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SS 開放標準/專利標準
一個 專利 是政府授予專利申請人的一組排他性權利,其中專利權人被授予阻止他人制造、使用、銷售、提供銷售或進口該發明的權利,期限為特定時間。專利通常授予那些被認為非平凡、新穎和新奇的發明。專利授予本質上是地域性的,即在一個國家申請並獲得的專利不會自動在另一個國家得到承認。專利示例包括
- 汪克爾旋轉發動機
- 休姆混凝土管
- 可口可樂瓶的設計
傳統上,專利 主要授予物理發明,但近年來,許多國家開始為非物理物品(如商業方法和計算機程式(軟體))授予專利。軟體在美國和日本等國家已成為可專利化的。關於軟體的可專利性和專利局處理軟體專利申請的方式的問題存在很大爭議。,,,[1][2][3][4][5] 在承認軟體專利的國家,可以為被認為是創新和非顯而易見的軟體功能方面授予專利。程式碼的表達性元素不可專利。相反,它們受 版權 的保護,世界上幾乎所有國家都簽署了該版權。雖然許多國家仍然不承認軟體專利,但大多數國家正在重新審視這一問題,並試圖決定是否應該改變立場。在與 IT 相關的規範和標準中包含軟體專利引發了大量討論。
在技術標準的情況下,將專利專案作為規範的一部分提出並不罕見。標準制定機構必須決定是否應該使用這樣的專案,或者尋找替代方案。過去,與軟體和 IT 相關的標準的制定主要使用“合理且非歧視性 (RAND)” 條款政策,只要專利包含在標準中。在 RAND 下,專利權人必須願意以合理且非歧視性的條款協商使用基本專利的權利。RAND 的目的是防止專利問題阻礙標準的採用,並確保從專利中產生的任何必要的許可證費用是可負擔的。這在過去被證明是足夠的,但近年來,軟體創新(包括軟體專利)獲得的專利數量不斷增加,導致世界各地的標準制定機構明確說明其專利政策,以確保它們足夠,並將繼續支援像過去一樣成功且廣泛使用的標準的制定。由於一般來說,標準的目標是讓全世界所有人使用,因此必須明確說明包含在標準中的任何專利的使用條款。
標準 已經包含了專利技術,所有主要的標準機構都制定了關於在其制定的檔案中如何處理專利的政策。[6]
ISO 已經發布了關於其標準制定過程中 專利 問題的指示。[7][8] 強烈建議避免在 ISO 出版物中提及專利專案。然而,ISO 認識到,出於技術原因,有時這可能無法實現,在這些例外情況下,ISO 原則上不反對包含受專利權保護的專案,即使標準的條款是沒有任何替代的遵守方式。在準備 ISO 檔案時,如果遵守 ISO 檔案可能涉及使用專利,則將在草案檔案中插入關於識別專利權的基本文字。
RFC 3979 [9] 是處理 IETF 對專利立場的核心檔案。一般來說,IETF 更喜歡沒有已知專利宣告或提供 免版稅 許可的專利技術。但是,如果工作組認為該技術優於沒有此類專利或許可權負擔的替代方案,則工作組和 IETF 的其他成員有權採用具有 RAND 條款承諾甚至沒有許可承諾的技術。
為了讓工作組和 IETF 的其他成員獲得做出關於使用特定技術的有知情決定的必要資訊,參與工作組討論的人員必須披露其合理且個人瞭解的任何專利宣告,以及本人(或其僱主)擁有或控制的任何專利宣告。
W3C 在其建議中對專利的使用有非常明確的政策。它力求釋出可以基於免版稅 (RF) 的基礎上實施的建議。這是從其在 WWW 中的經驗中產生的。
來自W3C 的許多早期標準(建議)很少關注專利。後來,隨著 Web 變得更加商業化,軟體和業務流程專利增加,專利侵權問題浮出水面,因為一些專利持有者,包括一些參與標準開發的人,要求支付許可費。因此,W3C 決定製定一項明確的專利政策,規範其開發的建議。[10]
W3C 在被認為對建議至關重要的專利(它稱之為“基本權利要求”)方面的關鍵立場是,這些專利必須可用於根據 W3C RF 許可要求進行實施。 “基本權利要求”是指沒有已知替代方案的專利,因此,它是實施建議規範部分所必需的。[11]
該政策通常要求 W3C 工作組中的參與組織正式承諾“基本權利要求”的 RF 要求。只要其參與組織承諾根據 RF 要求許可這些專利,參與者無需披露已知專利。如果工作組參與者持有專利,但不想讓該專利受 RF 要求約束,該政策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允許參與者將特定專利權利要求排除在 RF 承諾之外,前提是工作組在明確規定的時間內得到通知。透過這種方式,參與者仍然可以參與,同時指定將戰略技術排除在 RF 過程之外,並且工作組將意識到潛在的專利衝突。在儘可能的情況下,工作組將嘗試解決此衝突。但是,如果無法解決,則將此事提交給專利諮詢小組 (PAG) 任務組,該任務組將嘗試解決衝突。最終,在用盡所有其他選擇之後,如果 PAG 確實建議使用 RF 許可要求的替代方案,它必須經過幾層審查和共識,然後 W3C 才會接受該替代方案。
與 ISO 和 IETF 的 RAND 政策相比,W3C 要求預設承諾 RF 要求的政策更嚴格。
OASIS
[edit | edit source]OASIS 有一項公佈的政策,該政策規範了在 OASIS 生產規範和其他作品時,對被視為“基本權利要求”(被認為對實施 OASIS 標準規範部分至關重要的專利)的專利 的處理。[12]
與W3C 不同,OASIS 沒有針對“基本權利要求”的單一許可協議;相反,它使用三種類型:“合理且非歧視性 (RAND)”, “免版稅 (RF) 在 RAND 條件下”和“RF 在有限條件下”。[13]
RAND 定義了一組基本的最少條款,專利持有者有義務提供(例如,授予全球範圍、非獨佔、永久、合理和非歧視性等許可),並將所有其他未指定的條款留給專利持有者和尋求許可的實施者之間的協商。
RF 在 RAND 條件下與 RAND 相同,區別在於不收取任何費用或版稅。
RF 在有限條件下指定了可能包含在專利持有者的許可中的確切免版稅許可條款,並且必須根據要求在不進行進一步協商的情況下授予。
標準組織專利政策摘要
[edit | edit source]從上一節的討論中可以看出,大多數標準機構確實允許在其標準中包含專利,儘管更傾向於無專利標準。他們的專利政策都圍繞著允許 RAND 政策,無論是以某種形式的版稅支付還是免版稅,或者兩者兼而有之。這種做法基於這樣的觀點,即 RAND 許可恰當地平衡了專利權人的合法權利(他們為標準貢獻了創新技術),以及希望以合理條款獲得基本專利使用權的實施者的利益。
RAND 許可條款和 FOSS 許可
[edit | edit source]根據 RAND 條款的專利可以包含在標準中,這對以 FOSS 許可釋出的軟體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FOSS 許可通常包含條款,滿足開放原始碼倡議 的開放原始碼定義的以下條款。[14]
- 免費重新發布
- 該許可不得限制任何一方將軟體作為包含來自多個不同來源的程式的聚合軟體發行版的一部分出售或贈送。該許可不得要求此類銷售的版稅或其他費用。
- 衍生作品
- 該許可必須允許修改和衍生作品,並且必須允許它們在與原始軟體許可相同的條款下分發。
- 許可分發
- 與程式相關的權利必須適用於所有重新分發程式的人,而無需這些方執行額外的許可。
雖然所有 FOSS 許可都共享這些特性,但所施加的實際要求和義務可能會因許可而異。例如,BSD 許可 只要求版權 屬性和許可複製,軟體的重新分發可以在任何其他許可下進行。但是,Mozilla 公共許可 (MPL) 施加了適度的義務,即它們要求以原始碼形式和在 MPL 的條款下分發包含 MPL 程式碼的特定檔案。GNU GPL 要求,如果分發任何包含 GPL 程式碼的作品,則必須根據 GPL 的條款分發該作品。它還明確指出,任何專利必須獲得許可供所有人的免費使用,或者根本不獲得許可。因此,FOSS 許可在所描述的權利和義務的性質和程度方面確實有所不同。因此,像 BSD 這樣的許可允許使用根據 RAND 條款提供的技術,但 GPL 不允許任何基於 GPL 的公共分發包含根據 RAND 許可提供的任何非免版稅的技術。上面引用的許可證是最常用的 FOSS 許可證,其中 GPL 迄今為止是最受歡迎的。這意味著大量 FOSS 產品可能與 RAND 許可不相容。關於這個問題,自由軟體基金會表示,RAND 許可對自由軟體有歧視性[15],因為軟體通常無法在 RAND 許可條款下自由修改和重新分發。
向 FOSS 社群提供專利
[edit | edit source]為了消除自由開源軟體開發者和使用者的顧慮,並減少自由開源軟體開發者對軟體專利侵權的擔憂,近年來,一些商業公司已向自由開源軟體社群免費提供其軟體專利組合的全部或部分。例如,IBM宣佈,將允許在任何以開放原始碼許可證(由開放原始碼倡議認可)釋出的軟體中,免版稅使用其 500 項軟體專利 [16]。 Red Hat,一家以開發和商業發行GNU/Linux而聞名的公司,已向 Linux 開發者提供其軟體專利組合的無限制使用權。 Novell表示,將利用其現有的專利組合,保護Linux 核心和 Novell 產品中包含的其他開源程式,使其免受潛在的第三方專利挑戰。 Sun Microsystems已釋出了超過 1600 項專利,可用於根據開放原始碼通用開發和分發許可證 (CDDL) 許可的軟體。
由開源開發實驗室 (OSDL) 啟動了專利共享專案 [17]。該倡議旨在建立一箇中央儲存庫,用於儲存軟體專利和專利承諾,以造福開源開發社群和行業。已向該專案貢獻和承諾專利的公司包括計算機聯想、IBM、諾基亞、Novell、Red Hat和Sun Microsystems。
在軟體開發和標準化中的 RAND(合理和非歧視性)方面,存在著許多爭議和爭論(參見附錄:從兩方面看 RAND 的評論)。
- ↑ 反對軟體專利! http://www.nosoftwarepatents.com
- ↑ 理查德·斯托曼,“專利荒謬” http://web.archive.org/20050622023635/www.guardian.co.uk/online/comment/story/0,12449,1510566,00.html
- ↑ 創新專利 http://www.patents4innovation.org,http://wiki.ffii.org/Patents4InnovationEn
-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軟體專利” http://www.wipo.int/sme/en/documents/software_patents.htm
-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商業方法和計算機軟體專利” http://www.wipo.int/sme/en/e_commerce/computer_software.htm
- ↑ 普麗西拉·卡普蘭,“專利與開放標準” http://www.niso.org/press/whitepapers/Patents_Caplan.pdf
- ↑ ISO/TC 門戶,“智慧財產權 (IPR)” http://isotc.iso.org/livelink/livelink.exe/fetch/2000/2122/3146825/4229629/sds_ipr.htm
- ↑ ISO/IEC 指導方針,第 1 部分,技術工作程式 (第 5 版) http://isotc.iso.org/livelink/livelink.exe?func=ll&objId=4230455&objAction=browse&sort=subtype
- ↑ RFC 3979,“IETF 技術中的智慧財產權” http://www.ietf.org/rfc/rfc3979.txt
- ↑ W3C 專利政策 http://www.w3.org/Consortium/Patent-Policy/
- ↑ W3C 專利政策概述和摘要 http://www.w3.org/2004/02/05-patentsummary.html
- ↑ OASIS 智慧財產權 (IPR) 政策 http://www.oasis-open.org/who/intellectualproperty.php
- ↑ OASIS 智慧財產權 (IPR) 政策常見問題解答 http://www.oasis-open.org/who/ipr/ipr_faq.php
- ↑ 開源定義 http://www.opensource.org/docs/definition.php
- ↑ GNU 專案哲學,“一些令人困惑或帶有傾向性的詞語和短語,值得避免 - 'RAND'” http://www.gnu.org/philosophy/words-to-avoid.html#RAND
- ↑ CNET 新聞,“IBM 為開源使用提供 500 項專利” http://archive.is/20130628221011/http://news.com.com/IBM+offers+500+patents+for+open-source+use/2100-7344_3-5524680.html
- ↑ 封面頁,“開源開發實驗室 (OSDL) 宣佈專利共享專案” http://xml.coverpages.org/ni2005-08-10-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