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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SS 開放標準/政府國家開放標準政策和倡議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

世界各地的許多政府已經開始意識到開放技術和技術規範的重要性,以及參與這些技術和規範開發的能力。與之平行的是,他們也注意到了 FOSS 以及它可以為一個國家帶來的益處。因此,在許多國家,政府推出了倡導和支援開放標準的政策和/或倡議,以實現對特定供應商和技術的更大獨立性,同時容納 FOSS 和專有軟體。這對於世界上大多數電子政務專案和倡議尤其如此。

擁抱 開放標準 也可以幫助 FOSS 在一個國家蓬勃發展。在引言中,我們提到開放標準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 FOSS 的普及。藉助開放標準,FOSS 可以與現有的專有軟體和技術良好地互操作,從而使其實施更加可行。因此,尋求 FOSS 的國家也應該考慮指定開放標準。

開放標準 受到政府青睞

電子政務 倡議以及許多政府機構現在都儘可能地支援使用開放標準。一些經常被指定的開放標準包括

網路協議 - TCP/IP

網路服務 - HTTPSSLSMTPMIMEIMAPLDAP

文件交換 - XML 和基於 XML 的規範

網路服務 - UDDISOAP

資料庫 - SQL

國際化 - UNICODE

一些政府開放標準政策和倡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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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節將列出一些國家關於開放標準的政府政策和倡議。

歐盟 (EU) 包含許多民族國家,擁有多種多樣的文化和語言,技術/技術發展水平也不盡相同。為了有效地運作,特別是在資訊交換方面,相關政府必須建立適當的互操作性框架和資料交換標準。歐洲互操作性框架 (EIF)[1] 的開發,這是一個為成員國電子政務服務建立的框架,以促進這些服務在泛歐洲層面的互操作性,正在歐洲委員會的“向公共行政部門、企業和公民提供互操作的歐洲電子政務服務”(IDABC)計劃下進行。EIF 1.0 版建議使用開放標準來實現電子政務服務之間的最大互操作性。它將開放標準的最低特徵定義如下:

  1. 標準由非營利組織採用和維護;
  2. 標準的開發採用開放的決策流程,不排除任何一方參與;
  3. 標準釋出,並以免費或象徵性費用提供;
  4. 釋出的標準必須允許所有人免費或以象徵性費用複製和分發;以及
  5. 標準中存在的任何專利都應在免版稅的基礎上永久使用。

上述定義引起了爭議,儘管有效範圍僅限於在 IDABC 計劃範圍內進行的泛歐洲專案。FOSS 集團和倡導者對此表示歡迎,但其他群體,包括 ANSI、BSA 和 EICTA,對此提出了批評,特別是在最後兩項標準方面。這些組織指出,它們與其他標準制定組織採用的方法不一致,這些組織承認專利持有者有權收取合理的版稅,並對涵蓋開放標準的必要技術的許可施加合理的限制。

歐洲委員會關於開放文件格式的 IDA 專家組建議歐盟公共部門在其電子文件中使用開放格式。[2] 對於可修訂文件,推薦使用基於 XML 的格式,如來自 OASISOpenDocument 格式和 Microsoft 的新的基於 XML 的 MS Office 格式。

英國 的電子政務倡議非常重視開放技術標準,以實現公共部門之間無縫的資訊流,併為公民和企業提供更好的政府服務訪問途徑。[3] 它的電子政務互操作性框架 (e-GIF) 定義了管理政府和公共部門之間資訊流的技術策略和規範。在最高級別上遵守 e-GIF 包括使用開放標準(如 XML)作為資料整合的主要手段,以及實施 網際網路 和全球資訊網標準。[4]

丹麥電子政務互操作性框架包括對其電子政務解決方案中使用的 450 多個選定標準、規範和技術的建議和狀態評估。[5] 一般來說,該框架建議使用開放標準和集中商定的 XML 模式(可以在整個公共部門免費提供)進行資料交換。

作為互操作性框架的一部分,資料和文件交換政策規定,文件應以普遍可用的格式釋出,這些格式可以免費使用閱讀器,並且應避免使用專有文字處理格式(如 MS Word)或沒有廣泛可用的閱讀器的格式用於公開可用的文件。[6]

荷蘭有自己的 OSOSS 計劃,該計劃旨在促進政府使用開放標準開源軟體[7] 該計劃鼓勵使用開放標準,並提供有關開源軟體的資訊。荷蘭 ICTU(資訊通訊技術與政府專案組織)負責運營 OSOSS。雖然該計劃的目標是公共部門,但其成果也將對私營部門和個人開放。該計劃為公共部門提供有關開放標準的資訊和建議。它已建立了推薦開放標準的目錄[8],供公共部門使用。

挪威政府已宣佈,公民與政府之間的通訊將不再接受專有格式。[9] 作為其“eNorge 2009 - 數字飛躍”資訊科技總體規劃的一部分,挪威所有公共部門機構都將在 2006 年底前制定開源軟體和開放標準的使用計劃。

美國馬薩諸塞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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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馬薩諸塞州聯邦政府宣佈了一項資訊科技政策,強調在馬薩諸塞州的資訊科技投資中,開放標準合規性的重要性。[10] 該政策規定,所有潛在的資訊科技投資都必須符合聯邦企業技術參考模型 (ETRM) 當前版本中引用的開放標準。它還指出,現有資訊科技系統將接受開放標準相容性審查,並在適當情況下進行增強以實現開放標準相容性。此外,在現有系統退役或需要重大增強時,將選擇開放標準解決方案。

紐西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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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其電子政務願景的一部分,紐西蘭制定了支援性的資訊系統 (IS) 政策和標準檔案。指導原則規定,資訊系統政策和標準應儘可能基於開放標準。[11] 紐西蘭還擁有電子政務互操作性框架 (NZ e-GIF)[12],該框架列出了許多開放標準的強制使用,以確保合規性。

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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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政府互操作性框架 (MyGIF)[13] 定義了政府各部委、機構和部門使用的資訊科技標準和技術規範的最低集。這些標準涵蓋互連、資料整合、資訊訪問、安全和元資料等領域。MyGIF 並沒有建立新的標準或規範,而是採用國際公認的開放性和事實上的資訊科技標準和規範,用於所有提到的互操作性領域。

智利政府在2004 年頒佈了第 81 號法令[14],要求所有公共機構和服務以 XML 格式編排文件。正在實施三階段的推广部署計劃,最後階段計劃於 2009 年完成。

印度政府已啟動其 eBiz 計劃[15] - 一個專案,旨在構建一個框架,讓政府向企業 (G2B) 提供服務,其中聯邦、州和地方政府機構的服務將透過一個入口網站提供。eBiz 架構將基於互操作性和開放標準的原則構建。

許多其他國家/地區,例如南非、越南、巴西和秘魯,已開始倡議和/或制定政策,以解決數字鴻溝,並透過利用 FOSS 和開放標準來改善政府的資訊科技實施。

在政府採購政策中實施開放標準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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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符合其有利於開放標準的國家資訊科技政策,許多政府資訊科技軟體採購政策規定,產品和解決方案應在被考慮之前支援和實施開放標準。然而,如果要將此付諸實踐,則必須克服一些挑戰。現實情況是,有時可能沒有可用的開放標準,或者現有開放標準還不夠成熟,無法滿足所需技術的要求。此外,在某些情況下,事實上的標準的使用已經根深蒂固,以至於忽略它是不切實際的。

克服上述一些問題的辦法是在開放標準不可用或不夠成熟的情況下,推薦其他規範(例如,事實上的標準),以便在期間使用。應謹慎選擇此期間規範。它應該是廣泛使用的,並且儘可能公開發布,以便不同來源或供應商的軟體都可以支援它。這方面的示例包括 zip 資料壓縮檔案格式以及用於辦公文件和手冊的PDF 格式。

務必考慮這些要點,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在沒有可用的開放規範或不切實際的情況下,使用專有規範而導致鎖定發生的可能性。應鼓勵負責規範的組織和/或供應商將其提交給開放標準機構,以便將其作為標準進行採用/調整。這方面的示例包括導致 OpenDocument 格式作為歐盟 IDABC 計劃文件交換標準的採用的發展[16][17]

在專有標準使用如此廣泛和根深蒂固,以至於無法忽略或立即替換的情況下,作為期間解決方案,可能需要找到一些互操作性或檔案格式轉換手段,以便專有標準能夠與使用開放標準的安裝進行互操作。必須制定仔細的實施和執行計劃,以確保充分的互操作性。可能還需要分階段實施使用開放標準的應用程式,以便有足夠的時間逐步淘汰專有標準的舊版應用程式。

從上面的討論可以看出,世界上大多數政府都要求在各自國家的資訊科技使用和/或電子政務專案和倡議中儘可能採用開放標準和規範。這是一個好舉措,因為如果越來越多的國家堅持開放標準,更多軟體供應商(包括 FOSS 和專有軟體)將被迫開放其檔案格式和技術規範,並在其產品中儘可能地遵守開放標準,從而進一步增強不同產品和系統之間的互操作性。

  1. 歐洲跨歐洲電子政務服務的互操作性框架 http://ec.europa.eu/idabc/en/document/2319/5644
  2. 關於促進開放文件交換格式的文件 http://ec.europa.eu/idabc/en/document/3439/5585
  3. “模式和標準” http://www.govtalk.gov.uk/interoperability/schemasstandards.asp
  4. 電子政務互操作性框架版本 6.1 http://www.govtalk.gov.uk/schemasstandards/egif_document.asp?docnum=949
  5. 丹麥電子政務互操作性框架 http://standarder.oio.dk/English/
  6. 互操作性框架:技術標準:文件和資料交換 http://standarder.oio.dk/English/Tekniske_standarder/Dokument-_og_dataudveksling/index.html
  7. 政府開放標準和開源軟體計劃 http://www.ososs.nl/index.jsp?alias=english
  8. 荷蘭政府開放標準目錄 http://www.ososs.nl/matrix/matrix.jsp?id=10927
  9. http://www.andwest.com/blojsom/blog/tatle/agenda/2005/06/27/Norwegian_Minister_Proprietary_Standards_No_Longer_Acceptable_in_Communication_with_Government.html
  10. 馬薩諸塞州聯邦 - 企業開放標準政策 http://www.mass.gov/Aitd/docs/policies_standards/openstandards.pdf
  11. 紐西蘭政府資訊系統政策和標準 http://www.e-government.govt.nz/docs/is%2Dpolicies%2Dstandards/
  12. 紐西蘭電子政務互操作性框架 (NZ e-GIF) http://www.e-government.govt.nz/docs/e-gif-v-2-1/index.html
  13. 標準、政策和指南 - 馬來西亞政府互操作性框架 (MyGIF) http://www.mampu.gov.my/mampu/bm/program/ICT/ISPlan/ispdoc/Interoperability%20Framework.pdf
  14. Cristian Andres Fuenzalida Miranda,“智利電子政務與 XML 作為標準的採用:經驗、挑戰和展望” http://www.dcc.uchile.cl/~cfuenzal/recursos/chileXML.pdf
  15. 印度工業政策和促進部,“eBiz - 印度政府的 G2B 入口網站” http://www.nisg.org/ebiz_docs/poc/Approach%20Paper%20on%20PoC%20-22%20Apr%2004.doc
  16. IDABC,“開放文件交換格式的推廣” http://ec.europa.eu/idabc/en/document/3428/5644
  17. IDABC,“關於開放文件格式結論和建議的 TAC 批准” http://ec.europa.eu/idabc/en/document/2592/5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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