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少年:美國自由憲章/聯邦黨人文集/聯邦黨人文集第41-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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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黨人文集: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本頁中的聯邦黨人文集為
| # | 標題 | 作者 |
|---|---|---|
| 41 | 憲法賦予的權力概述 | 詹姆斯·麥迪遜 |
| 42 | 進一步審視憲法賦予的權力 | 詹姆斯·麥迪遜 |
| 43 | 繼續討論同一主題 進一步審視憲法賦予的權力 |
詹姆斯·麥迪遜 |
| 44 | 對各州權力的限制 | 詹姆斯·麥迪遜 |
| 45 | 審視聯邦政府權力對州政府構成的所謂危險 | 詹姆斯·麥迪遜 |
| 46 | 比較州政府和聯邦政府的影響力 | 詹姆斯·麥迪遜 |
| 47 | 新政府的具體結構及其權力在不同部門之間的分配 | 詹姆斯·麥迪遜 |
| 48 | 這些部門不應彼此分離到沒有憲法控制的程度 | 詹姆斯·麥迪遜 |
| 49 | 透過召開制憲會議向人民呼籲,以防止政府任何一個部門侵犯權力的方法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或詹姆斯·麥迪遜 |
| 50 | 定期向人民呼籲的考量 |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或詹姆斯·麥迪遜 |
聯邦黨人文集第41號的標題為“憲法賦予的權力概述”。這篇聯邦黨人文集由詹姆斯·麥迪遜撰寫。
致紐約州人民
大會提出的憲法可以從兩個總的方面來考慮。**第一**個方面涉及它賦予政府的權力總量,包括對各州施加的限制。**第二個**方面涉及政府的具體結構以及這種權力在其各個部門之間的分配。從**第一個**方面來看,出現了兩個重要的問題:1. 聯邦政府移交的權力中是否有任何部分是不必要或不恰當的?2. 這些權力的總量是否會危及各州保留的管轄權?聯邦政府的總體權力是否大於應賦予它的權力?這是**第一個**問題。那些誠懇地關注反對政府廣泛權力論點的人,不可能沒有注意到,這些論點的作者很少考慮這些權力在多大程度上是實現必要目標的必要手段。他們寧願著眼於與所有政治優勢不可避免地混合在一起的不便之處;以及任何可以被有益利用的權力或信託必然會產生的可能濫用。這種處理主題的方法不可能欺騙美國人民的良好判斷力。它可能會展示作者的精明;它可能會為修辭和雄辯開闢一個無限的領域;它可能會煽動無思想者的激情,並可能鞏固誤解者的偏見:但冷靜而坦誠的人會立即意識到,最純淨的人類福祉中也必須包含一部分合金;如果不能選擇較小的罪惡,那麼就必須始終選擇較大的,而不是完美的善;而且在每一個政治制度中,推進公眾幸福的權力都包含著可能被誤用和濫用的自由裁量權。因此,他們會看到,在所有授予權力的案例中,首先要決定的是,這種權力對於公共利益是否必要;接下來,如果做出肯定的決定,就要儘可能有效地防止權力被濫用於損害公眾利益。為了對這個問題形成正確的判斷力,有必要回顧一下賦予聯邦政府的各種權力;為了更方便地做到這一點,可以根據它們與以下不同目標的關係,將它們歸類:1. 防止外國危險;2. 規範與外國的交往;3. 維持各州之間的和諧與適當的交往;4. 一些具有普遍效用的雜專案標;5. 限制各州進行某些有害的行為;6. 為使所有這些權力有效發揮作用而做出的規定。屬於**第一**類別的權力是宣戰和頒發特許證的權力;組建軍隊和艦隊的權力;管理和徵召民兵的權力;徵稅和借款的權力。防止外國危險是公民社會最初的目標之一。它是美國聯邦公認和基本的目標。實現它的必要權力必須有效地委託給聯邦委員會。宣戰權是否必要?沒有人會對此問題給出否定的答案。因此,深入證明肯定答案是多餘的。現有的邦聯以最充分的形式確立了這種權力。組建軍隊和裝備艦隊的權力是否必要?這包含在前述權力之中。它包含在自衛權之中。但是否有必要賦予無限的組建軍隊以及裝備艦隊的權力;以及在和平時期以及戰爭時期維持兩者的權力?這些問題的答案在其他地方已經得到充分預料,以至於在本處無法進行廣泛的討論。事實上,答案是如此明顯和確定,以至於幾乎不值得在任何地方進行討論。如果聯邦憲法能夠束縛所有其他國家的野心或限制其努力,那麼它確實可以謹慎地束縛自己政府的自由裁量權,並限制其自身安全的努力。
在和平時期如何才能安全地禁止為戰爭做好準備,除非我們能夠以同樣的方式禁止每個敵對國家的準備和建制?安全的措施只能由攻擊的措施和危險來調節。事實上,它們將永遠由這些規則決定,而不是由其他規則決定。試圖用憲法障礙來對抗自我保護的衝動是徒勞的。這比徒勞更糟糕;因為它在憲法本身中植入了必要的權力侵佔,而每一個先例都是不必要和重複侵佔的萌芽。如果一個國家始終維持一支訓練有素的軍隊,隨時準備為野心或復仇服務,那麼它就會迫使所有可能在其勢力範圍內的最和平的國家採取相應的預防措施。
15世紀是和平時期軍隊建制的悲慘時代。它們是由法國查理七世引入的。整個歐洲都效仿或被迫效仿這一做法。如果其他國家沒有效仿這一做法,整個歐洲早就應該戴上一個世界君主的鎖鏈了。如果除了法國之外的所有國家現在都解散其和平時期的軍隊,同樣的事件也可能發生。羅馬的經驗老道的軍團比所有其他國家未經訓練的英勇都更勝一籌,使她成為世界的主宰。同樣真實的是,羅馬的自由最終成為其軍事勝利的犧牲品;而歐洲的自由,就其曾經存在而言,除了少數例外,都是其軍事建制的代價。因此,常備軍是一種危險的,同時可能也是必要的,準備。在最小的規模上,它也有其不便之處。在較大的規模上,其後果可能是致命的。在任何規模上,它都是值得稱讚的謹慎和預防的物件。一個明智的國家將綜合考慮所有這些因素;並且,在它不魯莽地排除任何可能對其安全至關重要的資源的同時,將盡其所能減少訴諸可能對其自由不利的一種資源的必要性和危險性。這種謹慎的最明顯的標誌體現在擬議的憲法上。它所鞏固和保障的聯邦本身,消除了任何可能造成危險的軍事建制的藉口。美國聯合起來,即使只有少數軍隊,甚至沒有一個士兵,也比分裂的美國擁有十萬名隨時準備戰鬥的老兵更能嚇阻外國的野心。在以前的一個場合,有人指出,缺乏這種藉口挽救了一個歐洲國家的自由。由於其島嶼地位和海上資源,英國不受其鄰國軍隊的侵犯,因此英國的統治者從未能夠利用真實或人為的危險來欺騙公眾建立龐大的和平時期軍隊。美國遠離世界上的強國,也賦予了他們同樣的幸福保障。只要他們繼續作為一個聯合的民族,一個危險的建制就不可能成為必要或合理的。但永遠不要忘記,他們之所以能夠獲得這種優勢,完全是由於聯邦的存在。其解體的那一刻將是新秩序的開始。較弱的州或較強大的州或邦聯的恐懼或野心,將在新世界中樹立與查理七世在舊世界中所樹立的同樣的榜樣。出於同樣的動機,這裡將效仿那裡的做法。美國的面貌將不再像英國那樣從其地理位置中獲得寶貴的優勢,而將成為歐洲大陸的翻版。它將呈現出到處都被常備軍和永久性稅收壓迫的自由。分裂的美國的命運將比歐洲更災難。歐洲的罪惡根源僅限於其自身範圍。地球另一端的任何超級大國都不會在她的敵對國家之間進行陰謀,煽動他們之間的相互仇恨,並使他們成為外國野心、嫉妒和復仇的工具。在美國,來自其內部嫉妒、爭鬥和戰爭的苦難將僅僅是她命運的一部分。大量的邪惡將源於歐洲與地球這一區域的關係,而地球的其他區域與歐洲沒有這種關係。這幅關於分裂後果的圖景再怎麼強調也不為過,再怎麼經常展示也不為過。每個熱愛和平的人,每個熱愛自己國家的人,每個熱愛自由的人,都應該時刻牢記這一點,以便他們在心中珍視對美國聯邦的應有依戀,並能夠對維護聯邦的手段給予應有的重視。
繼聯邦政府的有效建立之後,防止來自常備軍危險的最佳預防措施,是對用於支援它們的收入進行期限限制。憲法審慎地增加了這一預防措施。我不會在這裡重複那些我認為已經使這一問題闡明得公正和令人滿意之觀點。但注意到反對憲法這一部分的一個論點可能並非不妥,該論點源於大不列顛的政策和實踐。有人說,維持該王國軍隊需要議會的年度投票;而美國憲法則將這一關鍵時期延長至兩年。這就是通常向公眾陳述這種比較的方式:但這是否是一種公正的形式?這是否是一個公平的比較?英國憲法是否將議會酌處權限制在一年內?美國憲法是否強加於國會兩年的撥款?相反,這些謬誤的作者不可能不知道,英國憲法對立法機關的酌處權沒有任何限制,而美國憲法則將立法機關限定在兩年內,作為最長的可接受期限。如果從英國的例子出發進行論證,它原本應該這樣陳述:即使英國憲法對用於軍隊建立的供應品可撥款的期限沒有限制,但實際上,議會酌處權已將其限制為一年。現在,如果在英國,下議院的選舉為期七年;如果如此大比例的議員是由如此小比例的人民選舉產生的;如果選民受到代表的腐敗影響如此之大,而代表受到王室的腐敗影響如此之大,代表機構能夠擁有無限期地向軍隊撥款的權力,而不希望或不敢將期限延長到一年以外,那麼懷疑本身是否應該感到羞愧,因為它假裝說,由全體人民每兩年自由選舉產生的美利堅合眾國代表,不能安全地被賦予對這種明確限制在兩年這一短期的撥款的酌處權?壞的理由很少不暴露自己。聯邦政府反對派的處理方式就是這一真理不變的例證。但在所有犯下的錯誤中,沒有一個比試圖在人民對常備軍懷有的謹慎戒心方面爭取到那一方的支援更令人震驚。這一嘗試完全喚醒了公眾對這一重要問題的關注;並導致了必須最終形成徹底而普遍的信念的調查,不僅憲法已提供了防止來自該方面的危險的最有效保障,而且只有完全適合國家防禦和維護聯邦的憲法才能拯救美國免受其可能分裂成的州或邦聯一樣多的常備軍的困擾,並免受這些機構在每個機構中的逐步增長之害,這將使它們像任何在統一和有效政府下變得必要的機構一樣,對人民的財產構成負擔,並對人民的自由構成威脅,必須對前者來說是可以忍受的,對後者來說是安全的。提供和維持海軍力量的明顯必要性,使憲法的這一部分免受譴責精神的侵害,這種精神幾乎沒有放過其他任何部分。事實上,它必須被列為美國的最大的福祉之一,因為她的聯邦將是她海上力量的唯一來源,因此,這將是她防止來自國外的危險的主要安全來源。在這方面,我們的情況與大不列顛的島嶼優勢有著另一種相似之處。最能抵禦外國對我們安全的侵略的炮臺,恰好是那些永遠不會被一個背信棄義的政府用來反對我們自由的炮臺。大西洋沿岸的居民都深深地參與了這一海軍保護的條款,如果他們迄今為止一直能夠安然入睡;如果他們的財產一直安全地免受放蕩不羈的冒險家的掠奪精神的侵害;如果他們的海濱城鎮還沒有被迫透過屈服於大膽和突然入侵者的勒索來贖回自己免遭火災的恐懼,那麼這些幸運的例子,不能歸因於現行政府保護其聲稱效忠者的能力,而是歸因於那些轉瞬即逝和虛假的因素。如果我們除了弗吉尼亞和馬里蘭州之外,它們在東部邊境尤其脆弱,聯盟的任何部分都不應該比紐約州對此問題感到更多焦慮。她的海岸線很長。該州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地區是一個島嶼。該州本身被一條大型的可通航河流貫穿了五十多里格。其商業的主要集散地,其財富的主要儲存地,每時每刻都受制於事件,幾乎可以被視為屈服於外國敵人命令或甚至海盜和野蠻人的貪婪要求的可恥順從的抵押品。如果戰爭是大不列顛事務不穩定局勢的結果,並且與之相關的所有難以駕馭的激情都被釋放到海洋上,那麼我們不僅在那個地方,而且在與之接壤的其他任何地方都免受侮辱和掠奪,這將是真正的奇蹟。在目前的美國狀況下,那些更容易遭受這些災難的州對現存的虛幻的聯邦政府毫無希望;如果他們單一的資源足以承擔起抵禦危險的任務,那麼要保護的目標幾乎會被保護它們的工具所吞噬。關於規範和徵召民兵的權力,已經得到了充分的辯護和解釋。徵收和借款的權力,作為將在國家防禦中發揮作用的權力的筋骨,被恰當地歸入同一類別。這項權力也已經得到了高度的關注,並且我相信,它已經清楚地證明是在憲法賦予其範圍和形式下所必需的。我僅向那些認為應該將該權力限制在外稅(他們指的是從其他國家進口的商品的稅收)的人們提出一個額外的思考。毫無疑問,這將永遠是一個寶貴的收入來源;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它必須成為主要來源;此時此刻,它是一個必不可少的來源。但如果我們在計算中沒有考慮到從對外貿易中獲得的收入的範圍必須隨著進口範圍和種類變化而變化,並且這些變化與人口增長(這必須是公共需求的總體衡量標準)不符,那麼我們可能會對這個問題形成非常錯誤的想法。只要農業仍然是勞動的唯一領域,製造品的進口就會隨著消費者的增多而增加。一旦農業不需要的勞動力開始進行國內製造,那麼隨著人口的增加,進口製造品就會減少。在更遙遠的階段,進口可能主要由原材料組成,這些原材料將被加工成用於出口的物品,因此,它們更需要獎勵而不是負擔令人沮喪的關稅。一個旨在持久存在的政府體系應該考慮這些變革,並能夠適應它們。一些否認徵稅必要性的人,對憲法中定義徵稅權力的語言發起了非常猛烈的攻擊。人們爭論並反覆強調,賦予“徵收和徵收稅收、關稅、進口稅和消費稅,償還債務,以及為美利堅合眾國的共同防禦和總體福利提供保障”的權力,相當於一項無限的授權,可以行使任何被認為對共同防禦或總體福利來說是必要的權力。這些作者為尋找反對意見而陷入困境,他們屈服於這種曲解,這再也不能有更強的證明了。如果憲法中沒有發現關於國會的其他權力列舉或定義,只有剛剛引用的這些概括性表達,那麼反對意見的作者可能會有某種理由;儘管很難找到這樣一種描述在所有可能的情況下立法權力的笨拙形式的理由。透過“為總體福利籌集資金”這一說法,表達銷燬新聞自由、陪審團審判,甚至規範繼承順序或轉讓形式的權力,一定是非常奇特的。但當緊隨其後並且甚至只用一個分號就可以分隔開對這些一般術語所指物件的具體說明時,反對意見還能有什麼理由呢?如果同一檔案的不同部分應該被這樣解釋,以便賦予每個可以承載它的部分意義,那麼同一句話的一部分是否應該完全排除在意義之外;並且是否應該保留更模糊和不確定的術語的全部含義,而否認任何清晰和精確的表達任何意義?如果這些以及所有其他權力都意味著包含在前面的普遍權力中,那麼為什麼要插入具體權力的列舉呢?首先使用一個普遍的短語,然後透過列舉細節來解釋和限定它,這再自然不過了。但是,列舉既不解釋也不限定一般含義的細節的想法,並且除了混淆和誤導之外沒有任何其他效果,這是一種荒謬,因為我們被減少到指責反對意見的作者或憲法的作者的困境,我們必須冒昧地假設,它並非起源於後者。這裡的反對意見更為奇怪,因為看來大會使用的語言是從邦聯條款中複製的。第三條中描述的各州之間聯盟的目標是“他們的共同防禦、自由的安全以及相互和普遍的福利”。第八條的條款更加相同:“所有戰爭費用以及為共同防禦或總體福利而發生的任何其他費用,經美國國會批准,應從共同的國庫中支付”,等等。類似的語言再次出現在第九條中。根據可以證明對新憲法作出的解釋的規則來解釋這兩條中的任何一條,它們都賦予現有的國會一項在所有情況下立法的權力。
但如果該議會堅持這些一般性表達,而忽略確定和限制其含義的具體說明,行使無限的權力來為共同防禦和總體福利提供保障,那麼人們會怎麼看待它呢?我懇請反對者們自己考慮,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是否會使用與現在反對大會相同的推理來為國會辯護。錯誤是多麼難以逃脫它自身的譴責啊!
公共利益者。
這篇聯邦黨人文集開始對擬議中的《憲法》的具體結構進行長時間的探討,並貫穿整個系列文章。本文的主題在聯邦黨人文集第42篇中繼續討論。
聯邦黨人文集第42篇的標題為《憲法賦予的權力進一步探討》。這篇聯邦黨人文集由詹姆斯·麥迪遜撰寫。
致紐約州人民
第二類賦予聯邦政府的權力,包括那些規範與外國交往的權力,即:締結條約;派遣和接待大使、其他公使和領事;界定和懲罰公海上的海盜罪和重罪,以及違反國際法的罪行;規範對外貿易,包括在1808年後禁止進口奴隸的權力,以及為了抑制此類進口而徵收每人10美元的中間稅。這類權力構成了聯邦行政機關一個顯而易見且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如果我們要在任何方面成為一個國家,那麼顯然應該在對外交往方面成為一個國家。締結條約和派遣和接待大使的權力,其正當性不言而喻。這兩項權力都包含在邦聯條例中,唯一的區別在於,根據憲法會議的計劃,前者擺脫了一個例外情況,在此例外情況下,各州的規定可能會實質上破壞條約;並且,在關於大使的先前條款中,明確且非常恰當地增加了任命和接待“其他公使和領事”的權力。如果嚴格地理解“大使”一詞,正如邦聯條例第二條所要求的那樣,它僅包括最高級別的公使,排除了美國最有可能選擇的其他級別公使,在需要外國使團的情況下。而且,在任何寬泛的解釋下,“大使”一詞都不包括領事。然而,事實證明,使用較低級別的公使並派遣和接待領事是可行的,並且一直是國會慣例。誠然,當商業條約規定互派與商業相關的領事時,接納外國領事可能屬於締結商業條約的權力;而且,在不存在此類條約的情況下,美國向外國派遣領事的任務,或許可以根據邦聯第九條賦予的權力來涵蓋,即任命所有管理美國一般事務所需的此類文職官員。但是,在沒有事先條約規定的情況下,接納領事進入美國似乎從未得到規定。憲法會議對之前模型的改進,其中較小的例子之一就是彌補了這一疏漏。但是,當這些最細微的規定有助於避免權力逐漸、不被察覺地被篡奪的必要性或藉口時,它們就變得至關重要了。列出國會因邦聯的缺陷而被誘騙或被迫違反其憲章許可權的情況清單,對於那些沒有關注這個問題的人來說,會讓他們大吃一驚;這將成為支援新憲法的一個不容忽視的論點,因為新憲法似乎對較小的缺陷以及舊憲法中更明顯、更突出的缺陷都進行了同樣細緻的規定。界定和懲罰公海上的海盜罪和重罪,以及違反國際法的罪行,也同樣屬於聯邦政府的權力,並且是對邦聯條例的一個更大的改進。這些條例沒有對違反國際法的罪行做出規定;因此,它使任何不謹慎的成員都有可能使邦聯與外國發生糾紛。聯邦條例中關於海盜罪和重罪的規定,僅限於設立審判這些罪行的法院。海盜罪的定義,也許可以在不造成不便的情況下,留給國際法來界定;儘管大多數國內法典中都發現了對海盜罪的立法定義。
對公海上的重罪進行界定顯然是必要的。即使在英國的普通法中,“重罪”一詞含義也較為寬泛;並且在英國的成文法中含義各異。但是,無論是英國還是任何其他國家的普通法或成文法,都不應該成為本國的行動標準,除非事先透過立法予以採納。根據各州法典中對該術語的定義,其含義與前者一樣難以實施,並且將成為一種不光彩且不合法的指導。在任何兩個州,其含義都不完全相同;並且隨著每個州刑法的修訂而發生變化。因此,為了確保確定性和統一性,界定此類重罪的權力在各個方面都是必要和適當的。
對外貿易的規範,由於已在對這一主題的若干視角中得到討論,因此無需在此提供更多證據來證明將其提交給聯邦行政機關是恰當的。毫無疑問,人們希望禁止進口奴隸的權力沒有推遲到1808年,或者更確切地說,希望它能夠立即生效。但是,對聯邦政府施加這一限制的原因,或者對整條條款的表達方式,都不難解釋。應該認為,這是一個對人類有利的重大收穫,即20年後,這些州內部的奴隸貿易將永遠結束,這種貿易長期以來一直強烈地譴責現代政策的野蠻性;在這一期限內,它將受到聯邦政府的相當大的抑制,並且可以透過繼續進行這種不自然貿易的少數幾個州的共同努力而徹底廢除,因為大部分聯邦已經樹立了禁止的榜樣。如果不幸的非洲人也能看到從歐洲兄弟的壓迫中獲得救贖的同等前景,那該有多好啊!
有人試圖歪曲本條款,將其作為反對憲法的理由,一方面將其描述為對非法行為的犯罪容忍,另一方面將其描述為旨在阻止歐洲人自願且有益地移民到美國。我提到這些誤解,並非為了給出答案,因為它們不值得回答,而是作為一些人認為適合以何種方式和精神來進行他們對擬議政府的反對的樣本。第三類中包含的權力是那些為各州之間的和諧和適當交往提供保障的權力。在此之下,可以包括對各州權力施加的具體限制,以及司法部門的某些權力;但前者被保留為一個單獨的類別,後者將在我們考察政府的結構和組織時進行詳細審查。我將僅對包含在本第三類描述下的其餘權力進行粗略的回顧,即:規範各州和印第安部落之間的商業;鑄造貨幣,規定其價值以及外國貨幣的價值;規定偽造美國流通貨幣和證券的懲罰;確定重量和計量標準;制定統一的歸化規則和統一的破產法;規定各州的公文、記錄和司法程式的證明方式及其在其他州的效力;以及設立郵局和郵路。現行邦聯在規範其各成員之間商業方面缺乏權力,是經驗清楚指出的那些問題之一。除了前幾篇論文就此問題提出的證明和評論外,還可以補充一點,如果沒有這項補充條款,規範對外貿易的重大且必要的權力將是不完整和無效的。這項權力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目標是,使透過其他州進行進出口的州免受後者對其徵收的不當捐款。如果這些州可以自由地規範州與州之間的貿易,則可以預見,在貨物透過其管轄區期間,將會找到辦法對其徵收關稅,而這些關稅將由後者的製造商和前者的消費者承擔。我們可以從過去的經驗中確信,這種做法將透過未來的設計被引入;並且透過這種經驗以及對人類事務的普遍瞭解,它將滋生永無止境的敵意,並且很可能最終嚴重擾亂公共秩序。對於那些沒有透過激情或利益的媒介看待問題的人來說,商業州以任何形式從其非商業鄰國徵收間接稅收的願望,與其不公平一樣,也顯得不明智;因為它將刺激受害方出於怨恨和利益,訴諸不太方便的渠道進行其對外貿易。但是,為擴大和永久利益辯護的理性溫和之聲,在公共機構和個人面前,往往被急於獲得即時和過分收益的喧囂所淹沒。其他例子以及我們自己的例子都說明了在邦聯州的互惠貿易中需要一個監督機構。在瑞士,那裡聯盟非常鬆散,每個州都必須允許商品在其管轄範圍內透過進入其他州,而無需增加通行費。在德國,帝國法律規定,親王和州不得在橋樑、河流或通道上徵收通行費或關稅,未經皇帝和議會的同意;儘管從前一篇論文中的引用可以看出,在這種情況下,就像該邦聯中的許多其他情況一樣,實踐並沒有遵循法律,並且在那裡產生了這裡預見到的弊端。在尼德蘭聯盟對成員施加的限制中,有一項是,他們不得在未經普遍許可的情況下,建立不利於鄰國的稅收。與印第安部落進行貿易的監管,非常恰當地不受邦聯條款中兩個限制的約束,這些限制使得該條款變得模糊和矛盾。該權力在該條款中被限制為不屬於任何州的印第安人,並且不得違反或侵犯任何州在其自身邊界內的立法權。什麼型別的印第安人被視為一個州的成員,目前還沒有確定,並且一直是聯邦委員會經常感到困惑和爭論的問題。而且,在不侵犯內部立法權的情況下,外部當局如何規範與不屬於任何州但居住在其立法管轄範圍內的印第安人的貿易,是完全無法理解的。這並不是邦聯條款不加考慮地試圖實現不可能的事情的唯一例子;在聯盟中協調部分主權與各州的完全主權;透過拿走一部分並讓整體保留來顛覆數學公理。關於鑄造貨幣、規定其價值以及外國貨幣的價值的權力,需要說明的是,透過規定後一種情況,憲法彌補了邦聯條款中的重大遺漏。現行國會權力僅限於規範其自身或各州當局鑄造的貨幣。可以立即看出,如果將外國貨幣的價值置於不同州的不同規定之下,則擬議中流通貨幣價值的統一性可能會被破壞。偽造公共證券以及流通貨幣的懲罰,當然應由負責保障兩者價值的權力來決定。重量和計量標準的規定是從邦聯條款中轉移過來的,其依據與前面關於規範貨幣的權力相同的考慮因素。
歸化規則的差異長期以來一直被認為是我們制度中的一個缺陷,並且為複雜和微妙的問題奠定了基礎。在邦聯的第四條中,宣佈“這些州的每一個州的自由居民,除了貧民、流浪漢和逃犯外,都應享有各州自由公民的所有特權和豁免權;並且每個州的人民應在其他任何州享受所有貿易和商業的特權”等等。這裡的語言混亂,非常值得注意。為什麼在文章的一部分使用“自由居民”一詞,在另一部分使用“自由公民”一詞,而在另一部分使用“人民”一詞;或者在“自由公民的所有特權和豁免權”之後新增“所有貿易和商業的特權”是什麼意思,這一點很難確定。然而,似乎幾乎不可避免地要做出這樣的解釋,即那些屬於某個州的自由居民的人,即使不是該州的公民,也應在每個其他州享有後者自由公民的所有特權;也就是說,比他們在自己州中享有的特權更多:因此,某個特定州,或者更確切地說,每個州都有必要,不僅要將其自身接納為公民的人在其他州賦予公民權,還要將其允許成為其管轄範圍內的居民的人賦予公民權。但是,如果對“居民”一詞的解釋被允許僅限於公民,那麼困難就只是減少了,而不是消除了。每個州仍然保留著非常不恰當的權力,即在每個其他州歸化外國人。在一個州,短期居住確認了所有公民權:在另一個州,需要更重要的資格。因此,在後者中因法律而喪失某些權利的外國人,僅憑之前在前者居住就可以逃避其喪失權利的情況;因此,一個州的法律在另一個州的管轄範圍內,荒謬地凌駕於另一個州的法律之上。僅僅是偶然,我們才避免了關於此主題的非常嚴重的困擾。根據幾個州的法律,某些被視為令人厭惡的外國人受到禁令的約束,這不僅與公民權相牴觸,而且與居住權相牴觸。如果這些人透過居住或其他方式獲得了另一個州法律規定的公民身份,然後在禁止他們的州內主張他們作為此類公民的居住權和公民權,後果會怎樣?無論法律後果可能是什麼,其他後果很可能隨之而來,其嚴重性不容忽視,需要加以防範。因此,新憲法非常恰當地對它們以及所有其他源於邦聯在這方面缺陷的後果做出了規定,授權聯邦政府在整個美國建立統一的歸化規則。制定統一破產法的權力與商業監管密切相關,並且可以防止在當事方或其財產可能位於或被轉移到不同州時發生的許多欺詐行為,因此,其可行性似乎不太可能受到質疑。透過一般法律規定各州的公文、記錄和司法程式的證明方式及其在其他州的效力,是對邦聯條款中關於此主題的條款的明顯且有價值的改進。後者的含義極其不確定,在它所能容忍的任何解釋下,其重要性都微不足道。此處確立的權力可以成為一種非常方便的司法工具,尤其是在毗鄰州的邊界上非常有益,在這些邊界上,在訴訟的任何階段,容易受到司法管轄的財產都可能突然且秘密地轉移到外國管轄區。設立郵路的權力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該是一種無害的權力,並且也許可以透過明智的管理,成為產生巨大公共便利的途徑。
任何有助於促進各州之間交往的事物,都應被視為值得公眾關注。
公共利益者。
這篇聯邦黨人文集延續了聯邦黨人文集第41號開始的主題。在這裡,麥迪遜認為,授予聯邦政府的具體權力實際上起到了限制聯邦政府對各州採取行動的權力的作用。
在聯邦黨人文集第41號中,麥迪遜概述了授予聯邦政府的六類權力
- 抵禦外來危險的保障;
- 規範與外國的交往;
- 維護各州之間的和諧和適當交往;
- 各種具有普遍效用的目標;
- 制止各州做出某些有害的行為;
- 為使所有這些權力發揮應有的效力而做出的規定。
麥迪遜在聯邦黨人文集第42號中回到第二類和第三類。
美國最高法院經常引用聯邦黨人文集作為表明憲法制定者最初意圖的來源,它引用聯邦黨人文集第42號的頻率高於該文集中的任何其他貢獻。
聯邦黨人文集第43號的標題是“同一主題的繼續:進一步審議憲法賦予的權力”。這篇聯邦黨人文集由詹姆斯·麥迪遜撰寫。
致紐約州人民
第四類包括以下各種權力:1. “促進科學和實用藝術的進步,透過確保作者和發明家對其各自著作和發現的專有權,但時間有限。” 這種權力的效用幾乎不會受到質疑。在英國,作者的版權已被莊嚴地判決為普通法的權利。同樣地,實用發明的權利似乎也屬於發明家。
在這兩種情況下,公共利益都與個人的主張完全一致。各州無法分別對這兩種情況採取有效措施,而且其中大多數州都已在國會提議下透過的法律中預料到了這一點。2. “對不超過十平方英里的區域(由特定州割讓並經國會接受後成為美國政府所在地的區域)行使一切事項的專屬立法權;並對各州立法機構同意購買的用於建造要塞、軍火庫、兵工廠、船塢和其他必要建築物的任何地點行使類似的權力。” 政府所在地需要完全的權力,這一點是不言而喻的。這是每個聯邦立法機構,我甚至可以說世界上每個立法機構,根據其普遍至高無上的權力行使的權力。如果沒有它,不僅公共權力可能會受到侮辱,其程式可能會不受懲罰地中斷;而且,聯邦政府成員依賴於包含政府所在地的州來保護其履行職責,這可能會使國家議會受到敬畏或影響的指責,這既有損於政府的榮譽,也使邦聯的其他成員不滿。這一點越發重要,因為政府固定駐地公共設施的逐漸積累,既是過大的公共承諾,不宜掌握在單個州手中,又會造成遷都的諸多障礙,從而進一步削弱其必要的獨立性。這一聯邦區的範圍已足夠狹窄,可以滿足任何相反性質的猜忌。而且,由於它是經割讓州的同意而用於此目的;由於該州無疑將在契約中為居住在該地區的公民的權利和同意做出規定;由於居民將有充分的利益誘因成為割讓的意願方;由於他們將參與選舉行使對其擁有權力的政府;由於當然會允許他們擁有源於他們自己選舉的當地目的的市政立法機構;並且,由於州立法機構和其割讓部分居民同意割讓的權力將源於該州全體人民在批准憲法時的決定,因此似乎消除了所有可以想象的反對意見。聯邦政府建立的要塞、軍火庫等場所也同樣需要類似的權力。在這些地方花費的公共資金以及存放在其中的公共財產,要求它們免受特定州的管轄。也不宜讓整個聯邦的安全可能依賴的場所以任何程度依賴於聯邦的某個特定成員。這裡也透過要求相關州在每一項此類建立中達成一致來消除所有反對意見和顧慮。3. “宣佈叛國罪的處罰,但叛國罪的剝奪公民權利不得造成血統腐敗或沒收財產,除非在被判罪者的一生中。” 由於叛國罪可能針對美國犯下,因此美國應有權對其進行懲罰。但是,由於新奇的人為的叛國罪一直是暴力派系(自由政府的自然產物)通常相互施加交替的惡意的大工具,因此,制定者非常明智地透過插入對該罪行的憲法定義、確定對其定罪所需的證據以及限制國會即使在懲罰該罪行時也不得將罪責的後果擴充套件到其作者本人之外,從而為這種特殊的危險設定了障礙。4. “接納新州加入聯邦;但不得在新州的管轄範圍內形成或設立任何新州;也不得在未經相關州的立法機構以及國會的同意的情況下,透過合併兩個或多個州或部分州來形成任何州。” 在邦聯條款中,沒有關於這一重要主題的規定。加拿大有權加入,前提是她加入美國採取的措施;而其他殖民地(顯然是指其他英國殖民地)則由九個州自行決定。新州的最終建立似乎被該檔案的編制者所忽視。我們已經看到了這種遺漏帶來的不便以及國會由此產生的權力僭越。因此,新體系適當地彌補了這一缺陷。在未經聯邦政府和相關州的同意下,不得形成任何新州的普遍預防措施,符合應指導此類交易的原則。針對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分割州而設立新州的具體預防措施,平息了大州的猜忌;而小州的猜忌則被針對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合併州的類似預防措施所平息。5. “處理和制定關於屬於美國領土或其他財產的所有必要規則和條例,但規定憲法中任何內容不得被解釋為損害美國或任何特定州的任何主張。” 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力,並且由於與顯示前一項權力合理性的考慮因素類似而被要求。附帶的條款本身是合理的,並且很可能由於公眾熟知的關於西部領土的猜忌和問題而變得絕對必要。6. “保證聯邦中每一州擁有共和政府形式;保護每一州免受入侵;並在州議會或行政長官(在州議會無法召集時)的申請下,保護每一州免受國內暴力的侵害。” 在建立在共和原則基礎上並由共和成員組成的邦聯中,上級政府顯然應該擁有權力來保衛該體系免受貴族或君主制的創新。這種聯盟的性質越緊密,成員之間在彼此的政治制度方面就越有利益;並且越有權堅持認為締結契約所依據的政府形式應得到實質性維護。但是,權利意味著補救措施;並且,除了憲法規定的地點之外,補救措施還能放在哪裡?已經發現,不同原則和形式的政府比同類政府更不適合任何形式的聯邦聯盟。“德國的邦聯共和國,”孟德斯鳩說,“由自由城市和小國組成,這些城市和小國受不同君主的統治,經驗告訴我們,它比荷蘭和瑞士的邦聯共和國更不完善。” “希臘,”他補充說,“一旦馬其頓國王在安菲克提翁議會中獲得席位,就滅亡了。” 在後一種情況下,毫無疑問,新邦聯的比例失調的力量以及君主制形式對其事件也有影響。人們可能會問,為什麼需要這種預防措施,以及它是否可能成為在未經州本身同意的情況下改變州政府的藉口。這些問題可以很容易地得到解答。如果不需要聯邦政府的干預,那麼為這種情況做出的規定在憲法中只會是一個無害的冗餘。但是,誰能說特定州的反覆無常、有進取心的領導人的野心或外國勢力的陰謀和影響可能會產生什麼實驗呢?對於第二個問題,可以回答說,如果聯邦政府根據這一憲法權力進行干預,那麼它當然有義務執行這一權力。但是,該權力僅限於保證共和政府形式,這意味著存在一個要保證其形式的先前政府。因此,只要各州繼續實行現有的共和形式,它們就會受到聯邦憲法的保障。每當各州選擇取代其他共和形式時,它們就有權這樣做,並要求聯邦政府為後者提供保障。強加於它們的唯一限制是,它們不得將共和憲法改為反共和憲法;據推測,這種限制很難被認為是一種不滿。
每個社會都應該對其組成的部分提供免受入侵的保護。此處使用的表達的廣度似乎不僅保護每個州免受外國敵意的侵害,還保護每個州免受其更強大的鄰國的野心勃勃或懷恨在心的企圖的侵害。古代和現代邦聯的歷史都證明,聯盟中較弱的成員不應忽視本文的政策。同樣適當地增加了對國內暴力的保護。已經注意到,即使在瑞士各州(嚴格來說,不受一個政府管轄)中,也為這一目標做出了規定;該聯盟的歷史告訴我們,相互援助經常被要求和提供;並且同樣適用於最民主的州和其他州。我們自己最近發生的一件眾所周知的事情提醒我們為類似的緊急情況做好準備。乍一看,假設多數人沒有權利或少數人有力量顛覆政府,從而聯邦政府的干預永遠不會被要求,除非它是不合適的,這似乎與共和理論不符。但是,像大多數其他情況一樣,理論推理必須受到實踐經驗的限定。為什麼多數州(尤其是小州),甚至縣或同一州的某個地區的多數人,不能出於暴力目的而形成非法聯盟呢?如果在後一種情況下,州的權威應該保護地方治安官,那麼在前一種情況下,聯邦的權威是否不應該支援州的權威呢?此外,州憲法中某些部分與聯邦憲法交織在一起,以至於對其中一個部分的猛烈打擊不可能不影響到另一個部分。
一個州的叛亂很少會引起聯邦干預,除非參與叛亂的人數與政府的支持者之間有一定的比例。在這種情況下,最好由最高權力來鎮壓暴力,而不是讓多數人透過血腥而頑固的鬥爭來維護自己的事業。干預權的存在通常可以避免行使干預權的必要性。在共和政體中,武力和正義是否必然站在同一立場?少數派是否可能擁有更優越的經濟資源、軍事才能和經驗,或來自外國勢力的秘密援助,從而使其在訴諸武力時也佔據優勢?在一個更緊湊和更有利的位置上,是否可能使天平傾向於同一方面,對抗數量上佔優勢但位置不利、難以迅速集中力量的另一方?認為在實際武力較量中,勝利可以透過人口普查的規則或決定選舉結果的規則來計算,這是再荒謬不過的了!
最後,公民中的少數派是否可能透過外來居民的加入、偶然聚集的冒險家或該州憲法未賦予選舉權的人,而成為人數上的多數派?我沒有注意到某些州存在的一種不幸的人口形式,他們在正常政府的平靜時期淪為低於人類的水平;但在動盪的內亂場景中,他們可能會重返人類的特徵,併為他們可能與之結盟的任何一方提供力量上的優勢。在可能難以確定正義何在的情況下,對於兩個揮舞武器、撕裂一個州的暴力派系來說,還有什麼比聯邦各州的代表更好的仲裁者呢?除了公正的裁判,他們還會得到朋友的喜愛。如果所有自由政府都能享受到這種補救其弊端的良方,那該有多好啊!如果能建立一個同樣有效的計劃,來實現全人類的普遍和平,那該有多好啊!如果有人問,對於一個遍佈所有州、包含了整個力量的優勢,儘管並非憲法權利的叛亂,其補救措施是什麼?答案必須是,這種情形,因為它超出了人類補救措施的範圍,所以幸運地也超出了人類可能性的範圍;並且聯邦憲法的足夠推薦之處在於,它減少了這種災難的風險,而任何可能的憲法都無法提供解決辦法。孟德斯鳩列舉的聯邦共和國的優勢之一是,“如果其中一個州發生民眾起義,其他州能夠平息它。如果濫用權力潛入某一部分,則由其餘健康的部分進行改革。”7.“認為在採用本憲法之前所承擔的所有債務和達成的所有協議,在本憲法下對合眾國同樣有效,如同在邦聯下一樣。”這隻能被視為一項宣示性主張;並且可能出於其他原因,為了滿足合眾國的外國債權人而被插入,他們不可能對這種假定的學說感到陌生,即社會政治形式的改變具有瓦解其道德義務的神奇效果。在對憲法進行的較小的批評中,有人指出,對協議的有效性應該主張對合眾國有利,而不是反對合眾國;並且以通常體現於小批評家身上的精神,這種遺漏被轉變和誇大為一個反對國家權利的陰謀。這些發現的作者可以被告知,很少有人需要被告知,由於協議本質上是相互的,因此一方對其有效性的主張必然涉及另一方的有效性;並且由於該條款僅僅是宣示性的,因此在一方面確立原則就足以滿足所有情況。他們還可以被告知,每個憲法都必須將其預防措施限制在並非完全虛構的危險上;並且不存在真正的危險,即政府會膽敢,即使在有或沒有本憲法宣告的情況下,以這裡譴責的藉口免除公眾應得的債務。8.“規定對修訂案的規定,由四分之三的州批准,只有兩個例外。”經驗將提出有益的修改,這是可以預見的。因此,有必要規定一種引入它們的模式。公約中偏愛的模式似乎帶有所有恰當的標誌。它同樣防止了極端的便利,這將使憲法過於易變;以及極端的困難,這可能使憲法的發現錯誤永久化。此外,它同樣使聯邦政府和州政府能夠發起錯誤的修正,因為它們可以根據一方或另一方的經驗來指出。參議院中平等選舉權的例外條款,可能是為了保護州的剩餘主權,這在該立法機構的一個分支中的代表制原則中是暗含和保證的;並且可能受到特別堅持這種平等的州的堅持。另一項例外條款必須根據產生其所捍衛的特權的相同考慮因素予以承認。9.“九個州的公約批准足以在本憲法在批准它的州之間建立。”本文不言自明。
只有人民的明確授權才能使憲法具有正當效力。要求十三州一致批准,將使整個國家的根本利益服從於一個成員的反覆無常或腐敗。這將表明公約缺乏遠見,而我們自己的經驗將使這種缺乏遠見成為不可原諒的。在這種情況下,出現了兩個非常敏感的問題:1.在什麼原則下,邦聯以各州之間契約的莊嚴形式存在,可以在沒有各締約方一致同意的情況下被取代?2.批准憲法的九個或更多州與未成為締約方的其餘少數州之間將存在什麼關係?第一個問題可以透過回顧案件的絕對必要性來立即得到解答;關於自我保護的偉大原則;關於自然法和自然之神的超然法律,該法律宣稱社會的安全和幸福是所有政治制度的目標,並且所有此類制度都必須為此而犧牲。也許,也可以在不超越契約本身的原則的情況下找到答案。此前曾指出,邦聯的缺陷之一是,在許多州中,它只獲得了單純的立法批准。互惠原則似乎要求將其對其他州的義務降低到相同的標準。獨立主權者之間基於普通立法行為而建立的契約,其效力不能高於各方之間的聯盟或條約。關於條約,有一個既定的學說,即所有條款都是彼此的相互條件;違反任何一條條款即違反整個條約;而且,任何一方犯下的違反行為都免除了其他各方,並授權他們,如果他們願意,宣佈該契約被違反並無效。如果不幸地需要訴諸這些微妙的事實來證明免除特定州對聯邦契約解散的同意的正當性,那麼抱怨方是否會發現難以回答他們可能面臨的眾多和重要的違反行為?曾經有一段時間,我們所有人都必須掩蓋這段話所體現的想法。現在場景發生了變化,隨之而來的是相同動機所決定的部分。第二個問題同樣敏感;並且它僅僅是假設的這一令人欣慰的前景禁止對其進行過度的好奇討論。這是必須留待其自行解決的情況之一。一般來說,可以觀察到,儘管在同意方和不同意方之間可能不存在政治關係,但道德關係將保持不變。正義的要求,無論是在哪一方,都將有效,並且必須履行;在所有情況下,都必須適當地和相互尊重人道主義的權利;而共同利益的考慮,最重要的是,對過去令人心醉的場景的回憶以及對迅速克服重歸於好障礙的預期的考慮,希望不會白費地敦促一方保持克制,另一方保持謹慎。
公共利益者。
這篇聯邦黨人文集延續了麥迪遜在聯邦黨人文集第41號中開始的主題,並在聯邦黨人文集第42號中繼續。
聯邦黨人文集第44號的標題是《各州權力限制》。這篇聯邦黨人文集由詹姆斯·麥迪遜撰寫。
致紐約州人民
第五類有利於聯邦權力的條款包括以下對各州權力的限制:1.“任何州不得締結任何條約、同盟或邦聯;發給私掠許可證;鑄造貨幣;發行信用票據;除黃金和白銀外,不得將任何東西作為償還債務的法定貨幣;不得透過任何宣告罪狀的法案、事後法或損害合同義務的法案;或授予任何貴族稱號。”禁止締結條約、同盟和邦聯是現行聯邦條款的一部分;並且出於無需解釋的原因,被複制到新憲法中。禁止私掠許可證是舊制度的另一部分,但在新制度中有所擴充套件。根據舊制度,在宣戰後,各州可以發給私掠許可證;根據新制度,這些許可證必須在戰爭期間以及在宣戰之前,都必須從合眾國政府獲得。這種改變完全證明了在所有與外國勢力有關的事項中保持一致性以及在所有合眾國本身必須對其行為負責的人員中立即承擔責任的優勢。
鑄幣權,此處從各州手中收回,在邦聯政府下,作為與國會並存的權利,由各州掌握,國會擁有關於合金和價值的專屬權,對此有所例外。在本例中,新規定是對舊規定的改進。當合金和價值取決於中央政府時,各州的鑄幣權除了增加昂貴的造幣廠並使流通貨幣的形狀和重量多樣化之外,不會產生任何其他影響。後一種不便之處破壞了最初將該權力提交給聯邦政府的一個目的;至於前者可能阻止將黃金和白銀不便地運送到中央造幣廠重新鑄造,可以透過在中央政府授權下設立的地方造幣廠達到同樣的目的。
禁止發行紙幣的規定,一定會讓每個公民感到高興,這種高興程度與其對正義的熱愛和對公共繁榮真正源泉的瞭解成正比。自從和平時期以來,美國因紙幣對人與人之間必要的信任、對公眾議會的必要信任、對人民的勤勞和道德以及對共和政府的信譽造成的災難性影響而遭受的損失,構成了對實施這一不當措施的各州的一筆鉅額債務,這筆債務將長期得不到償還;或者更確切地說,這是一個罪惡的積累,只有在正義的祭壇上自願犧牲作為其工具的權力才能得到贖罪。除了這些有說服力的考慮之外,還可以觀察到,證明有必要剝奪各州調節貨幣的權力的相同理由,也同樣有力地證明了他們不應該被允許用紙幣代替貨幣。如果每個州都有權規定其貨幣的價值,那麼可能會有與州一樣多的不同貨幣,從而阻礙它們之間的交往;可能會對其價值進行追溯性更改,從而損害其他州的公民,並在各州之間引發敵意。外國勢力的臣民也可能遭受同樣的原因,因此,由於一個成員的輕率行為,聯盟可能會失去信譽並陷入混亂。在各州發行紙幣的權力方面,這些弊端中沒有一個不比鑄造金銀更易發生。從各州撤回將任何東西而非金銀作為償還債務的支付工具的權力,其原則與發行紙幣的原則相同。沒收財產令、溯及既往的法律和損害合同義務的法律違反了社會契約的基本原則以及所有健全立法的原則。前兩項已被一些州憲法序言中的宣告明確禁止,所有這些都受到這些基本憲章的精神和範圍的禁止。然而,我們自己的經驗告訴我們,不應該忽略針對這些危險的額外防範措施。因此,大會非常恰當地增加了這一憲法保障,以維護人身安全和私人權利;如果他們這樣做,沒有忠實地徵詢其選民的真實意見,以及無疑的利益,我將大失所望。美國清醒的人民厭倦了指導公眾議會的反覆無常的政策。他們遺憾和憤怒地看到,在涉及個人權利的事項中,突然的變化和立法干預變成了有進取心和有影響力的投機者的謀利工具,以及對社群中更加勤勞和資訊量較少的群體設定的陷阱。他們也看到,一次立法干預只是漫長的重複鏈條中的第一個環節,每一次後續干預都是由前一次干預產生的影響自然產生的。因此,他們非常正確地推斷,需要進行一些徹底的改革,以消除對公共措施的投機,激發普遍的謹慎和勤奮,並使社會事務走上正軌。關於貴族頭銜的禁令是從邦聯條款中複製的,無需評論。2.“任何州未經國會同意,不得對進口或出口徵收任何關稅或稅款,但為執行其檢驗法律絕對必要的稅款除外,任何州對進口或出口徵收的全部關稅和稅款的淨收入,應歸美國國庫所有;所有此類法律均應接受國會的審查和控制。任何州未經國會同意,不得對噸位徵稅,不得在和平時期保留軍隊或軍艦,不得與另一個州或外國勢力締結任何協議或協定,不得發動戰爭,除非實際受到入侵,或處於不容許延誤的緊急危險之中。”對各州對進出口的權力的限制,得到了所有證明有必要將貿易監管權提交給聯邦議會的論點的支援。因此,無需在此進一步評論,只需指出限制的限定方式似乎能夠同時確保各州在為其進出口提供便利方面具有合理的酌處權,並確保美國對這種酌處權的濫用具有合理的制衡。
本條款的其餘部分屬於推理的範疇,這些推理要麼是顯而易見的,要麼已被充分闡述,因此可以不加評論地略過。第六類也是最後一類包括賦予所有其他權力以效力的若干權力和規定。1.其中第一個是,“制定所有必要的和適當的法律,以執行前述權力,以及本憲法賦予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或官員的所有其他權力。”憲法中很少有部分受到比這更過分的攻擊;然而,對它進行公正的調查,沒有一部分比它更能證明其完整無缺。如果沒有這項權力的實質,整個憲法將是一紙空文。因此,反對該條款作為憲法一部分的人,只能意味著該條款的形式不當。但是,他們是否考慮過是否可以替代更好的形式?憲法在這一問題上還有四種其他可能的方法。他們可能複製現行邦聯的第二條,這將禁止行使任何未明確授權的權力;他們可能試圖對包含在“必要和適當”的總稱下的權力進行積極的列舉;他們可能試圖對這些權力進行消極的列舉,透過指定從一般定義中排除的權力;他們可能對此保持完全沉默,將這些必要和適當的權力留給解釋和推斷。如果大會採取第一種方法,即採用邦聯的第二條,那麼很明顯,新的國會將像其前任一樣,不斷面臨著以下選擇:要麼以如此嚴格的方式解釋“明確”一詞,使政府失去所有實際權力,要麼以如此寬泛的方式解釋,完全破壞限制的效力。
如果需要,很容易證明,邦聯條款授權的任何重要權力都沒有或不能由國會執行,而不或多或少地訴諸於解釋或暗示的學說。由於新體系下授權的權力更為廣泛,因此負責管理它的政府將發現自己更加苦惱地面臨以下選擇:要麼無所作為,背叛公眾利益,要麼行使絕對必要和適當但同時未明確授予的權力,從而違反憲法。如果大會試圖對執行其其他權力所必需和適當的權力進行積極的列舉,那麼這種嘗試將涉及對憲法涉及的每個主題的法律進行完整的彙編;不僅要適應事物的現狀,還要適應未來可能產生的所有變化;因為在一般權力的每一次新的應用中,實現一般權力目標的特定權力必須始終根據該目標而變化,並且在目標保持不變的同時,也常常需要適當地變化。
如果他們試圖列舉那些對於執行一般權力來說並非必要或適當的特定權力或手段,那麼這項任務將同樣是異想天開;並且還會面臨以下進一步的反對意見,即列舉中的任何缺陷都將等同於對權力的積極授予。如果為了避免這種後果,他們試圖對例外情況進行部分列舉,並用“非必要或不適當”等一般術語來描述其餘部分,那麼必然會發生以下情況:列舉只會包含少數被排除的權力;這些權力將是最不可能被假定或容忍的,因為列舉當然會選擇那些最不必要或不適當的權力;並且,包含在剩餘部分中的不必要和不適當的權力,其被排除的力度將低於沒有進行部分列舉的情況。如果憲法對此保持沉默,毫無疑問,所有作為執行一般權力的手段的特定權力都將透過不可避免的暗示而歸於政府。法律或理性中沒有比這更明確的公理,即無論何時需要目的,手段都是被授權的;無論何時賦予做某事的普遍權力,做這件事的每一個必要權力都包括在內。因此,如果會議採用後一種方法,那麼現在對他們的計劃提出的每一個反對意見都將保留其全部似是而非性;並且會招致沒有消除一個藉口的真正不便,這個藉口可能會在關鍵時刻被抓住,從而質疑聯邦的根本權力。如果有人問,如果國會曲解憲法的這一部分,並行使憲法真實含義未授權的權力,將會產生什麼後果,我回答說,這與他們曲解或擴大賦予他們的任何其他權力一樣;就像一般權力被簡化為具體事項,並且其中任何一項都被違反一樣;簡而言之,這與州議會違反各自的憲法權力一樣。在最初的情況下,篡權的成功將取決於執行和司法部門,它們負責解釋和執行立法行為;而最終的補救辦法必須來自人民,他們可以透過選舉更忠實的代表來廢除篡權者的行為。事實是,與州議會的不合憲行為相比,可以更加信任這種最終的補救措施來對抗聯邦的不合憲行為,原因很簡單,因為聯邦的每一項此類行為都將侵犯後者的權利,因此後者將隨時準備標記創新,向人民發出警報,並在影響聯邦代表的變化方面發揮其地方影響力。在州議會和對前者的行為感興趣的人民之間不存在這樣的中間機構,因此違反州憲法的情況更容易不被注意和糾正。2.“本憲法以及根據本憲法制定的美國法律,以及根據美國權力締結或將要締結的所有條約,均為全國最高法律,各州的法官均須遵守,無論任何州的憲法或法律與之相牴觸。”憲法反對者的不謹慎的熱情使他們也對憲法的這一部分發起了攻擊,如果沒有這一部分,憲法顯然會存在根本缺陷。為了充分認識到這一點,我們只需要假設一下,如果透過一項有利於州憲法的保留條款來維持州憲法的至高無上。首先,由於這些憲法賦予州議會在除現存邦聯條款中列出的例外情況之外的所有情況下擁有絕對主權,因此,擬議憲法中包含的所有權力,只要超出邦聯中列舉的權力,都將被廢除,新國會將淪為與前任相同的無能為力的狀態。其次,由於一些州的憲法甚至沒有明確和充分地承認邦聯現有的權力,因此,明確保留前者的至高無上,在這些州將會使擬議憲法中包含的每一項權力都受到質疑。第三,由於各州的憲法彼此之間存在很大差異,因此可能會發生這種情況,即一項對各州都具有重大且同等重要意義的條約或國家法律會與一些州的憲法相沖突,而與其他州的憲法不相沖突,因此在一些州有效,而在其他州則無效。總之,世界將第一次看到一個建立在顛覆所有政府基本原則基礎上的政府體系;它將看到整個社會的權力在各部分權力之下;它將看到一個怪物,其頭部受肢體控制。3.“參議員和眾議員,以及各州議會的成員,以及美國和各州的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員,都必須宣誓或確認支援本憲法。”有人問,為什麼認為有必要讓州行政官員有義務支援聯邦憲法,而沒有必要對美國官員施加類似的誓言以支援州憲法。可以為這種區別給出幾個理由。我僅滿足於一個顯而易見且有說服力的理由。聯邦政府的成員不會參與執行州憲法。相反,州政府的成員和官員將在使聯邦憲法生效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總統和參議員的選舉在所有情況下都將取決於各州的議會。眾議院的選舉最初也同樣取決於同一權力;並且很可能會永遠由各州的官員根據各州的法律進行。4.在為聯邦權力賦予效力的規定中,可以增加屬於行政和司法部門的那些規定:但由於這些將在其他地方進行具體審查,因此我在這裡略過它們。我們現在已經詳細審查了擬議憲法授予聯邦政府的全部權力,並得出無可否認的結論,即沒有一部分權力對於實現聯邦的必要目標是不必要或不適當的。因此,是否應授予這一權力的問題轉化為另一個問題,即是否應建立一個與聯邦的需要相稱的政府;或者換句話說,是否應維護聯邦本身。
公共利益者。
這篇聯邦黨人文集探討了憲法對各州權力的限制,這是反聯邦黨人強烈譴責的事情,他們尋求賦予各州更大的主權。
聯邦黨人文集第45號的標題為“關於聯邦權力對州政府的所謂危險的考慮”。這篇聯邦黨人文集由詹姆斯·麥迪遜撰寫。
致紐約州人民
已經表明,轉移給聯邦政府的權力中沒有一項是不必要或不適當的,下一個要考慮的問題是,所有這些權力的總量是否會危及各州保留的權力部分。大會計劃的反對者,並沒有首先考慮聯邦政府的目的絕對需要多大程度的權力,而是耗盡精力進行次要的調查,即擬議的權力程度對各州政府可能產生的後果。但是,如果如前所述,聯邦對於保護美國人民免受外國危險至關重要;如果它對於保護他們免受各州之間爭端和戰爭至關重要;如果它對於保護他們免受那些使自由的福祉變得痛苦的暴力和壓迫性派系以及那些必須逐漸毒害自由源泉的軍事機構至關重要;總之,如果聯邦對於美國人民的幸福至關重要,那麼,將這樣一個政府可能損害各州政府的重要性作為反對該政府的理由是否荒謬?那麼,美國革命是否是為了實現,美國邦聯是否是為了形成,成千上萬人的寶貴鮮血是否是為了流淌,數百萬人的辛勤勞動是否是為了揮霍,難道不是為了讓美國人民享受和平、自由和安全,而是為了讓各州政府、特定的市政機構享有一定程度的權力,並披上某些尊嚴和主權的屬性?我們聽說過舊世界裡那種不敬神的教義,即人民是為國王而生的,而不是國王為人民而生的。難道同樣的教義要在新世界以另一種形式復活,即人民的切實幸福要犧牲於不同形式的政治制度的觀點?對於政客來說,現在就假設我們忘記了公眾利益,即廣大人民的真正福祉,是首要追求的目標,任何形式的政府都只有在其適合實現這一目標時才具有價值,還為時尚早。如果大會的計劃不利於公眾幸福,我的聲音將是:拒絕該計劃。如果聯邦本身與公眾幸福不符,那麼它將是:廢除聯邦。同樣,只要各州的主權與人民的幸福不可調和,每個好公民的聲音都必須是:
讓前者為後者做出犧牲。犧牲的必要性已經得到證明。未被犧牲的殘餘部分將在多大程度上受到威脅,這是擺在我們面前的問題。在這些檔案中,已經涉及到一些重要的考慮因素,這些因素使人們不再認為聯邦政府的運作最終會對州政府造成致命打擊。我越深入思考這個問題,就越確信,天平更有可能被後者的優勢而不是前者的優勢所打破。我們在所有古代和現代邦聯的例子中都看到,成員國一直存在著一種最強烈的傾向,即剝奪聯邦政府的權力,而聯邦政府在抵禦這種侵犯方面能力非常有限。儘管在大多數這些例子中,體系與我們正在考慮的體系存在很大差異,以至於大大削弱了從前者的命運推斷後者的任何依據,但由於各州在擬議的憲法下將保留很大一部分積極的主權,因此不應完全忽視這種推斷。在阿卡亞同盟中,聯邦首腦可能擁有某種程度和型別的權力,這使其與由制憲會議制定的政府有相當大的相似之處。就其原則和形式而言,呂西亞同盟與之的相似性可能更大。然而,歷史並沒有告訴我們,它們中的任何一個是否曾經或傾向於退化為一個統一的政府。相反,我們知道,其中一個的毀滅源於聯邦當局無力阻止下屬當局之間的紛爭,最終導致分裂。這些案例更值得我們關注,因為將構成部分壓在一起的外部原因比我們的情況多得多,也強大得多;因此,內部較弱的紐帶足以將成員與首腦以及彼此聯絡起來。在封建制度中,我們看到了類似的傾向。儘管在地方統治者和人民之間並非始終存在適當的同情,並且在某些情況下,中央統治者與人民之間存在同情,但通常情況下,地方統治者在爭奪侵犯方面佔上風。
如果沒有外部危險迫使內部和諧與服從,特別是如果地方統治者擁有人民的愛戴,那麼歐洲的大王國現在將由與過去一樣多的獨立親王組成,就像過去一樣多的封建男爵。無論我們從以下方面進行比較,州政府都將比聯邦政府更有優勢:一方對另一方的直接依賴;雙方各自擁有的個人影響力;賦予它們的權力;人民的偏好和可能的支援;以及彼此抵制和挫敗對方措施的意願和能力。州政府可以被視為聯邦政府的組成部分和基本部分;而聯邦政府對前者的運作或組織而言並非必不可少。如果沒有州立法機構的介入,美國總統根本無法當選。他們在所有情況下都必須在總統的任命中發揮很大作用,並且可能在大多數情況下自行決定。參議員將完全且唯一地由州立法機構選舉產生。即使眾議院,儘管直接來自人民,但在很大程度上也將受到那些對人民有影響力的人的支配,這些人因其對人民的影響力而當選為州立法機構。因此,聯邦政府的每個主要部門或多或少都將歸功於州政府的青睞,因此必須感受到一種依賴關係,這種依賴關係更有可能產生過分順從而不是過分專橫的態度。另一方面,州政府的組成部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因聯邦政府的直接行為而受益於他們的任命,而且很少,如果有的話,會受益於其成員的地方影響力。根據美國憲法工作的個人數量將遠小於在各州工作的個人數量。
因此,前者比後者擁有更少的個人影響力。13個或更多州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門的成員、治安法官、民兵官員、司法部屬官員,以及300多萬人民的所有縣、公司和城鎮官員,相互交織,並且與各階層和各界人士都有特殊關係,其人數和影響力都必須遠遠超過在聯邦體系管理中所僱用的所有型別的人員。將13個州的三個主要部門的成員(不包括治安法官在內的司法部門)與聯邦單一政府的相應部門的成員進行比較;將300萬人的民兵軍官與任何可能或我可能補充說,任何可能的軍事和海軍軍官進行比較,僅從這方面來看,我們就可以宣佈各州的優勢是決定性的。如果聯邦政府要徵收稅款,州政府也將徵收稅款。由於前者的稅務人員主要分佈在海岸線上,而且數量不多,而後者的稅務人員則遍佈全國各地,而且數量眾多,因此從這方面來看,優勢也在這邊。
誠然,邦聯將擁有並可能行使在各州範圍內徵收內部和外部稅收的權力;但這種權力可能不會被用來,除非是為了補充收入;然後將給予各州選擇權,透過他們自己的事先徵收來供應他們的配額;並且,在聯邦的直接授權下最終的徵收通常將由各州指定的官員按照其指定的規則進行。事實上,極有可能在其他情況下,特別是在司法權的組織方面,各州的官員將被賦予聯邦相應的權力。
然而,如果聯邦政府任命了獨立的內部稅收徵收員,那麼所有這些徵收員的影響力將無法與另一方眾多州官員的影響力相比。
在分配給聯邦徵收員的每個地區內,將不會少於30或40個,甚至更多不同型別的官員,其中許多人都是有聲望和有影響力的人,他們的影響力將站在州的一邊。擬議的憲法賦予聯邦政府的權力是有限的和明確的。那些將保留在州政府中的權力是眾多且不明確的。前者主要行使外部職能,如戰爭、和平、談判和對外貿易;稅收權在大多數情況下都與後者相關。保留給各州的權力將擴充套件到在日常事務中涉及人民生命、自由和財產以及州的內部秩序、改進和繁榮的所有目標。聯邦政府的運作在戰爭和危險時期將最為廣泛和重要;州政府的運作在和平與安全時期將最為廣泛和重要。由於前者時期可能與後者時期相比比例很小,因此州政府在此將比聯邦政府享有另一項優勢。事實上,聯邦權力越能滿足國防需要,可能有利於其凌駕於各州政府之上的危險場景就越少。如果仔細公正地審查新憲法,就會發現它提出的變化與其說是向聯邦增加了新的權力,不如說是增強了其原有權力。誠然,商業管制是一項新的權力;但這似乎是一個很少有人反對並且沒有人感到擔憂的補充。與戰爭與和平、軍隊與艦隊、條約與財政以及其他更重要的權力相關的權力都由邦聯條款授予現有的國會。擬議的變更並沒有擴大這些權力;它只是用一種更有效的方式來管理它們。與稅收相關的變化可能被視為最重要的;然而,目前的國會擁有與未來的國會要求個人公民繳納稅款一樣完整的權力,要求各州為共同防禦和一般福利提供無限的資金;後者不會比各州本身更受約束,即支付分別徵收給他們的配額。如果各州嚴格遵守邦聯條款,或者如果可以透過與對個人一樣和平的方式來執行他們的遵守,那麼我們過去的經驗絕不贊成這樣一種觀點,即州政府將失去其憲法權力,並逐漸走向完全合併。堅持認為這樣的事件會發生,無異於斷言州政府的存在與任何實現聯邦基本目的的體系都不相容。
公共利益者。
這篇聯邦黨人文集探討了根據擬議的美國憲法,聯邦政府的力量是否會對各州構成威脅,這是反聯邦黨人主要關注的問題。
聯邦黨人文集第46號的標題為《州政府與聯邦政府影響力的比較》。這篇聯邦黨人文集由詹姆斯·麥迪遜撰寫。
致紐約州人民
承接上一篇論文的主題,我接下來要探討的是,聯邦政府還是州政府將更能獲得人民的青睞和支援。儘管它們被任命的模式不同,但我們必須將它們都視為實質上依賴於美利堅合眾國廣大公民的實體。
我在這裡提出這一論點,因為它涉及到聯邦政府,而證據將在其他地方提供。事實上,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只是人民的不同代理人和受託人,它們被賦予不同的權力,並被設計用於不同的目的。憲法的反對者們似乎在他們關於此主題的推理中完全忽略了人民,並且將這些不同的機構不僅視為相互競爭的對手和敵人,而且視為在努力侵佔彼此權力方面不受任何共同上級的控制。這些先生們必須被提醒他們的錯誤。他們必須被告知,最終的權威,無論派生權威在哪裡,都只存在於人民手中,而且僅僅依靠不同政府之間相對的野心或手腕,是無法決定任何一方,或者哪一方,能否以犧牲另一方為代價擴大其管轄範圍的。真理,以及體面,都要求在每種情況下都應假設結果取決於他們共同選民的意見和認可。除了在以前場合提出的那些考慮因素外,還有許多考慮因素似乎使以下觀點毫無疑問:人民最先和最自然的依附物件將是他們各自州的政府。
更多的人希望在這些政府的管理中獲得提升。更多職位和津貼將來自這些政府的饋贈。人民的所有更具家庭性和個人性的利益都將由這些政府的監管照顧來管理和提供。人民將更加熟悉和詳細地瞭解這些政府的事務。並且,與這些政府的成員相比,會有更大比例的人民與他們有著個人熟識和友誼的關係,以及家庭和派系關係;因此,人們的偏見很可能會強烈地傾向於這一方面。經驗在這種情況下的說法是一致的。聯邦政府,儘管迄今為止與在一個更好的制度下可以期待的相比,存在著很大的缺陷,但在戰爭期間,特別是在獨立的紙幣發行處於信用狀態時,其活躍性和重要性都與將來在任何情況下都可能具有的同樣重要。
它也參與了一系列措施,這些措施的目標是保護一切珍貴的東西,並獲取對全體人民來說可能是可取的一切。然而,人們始終發現,在對早期國會的短暫熱情過去之後,人們的注意力和依戀又重新轉向了他們自己的特定政府;聯邦委員會在任何時候都不是民眾喜愛的偶像;並且反對擴大其權力和重要性的提議是那些希望在同胞的偏見中建立其政治影響力的個人通常採取的立場。因此,正如在其他地方所指出的,如果人民將來變得更偏愛聯邦政府而不是州政府,那麼這種變化只能來自這樣一些明顯且不可抗拒的良好管理的證明,這些證明將克服他們所有先前的傾向。並且在這種情況下,人民當然不應被禁止將大部分信任給予他們發現最應得的地方;但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州政府也無須擔心,因為從本質上講,只有在一個特定的範圍內,聯邦權力才能得到有利的管理。我提議比較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剩餘要點是,它們各自可能擁有的抵抗和挫敗彼此措施的意願和能力。已經證明,聯邦政府的成員將比州政府的成員更依賴於州政府的成員。也已經表明,人民對兩者的依賴,將更多地傾向於州政府,而不是聯邦政府。就每一方對另一方的意願受這些原因影響的程度而言,州政府顯然具有優勢。
但在一個截然不同且非常重要的角度來看,優勢將落在同一方面。成員們自身帶入聯邦政府的偏見通常會偏向於州;而州政府的成員很少會在公共議事中帶入偏向於聯邦政府的傾向。地方精神肯定會比國家精神更普遍地存在於國會議員中,而國家精神則普遍存在於各州的立法機構中。每個人都知道,州立法機構犯下的許多錯誤源於成員們犧牲州的全面和持久利益,以滿足他們居住的縣或地區的特殊和單獨利益的意願。如果他們沒有充分擴大他們的政策以包含他們特定州的集體福利,那麼怎麼能想象他們會將聯邦的總體繁榮以及其政府的尊嚴和威望作為他們的感情和磋商的目標呢?由於州立法機構的成員不太可能充分關注國家目標,因此聯邦立法機構的成員也可能過分關注地方目標。對於後者來說,各州就像前者眼中的縣和城鎮。措施往往會根據其可能產生的影響來決定,而不是根據國家繁榮和幸福,而是根據各州政府和人民的偏見、利益和追求來決定。是什麼精神總體上決定了國會的議事程式?閱讀他們的議事記錄,以及那些曾在該機構任職的人的坦誠承認,將告訴我們,議員們表現出的特徵,與其說是共同利益的公正守護者,不如說是他們各自州的黨派分子;在一個場合,地方利益被不當地犧牲給了聯邦政府的壯大,而在另一方面,由於對各州的區域性偏見、利益和觀點給予了過度的關注,國家的重大利益卻遭受了一百次的損失。我並非透過這些思考來暗示,新的聯邦政府不會比現有的政府採取更廣泛的政策計劃;更不用說,它的觀點會像州立法機構的觀點那樣狹隘;而僅僅是它將充分體現兩者的精神,因此不願意侵犯各州的權利或其政府的特權。州政府透過減少聯邦政府的權力來增加其特權的動機,將不會被成員的任何相互的傾向所取代。然而,即使承認聯邦政府可能與州政府一樣,都有意圖將其權力擴充套件到應有的限度之外,州政府仍然在挫敗此類侵犯方面具有優勢。如果一項特定州的法律,儘管不利於聯邦政府,但在該州普遍受到歡迎,並且沒有過分違反州官員的誓言,那麼它將立即得到執行,並且當然,依靠當地的資源,並且僅依賴於該州。聯邦政府的反對或聯邦官員的干預只會加劇各方對該州的支援,並且除非採取總是需要不情願和困難才能使用的措施,否則根本無法阻止或補救這種弊端。
另一方面,如果聯邦政府的一項不合理的措施在特定州不受歡迎,這種情況很少不會發生,甚至一項合理的措施也是如此,這種情況有時可能會發生,那麼反對它的手段是強大且唾手可得的。人民的不安;他們可能出現的牴觸情緒,以及拒絕與聯邦官員合作;州行政長官的反對;在這種情況下經常會出現的立法手段造成的障礙,將在任何州都構成不容忽視的困難;在一個大州將形成非常嚴重的障礙;當幾個鄰近州的意見恰好一致時,將構成聯邦政府幾乎不願面對的障礙。但聯邦政府對州政府權威的野心勃勃的侵犯不會引起一個州或僅僅是少數幾個州的反對。它們將是普遍警報的訊號。每個政府都會支援共同的事業。將進行通訊。將協調抵抗計劃。一種精神將激勵和引導整體。簡而言之,同樣的聯盟將源於對聯邦的恐懼,就像源於對外國統治的恐懼一樣;除非計劃中的創新被自願放棄,否則在一種情況下會像在另一種情況下一樣,訴諸武力試驗。但什麼程度的瘋狂才能驅使聯邦政府走向如此極端。在與英國的鬥爭中,帝國的一部分被用來對抗另一部分。
人數較多的一部分侵犯了人數較少的一部分的權利。這種企圖是不公正和不明智的;但在推測中並非絕對是空想的。但是,在我們假設的情況下,爭端會是什麼呢?當事方會是誰?少數人民代表將反對人民本身;或者更確切地說,一組代表將與十三組代表爭鬥,而他們共同的選民全體則站在後者一邊。對於那些預言州政府將要垮臺的人來說,他們剩下的唯一避難所就是異想天開的假設,即聯邦政府可能事先積累一支軍隊來實現野心計劃。這些檔案中包含的推理確實已經被用得很少,如果現在需要反駁這種危險的現實的話。人民和各州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選舉出一系列準備背叛兩者的人;這些叛徒在這段時期內始終如一地、系統地執行某種旨在擴大軍隊建制的既定計劃;各州的政府和人民默默地、耐心地注視著正在醞釀的風暴,並繼續提供材料,直到它準備好爆發到他們自己的頭上,這在每個人看來都更像是狂熱嫉妒的胡言亂語或偽善的熱情的錯誤誇大,而不是像真正的愛國主義的冷靜憂慮。
假設是多麼荒謬,但還是讓我們假設吧。讓我們組建一支與國家資源完全相稱的正規軍;並讓它完全受聯邦政府的支配;即使如此,說州政府在人民的支援下能夠抵禦危險也並不過分。根據最好的計算,任何國家常備軍所能達到的最高數量不超過全體人口的百分之一;或能攜帶武器的人數的二十分之一。在美國,這個比例不會產生超過兩萬五千或三萬人的軍隊。與之相對的是一支近五十萬擁有武器的公民民兵,由他們自己選出的軍官指揮,為他們共同的自由而戰,並由得到他們愛戴和信任的政府團結和領導。人們不禁要懷疑,在這種情況下,民兵是否能夠被如此比例的正規軍征服。那些最瞭解這個國家過去成功抵禦英國軍隊的人,最傾向於否認這種可能性。除了美國人比幾乎所有其他國家的人民都擁有武裝的優勢之外,下級政府的存在,人民依附於這些政府,民兵軍官由這些政府任命,形成了一道抵禦野心企業的不容逾越的屏障,任何形式的簡單政府都不能容忍這一點。儘管歐洲各國都有軍事機構,這些機構已經發展到公共資源所能承受的程度,但政府卻害怕讓人民持有武器。而且,並非可以肯定,僅僅憑藉這種援助,他們就無法擺脫自己的枷鎖。但是,如果人民擁有自己選擇的當地政府的額外優勢,這些政府可以收集民意並指揮國家力量,以及由這些政府任命並與他們以及民兵都保持聯絡的民兵軍官,那麼可以肯定地說,歐洲每個暴政的寶座都將很快被推翻,儘管周圍有軍隊環繞。讓我們不要侮辱美國自由而勇敢的公民,懷疑他們維護自己實際擁有的權利的能力不如專制政權的墮落臣民從壓迫者手中奪回自己的權利。讓我們不要再用他們能夠透過盲目而順從地屈服於必須先於並導致其結果的一系列陰險措施,從而使自己陷入不得不進行實驗的必要性的假設來侮辱他們。本標題下的論點可以用一種非常簡潔的形式表達出來,這似乎完全具有說服力。聯邦政府的構建方式要麼使其充分依賴人民,要麼不依賴。在第一種假設下,這種依賴性將限制它形成其選民所厭惡的計劃。在另一種假設下,它將不會擁有人民的信任,其篡權計劃將很容易被州政府挫敗,而州政府將得到人民的支援。總結本篇論文和上一篇論文中陳述的考慮因素,它們似乎構成了最有力的證據,即擬議授予聯邦政府的權力既不構成對保留給各州的權力的嚴重威脅,也不足以實現聯邦的目的;所有關於策劃和隨之而來的消滅州政府的警報,在最有利的解釋下,都必須歸因於這些警報的作者的虛幻恐懼。
公共利益者。
這篇聯邦黨人文集探討了根據擬議的美國憲法,州政府和聯邦政府的相對實力。
麥迪遜強調,聯邦政府和州政府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機構。他闡明,它們是分離的,但可以合作,權力在於人民。人民自然會依附於各自州的政府,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聯邦政府必須對人民特別友好。
聯邦黨人文集第47號的標題是《新政府的特殊結構及其不同部分之間權力的分配》。這篇聯邦黨人文集由詹姆斯·麥迪遜撰寫。
致紐約州人民
在回顧了擬議政府的總體形式及其分配的權力總量之後,我將繼續審查這個政府的具體結構,以及這部分權力在其組成部分中的分配。反對憲法的一些更有聲望的反對者灌輸的主要反對意見之一是,它被認為違反了政治格言,即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門應該彼此分離。在聯邦政府的結構中,據說似乎沒有考慮到這種有利於自由的基本預防措施。權力的幾個部門以這樣一種方式分配和混合,即既破壞了所有形式的對稱性和美觀性,又使建築物的一些基本部分面臨被其他部分不成比例的重量壓垮的危險。當然,沒有哪個政治真理比反對意見所依據的真理具有更大的內在價值,或帶有更多有見識的自由擁護者的權威。
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這三種權力集中在同一個人、少數人或多數人手中,無論是世襲的、自封的還是選舉產生的,都可被恰當地認定為暴政的定義。因此,如果聯邦憲法真的可以被指責為權力集中或權力混合,並且這種權力混合具有導致權力集中的危險傾向,那麼就不需要任何進一步的論證來激發人們對該體系的普遍譴責。然而,我相信,每個人都會清楚地認識到,這種指控是站不住腳的,並且它所依據的格言已經被完全誤解和誤用了。為了對這一重要問題形成正確的認識,有必要考察一下為了維護自由,這三個主要權力部門應該如何保持分離和獨立。在這方面,總是被諮詢和引用的權威是著名的孟德斯鳩。如果說他不是政治科學中這條寶貴戒律的作者,那麼至少他在最大程度上將它展現出來並推薦給全人類以引起注意,這一點功不可沒。首先,讓我們努力確定他在這一點上的意思。英國憲法之於孟德斯鳩,就像荷馬之於史詩詩歌的教誨作家一樣。正如後者將這位不朽的詩人的作品視為完美的典範,從中可以得出史詩藝術的原則和規則,並以此來評判所有類似的作品一樣,這位偉大的政治評論家似乎也視英國憲法為標準,或者用他自己的話說,將其視為政治自由的鏡子;並且以基本真理的形式,闡述了該特定體系的幾個特徵原則。為了確保我們在這件事上不誤解他的意思,讓我們回到這條格言的來源。稍微看一下英國憲法,我們就會發現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門彼此之間絕非完全分離和獨立。行政首長是立法權力的組成部分。他獨自擁有與外國君主締結條約的特權,這些條約在一定限制下具有立法行為的效力。所有司法部門的成員都由他任命,可以根據議會兩院的請求由他罷免,並且在他願意諮詢他們時,構成他的憲法顧問之一。立法部門的一個分支也構成了行政首長的一個重要憲法顧問,另一方面,它是在彈劾案件中司法權力的唯一保管者,並且擁有所有其他案件的最高上訴管轄權。法官又與立法部門聯絡在一起,常常出席並參與其審議,儘管不被允許進行立法投票。從孟德斯鳩所依據的這些事實中,我們可以清楚地推斷出,當他說“如果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於同一人或同一批行政長官手中,則不可能存在自由”,或者“如果審判權沒有與立法權和行政權分開”,他並不是說這些部門不應該在彼此的行為中發揮任何部分作用或任何控制作用。他的意思,正如他自己的話所表達的,更重要的是,正如他眼中的例子所說明的那樣,僅僅是當一個部門的全部權力由擁有另一個部門的全部權力的同一批人行使時,自由憲法的基本原則就會被顛覆。如果被他審查的憲法中,國王作為唯一的行政長官,也擁有完全的立法權或最高司法權;或者如果整個立法機構擁有最高司法權或最高行政權力,那麼情況就會如此。然而,這不是該憲法的弊端之一。擁有全部行政權力的行政長官不能自行制定法律,儘管他可以否決任何法律;也不能親自執行司法,儘管他任命了執行司法的人。法官不能行使任何行政特權,儘管他們是行政機構的產物;也不能行使任何立法職能,儘管立法委員會可能會徵求他們的意見。整個立法機構不能執行任何司法行為,儘管透過其兩個分支機構的聯合行為,法官可以被免除職務,並且其一個分支機構擁有最後上訴的司法權。整個立法機構也不能行使任何行政特權,儘管其一個分支機構構成最高行政長官,另一個分支機構可以在第三個分支機構的彈劾下審判和判處行政部門的所有下級官員。孟德斯鳩為他的格言提出的理由進一步證明了他的意思。“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一人或同一機構手中時,”他說,“就不可能存在自由,因為人們可能會擔心同一個君主或參議院會制定暴政法律並以暴政的方式執行它們。”再次:“如果審判權與立法權相結合,則臣民的生命和自由將面臨武斷的控制,因為法官那時就是立法者。”其中一些理由在其他段落中得到了更充分的解釋;但正如這裡簡要陳述的那樣,它們足以確立我們對這位著名作者的這條著名格言所作的解釋。
如果這些權力與行政權相結合,則法官可能會像暴君一樣行事。“其中一些理由在其他段落中得到了更充分的解釋;但正如這裡簡要陳述的那樣,它們足以確立我們對這位著名作者的這條著名格言所作的解釋。
如果我們考察各州的憲法,我們會發現,儘管這條公理在某些情況下被強調,甚至被不加限定地提出,但沒有一個例子表明權力部門被絕對地分開和獨立。新罕布什爾州的憲法是最後制定的,它似乎充分認識到完全避免這些部門之間任何混合是不可能和不可取的,並透過宣佈“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應該儘可能地相互分離和獨立,就像自由政府的性質所允許的那樣;或者與將整個憲法結構結合成一個不可分割的團結與友誼紐帶的聯絡鏈相一致”來限定了這一學說。因此,它的憲法在幾個方面混合了這些部門。參議院是立法部門的一個分支,也是彈劾審判的司法法庭。總統是行政部門的首長,也是參議院的主席;除了在所有情況下擁有平等投票權外,在票數相等的情況下還擁有決定性投票權。行政首長最終每年由立法部門選舉產生,他的顧問每年也由立法部門的成員選舉產生。一些州官員也由立法機構任命。而司法部門的成員由行政部門任命。馬薩諸塞州的憲法在表達這條自由的基本條款時,採取了足夠謹慎但措辭不太尖銳的措施。它宣佈“立法部門不得行使行政權和司法權或其中任何一項;行政部門不得行使立法權和司法權或其中任何一項;司法部門不得行使立法權和行政權或其中任何一項”。這一宣告與孟德斯鳩學說的解釋完全一致,並且大會的計劃在任何一點上都沒有違反它。它只禁止任何一個完整的部門行使另一個部門的權力。在其前言中所附的同一憲法中,已經承認了權力的部分混合。行政長官對立法機構擁有有限的否決權,而參議院作為立法機構的一部分,是行政和司法部門成員的彈劾法庭。法官又由行政部門任命,並可根據立法機構兩個分支機構的請求由同一部門罷免。
最後,政府的一些官員每年由立法部門任命。由於任命官員,特別是行政官員,本質上屬於行政職能,憲法的編撰者至少在這一點上違反了他們自己制定的規則。我略過羅德島和康涅狄格州的憲法,因為它們是在革命之前,甚至在所審查的原則成為政治關注物件之前制定的。紐約州憲法沒有關於此主題的宣告;但似乎非常清楚地是著眼於不當混合不同部門的危險而制定的。然而,它賦予行政長官對立法部門的部分控制權;而且,更重要的是,賦予司法部門類似的控制權;甚至在行使這種控制權時將行政和司法部門混合在一起。在其任命委員會中,立法部門的成員與行政權力一起參與任命官員,包括行政和司法官員。而其彈劾和糾正錯誤的法院將由立法部門的一個分支和司法部門的主要成員組成。新澤西州憲法比前面任何一個都更多地混合了政府的不同權力。州長,即行政長官,由立法部門任命;是州的首席法官和普通法法官或遺囑認證官;是最高上訴法院的成員,並且是立法部門的一個分支的主席,並擁有決定票。同一立法部門再次擔任州長的行政委員會,並與他一起組成上訴法院。司法部門的成員由立法部門任命,並可由立法部門的一個分支在另一分支的彈劾下罷免。根據賓夕法尼亞州憲法,總統,即行政部門的首腦,每年由立法部門占主導地位的投票選舉產生。他與行政委員會一起任命司法部門的成員,並組成彈劾法院,審判所有官員,包括司法和行政官員。最高法院法官和平民法官似乎也可以由立法部門罷免;並且在某些情況下,赦免的行政權力也歸該部門管轄。行政委員會的成員被授予全州的當然治安法官。在特拉華州,首席行政長官每年由立法部門選舉產生。兩個立法部門的發言人是行政部門的副總統。行政首長與另外六人一起,由立法部門的每個部門各任命三人,組成最高上訴法院;他與立法部門一起任命其他法官。在各州,似乎立法部門的成員可以同時擔任治安法官;在本州,其中一個分支的成員是當然治安法官;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也是如此。行政部門的主要官員由立法部門任命;並且後者的一支構成彈劾法院。所有官員都可以在立法部門的建議下被罷免。馬里蘭州以最明確的措辭采用了這條格言;宣佈政府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權力應永遠相互分離。然而,她的憲法規定行政長官由立法部門任命;司法部門的成員由行政部門任命。弗吉尼亞州的語言在這方面更加尖銳。她的憲法宣稱,“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門應相互分離;因此,任何一個部門都不行使屬於其他部門的權力;也不得有任何人在同一時間行使多個部門的權力,除非縣法院的法官有資格擔任議會的任一院。”然而,我們不僅發現關於下級法院成員的這一明確例外,而且發現首席長官及其行政委員會可由立法部門任命;後者的兩名成員每三年由立法部門自行決定罷免;並且所有主要的行政和司法職位都由同一部門填補。赦免的行政特權也在一種情況下授予立法部門。北卡羅來納州憲法宣稱“政府的立法、行政和最高司法權力應永遠相互分離”,同時將不僅是行政首長的任命,而且該部門和司法部門內所有主要官員的任命都交給了立法部門。在南卡羅來納州,憲法規定行政長官可由立法部門選舉產生。
它還賦予後者任命司法部門成員的權力,甚至包括治安法官和警長;以及任命行政部門官員的權力,直至州軍隊和海軍中的上尉。
在佐治亞州的憲法中,其中宣佈“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門應相互分離,因此任何一個部門都不行使屬於其他部門的權力”,我們發現行政部門將由立法部門任命填補;並且赦免的行政特權將最終由同一部門行使。甚至治安法官也由立法部門任命。在引用這些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門沒有完全分離的案例時,我不希望被視為某個州政府特定組織的倡導者。我充分意識到,在它們體現的許多優秀原則中,它們帶有匆忙的強烈印記,並且更強烈地帶有它們制定時的缺乏經驗的印記。很明顯,在某些情況下,正在考慮的基本原則因過多的混合,甚至不同權力的實際合併而被違反;並且在任何情況下都沒有為在實踐中維護紙面上描繪的分離做出充分的規定。我想要證明的是,針對擬議憲法違反自由政府神聖格言的指控,既沒有得到其作者賦予該格言的真正含義的支援,也沒有得到它迄今在美國被理解的意義的支援。這個有趣的話題將在下一篇文章中繼續討論。
公共利益者。
這篇聯邦黨人文集探討了擬議的美國憲法下政府的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門之間的權力分立。
聯邦黨人文集第48號的標題是“這些部門不應分離到彼此之間沒有任何憲法控制的程度”。這篇聯邦黨人文集由詹姆斯·麥迪遜撰寫。
致紐約州人民
上一篇文章表明,那裡審查的政治格言並不要求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門應該完全彼此無關。我將在接下來說明,除非這些部門在某種程度上相互聯絡和融合,以便賦予每個部門對其他部門的憲法控制權,否則格言要求的、作為自由政府必不可少的隔離程度在實踐中永遠無法得到應有的維持。各方都同意,屬於一個部門的權力不應由其他任何部門直接和完全地管理。同樣明顯的是,它們中的任何一個都不應直接或間接地對其他部門在其各自權力管理方面擁有壓倒性的影響力。不可否認,權力具有侵佔性,應該有效地阻止它越過分配給它的界限。
因此,在理論上區分了各種權力類別後,因為它們在本質上可能是立法、行政或司法,下一個也是最困難的任務是為每個部門提供一些切實的保障,以防止其他部門的入侵。
這種安全應該是什麼,這是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是否只需在政府的憲法中精確地劃定這些部門的界限,並依靠這些羊皮紙般的屏障來抵禦權力不斷擴張的精神?這是大多數美國憲法編撰者似乎主要依賴的安全保障。但是經驗告訴我們,這種規定的效力被大大高估了;並且,對於政府中較弱的成員來說,對抗較強大的成員,絕對需要更有力的防禦。立法部門在各個地方都在擴充套件其活動的範圍,並將所有權力吸入其強大的漩渦。我們的共和國的締造者因他們所展現的智慧而擁有如此巨大的功勞,因此,指出他們所犯的錯誤的任務再令人不快不過了。然而,對真理的尊重迫使我們注意到,他們似乎從未將目光從世襲統治者過度膨脹且貪得無厭的特權所帶來的自由危險中移開,而該特權得到了立法機關世襲部門的支援和鞏固。他們似乎從未想起過立法機關篡權的危險,因為將所有權力集中在同一手中,必然會導致與行政機關篡權所帶來的暴政相同的暴政。在一個將大量且廣泛的特權置於世襲君主手中的政府中,行政部門非常恰當地被視為危險的根源,並受到自由熱忱應激發的一切猜忌的監視。在一個民主國家,大量的人民親自行使立法職能,並且由於他們不具備進行有條理的審議和協調行動的能力,而不斷受到其行政長官的野心勃勃的陰謀的困擾,因此,在某些有利的緊急情況下,暴政很可能在同一方面興起。但在一個代議制共和國中,行政長官的權力在範圍和持續時間上都受到嚴格限制;並且立法權由一個議會行使,該議會由於相信對人民的影響力而對其自身的力量充滿大膽的信心;它足夠龐大,能夠感受到驅使大眾的所有激情,但又不太龐大,以至於無法透過理性規定的方式來追求其激情的目標;因此,人民應該對該部門的進取心勃勃的野心懷有全部的猜忌,並用盡一切預防措施。立法部門在我們的政府中因其他情況而獲得優越地位。其憲法賦予的權力既更廣泛,又不太容易界定,因此,它可以用更復雜和間接的措施更容易地掩蓋其對協調部門的侵犯。立法機構是否對某一特定措施的操作將超出立法範圍,這通常是一個真正的微妙問題。另一方面,行政權力受到更狹窄的範圍的限制,其性質也更簡單,而司法機構則由更加明確的界標描述,因此,這兩個部門中的任何一個進行篡權的計劃都會立即暴露並挫敗自身。不僅如此:由於立法部門是唯一可以接觸人民口袋的部門,並且在某些憲法中擁有完全的酌處權,而在所有憲法中對其他部門人員的經濟獎勵擁有主要影響力,因此,在後者中形成了依賴關係,這使得前者的侵犯更加容易。我已經呼籲我們自己的經驗來證明我對此事所提出的論點的真實性。如果需要用具體的證據來驗證這種經驗,那麼這些證據將是無限的。我可以在每個參與或關注公共行政程序的公民中找到證人。我可以從聯邦每個州的記錄和檔案中收集大量的憑證。但是,作為一個更簡潔,同時又同樣令人滿意的證據,我將參考兩個州的例子,並由兩個無可置疑的權威機構證明。第一個例子是弗吉尼亞州,正如我們所看到的,該州在其憲法中明確宣告,三大部門不應相互混合。支援它的權威是傑斐遜先生,除了他觀察政府運作的其他優勢之外,他本人還是該州的首席長官。為了充分傳達他的經驗在此事上給他留下的想法,有必要從他那篇非常有趣的《弗吉尼亞札記》第 195 頁中引用一段較長的文字。“政府的所有權力,即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都歸於立法機構。將這些權力集中在同一個人手中,正是專制政府的定義。這些權力將由多人而不是一人行使,這並不能減輕其危害。一百七十三位暴君肯定和一位暴君一樣壓迫。對此表示懷疑的人,請將目光轉向威尼斯共和國。他們是由我們自己選舉產生的,這同樣對我們沒有好處。我們爭取的不是**選舉出來的暴政**,而是一個不僅建立在自由原則基礎之上,而且政府權力在多個管理機構之間得到劃分和平衡,以至於沒有任何一個機構能夠超越其法律界限,而不會受到其他機構的有效制約和限制的政府。”
出於這個原因,透過政府條例的法令大會將其基礎建立在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門應分開和獨立的基礎上,以便任何人不得同時行使多個部門的權力。**但這些權力之間沒有設定任何屏障**。司法和行政成員在任職期間的生計,以及其中一些成員在任職期間的繼續任職,都依賴於立法機關。因此,如果立法機關承擔行政和司法權力,則不可能進行反對;即使進行了反對,也無法有效;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可以將其程式制定為議會法案的形式,這將使它們對其他部門具有約束力。因此,他們在許多情況下,**裁決了本應留給司法爭議的權利**,並且**在整個會議期間指導行政部門已成為習慣和常見現象**。“我將作為例子的另一個州是賓夕法尼亞州;而另一個權威機構是 1783 年和 1784 年召開的審查委員會。根據憲法,該機構的部分職責是“調查憲法是否在各個方面都保持完整;以及政府的立法和行政部門是否履行了作為人民監護人的職責,或者是否僭取或行使了憲法賦予他們以外的其他或更大的權力。”在執行這項信託的過程中,委員會必須將立法和行政程式與這些部門的憲法權力進行比較;從列舉的事實中,以及委員會雙方都認可的大多數事實中,可以看出,立法機關在許多重要方面公然違反了憲法。已經通過了許多法律,在沒有明顯必要的情況下違反了要求所有具有公共性質的法案必須事先印刷以供人民考慮的規則;儘管這是憲法為防止立法機關的不當行為而主要依賴的預防措施之一。違反了憲法規定的陪審團審判,並僭取了憲法未授權的權力。
行政權力已被篡奪。憲法明確要求固定的法官薪酬,偶爾會發生變化;並且屬於司法部門的案件經常被納入立法機構的認知和決定範圍。那些希望瞭解屬於這些標題下的各個細節的人,可以查閱已印刷的委員會日誌。他們中的一些人會被發現,可能是由戰爭帶來的特殊情況造成的;但其中大部分可以被認為是政府體制不良的自發產物。此外,行政部門也並非沒有經常違反憲法。然而,關於這一點,有三個觀察結果需要說明:**首先**,很大一部分例項要麼是由戰爭的必要性直接造成的,要麼是國會或總司令推薦的;**其次**,在大多數其他情況下,它們要麼符合立法部門的公開宣告,要麼符合其已知的意見;**第三**,賓夕法尼亞州的行政部門與其他州的行政部門的區別在於其成員數量。在這方面,它與立法議會一樣,也與行政委員會有著密切的關係。並且,由於它既免受個人對集體行為承擔責任的約束,又因相互舉例和聯合影響而獲得信心,因此,當然會比行政部門由一人或少數人管理的情況下,更容易冒險採取未經授權的措施。
我從這些觀察中得出的結論是,僅僅在羊皮紙上劃定各個部門的憲法界限,不足以防止導致政府所有權力集中在同一個人手中的暴政侵犯。
公共利益者。
這篇聯邦黨人文集論證了權力分立;在這一篇中,麥迪遜認為政府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門不應完全分離。
聯邦黨人文集第 47 號論證了政府部門可以在保持“分開和獨立”的同時相互聯絡。第 48 號的論點是,為了在實踐中維護部門的“分開和獨立”,它們必須對彼此擁有“憲法控制權”。
本文首先斷言“權力具有侵犯性”,即擁有權力的人會試圖控制他們所能控制的一切。然後它詢問如何阻止這種趨勢,以保持政府各部門的“分開和獨立”特性。然後它聲稱僅僅界定部門的邊界是不夠的保障。它特別指出立法部門在接管權力方面尤其成功。
作為對主要論點的補充,本文指出,立法部門接管權力的危險尚未被“我們共和國的締造者”,即撰寫十三州憲法的人們所考慮。
本文提供了許多原因,說明為什麼立法機關越權在“代議制共和國”中更有可能發生,而不是在其他型別的政府中發生。這些原因包括聲稱立法機關“足夠龐大,能夠感受到驅使大眾的所有激情,但又不太龐大,以至於無法透過理性規定的方式來追求其激情的目標”,以及其權力既“更廣泛,又不太容易界定”。
然後給出了兩個立法機關越權的例子:弗吉尼亞州和賓夕法尼亞州。
弗吉尼亞州的例子主要是對托馬斯·傑斐遜的《弗吉尼亞札記》中的長篇引文,他在其中證實了本文的論點。
關於賓夕法尼亞州,本文總結了“審查委員會”關於明顯違反賓夕法尼亞州憲法報告的結論;它發現了很多違規行為。對報告中聲稱許多違規行為是由行政部門而不是立法部門犯下的說法進行了小小的反駁。
聯邦黨人文集第49號的標題是《透過召開制憲會議向人民求助以防止政府任何一個部門侵犯權力的方法》。這篇聯邦黨人文集由亞歷山大·漢密爾頓或詹姆斯·麥迪遜撰寫。
致紐約州人民
上一篇論文中引用的《弗吉尼亞州狀況筆記》的作者,在這部有價值的作品中附上了憲法草案,該草案是為提交給 1783 年立法機關預期召開的制憲會議而準備的,用於為該聯邦制定憲法。該計劃,就像作者的所有作品一樣,標誌著一種原創、全面和準確的思維方式;並且更值得關注的是,它同樣展現了對共和政府的熱烈熱愛以及對應該警惕的危險傾向的開明看法。
他提出的預防措施之一,也是他最終依靠作為權力較弱部門抵禦權力較強部門侵犯的保障措施之一,也許完全是他自己的想法,並且由於它直接關係到我們目前調查的主題,因此不應被忽視。他的提議是,“每當政府三個部門中的任何兩個部門都同意,每個部門都由其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的票數同意,認為有必要修改憲法或糾正違反憲法的情況時,就應為此目的召開制憲會議。”由於人民是唯一合法的權力源泉,並且正是從他們那裡,政府各個部門行使其權力的憲法憲章得以產生,因此,根據共和理論,不僅每當有必要擴大、縮小或重新塑造政府權力時,而且每當任何一個部門侵犯其他部門的憲章權力時,都應訴諸於同樣的原始權力,這似乎是完全一致的。根據其共同委任書的條款,各個部門完全是同等的,因此,很明顯,它們中的任何一個都不能假裝擁有解決其各自權力之間界限的排他性或優越權利;那麼,如何在沒有訴諸人民本身的情況下防止權力較強部門的侵犯或糾正權力較弱部門的錯誤呢?人民作為委任書的授予者,只能宣佈其真實含義並強制執行其遵守?這種推理當然很有力,並且必須承認它證明了應該為某些重大和特殊場合劃定並保持開放通往人民決定的憲法道路。但是,對於提議中以人民為訴諸物件,作為在所有情況下保持政府各個部門在憲法範圍內的條款,似乎存在無法克服的反對意見。首先,該條款沒有涉及兩個部門聯合起來反對第三個部門的情況。如果擁有許多影響其他部門動機的運作手段的立法機關能夠爭取到其他部門中的任何一個,甚至三分之一的成員的利益,那麼剩下的部門將無法從其補救條款中獲得任何好處。但是,我並沒有詳細闡述這一反對意見,因為人們可能會認為它更多地是針對原則的修改,而不是針對原則本身。其次,可以認為是該原則本身固有的一個反對意見,即,由於對人民的每一次訴諸都暗示著政府存在某種缺陷,因此頻繁的訴諸將在很大程度上剝奪政府因時間賦予一切事物而產生的敬畏,而沒有這種敬畏,也許最明智和最自由的政府也不會擁有必要的穩定性。如果所有政府都建立在輿論基礎上是正確的,那麼每個人的意見強度及其對行為的實際影響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他認為有多少人持有相同的意見,這一點也是正確的。當一個人獨自一人時,人類的理性就像人類本身一樣膽小謹慎,並且隨著與其相關的數量的增加而變得堅定和自信。當鞏固意見的例子既古老又眾多時,已知它們會產生雙重效果。在一個哲學家國家,應忽略這種考慮。對法律的敬畏將透過開明的理性的聲音得到充分灌輸。但是,一個哲學家國家就像柏拉圖希望看到的哲學國王一樣,是不可能出現的。在任何其他國家,最理性的政府都不會發現擁有公眾的偏見在其方面是一種多餘的優勢。透過過於強烈地引起公眾的激情來擾亂公共秩序的危險,是對經常將憲法問題提交給整個社會決定的更嚴重的反對意見。儘管我們既定的政府形式的修訂取得了成功,並且這為美國人民的品德和智慧增光添彩,但必須承認,這些實驗的性質過於微妙,不應不必要地增加。我們必須記住,所有現有的憲法都是在壓制最不利於秩序和和諧的激情的危險之中形成的;是在人民對其愛國領導人的狂熱信任中形成的,這種信任壓制了關於重大國家問題的通常意見分歧;是在普遍的怨恨和對舊政府的憤怒所產生的對新舊形式的普遍熱情中形成的;並且在與將要進行的變革或將要進行的改革相關的任何黨派精神都無法將其影響力混入運作的過程中。我們必須期望將來通常所處的境況並沒有提供任何等價的安全保障以防止所擔心的危險。但最大的反對意見是,可能由此類訴諸產生的決定不會達到維持政府憲法平衡的目的。我們已經看到,共和政府的趨勢是擴大立法權,以犧牲其他部門為代價。因此,對人民的訴諸通常會由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提出。但是,無論由哪一方提出,雙方在審判中是否都能享有同等的優勢?讓我們看看他們不同的處境。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的成員人數很少,只有一小部分人能夠親自認識他們。後者,由於其任命方式以及任命的性質和永久性,與人民相距太遠,無法在人民的偏見中分享太多。前者通常是嫉妒的物件,其管理工作總是容易被歪曲並變得不受歡迎。另一方面,立法部門的成員眾多。他們分散居住在人民中間。他們的血緣、友誼和熟人關係包含了社會中很大一部分最有影響力的人。他們公共信任的性質意味著他們在人民中擁有個人影響力,並且他們更直接地成為人民權利和自由的機密守護者。憑藉這些優勢,很難想象反對黨會有獲得有利結果的同等機會。但立法黨不僅能夠最成功地向人民陳述他們的理由。他們很可能被任命為法官本身。
讓他們當選進入立法機關的相同影響力將讓他們在制憲會議上獲得席位。如果並非所有成員都是這種情況,那麼這很可能適用於許多成員,並且相當肯定地適用於那些在這些機構中決定一切的關鍵人物。簡而言之,制憲會議將主要由曾經是、實際上是或期望成為其行為受到指控的部門成員的人組成。因此,他們將成為由他們自己決定的問題的當事人。然而,有時也可能發生在對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不太不利的情況下進行訴諸的情況。立法機關的篡權可能是如此公然和突然,以至於無法進行花言巧語。他們自己內部的一個強大的派別可能會站在其他部門一邊。行政權力可能掌握在人民的特殊寵兒手中。在這種情況下,公眾的決定可能較少受到對立法黨的偏見的左右。但仍然不能指望它會根據問題的真正優點來決定。它必然會與預先存在的黨派或因問題本身而產生的黨派的思想聯絡在一起。它將與社會中具有顯赫地位和廣泛影響力的人聯絡在一起。它將由那些曾是決定所涉及措施的代理人或反對者的人宣佈。因此,公眾的**激情**而不是**理性**將進行審判。但是,只有公眾的理性才應該控制和規範政府。激情應該受到政府的控制和規範。
我們在上一篇論文中發現,僅僅在成文憲法中做出宣告不足以限制各個部門在其合法權利範圍內。在這篇論文中可以看出,偶爾向人民求助既不是適當的,也不是有效的解決這一問題的辦法。上面引用的計劃中包含的不同性質的條款在多大程度上是充分的,我這裡不做檢查。其中一些無疑是基於健全的政治原則,所有這些條款都以非凡的獨創性和精確性制定。
公共利益者。
這篇聯邦黨人文集解釋了擬議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將如何防止任何一個政府部門變得暴虐。
聯邦黨人文集第50號的標題是《對定期向人民求助的考慮》。這篇聯邦黨人文集由亞歷山大·漢密爾頓或詹姆斯·麥迪遜撰寫。
致紐約州人民
也許有人會爭辯說,與其偶爾向人民呼籲(這種呼籲容易受到人們對其提出的反對意見的影響),不如定期向人民呼籲,這是防止和糾正違反憲法行為的恰當和充分手段。需要注意到,在審查這些權宜之計時,我將自己侷限於它們在**執行**憲法方面的適用性,即透過將各個權力部門限制在其應有的範圍內來執行憲法,而沒有特別考慮它們作為**修改**憲法本身的條款。從第一個角度來看,定期向人民呼籲幾乎與在特殊場合出現時向人民呼籲一樣不可取。
如果這些時期間隔很短,那麼需要審查和糾正的措施將是最近發生的,並且會與所有導致偶爾修改結果失效和扭曲的情況相關聯。如果這些時期彼此相隔較遠,那麼同樣的評論將適用於所有最近的措施;並且,隨著其他措施的遙遠可能有利於對其進行冷靜的審查,這種優勢與似乎抵消它的不便之處密不可分。首先,對公眾譴責的遙遠前景將成為權力阻止其可能因當前動機的力量而產生的過度的非常微弱的約束。能否想象一個由一百或兩百名成員組成的立法機構,他們熱切地追求某個他們喜歡的目標,併為了追求這個目標而突破憲法的限制,會被他們未來十、十五或二十年後對其行為進行審查的考慮所阻止?其次,濫用行為往往會在採取補救措施之前就已完成其有害影響。最後,在這種情況下,濫用行為將是長期存在的,會根深蒂固,並且不容易根除。為了糾正最近違反憲法的行為以及其他目的而修改憲法的計劃,實際上已在一個州得到嘗試。正如我們所見,1783年和1784年在賓夕法尼亞州召開的審查委員會的目標之一是調查“憲法是否遭到違反,以及立法和行政部門是否相互侵犯”。這一重要的政治新實驗從幾個方面來看都值得特別關注。在其中一些方面,作為一項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進行的單一實驗,它可能被認為並非完全具有決定性意義。但就正在考慮的案例而言,它包含了一些事實,我敢於將其視為我所使用推理的完整且令人滿意的例證。首先。從組成委員會的紳士們的名字可以看出,至少委員會中最活躍的成員也曾是該州先前存在的政黨中活躍和領先的人物。
其次。事實證明,委員會的這些活躍和領先成員在需要審查的時期內也曾是立法和行政部門的活躍和有影響力的成員;甚至還是需要以此方式檢驗憲法的措施的支持者或反對者。在過去七年中,其中兩名成員曾擔任該州的副總統,其他幾名成員曾擔任行政委員會成員。其中一人曾擔任議長,其他一些人在同一時期內是立法議會的傑出成員。
第三。他們的議事錄的每一頁都證明了所有這些情況對他們審議氣氛的影響。在委員會持續期間,它分裂成兩個固定的、激烈的派別。這一事實得到了他們自己的承認和惋惜。如果不是這樣,他們議事錄的面貌也同樣提供了令人滿意的證據。在所有問題上,無論其本身多麼不重要,或者彼此之間多麼沒有聯絡,相同的名字都始終在相反的專欄中形成對比。每一個沒有偏見的人都可以推斷,毫無錯誤的風險,同時也不意味著要反思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的任何個人,不幸的是,**激情**而不是**理性**一定主宰了他們的決定。當人們冷靜而自由地運用自己的理性來思考各種不同的問題時,他們不可避免地會對其中的一些問題產生不同的意見。當他們受共同的激情支配時,他們的意見(如果可以這樣稱呼它們)將是相同的。
第四。至少值得懷疑的是,這個機構的決定在某些情況下是否錯誤地解釋了為立法和行政部門規定的界限,而不是將它們縮減和限制在它們合憲的位置。
第五。我從未聽說過該委員會關於憲法問題的決定(無論形成的正確與否)對改變基於立法解釋的實踐有任何影響。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甚至似乎在某一案例中,當時的立法機關否認了委員會的解釋,並在爭論中獲勝。因此,這個審查機構同時證明了透過其調查研究發現了疾病的存在,也證明了透過其自身例子表明了治療方法的無效性。不能透過聲稱進行實驗的州在那個危機時期,以及在此之前的很長一段時間裡,都因黨派之爭而變得非常狂熱和混亂來使這一結論失效。能否推測在未來的任何一個七年期,同一個州都會沒有黨派之爭?能否推測任何其他州在同一時期或任何其他給定時期會免受黨派之爭的影響?不應該推測或期望發生這樣的事件;因為黨派之爭的消失必然意味著對公眾安全的普遍恐慌,或者自由的絕對消失。如果採取預防措施,將那些在給定時期內參與過政府事務的人排除在由人民選舉的、負責審查政府先前管理工作的議會之外,那麼這些困難將不會得到解決。這項重要的任務可能會落在能力較差的人身上,他們在其他方面也同樣不合格。儘管他們可能沒有親自參與管理,因此不是正在審查的措施的直接代理人,但他們可能已經卷入了與這些措施相關的政黨,並且是在這些政黨的贊助下當選的。
公共利益者。
這篇聯邦黨人文集暗示了定期向人民呼籲,而不是偶爾呼籲,可能會幫助防止和糾正對憲法的違反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