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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釋/國籍法/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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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
中華民國(臺灣)法律
第十九條

2000年2月9日公佈全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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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1]
如果發現歸化、喪失或恢復中華民國國籍不符合本法規定,在五年內應撤銷相關決定。

2016年12月21日公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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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尚未有官方翻譯)

華夏公益教科書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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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籍法". 移民署 (臺灣). 2001-06-20. 檢索於 2016-12-28.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