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事判決/罪行/逃避警官
外觀
| 逃避警官 | |
|---|---|
| s. 249.1 of the Crim. Code | |
| 選舉/認罪 | |
| 皇冠選舉 | 混合 |
| 管轄權 | 省法院 高階法院法官 + PI (I) 高階法院陪審團 + PI (I) (536(2)) |
| 最高刑罰 | 6 個月監禁或 5,000 美元罰款 (259) |
| 可公訴處罰 | |
| 可用處罰 | 與簡易程式相同 |
| 最高刑罰 | 5 年監禁 |
| 參考文獻 | |
| 罪行要素 量刑原則 量刑摘要 | |
逃跑
249.1 (1) 任何人,在被執行公務的警官駕駛機動車追捕時,駕駛機動車,在沒有合理的藉口的情況下,為了逃避警官,沒有在情況允許的情況下儘快停車,即犯了罪。
處罰
(2) 任何人違反本條 (1) 款,
- (a) 犯了可公訴罪,可處以不超過五年監禁;或
- (b) 犯了可判處簡易程式罪。
逃跑致人傷害或死亡
(3) 任何人,在被執行公務的警官駕駛機動車追捕時,以 249(1)(a) 款中描述的方式駕駛機動車,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或死亡,如果駕駛機動車的人在沒有合理的藉口的情況下,為了逃避警官,沒有在情況允許的情況下儘快停車,即犯了罪。
處罰
(4) 任何人違反本條 (3) 款,
- (a) 如果造成人身傷害,犯了可公訴罪,可處以不超過 14 年監禁;以及
- (b) 如果造成死亡,犯了可公訴罪,可處以無期徒刑。
– CCC
此罪行通常會吸引與同一互動中發生的其它定罪相連的量刑。[1]
- ↑ R. v. Roberts, 2005 ABCA 11; R. v. Mozylisky, 2009 SKCA 94; R. v. Akapew, 2009 SKCA 137
主要因素
- 道路上是否有行人或其它車輛
- 當時的路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