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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證據/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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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格證據是指邀請事實認定者推斷某人具有某種“型別”的證據,從而推斷該人在行為上與這種型別的人保持一致。品格證據往往對被告不利,因此必須謹慎對待。

受害者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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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通常被允許提供有關死者受害者先前記錄的證據,以及相關訴訟的筆錄,以證明其暴力傾向。[1]

  1. R. v. Patterson, 2006 CanLII 2609 (ON CA)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