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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判決/罪行/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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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殺的懲罰

235. (1) 任何犯下一級謀殺或二級謀殺的人,均屬可公訴罪行,判處無期徒刑。
最低刑罰
(2) 就第二十三部分而言,本條規定的無期徒刑為最低刑罰。
R.S.,c. C-34,s. 218;1973-74,c. 38,s. 3;1974-75-76,c. 105,s. 5。


刑事法典


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判決
745. 須遵守第 745.1 條的規定,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人的判決應為

(a) 對於被判犯有叛國罪或一級謀殺罪的人,判處無期徒刑,且不得假釋,直至該人刑滿二十五年;
(b) 對於被判犯有二級謀殺罪,且該人此前曾被判犯有可歸罪的過失殺人罪,即本法中描述的謀殺罪,判處無期徒刑,且不得假釋,直至該人刑滿二十五年;
(b.1) 對於被判犯有二級謀殺罪,且該人此前曾被判犯有《反人類罪和戰爭罪法》第 4 條或第 6 條的罪行,其罪行的基礎是有意殺人,無論該罪行是計劃的還是故意的,判處無期徒刑,且不得假釋,直至該人刑滿二十五年;
(c) 對於被判犯有二級謀殺罪的人,判處無期徒刑,且不得假釋,直至該人刑滿十年或根據第 745.4 條替換的更長年限,最長不超過二十五年;以及

...
R.S.,1985,c. C-46,s. 745;R.S.,1985,c. 27 (第二補充),s. 10;1990,c. 17,s. 14;1992,c. 51,s. 39;1995,c. 22,s. 6;2000,c. 24,s. 46。


刑事法典


過失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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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殺人
236. 任何犯有過失殺人罪的人,均屬可公訴罪行,應判處

(a) 在犯罪過程中使用槍支的,判處無期徒刑,最低刑罰為四年監禁;以及
(b) 在其他任何情況下,判處無期徒刑。


R.S.,1985,c. C-46,s. 236;1995,c. 39,s. 142。


刑事法典

假釋資格日期從逮捕日期開始。[1]

  1. 第 746 條;R 對 Toor案 [2005] BCJ 1382 (BCCA) 第 13 段

二級謀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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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斯科舍省,假釋資格設定在 12 到 15 年之間。[1]

只有在極端情況下,假釋資格才會設定在 18 到 20 年之間。[2]

殺害配偶的案件通常在 10 到 15 年之間。[3]

  1. R 對 Hawkins案 [2011] N.S.J. No. 33
    R 對 Ward案 [2011] N.S.J. No. 481
  2. R 對 Cerra案,2004 BCCA 594,192 C.C.C. (3d) 78,第 17 段:(“...假釋資格大於 10 年的理由是存在一些特別加重的因素;對於超過 15 年的處罰,則存在更高程度的道德過失的令人髮指情況。”)
  3. R 對 Tan案 (1996),75 B.C.A.C. 181

過失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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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過失殺人案件的假釋資格在 4 到 15 年之間。(R 對 Lawrence案 (1999),172 N.S.R. (2d) 375 (NSCA) 2011 NSSC 186 - 4 到 10 年之間;R 對 Brisson案,2009 BCSC 1606 - 4 到 15 年之間)

過失殺人罪涵蓋範圍很廣,從接近事故到接近謀殺。(R 對 Laberge案 (1995),165 AR 375,[1995] AWLD 588 (CA),第 6 段)區別在於道德過失的程度。

道德過失的一個因素是非法行為的性質,包括該行為產生的風險程度和該風險的可預見性。這可以分為三類:[1]

  • 最低:身體傷害風險
  • 中等:嚴重身體傷害風險
  • 最高:危及生命的傷害風險


  1. R 對 Valente案,2012 ABQB 151 第 12 段
    R 對 LaBerge案,1995 ABCA 196

輔助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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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NA 令
  • 武器禁令(強制執行)

另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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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