憲法背後的理由。序言,尤其是前三個詞(“我們人民”),是憲法中最常被引用和提及的部分之一。

第一條分析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第一條建立了政府的立法部門,即美國國會,包括眾議院和參議院。本條規定了每個議院成員的選舉方式和資格。此外,它還規定了國會自由辯論的權利,限制了國會議員的自利行為,概述了立法程式,並指出了立法部門的權力。最後,它對聯邦和州立法權力做出了限制。

第二條分析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第二條描述了總統(行政部門):總統選舉程式、任職資格、宣誓內容以及總統的權力和責任。它還規定了美國副總統的職位,並規定如果總統喪失行為能力、死亡或辭職,副總統將接任總統,儘管在透過第 25 修正案之前,這種接任是代行職務還是永久職務尚不清楚。

第二條還規定了對文官的彈劾和免職。

第三條分析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第三條描述了法院系統(司法部門),包括最高法院。本條規定必須設立一個名為最高法院的法院;國會可以自行決定設立下級法院,其判決和命令由最高法院審查。第三條還要求在所有刑事案件中進行陪審團審判,界定了叛國罪,並責成國會對叛國罪提供懲罰,同時對這種懲罰做出限制。

第四條分析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第四條描述了各州與聯邦政府之間以及各州之間的關係。例如,它要求各州對其他州的公共行為、記錄和法院訴訟給予“完全信任和效力”。國會可以規定承認這些行為、記錄或訴訟證據的方式。“特權和豁免”條款禁止州政府歧視其他州的公民,而有利於本州的居民(例如,對在亞利桑那州被判犯有罪的俄亥俄州居民施加更嚴厲的處罰)。它還規定了各州之間的引渡,併為各州之間的人員自由流動和旅行奠定了法律基礎。如今,這項規定常常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特別是對於居住在州界附近的人來說;但在邦聯條例時期,跨州旅行往往是一項更加艱鉅(且昂貴)的過程。第四條還規定了建立和接納新州。領土條款授予國會處置聯邦財產和管理美國非州領土的權力。最後,第四條第四節要求美國保證每個州實行共和制政府,並保護各州免受入侵和暴力。

第五條分析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第五條描述了修改憲法所需的程式。它建立了兩種提出修正案的方法:由國會提出或由各州要求的全國大會提出。在第一種方法下,國會可以透過參議院和眾議院三分之二的票數(法定人數的投票,並非必須是全體成員的投票)提出修正案。在第二種方法下,三分之二的州議會可以召開會議,並“申請”國會召開全國大會,而國會必須召開這樣的會議,以審議修正案。迄今為止,只使用過第一種方法(由國會提出)。

一旦提出——無論是由全國大會提出還是由國會提出——修正案必須經三分之四的州批准才能生效。第五條賦予國會選擇要求州議會或州內專門召開的批准大會批准的權利。批准大會的批准方法只使用過一次(批准第 21 修正案)。第五條目前只對修改權設定了一個限制——即任何修正案都不能在未經該州同意的情況下剝奪該州在參議院中的平等代表權。

第六條分析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第六條規定,憲法以及根據憲法制定的美國法律和條約,是最高法律。它還確認了邦聯條例下產生的國家債務,並要求所有立法者、聯邦官員和法官宣誓支援憲法。

第七條分析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第七條規定了批准憲法的要求。憲法在至少九個州專門為此目的召開的州批准大會批准之前不會生效。新罕布什爾州於 1788 年 6 月 21 日成為第九個批准州。邦聯國會收到新罕布什爾州批准的訊息後,便制定了根據憲法開始運作的時間表,並於 1789 年 3 月 4 日,根據憲法的政府開始運作。

各州批准憲法的順序如下:

  日期 票數 批准率
贊成 反對
1 1787 年 12 月 7 日 特拉華州 30 0 100%
2 1787 年 12 月 12 日 賓夕法尼亞州 46 23 67%
3 1787 年 12 月 18 日 新澤西州 38 0 100%
4 1788 年 1 月 2 日 佐治亞州 26 0 100%
5 1788 年 1 月 9 日 康涅狄格州 128 40 76%
6 1788 年 2 月 6 日 馬薩諸塞州 187 168 53%
7 1788 年 4 月 28 日 馬里蘭州 63 11 85%
8 1788 年 5 月 23 日 南卡羅來納州 149 73 67%
9 1788 年 6 月 21 日 新罕布什爾州 57 47 55%
10 1788 年 6 月 25 日 弗吉尼亞州 89 79 53%
11 1788 年 7 月 26 日 紐約州 30 27 53%
12 1789 年 11 月 21 日 北卡羅來納州 194 77 72%
13 1790 年 5 月 29 日 羅德島 34 32 52%

結論分析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結論結束了憲法,它基本上是該檔案完成日期的總結,包含了代表的簽名。

修正案條款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憲法的作者意識到,如果憲法要經受住考驗,並應對國家發展帶來的影響,就需要不時進行修改。然而,他們也意識到,這樣的修改不應該太容易,以防出現不合理的、倉促透過的修正案。他們還希望確保修正案不會阻礙絕大多數人口所期望的行動。他們的解決方案是設計一個雙重程式,透過該程式可以修改憲法。

第一個方案必須從國會開始,國會可以透過兩院三分之二的成員投票啟動修正案。或者,三分之二的各州立法機關可以要求國會召開全國會議來討論和起草修正案。迄今為止,所有修正案都是由國會提出的。第二個方案是,三分之二的州立法機關可以召開會議,並“申請”國會召開全國會議, whereupon國會必須為此目的召開此類會議,以考慮修正案。雖然州立法機關偶爾會要求召開會議,但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任何此類請求獲得召開此類會議所需的同意。截至2006年中期,只使用了第一種方法(由國會提出)。

無論哪種情況,修正案都必須獲得三分之四的州的立法機關或較小的批准會議的批准,才能成為憲法的一部分。除一個修正案外,所有修正案都提交給各州立法機關批准;只有第21條修正案是由各州的個別會議批准的。

對美國憲法的修正案被視為“對文字主體進行補充和修改的文章”,並附在文字末尾。即使修正案修改或廢除現有的條款或部分,也是如此。沒有規定從文字中刪除過時或廢除的條款。

有些人認為,美國的人口變化——特別是各州之間的人口巨大差異——使得憲法過於難以修改,代表著低至4%人口的州理論上可以阻止超過90%美國人所期望的修正案;另一些人認為,這種情況不太可能發生。然而,任何改變這種情況的提議都必須涉及修改憲法本身。

國會立法,為了執行憲法的規定或將這些執行適應不斷變化的條件,也以微妙的方式擴大了並改變了對憲法詞語的解釋。在一定程度上,聯邦政府許多機構的規則和條例也具有類似的效果。如果出現異議,這兩種情況下檢驗的標準是,這些立法和規則是否符合法院對憲法詞語的解釋。

修正案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憲法共有27條修正案。前十條,寫於權利法案,另一份自由憲章,同時獲得批准。接下來的十七條分別獲得批准。

權利法案 (1-10)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The 權利法案 包含憲法的前十條修正案。這些修正案是在1789年到1791年之間透過的,並且都與限制聯邦政府的權力有關。它們的增加是為了回應各州批准會議和托馬斯·傑斐遜等知名人士對憲法的批評。這些批評者認為,如果沒有進一步的約束,強大的中央政府將變得暴虐無道。修正案是由國會作為一組十二個提案在1789年9月提出的。到1791年12月,足夠多的州批准了十二個提案中的十個,權利法案成為憲法的一部分。其中一個失敗的提案尚未獲得批准,而另一個提案在1992年成為第27條修正案。

後續修正案 (11–27)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17 對美國憲法的補充修正案 在權利法案之後獲得批准,涵蓋了許多主題。十七條後來修正案中的大多數源於不斷努力擴大個人公民或政治自由,而其中一些則與修改1787年在費城起草的基本政府結構有關。

雖然美國憲法有27條修正案,但其中一條,即第18條修正案,已經失效。它被第21條修正案廢除,是迄今為止唯一被另一條修正案直接和明確廢除的修正案。

未經批准的修正案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自1789年以來,國會已提出過10000多項憲法修正案;在過去幾十年中典型的國會年度,會提出100到200項修正案。這些概念中的大多數從未走出國會委員會,更不用說由國會提議批准了。一些修正案的支持者嘗試了第五條修正案中提到的另一種從未使用過的方法。

在國會透過並送交各州批准的33項修正案中,有6項未經規定數量的州批准。這六項修正案中的四項在技術上仍然是開放的,並且處於待決狀態。自20世紀初以來,國會通常(但並非總是)規定,修正案必須在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內由規定數量的州批准,才能成為憲法的一部分。

待決修正案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以下修正案仍在各州面前;它們都沒有批准期限。

  • 國會分配修正案,由第一屆國會於1789年9月25日提出,定義了在每次十年人口普查後美國眾議院將有多少名成員的公式。十一個州批准了該修正案,最後一個是肯塔基州,於1792年6月批准(肯塔基州最初的州立時間)。原則上它可能仍然獲得批准,儘管正如所寫的那樣,當美國人口達到一千萬時,它就變得無關緊要了。
  • 貴族稱號修正案,由第11屆國會於1810年5月1日提出,將結束任何接受任何外國勢力“任何貴族或榮譽稱號”的美國人的公民身份。這項修正案得到了12個州議會的批准。
  • Corwin修正案,由第36屆國會於1861年3月2日提出,將禁止任何企圖隨後修改憲法,以賦予聯邦政府權力“廢除或干預”各州的“國內製度”(暗指奴隸制)。它只被俄亥俄州和馬里蘭州的立法者批准,然後爆發了內戰。伊利諾伊州的立法者——當時正以州憲法會議的身份開會——也批准了它,但這項行動的有效性值得懷疑。然而,內戰後通過了第13、14和15條修正案,這意味著即使該修正案獲得透過,它也會無效。
  • 童工修正案,由第68屆國會於1924年6月2日提出,規定:“國會擁有限制、管制和禁止18歲以下人員勞動的權力。”這項修正案現在已經變得無關緊要,因為隨後的聯邦童工法一直被認為是國會根據商業條款行使權力的有效行為。
大憲章,這是一份英國檔案,影響了憲法和權利法案.

已過期的修正案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以下修正案不再提交各州;在附加的批准截止日期之前,這兩個修正案均未獲得所需的州數批准。

  • 平等權利修正案(ERA),其相關部分內容為“法律面前的平等權利不得因性別而被合眾國或任何州剝奪或縮減”。該修正案由第 92 屆國會於 1972 年 3 月 22 日提出,獲得 35 個州議會的批准,並於 1979 年 3 月 22 日或 1982 年 6 月 30 日失效,具體取決於對 1978 年第 95 屆國會透過的具有爭議性的批准截止日期三年延期這一觀點。在批准該修正案的 35 個州中,有 4 個州在延期批准期限(1979 年 3 月 23 日開始)開始之前撤回了批准。第五個州雖然沒有撤回先前的批准,但通過了一項決議,規定其批准不應超出 1979 年 3 月 22 日。關於此類撤回是否有效,意見仍然不一致;包括最高法院在內的任何法院都沒有對該問題進行裁決。但反對撤回有效的先例最早是在第 14 修正案的批准過程中確立的,當時俄亥俄州和新澤西州撤回了先前的批准,但在第 14 修正案最終於 1868 年被宣佈為憲法的一部分時,它們仍被算作批准州。
  • 哥倫比亞特區投票權修正案由第 95 屆國會於 1978 年 8 月 22 日提出。如果該修正案獲得批准,將賦予哥倫比亞特區——如同一個州一樣——在美國國會中享有完全的代表權,在選舉團制度中享有完全的代表權,以及在修憲過程中享有完全的參與權。它還將廢除第 23 修正案。該修正案僅獲得 16 個州議會的批准——不到所需的 38 個州的一半——因此於 1985 年 8 月 22 日失效。

修正案提案

[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目前,只有少數修正案提案進入主流政治辯論。這些提案包括擬議中的聯邦婚姻修正案、平衡預算修正案和禁止焚燒國旗修正案。

這裡有一些問題需要回答。如果你感到困惑,需要答案,只需單擊並拖動滑鼠到問題旁邊的空格上。答案將顯示出來。所有問題(除第 12 個問題外)的答案都位於本文中。(第 12 個問題沒有正確或錯誤答案)。

  1. 憲法取代了哪份檔案?邦聯條例
  2. 13 個州中,哪一個州沒有派出代表簽署憲法?羅德島
  3. 為了使該檔案生效,13 個州中需要多少個州批准?9
  4. 誰被稱為“憲法之父”?詹姆斯·麥迪遜
  5. 憲法中有多少條?7
  6. 有多少名代表簽署了憲法?39
  7. 哪條描述瞭如何修憲?第五條
  8. 修憲有幾種方法?2
  9. 憲法被修訂了多少次?27
  10. 憲法的前十條修正案寫在哪份檔案上?權利法案
  11. 哪份檔案影響了憲法?大憲章
  12. 你認為哪條是最重要的,為什麼?答案可能會有所不同

摘自維基百科條目。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