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SS 開放標準/附錄
在軟體開發和標準化中,圍繞著專利以及合理且非歧視性許可(RAND)存在著大量的爭議和辯論。以下收集了來自 FOSS 社群、行業和學術界領先專家對軟體開發和標準中與專利相關問題,特別是圍繞 RAND 的問題的評論。
Peter Chong,微軟法律和公司事務部亞太區公司律師(http://www.microsoft.com)
專有並不意味著“封閉”或與互操作性相反;它只是表明使用了不同的(通常更小、更快的)過程來開發相關的標準。即使一個標準由單一實體生產和控制,並且沒有經過標準機構的審查和批准,只要該標準對所有人廣泛開放,並且能夠在合理的條款下使用和實施,那麼這樣的標準仍然可以促進產品之間的互操作性。PDF和ZIP(用於提交給OASIS的OpenOffice.org檔案格式)是兩個在沒有成為開放標準的情況下,並且在保持單一實體所有權的情況下,仍然實現了廣泛接受和互操作性的標準。其他在 IT 行業中廣泛許可且對互操作性產生重大積極影響的廣泛部署的專有標準示例包括 Adobe 的 PDF,惠普的印表機控制語言 (PCL),微軟的Office Open XML 檔案格式以及 Java 和 Win32 API。今天許多著名的和有用的開放標準也起源於單一實體,然後才正式被採納為開放標準,例如 ISA(IBM 制定的規範,後來由IEEE 標準化),以及NFS(網路檔案系統,由Sun Microsystems 引入,後來由IETF 標準化)。
雖然採用開放標準是實現互操作性的一種好方法,但並不是唯一的方法,而且也不是說其他任何方法都沒有優點。此外,並非所有技術領域都存在開放標準。在許多新興領域,標準仍在由行業開發。許多政府和組織面臨的現實是,在許多領域,開放標準尚不存在,他們必須使用其他型別的標準,直到出現強有力的競爭者。對尚未成熟和經過驗證的標準的過早的政府指令將扼殺行業發展,阻礙其增長。
政府和組織應該,並且通常也願意接受,一些事實上的標準,例如PDF,已經被廣泛合理地許可,並且被廣泛部署和需求,因此將其作為政府或組織互操作性框架的一部分是合理的,而不是堅持使用像X.400這樣的開放標準。這比一開始就建議政府和其他組織應該完全避免所有事實上的標準(即使是那些免版稅的標準)要好得多。完全忽略這些標準作為一個規則可能毫無意義,實際上可能會損害互操作性,特別是在沒有合適的開放標準來替代這些事實上的標準的情況下。這就是政府(例如澳大利亞)和其他組織(例如亞太經濟合作組織或 APEC)繼續看待和使用這些流行且易於訪問的事實上的標準的方式。政府和組織應該認識到,專有標準和開放標準是實現互操作性的互補方式。
政府應該避免自己制定標準,或者強制執行那些尚未獲得廣泛行業支援的標準。無論是否涉及開放標準和專有標準,自願的、行業主導的行業主導流程已被證明在所有情況下都是透過標準推動創新的最有效方式。今天存在的大多數最知名、被廣泛採用的開放和專有標準,例如TCP/IP、MPEG、HTML、802.11、XML、SMTP,都是透過行業主導的自願努力開發的。這反映了市場仍然是最適合確定和開發產品和服務的適當時間和互操作性級別的地方。
微軟有責任開發基於常用標準的技術,並使我們的產品能夠很好地與其他公司的產品(包括我們的競爭對手)協同工作。微軟透過多種方式實現其產品與數千個第三方產品和服務的互操作性,包括積極參與數百個標準組織,在其產品中支援開放標準,以及釋出和廣泛許可微軟的專有技術。訪問http://www.microsoft.com/interop瞭解更多資訊。
Seow Hiong Goh,商業軟體聯盟 ( http://www.bsa.org ) 亞太區軟體政策總監
開源和開放標準之間沒有特殊的關係——這兩個概念是獨立且不同的。就像 FOSS 不意味著軟體“免費”一樣,開放標準也不意味著標準“免費”或“免版稅”。標準的開放性與標準定義、批准和維護的過程有關,而不是與它的成本有關。FOSS 和商業軟體同樣能夠實現滿足開放標準要求和規範的實施。
BSA 對 EIF 定義的立場的主要方面與 EICTA、ITU-T、GSC、ANSI、ETSI、CompTIA 等許多其他機構共享。我們不認為這些組織試圖破壞 FOSS。我們認為,許多基於公認的開放標準實施,並由許多現有的標準機構維護的重要和成熟的技術,不應該被認為不再是開放標準。
常見的許可條款,如版稅、防禦性中止、互惠、使用範圍和再許可,並不妨礙開發人員根據絕大多數開源許可證分發標準實現。
某些自由及開源軟體 (FOSS) 許可證,特別是 GPL(見下文注),包含關於免費再分發、衍生作品和許可證分發的限制性條款,這些條款與 RAND 條款直接衝突。即使與 RAND 專利許可證相關的特許權使用費或其他費用不存在,GPL 仍然與使用範圍限制、再許可限制和互惠要求(標準相關專利許可證中的三個常見條款)相矛盾。
我們認為,GPL 獨有的許可限制不應被概括為適用於所有可能不會面臨此類限制的開源許可證。大多數 FOSS 許可證足夠靈活,可用於再分發受獨立 RAND 專利許可證保護的軟體(假設再分發者已採取措施減輕侵權風險)。
幸運的是,儘管存在一些衝突,但鑑於 FOSS 的成功和重要性不斷提高,專有軟體行業和標準行業一直在探索解決任何此類衝突的方法,並努力創造一個環境,讓所有軟體 - 商業軟體和 FOSS 一樣 - 都能共存並蓬勃發展,最終目標是增強互操作性和消費者選擇。
有關技術標準和互操作性問題的進一步討論,請參見:http://www.bsa.org/asia-eng/policy/upload/Technology-Standards-Interoperability1.pdf
注:與絕大多數 FOSS 許可證不同,GPL 禁止在軟體包含任何與 GPL 條款不符的 專利 技術的情況下分發 GPL 軟體。因此,軟體必須自由分發的要求,例如,與任何允許合理特許權使用費的 RAND 許可證相矛盾,因此與這種 RAND 許可證相關的專利技術可能不會包含在根據 GPL 分發的 FOSS 中。根據 GPL 分發的 FOSS 開發人員可能無法在自己的產品中實施涵蓋 RAND 許可專利技術的 開放標準,從而損害此類軟體的互操作性潛力。
Pamela Jones,Growlaw,美國(http://www.groklaw.net)
RAND 條款曾經很有道理。現在 RAND 成為了一種歧視的武器。對於軟體來說,RAND 條款不再適用。軟體世界發生了新的變化。 通用公共許可證,與大多數其他開源許可證一樣,與 RAND 不相容,除非條款規定 專利 100% 免版稅。由於 Linux 和 GNU/Linux 是根據 GPL 釋出的,GPL 是主要的開源許可證,並且由於現在許多人希望使用 GNU/Linux 作業系統,包括大型公司和政府機構,標準組織已面臨十字路口。如果他們希望保持相關性,他們將不得不進行調整以納入這個新的參與者。
標準的目的是讓所有參與者在公平的競爭環境中進行競爭,並實現互操作性,但 RAND 對於軟體來說不再能實現這個目的,因此必須進行調整,以納入 GNU/Linux 和 GPL。
Jeff Kaplan,Open ePolicy Group 創始人兼主管,哈佛大學伯克曼網際網路與社會研究中心,美國(cyber.law.harvard.edu/epolicy)
開放標準 越來越受到公眾關注和爭論。但是,是什麼讓標準變得開放?開放標準必須 免版稅,但討論並沒有就此結束。更難的問題是,如果開放標準是 RAND,是否可以有其他條件。儘管其言辭具有吸引力,但 RAND 並非客觀的基準。“合理”見仁見智;這是一個未定義的標準,只有律師才會喜歡。更糟糕的是,RAND 可能是披著羊皮的狼,以“開放性”的名義帶來了新的鎖定形式。
標準 的開放程度不同,主要是因為供應商對其施加了限制和負擔。標準化組織將標準標記為開放,這並不具有決定性意義。其在市場上的影響力是一個更好的指南。
至少,開放標準 必須允許所有可能的競爭者在平等訪問實施標準的能力的基礎上運營。他們不應該驅使其他人遵循任何特定的專有路徑,或有效地阻止任何軟體開發模式。實際上阻止開源開發人員實施的標準不是開放標準。
任何旨在限制競爭、將控制權掌握在單個供應商手中或阻礙互操作性的條件(RAND 或其他) - 例如,標準的專有擴充套件 - 都與開放標準不相容。最終,開放標準必須允許進行自主創新。
Michael R K Mudd,亞太公共政策總監,CompTIA(htpt://www.comptia.org)
在軟體標準化過程中,人們最擔心 專利 的是,人們誤以為它們會以某種方式阻礙不同型別的計算機程式和檔案格式的互操作性。CompTIA 想明確表示,強大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 特別是計算機實施發明的可專利性 - 不會阻礙互操作性,反而可以透過為行業提供正確的激勵措施來促進互操作性,鼓勵行業進一步投資開發此類標準,因為這些標準可以在創新者之間以 RAND 條款進行交易。
與商業秘密不同,專利還鼓勵透明度 - 在軟體僅以目的碼形式分發的情況下,專利提供了嵌入其中的技術概念的唯一公開披露。與歐盟共同體專利一樣,該專利將在整個 歐盟 範圍內建立一個單一專利,近年來,歐盟委員會為協調計算機實施發明 (CII) 付出了巨大努力,儘管公眾對這將意味著什麼存在許多誤解。歐洲議會一直謹慎地處理任何可能削弱這種智慧財產權重要性的指令。歐盟成員國和許多第三國都簽署了歐洲專利公約 (EPC),該公約使歐洲專利局 (EPO) 幾十年來能夠根據政府間 - 而不是超國家 - 協議,為與軟體相關的發明授予專利權。
CompTIA 還支援行業的立場,即 開放標準 的定義不能排除潛在的基於專利的特許權使用費,例如 RAND。採用擬議的歐洲互操作性框架 (EIF) 定義將有利於特定的商業模式,並在標準制定過程中自動排除其他模式。將 EIF 定義引用為有效的歐盟法律或規範並不一定正確,因為它將在公共採購和其他市場中歧視特定形式的軟體開發。
有些人認為,開放標準 是完全“免專利”或“免版稅”,或不受任何許可限制的標準。這種觀點與領先 開放標準 組織長期採用的 IPR 政策直接衝突。例如,ANSI、ECMA、ETSI、IEEE、IETF、ISO/IEC 和 ITU 明確承認專利持有人有權收取合理的特許權使用費,並對覆蓋開放標準的基本技術的許可施加合理限制 - 例如使用範圍限制、互惠要求和再許可限制。
Dan Ravicher,軟體自由法律中心法律總監,美國(http://www.softwarefreedom.org)
RAND,就其允許覆蓋標準的專利所有者向採用該標準的任何人收取許可費的傳統意義而言,對於 自由及開源軟體 來說是一個自相矛盾的概念,因為任何收取許可費的要求 - 從定義上來說 - 既不合理也不歧視。因此,大多數 RAND 許可 - 事實上 - 對自由及開源軟體來說是不合理的,並且具有嚴重的歧視性,因為它排除了此類軟體的存在。因此,根據 RAND 許可的專利所涵蓋的標準通常無法實施到自由及開源軟體中,除非 RAND 許可實際上免版稅。
Andre Rebentisch 和 Gavin Hill,自由資訊基礎設施基金會,歐盟(http://www.ffii.org)
我們認為,開放標準 的基本基礎是缺乏對標準建立和使用控制。標準開發過程的開放性和管理在其中扮演著次要但至關重要的角色。開放標準的可選使用,即根據情況而不是自然發生,以及缺乏強制認證等控制程式,進一步增加了商業親和力。標準化過程始終面臨著標準制定者利益、標準制定機構的制度利益以及標準的排他性執行的濫用威脅。標準往往會給企業帶來人為的高成本負擔。這一點尤其重要,因為標準是典型的非關稅貿易壁壘和反競爭市場控制手段。正確定義和實施的開放標準可以防止標準政策中固有的這些問題。專利作為對這種可能的不利控制手段的獨佔性壟斷權利。RAND 許可限制了專利權的獨佔性。然而,只有免版稅或無專利技術才不會給自由競爭市場帶來福利負擔。開放標準可能不包含排除競爭對手的措施。因此,RAND 許可的技術與開放標準不相容。正如一些貢獻者所提到的,RAND 條款排除了目前普遍使用的 FOSS 許可,即 GNU GPL。
儘管有普遍的假設,但沒有跡象表明 專利 系統適合軟體市場、其市場動態以及專業軟體開發中的普遍使用。由於軟體專利論點的驅動力量是專利制度的機構利益而不是市場需求,我們進一步強調,在軟體市場中,該工具的使用缺乏合法性。我們認為專利在標準化中沒有用武之地。證明責任在於某些激勵制度的支持者,這種制度首先透過限制市場自由運作。FOSS 社群提到的贊成論點不能提供這種證據,因為它們沒有伴隨經驗資料來證明所作的斷言。事實上,它們是可以用來說明專利制度在任何可能領域中的使用,但無法提出證據的假設。開放標準和一般標準從我們的角度來看尤其有趣,因為眾所周知,它們是專利對競爭非常有害的領域。
Richard Stallman,自由軟體運動創始人(http://www.fsf.org)
標準化 機構釋出了專利 限制的標準,禁止自由軟體,它們通常有獲取專利許可的政策,這些許可要求對符合標準的程式的每個副本收取固定費用。它們通常使用“RAND”一詞來指代此類許可,RAND 代表“合理且非歧視”。
該術語掩蓋了一類通常既不合理也不非歧視的專利許可。確實,這些許可不會歧視任何特定的人,但它們確實歧視自由軟體社群,這使得它們不合理。因此,“RAND”的一半是欺騙性的,另一半是有偏見的。
標準化機構應該認識到這些許可是歧視性的,並放棄使用“合理且非歧視”或“RAND”一詞來描述它們。在他們這樣做之前,其他不希望加入掩蓋行為的作家應該拒絕使用該術語。接受和使用它僅僅因為擁有專利的公司使其普及,就是讓這些公司來決定你表達的觀點。
我們建議使用“統一費用”或簡稱“UFO”來替代。它很準確,因為這些許可中的唯一條件是統一的版稅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