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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 世界:點對點 (P2P)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

什麼是 P2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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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is a diagram of a Peer-to-Peer computer network.
這是點對點計算機網路的示意圖。
A diagram of a server-based computer network.
基於伺服器的計算機網路的示意圖。

一般來說,點對點 (或 P2P) 計算機網路是指任何沒有固定客戶端和伺服器的網路,而是許多自主的對等節點充當網路上其他節點的客戶端和伺服器。這種網路排列模型與客戶端-伺服器模型形成對比(該模型無法擴充套件到今天的需求)。在 P2P 模型中,任何節點都應該能夠啟動或完成任何支援的事務。對等節點在本地配置、處理速度、網路頻寬和儲存數量方面可能會有所不同。這是任何 p2p 系統的基本定義。

術語 P2P 在不同的上下文中對不同的人可能意味著不同的東西。例如,雖然該術語已應用於 Usenet 和 IRC 的所有化身,甚至適用於稱為網際網路的 IP 主機網路,但它最常用於限制在從 1990 年代後期開始開發的對等網路,其特點是在接收者請求時而不是傳送者請求時傳輸資料。這些早期網路包括 Gnutella、FastTrack 和現已停運的 Napster,它們都為以動態且不可靠的方式連線到網路的個人計算機之間的免費(且某種程度上匿名)檔案傳輸提供便利,以便集體努力實現共同目標。

即使那些早期的網路也圍繞著相同的概念或實現工作。在某些網路(如 Napster、OpenNap 或 IRC)中,客戶端-伺服器結構用於某些任務(例如搜尋),而對等結構用於其他任務,甚至這在每個任務中也不一致。Gnutella 或 Freenet 等網路使用對等結構用於所有目的,有時被稱為真正的對等網路,即使某些最新演變現在正在將其轉變為混合方法,每個對等節點在其功能上並不平等。

當術語點對點用於描述 Napster 網路時,它暗示對等協議的本質很重要,但實際上,Napster 的巨大成就賦予了對等節點(即網路的邊緣)權力。對等協議只是一種實現這一目標的常用方法。

因此,最好的方法是將點對點定義為一組嚴格的定義,而是將其擴充套件到技術/社會/文化運動的定義,該運動試圖提供一個分散的、動態的和自我調節的結構(與傳統的集中控制或伺服器-客戶端模型形成直接對立,該模型無法擴充套件到今天的期望),其目標是提供內容和服務。這樣,任何試圖逃避使用中央伺服器/儲存庫的需要並旨在賦予或提供類似的服務/訪問許可權給一組類似計算機的計算機程式/協議都可以被稱為 P2P 實現,實際上,它將使每個人都成為創作者/提供者,而不僅僅是消費者。每個 P2P 系統都是自給自足的,它擁有的參與者越多,它就越能實現其目標。

從計算機科學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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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技術上講,真正的點對點應用程式必須僅實現對等協議,這些協議不識別“伺服器”和“客戶端”的概念。這種對等應用程式和網路很少見。大多數被稱為點對點的網路和應用程式實際上包含或依賴於某些非對等元素,例如 DNS。此外,現實世界中的應用程式通常使用多種協議,並且同時或隨著時間的推移充當客戶端、伺服器和對等節點。

從計算機科學的角度來看,P2P 為研究創造了新的有趣領域,不僅在於對網路元件角色的最近轉變,而且在於它帶來的意想不到的益處和資源最佳化,以及網路效率和穩定性。

點對點系統和應用程式引起了計算機科學研究的極大關注;一些著名的研究專案包括 Chord 查詢服務、PAST 儲存實用程式和 CoopNet 內容分發系統(有關這些專案的外部連結,請參見下文)。

同樣重要的是要注意,計算機主要是一種資訊裝置,其主要功能是從一個位置複製資料到另一個位置,甚至超過執行其他型別的計算。這使得數字複製成為任何計算機正常功能的固有部分,無法用任何型別的複製保護來實現通用開放計算的目標。數字時代版權的執行不應被視為技術問題,而應被視為社會需要適應的一種新的現實。

分散式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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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式系統 正在成為以資料為中心的計算中 IT 公司的關鍵組成部分。 這些系統的通用示例是 Google 基礎設施 或任何類似的系統。 如今,這些系統的大部分發展都集中在如何分析和提高效能上。 P2P 系統也是分散式系統,並且根據實現的不同,共享分散式系統的特點和問題(錯誤/故障檢測、對齊機器時間等...)。

Ganglia 是一個可擴充套件的分散式監控系統,用於高效能計算系統,如叢集和網格。 它基於針對叢集聯合體的分層設計。 它利用了廣泛使用的技術,例如 XML 用於資料表示、XDR 用於緊湊的可移植資料傳輸以及 RRDtool 用於資料儲存和視覺化。 它使用精心設計的​​資料結構和演算法來實現非常低的每個節點開銷和高併發性。
Ganglia 已移植到大量作業系統和處理器架構,目前正在世界各地的數千個叢集中使用。 它已被用於連線跨大學校園和世界各地的叢集,並且可以擴充套件到處理具有 2000 個節點的叢集。 ( http://ganglia.info/ )

分散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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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式計算背後的基本前提是在空間上分佈的幾臺機器之間分發計算任務,大多數新專案都專注於利用“個人”分散式機器的空閒處理能力,即普通家庭使用者的 PC。 這種當前趨勢是一個令人興奮的技術領域,與分散式系統的子集有關(客戶端/伺服器通訊、協議、伺服器設計、資料庫和測試)。

這種對舊概念的新實現源於這樣一個認識,即現在我們家裡有數量驚人的計算機嚴重未被利用,不僅是家庭計算機,而且很少有企業在任何一天的 24 小時內都充分利用其計算機。 事實上,看似活躍的計算機可能只使用其處理能力的一小部分。 使用文字處理、電子郵件和網頁瀏覽需要很少的 CPU 資源。 因此,“新”概念是利用這種未被利用的資源(CPU 週期),它可以以大幅降低的成本超過幾臺超級計算機,因為這些機器是公眾個人擁有和操作的。

SETI@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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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著名的 分散式計算 專案之一,由 空間科學實驗室 主辦,位於 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位於 美國SETI搜尋地外文明計劃 的縮寫。 SETI@home 於 1999 年 5 月 17 日釋出。

平均而言,它使用了數十萬臺連線到 網際網路 的家庭計算機來尋找地外文明。 該程式的全部目的是在你的 CPU 週期原本空閒時執行,原始專案現在已被棄用,將被包含在 BOIC 中。

BOINC 由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空間科學實驗室的一個團隊開發,由 David Anderson 領導,他也是 SETI@home 的領導者。

Boinc 代表伯克利開放式網路計算基礎設施,是一個非商業性 (免費/w:開源軟體),在 LGPL 下發布的 中介軟體 系統,用於 志願者計算,最初是為了支援 SETI@home 專案而開發,並且仍然託管在 ( http://boinc.berkeley.edu/ ),但旨在對數學、醫學、分子生物學、氣候學和天體物理學等不同領域的其他應用有用。 一個開源軟體平臺,用於使用志願資源進行計算,擴充套件了原始概念,並允許你將計算能力捐贈給其他科學研究專案,例如

  • Climateprediction.net:研究氣候變化。
  • Einstein@home:搜尋脈衝星發出的引力訊號。
  • LHC@home:改進歐洲核子研究中心大型強子對撞機粒子加速器的設計。
  • Predictor@home:研究與蛋白質相關的疾病。
  • Rosetta@home:幫助研究人員開發人類疾病的治療方法。
  • SETI@home:尋找地外生命存在的無線電證據。
  • Folding@Home ( http://www.stanford.edu/group/pandegroup/folding/ ):瞭解蛋白質摺疊、錯誤摺疊和相關疾病。
  • 細胞計算生物醫學研究。(日語;需要非標準的客戶端軟體)
  • 世界社群網格:推進我們對人類疾病的認識。(需要 5.2.1 或更高版本)

作為一個“準超級計算”平臺,BOINC 在全球擁有超過 435,000 臺活躍的計算機(主機)。 BOINC 由 國家科學基金會 透過 SCI/0221529、SCI/0438443 和 SCI/0506411 獎項資助。

它也用於商業用途,因為一些私營公司開始使用該平臺來協助他們自己的研究。 該框架由各種作業系統支援:Windows (XP/2K/2003/NT/98/ME)、Unix (GNU/LinuxFreeBSD) 和 Mac OS X

世界社群網格 (WC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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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社群網格 ( http://www.worldcommunitygrid.org/ ) 由 IBM 建立,類似於上述系統。 十四臺 IBM 伺服器充當 WCG 的“指揮中心”。 當他們從某個組織收到一項研究任務時,他們會搜尋其中的安全漏洞,將其解析為資料單元,對其進行加密,透過排程程式執行,然後將它們以三份副本分發給志願者 PC 大軍。

要成為志願者,只需下載一個免費的小型軟體代理(類似於螢幕保護程式)。

專案的選擇基於其從 WCG 技術中獲益的潛力和解決人道主義問題的潛力,並由一個獨立的外部委員會選擇,該委員會由慈善家、科學家和官員組成。

該軟體是開源的(LGPL),C/C++ 和 wxWidgets,適用於 Windows、Mac 或 Linux。

網格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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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格最初出現在美國超級計算機的使用中,因為科學家和工程師尋求訪問集中在少數地點的稀缺高效能計算資源。

開放科學網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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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科學網格 ( http://www.opensciencegrid.org/ ) 由 OSG 聯盟構建和運營,它是一個美國網格計算基礎設施,透過大學和國家實驗室、儲存和網路提供商的開放合作來支援科學計算。

Globus 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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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bus 聯盟 ( http://www.globus.org/ ) 是一個由組織和個人組成的社群,他們致力於開發“網格”背後的基礎技術,該技術允許人們跨越公司、機構和地理邊界安全地共享計算能力、資料庫、儀器和其他線上工具,而不會犧牲本地自治權。

Globus 聯盟還提供 Globus 工具包,這是一個用於構建健壯、安全、網格系統(在超級計算機、叢集和其他高效能系統上進行點對點分散式計算)和應用程式的開源軟體工具包。Globus 開發者社群可以使用一個維基 ( http://dev.globus.org/wiki/Welcome )。

高吞吐量計算 (H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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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科學家試圖從他們的計算環境中提取更多每秒浮點運算次數 (FLOPS) 或每分鐘浮點運算次數,而另一些科學家則專注於在更長的時間範圍內(如數月或數年)實現相同的目標,我們將這些環境稱為高效能計算 (HPC) 環境。

HTC 這一術語是在 1996 年 7 月美國宇航局戈達德太空飛行中心的一次研討會上提出的,用來區分高效能計算 (HPC) 和高吞吐量計算 (HTC)。

HTC 的重點是處理能力,而不是網路,但這些系統也可以在網路上建立,因此可以被視為針對處理能力最佳化的網格網路。

Condor 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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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dor 專案 ( http://www.cs.wisc.edu/condor/ ) 的目標是在大量分散式擁有的計算資源上開發、實施、部署和評估支援高吞吐量計算 (HTC) 的機制和策略。Condor 團隊以這種計算環境的科技和社會挑戰為指導,一直在構建軟體工具,使科學家和工程師能夠提高他們的計算吞吐量。

IBM 網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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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M 以及 IT 池中其他大魚,投入了一些資源來研究網格計算。他們在網格計算方面的一些嘗試列在了專案入口網站頁面上 ( http://www.ibm.com/grid )。所有這些嘗試似乎都試圖利用企業在伺服器機器上的地位,為客戶提供網格服務。最活躍的專案是 網格醫療檔案解決方案,它是一種針對醫療保健、研究和製藥客戶的可擴充套件虛擬儲存解決方案。

內容分發/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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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大型檔案的傳統方法是將它們放在一箇中央伺服器上。然後,伺服器和客戶端可以使用商定的協議(從 HTTP、FTP 到無限數量的變體)在網路上共享內容,當使用 IP 連線時,資料可以透過 TCP 或 UDP 連線或二者的混合傳送,這主要取決於服務、機器、網路和許多安全方面的要求。

關於最佳化速度、可用性和服務一致性以及最佳本地化的優勢並非聞所未聞。 Akamai TechnologiesLimelight Networks 等其他類似解決方案試圖以商業方式解決這個問題,甚至谷歌也將其資料中心的地理位置分佈起來,以加快其服務的響應速度。這解決了大型內容和服務分發的需求,但它並沒有完全實現控制結構的去中心化。

P2P 的發展是為了解決一個獨特的問題,即中央伺服器無法很好地擴充套件。頻寬、空間和 CPU 構成是一個故障點,它很容易使系統的功能結束,就像任何服務的集中化一樣。

注意
一個關於集中化如何成為問題的簡單例子是 拒絕服務攻擊,它通常包括一臺或多臺機器試圖暫時或永久地中斷或暫停連線到網際網路的伺服器的服務,通常是透過對其進行過載。

會議和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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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 尚未成為一個完善的研究領域,甚至不是一個專門的計算機科學領域。P2P 技術涵蓋了太多主題,因此很難將其所有互動限制在一個領域內。因此,許多相關資訊難以找到。

會議

對於會議來說,從非商業和平臺無關的角度獲取最新資訊的地方之一是 GNUnet 專案https://gnunet.org/conferences 提供的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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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辦事項
建立年度會議列表


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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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辦事項
有關 P2P 的免費訪問論文的位置

從經濟學角度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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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使 P2P 系統可行,對等方之間必須存在一對一平等的工作分享,目標應該是平衡資源的消費和生產,目的是在網路上維護單一類參與者,共享相同的責任集。大多數 P2P 系統很難為使用者創造激勵措施來進行生產(貢獻),最終會導致金字塔式(或多層,樹狀)方案的產生,因為使用者在相互互動時,使系統依賴於所產生的 網路效應。系統使用者越多,吸引力就越大(價值就越高),就像任何依賴網路效應的系統一樣,它的成功都基於相容性和一致性問題。

數字革命引發了一系列變化,其中一些尚未完全被理解。其中一個對經濟學至關重要的變化,也是商業商品生產者充分認識的變化,是由於舊作品的積累和永續性不斷增加而導致的價值貶值。數字媒體不僅使舊作品更持久,而且更容易獲得和檢視,並且積累成本低廉。

即使很少有人維護公共領域的著作,這些著作也會繼續使消費者不再需要購買新的著作。因此,這使得我們的共同文化歷史記錄成為來自基本經濟利益的黑暗勢力的主要目標。

文化商品的生產和分發的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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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 從根本上改變了無形文化商品(智慧財產權)的分配經濟學和商業模式。 由於大多數內容都是虛擬的,只由資訊組成。 這些資訊可以是任何由想法(文字、多媒體等)構成非物質物件。 因此,內容也是表達想法的無數方式。 它可以包含音樂、電影、書籍或任何單個方面,或它們的組合。

數字革命迫使音樂行業以各種方式重塑自己。 從推廣到分發傳遞。

廣播

廣播長期以來一直是該行業管理產品需求的方式。 這不是質量問題,而是產品“可見性”問題,以及一種從版稅中獲取收入的簡單方法。

電晶體和隨身聽的出現應該讓該行業意識到即將到來的變化。 即使在這裡,簡單的數字化和將廣播從無線電波轉移到網際網路的可能性也給該行業帶來了很大的痛苦,並極大地削弱了它在塑造需求方面取得的成就。

從磁帶到 MP3

另一個攻擊點來自內容銷售的媒體本身。 這是從8 軌磁帶的出現開始,最終發展到卡式磁帶,這是對商業模式的又一次革命性改變,就像它對音樂行業一樣對影片的影響。 適應導致了 CD 和混合內容的出現。 事實上,似乎所有改變的壓力和激勵都是由消費者和行業降低生產成本的經濟努力驅動的,但那些擁有行業決策權的人繼續對他們自己促進的技術變革視而不見。

在這裡,向數字化的轉變不僅允許更容易的複製,最終使產品完全虛擬化,獨立於其銷售的媒體。 隨身聽演變成行動式 CD 播放器,最終在固態儲存器和行動式播放器佔領市場後默默地消亡了。

網際網路
旁註

反 ACTA 音樂影片反 ACTA 音樂影片 丹·布林 的 D.O.A.C.T.A(反 ACTA)是反假冒貿易協定,在其中,創作者簡明扼要地解釋了獨立音樂創作者如何看待這種對智慧財產權控制政策的持續呼籲。

對內容中介的需求正在迅速下降。 大多數中介除了能夠為內容製作人提供更好的營銷方向和一般的業務知識外,並沒有為產品增加太多價值。

唱片公司能夠透過銷量提供更好的製作設施的時代已經結束,因為製作音訊作品的價格現在對所有人來說都是可以接受的,即使是實體形式也是如此。 事實上,中介對於他們能夠提供的額外服務來說,成本越來越高。 它們在製作人和消費者之間設定了不必要的障礙。

在當今互聯的世界中,分發渠道如此多樣化,以至於為數字分發(實體或虛擬)建立人工控制方案只會降低消費者的滿意度,而不會提高產品價值,反而會增加對授權分發商的成本。

如果客戶面對的是帶有 DRM 的產品,那麼,如果未經授權的副本被公開發布,就會創造出一種不受限制的競爭產品,從而創造出價格更低、效能更好的產品。 事實上,DRM 的使用造成了差異化,並促進了平行市場的產生(如果可以這樣稱呼它,因為大多數產品都是免費的,但多個 DRM 方案會以相同的方式分割市場),這是由於消費者的願望沒有得到主要產品的滿足,或者僅僅是由於有了更多的選擇。

如今,廣播、電視和新聞作為一種宣傳工具,在網際網路允許的互動媒體方面變得越來越無效,它可以被用作直接的分發渠道。 越來越多的藝術家開始意識到控制其作品版權並承擔分發其作品責任的優勢,這也提高了與消費者的溝通水平。

這一點在音樂行業中已經變得非常明顯,主要是因為這種媒介一直非常不穩定,消費者有許多利用內容的方式,減少內容的移動自由一直被嘗試,但都失敗了,影片也正在變得如此,隨著時間的推移,書籍也將不得不面對這種新的現實,就像現在印刷媒體所看到的那樣。 隨著內容的載體變得無處不在、廉價且為消費者所接受,製作人將不得不適應。

電影
電視

最近,一些電視網路正在重新思考其對觀眾的態度,這是由於 DVD 劇集收藏的普及和接受程度以及一些線上嘗試改善分發的結果。 由於現在任何人都可以輕鬆地非法下載他們喜歡的節目,類似於音樂錄音行業隨著替代交付技術的興起而出現的分發渠道碎片化的問題,如果電視行業未能適應並滿足觀眾對快速便捷地獲取新鮮內容的期望,將會產生類似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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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辦事項
擴充套件,討論獨立製作的興起,將 P2P 去中心化 meme 與行業的靜態設定進行比較,我們現在都是製作人,即時互動


多年來,ISP 一直在塑造/限制 P2P 流量,尤其是最受歡迎的網路,導致 ISP 和 P2P 開發人員之間不斷進行著貓捉老鼠的遊戲。 在美國,網路中立性討論以及最近 ISP 對 P2P 流量採取行動的證據已將此事變成了政治問題。

2007 年 11 月,Azureus(一個 Bittorrent 應用程式)的建立者 Vuze 向 FCC 提交了請願書,導致 FCC 於 2007 年 12 月舉行了聽證會。 其中提出的一個問題是,關於 BitTorrent 限制的資料量。 這導致 Vuze 的總法律顧問傑伊·莫納漢發表了宣告;“我們建立了一個簡單的軟體“外掛”,它與您的 Vuze 應用程式一起使用,收集有關您網際網路流量可能受到干擾的資訊。”

這個外掛一直在收集更多關於 ISP 行為的硬資料,導致越來越多的 ISP 干擾 P2P 協議,這些 ISP 列表在 Azureus WIKI 上維護(http://www.azureuswiki.com/index.php/Bad_ISPs)。

從社會學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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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人到人或從使用者到使用者,一個新世界正在誕生,在這個世界裡,每個人都是同時的生產者和消費者。 資訊將是免費的,因為分發成本將繼續下降,而創造性參與的權力掌握在任何人的手中。

這在道德上是錯誤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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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這個問題沒有共同點,觀點截然不同,甚至國家在解釋或合法性方面也存在分歧,即限制/實施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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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辦事項


對於每一個行動,都會有相應的反應

如今,有證據表明,存在一種反對人們普遍認為的版權對公共物品的腐敗的社會運動,也就是說,在法律上,少數人試圖透過擴充套件和縮減自由來保護主要是規模龐大的國際公司的經濟利益,而這些公司在很大程度上甚至不是這些商品的直接創造者。 在這種特殊情況下,虛擬商品,主要是數字商品,複製成本接近 0,不會隨著時間的推移或使用而貶值。

DRM(數字版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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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談論數字版權管理 (DRM) 時,需要牢記,被“管理”的權利與在非數字媒體上獲得保護的簡單智慧財產權完全不同。由於允許的控制級別可能非常高,對於尊重 DRM 的人來說,有時從消費者手中剝奪的權利僅僅是過去媒體中存在的自由,例如借閱的自由。已經發展到這樣一個地步,購買商品的概念正在慢慢轉變為租賃,以至於你最終並不擁有或完全控制你所支付的商品。

注意
關於 DRM 的問題已經變得如此之大,隨著這種技術越來越濫用消費者權利,其隱秘的含義由於缺乏消費者的意識和教育工作而開始出現,以提供標籤和指標,使人們能夠更加明智地選擇消費內容。 自由軟體基金會 透過其 defectivebydesign.org 活動於 2008 年開始倡導採用獨特的標籤來標識無 DRM 內容/媒體(http://www.defectivebydesign.org/drm-free)。

一個更統一的無 DRM 檔案標記,它還可以教育下載者瞭解 DRM,是提高無 DRM 價值的有力方式。在亞馬遜等地方尋找電子書的人往往難以區分哪些電子書有 DRM,哪些沒有,因為亞馬遜沒有宣傳這些資訊。這個標籤是解決這個問題的一步,它可以讓反對 DRM 的人更容易找到志同道合的藝術家、作者和出版商來支援。

2005 年末,基於市場的理由促使索尼 BMG 在數百萬張 CD 上部署了 DRM 系統,這些系統威脅到其客戶計算機的安全,並更廣泛地損害了資訊基礎設施的完整性。這被稱為索尼 BMG Rootkit 醜聞(有關詳細資訊,請參閱論文 Mulligan,Deirdre 和 Perzanowski,Aaron K.,“災難的壯麗:重構索尼 BMG Rootkit)。

2007 年 2 月,史蒂夫·喬布斯寫了一封公開信,談論 DRM,因為 DRM 正在影響蘋果在 iTunes/iPod 商店的業務(http://www.apple.com/hotnews/thoughtsonmusic/)。

在亞利桑那州立大學(2007 年)的演講中,RIAA 的大衛·休斯(David Hughes)——RIAA 技術高階副總裁,被譽為蘋果的“精神領袖”——史蒂夫·喬布斯,稱他在 iTunes 上對 DRM 的態度是“虛偽”的。“雖然史蒂夫一直在抱怨唱片公司放棄 DRM,但他不願意在沒有 DRM 的情況下透過 iTunes 銷售他的皮克斯電影,也不願意在沒有 CSS 加密的情況下銷售 DVD。”

對歷史記錄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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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辦事項


P2P 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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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現在已解散的組織,由六個最大的 P2P 組織(eDonkey、Grokster、Morpheus、Blubster、Limewire 和 BearShare 背後的組織)組成,由亞當·艾斯格勞擔任執行董事。該組織成立於 2003 年 7 月中旬,旨在為 P2P 在美國國會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進行遊說提供途徑,WIPO 是管理智慧財產權條約的聯合國組織,因為檔案共享行業(作為一個行業)在華盛頓或媒體中沒有可識別的名稱和麵孔。

這項嘗試失敗了,從那時起,該組織的大多數成員都輸掉了訴訟,或者已經和解並停止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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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辦事項
完整


點對點工作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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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對點工作組 (P2Pwg)。

一篇關於建立工作組問題的優秀文章可以在(www.openp2p.com)上找到,作者是蒂姆·奧萊利,時間是 2000 年 10 月 13 日(http://www.openp2p.com/pub/a/p2p/2000/10/13/working_grp.html)。

非技術領域的 P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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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些運動試圖確定如何在非技術領域(如政治、經濟、生態等)應用 P2P 的概念。
其中一項嘗試是點對點替代基金會(http://p2pfoundation.net),該基金會充當此類開放/免費、參與式/點對點和公共領域導向的倡議的資訊交換中心,旨在成為一個多元化的網路,記錄、研究和推廣點對點的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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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類網路上最常共享的檔案是流行音樂的 MP3 檔案和 DivX 電影檔案。這導致許多觀察家,包括大多數媒體公司和一些點對點倡導者得出結論,這些網路對現有媒體公司的商業模式構成嚴重威脅。因此,點對點網路已成為 RIAA 和 MPAA 等行業貿易組織的目標,被視為潛在威脅。Napster 服務被 RIAA 的訴訟關閉;RIAA 和 MPAA 都花費大量資金試圖遊說立法者制定法律限制。截至 2003 年 1 月,這些努力迄今為止最極端的表現是加利福尼亞州眾議員伯曼提出的一項法案,該法案將賦予版權持有者侵入被認為非法分發版權材料的計算機系統的合法權利,並破壞點對點網路的執行。該法案在 2002 年的委員會中被否決,但伯曼議員表示將在 2003 年的會議期間重新提出該法案。

隨著媒體公司的攻擊不斷擴大,網路似乎以更快的速度適應,並且在技術上變得更加難以拆除。這導致此類系統的使用者成為目標。有些人預測,開放網路可能會讓位於封閉的、加密的網路,在這些網路中,請求方不知道共享方的身份。另一種趨向於免受媒體公司影響的趨勢似乎是無線自組織網路,在這些網路中,每個裝置都以真正的點對點方式連線到其附近的裝置。

雖然從歷史上看,P2P 檔案共享一直用於非法分發版權材料(如音樂、電影和軟體),但未來的 P2P 技術肯定會發展,並被用於改進材料的合法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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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辦事項
...“IP 地址是用來定位網際網路上特定網路介面的識別符號。無論是路由器、PC、Mac、PDA、行動電話或其他裝置(具有能夠利用一個模組的模組,從指甲蓋大小到更大的尺寸)。IP 地址不能證明在傳輸中使用了特定型別(執行 Windows、Linux 或其他自由軟體的 PC、PDA、行動電話等)的計算機硬體。不能*假設*任何關於此硬體的資訊,也不能假設任何關於此硬體的*使用者*的資訊。因此,我定義我的第二點,即這些電子裝置(如我上面列出的型別)可以在不考慮物理位置或 IP 地址的實際*所有者*的情況下執行。”在 “帕特里夏·桑坦傑洛提交答辯,要求陪審團審判”...中。


如現在應該顯而易見的那樣,P2P 技術對內容所有者、分發渠道的控制和使用者(消費者)權利的限制帶來的問題是巨大的,該技術正在破壞控制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關係的標準意識形態,一些新的模型已經被提出(例如,參見“點對點問題的解決方案” - http://groups.sims.berkeley.edu/pam-p2p/)。

2007 年,少數幾個最富有的國家(美國、歐盟委員會、日本、瑞士、澳大利亞、紐西蘭、韓國、加拿大和墨西哥)開始秘密談判,以制定一項條約,建立一項新的全球智慧財產權權利執行標準,即 反假冒貿易協定 (ACTA),該協定最初計劃在 2008 年 7 月的第 34 屆八國集團首腦會議上透過,但現在希望在 2010 年完成。

有人認為,該條約的主要目的是為服務提供者提供安全港,這樣他們就不會猶豫向侵權者提供資訊;這可以用來,例如,在確認侵權者的身份後,迅速識別和阻止侵權者。

同樣,它還規定將侵犯版權行為定為刑事罪,賦予執法機構進行刑事調查、逮捕和追究可能侵犯版權的嫌疑人的刑事指控或起訴的權力。

更令人擔憂的是,作為一項國際條約,它允許這些條款(通常透過公共立法管理,並接受司法監督)透過簽署國行政機構成員之間閉門談判的方式推動,並且一旦獲得批准,使用貿易激勵措施等方法來說服其他國家在沒有太多談判餘地的情況下采用其條款。

這是非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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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 本身並不新鮮。我們可以說 FTP 傳輸或任何一對一傳輸都是 P2P,例如 IRC 使用者向另一使用者傳送 DCC 檔案,甚至電子郵件,唯一可能是非法的,是人們對特定工具的使用方式。

P2P 的合法用途包括分發開放或公共內容,例如電影、軟體發行版(Linux、更新)甚至 在 P2P 網路上發現維基百科 DVD。它還可以用來繞過審查制度,例如 邁克爾·摩爾的電影 'Sicko' 透過 P2P 洩露 的方式,或者作為宣傳機器來推廣產品和理念,甚至用作市場分析師工具。

然而,在大多數國家,未經許可交易受版權保護的資訊是非法的。您可以自由分發您最喜歡的 Linux 發行版、您自己拍攝的影片或圖片、您獲得許可在網上釋出的本地樂隊的 MP3 檔案,甚至可能是開源軟體或書籍的副本。合法性的看法主要在於文化和道德基礎,在全球互聯的世界中,沒有您應該避免跨越的固定界限,有一點是肯定的,大多數人不生產受限制的內容,大多數人認為他們的作品是為全球社群提供的,因此從數學上來看,少數人受到對思想、概念和文化一般使用和自由流通的限制的“保護”。

正如我們將在後面看到的,P2P 不僅僅是關於檔案共享,更普遍地說,它是關於內容/服務分發。

Sharing is not theft and theft is not the same as piracy, this is true under any law.
共享不是盜竊,盜竊與盜版不同,這在任何法律下都是正確的。
共享是盜竊嗎?盜竊是盜版嗎?當然不是...

共享您無權共享的內容不是盜竊。它在世界上任何地方從未是盜竊。任何說它是盜竊的人都是錯的。共享您不擁有(或沒有分發權)的內容構成侵犯版權。複製數字商品不會降低原始商品的價值,也不會意味著從所有者那裡減去該商品。另一方面,未經許可將相同的數字商品提供給他人可能會產生明顯的效果,即提高所述產品的知名度,從而帶來免費廣告和關於該產品的討論,這通常會導致對該產品的需求增加,這一點已在數字書籍、音樂和影片釋出的測試中得到驗證。

使用“盜版”一詞來描述侵犯版權是一種隱喻式啟發式方法,是代表版權持有者或擁有可商業化的文化商品版權的大公司的遊說集團的公關噱頭,旨在誤導公眾和立法者。導致直接損害社會和文化的行為(見 索尼·博諾版權期限延長法或米老鼠保護法)。

我們現在習慣聽到的法律訴訟,主要涉及控制,其次是權利保護。對分發方式進行存檔的控制(誰以什麼方式獲得什麼)導致人為稀缺。這與金錢有關,因為由於格式以及時間和空間方面的限制,控制和限制訪問具有附加價值。

Cartoon about free culture,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Internet Piracy. Found on The Pirate Bay in late February / early March '09.
關於自由文化、智慧財產權和網際網路盜版的漫畫。在 2009 年 2 月下旬/3 月初在海盜灣網站上發現。

內容和索引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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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進行的另一個區別是內容分發(尤其是違反版權的內容分發)和索引所述內容。如何索引以及索引的目的似乎很重要,如果僅僅因為版權持有者更願意起訴那些可能因侵犯其權利而付費的服務。但索引可能根本不構成非法活動,因為在一些司法管轄區,問題似乎在於它在多大程度上促進了這種侵權,以及它是否構成一項本身非法的行為,這可能是一個非常難以證明的觀點。無論如何,到 2015 年,大多數公共位元流跟蹤器都將公開遵守 DMCA 請求並實施下架程式,即使經常抱怨請求有時過於寬泛,甚至涵蓋請求者沒有權利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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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辦事項

  • 加密
  • 戀童癖和恐怖分子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W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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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是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WIPO 成立於 1967 年,其宗旨是“鼓勵創造性活動,並在全世界範圍內促進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公約 於 1967 年 7 月 14 日在斯德哥爾摩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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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辦事項
新增有關 WIPO 和相關條約的更多資訊。


An Italian manifest saying "to share is not steal", referring to P2P legal status in Italy.
一份義大利宣言,上面寫著“分享不是偷竊”,指的是義大利對 P2P 的法律地位。

2007 年 8 月,歐洲音樂行業在檔案共享識別方面遭到拒絕,德國奧芬堡的一家法院拒絕命令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在收到音樂行業要求的情況下識別使用者,該行業懷疑某些賬戶被用於侵犯版權的檔案共享,拒絕的依據是法院認為,命令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交出詳細資訊將是“不成比例的”,因為音樂行業代表沒有充分解釋使用者的行為將構成“與犯罪相關的損害”,這可能是要求訪問資料的依據。

這在德國並不是孤立事件,因為同樣是在 2007 年,策勒首席檢察官辦公室使用“未顯示實質性損害”的理由拒絕了資料請求,並遵循了歐洲法院(ECJ)司法總檢察長朱麗安·科科特的意見,他在兩週前釋出了支援這一立場的建議,因為它指出,法律限制將識別資料交出給刑事案件的國家符合歐盟指令。所提供的建議針對的是一個西班牙案件,在這個案件中,一個版權持有者團體希望從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 Telefónica 獲取使用者詳細資訊。ECJ 不一定要遵循司法總檢察長的建議,但在大約四分之三的案件中都這樣做了。

在大多數歐洲國家,侵犯版權只有在商業規模上進行時才構成刑事犯罪。這種區別很重要,因為公共資金不會用於調查和起訴個人和大多數情況下經濟影響有限的私人版權侵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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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辦事項


2007 年 6 月 12 日,法國唱片製作人協會 (SPPF - http://www.sppf.com/ ),一個代表法國獨立音訊作品的合法權益並代其收取版權收入的實體,公開宣佈已對巴黎初審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命令終止 Morpheus(由 Streamcast 釋出)和 Azureus 的分發和功能,並要求賠償經濟損失。2007 年 9 月 18 日,對 Shareaza 提起了類似的訴訟,2007 年 12 月 20 日,SPPF 宣佈了新的 訴訟,這次針對 Limewire。所有這些法律訴訟似乎都基於對國家版權法的一項修訂,該修訂規定,可以對未採取措施防止使用者訪問非法內容的軟體建立者/釋出者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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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辦事項
還要提及 ALPA(反視聽盜版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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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經濟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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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盜版聯合會(FACT)是英國的一個貿易組織,旨在代表其成員在電影和廣播行業中在版權和商標問題上的利益。FACT成立於1983年,與執法機構合作處理版權侵權問題。

FACT製作了一些廣告,這些廣告出現在英國發行的影片和DVD的開頭,以及電影院上映的電影預告片之前。儘管FACT與美國電影協會(MPAA)的功能相同,但FACT透過將大多數行動集中在針對涉及版權侵權的嚴重和有組織的犯罪,避免了公眾的強烈反對。

在一個有趣的跨境相互支援的商業組織之間相互支援的示範中,2008年,FACT幫助MPAA對流媒體連結網站SurfTheChannel進行了突擊行動。MPAA不僅透過帶入自己的調查人員參與了問詢,還被允許檢查被查獲的裝置,並設法找到了一位在美國為該網站工作的美國程式設計師,以在法律訴訟中作證。該程式設計師在美國沒有受到起訴,但同意向MPAA支付他在SurfTheChannel工作期間的收入(詳情請見MPAA特工揭露涉嫌盜版電影者)。

2009年7月,西班牙巴塞羅那,法官勞爾·N·加西亞·奧雷胡多在駁回西班牙作者和編輯協會(SGAE)要求關閉eD2K連結網站elrincondejesus.com的訴訟時宣稱:“P2P網路作為網際網路使用者之間資料的簡單傳輸,原則上不違反智慧財產權法保護的任何權利”。

2009年8月,葡萄牙文化活動總局(IGAC)向葡萄牙最大的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葡萄牙電信(PT)發出通知,要求其刪除託管指向外部頁面上的無許可下載版權材料的連結的頁面。該通知是在網際網路反盜版公民運動(Movimento Cívico Antipirataria na Internet,MAPINET)報告該情況後發出的,該協會最著名的成員包括葡萄牙視聽商業協會(Associação de Comércio Audiovisual de Portugal,ACAPOR)、葡萄牙唱片協會(Associação Fonográfica Portuguesa,AFP)、權利管理和分配協會(Associação para a Gestão e Distribuição de Direitos,AUDIOGEST)、錄影編輯協會聯合會(Federação de Editores de Videogramas,FEVIP)、藝術家權利管理合作社(Cooperativa de Gestão dos Direitos dos Artistas,GDA)、作者權利管理協會(Associação para a Gestão de Direitos de Autor,GEDIPE,AGICOA聯盟的一部分)、葡萄牙作者協會(Sociedade Portuguesa de Autores,SPA)以及一些其他製作人和編輯,以及一些翻譯人員。由於葡萄牙電信控制的伺服器上沒有託管任何真正的非法內容,因此這些連結似乎不構成對使用者在已識別的部落格門戶服務中的使用條款的違反,因此目前還沒有采取任何行動。葡萄牙語文章中提供了28個違規頁面的列表

挪威的個人資料法(PDA)規定該國的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必須刪除所有超過三週的客戶IP地址日誌,因為這被認為是個人資訊。這是個人資料保護法律的一大進步,但也將使“盜版獵人”的工作更加困難。Simonsen律師事務所就是一個例子,該事務所以律師埃斯彭·滕德爾聞名,他是這方面問題的領導者,並自2006年起(現已終止)獲得了挪威資料保護辦公室的臨時許可,可以在沒有法律監督的情況下監控可疑的IP地址。

根據美國法律,“Betamax決定”(索尼公司訴環球影城公司案)認定複製“技術”本身並非非法,如果可以使用它們進行大量的非侵權使用。這一決定早於網際網路的廣泛使用,適用於大多數資料網路,包括點對點網路,因為可以進行某些檔案的合法分發。這些非侵權使用包括髮送開源軟體、知識共享作品和公共領域作品。其他司法管轄區傾向於以類似的方式看待這種情況。

美國也是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條約的簽署國,這些條約部分促成了數字千年版權法(DMCA)的制定和透過。

美國版權法中所述,必須牢記合理使用、許可、版權濫用和訴訟時效的規定。

米高梅訴格羅克斯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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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ff.org/IP/P2P/MGM_v_Grokster/


美國唱片業協會(RI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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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線上音樂檔案共享流行起來後,RIAA和唱片公司便採取了強硬立場。他們在2001年取得了早期勝利,關閉了著名的音樂共享服務Napster。

該網站是一個容易的目標,因為Napster在物理上維護著儲存非法音樂檔案的計算機伺服器,這些檔案通常以高保真、壓縮、易於下載的MP3格式儲存。[使用P2P網路,檔案儲存在使用者的個人計算機上;特殊的軟體允許消費者“看到”這些檔案並將它們下載到自己的硬碟驅動器上。]
——達芙妮·埃維亞塔,“唱片業,音樂愛好者失去共鳴”,《記錄員》,2003年8月20日

美國唱片業協會(RIAA)(http://www.riaa.com/)是代表美國唱片業的貿易團體。RIAA從四大唱片集團(EMI、華納、索尼BMG和環球)和數百家小型獨立唱片公司獲得資金。

美國電影協會(MP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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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電影協會(MPAA)是一個美國貿易協會,代表著六家最大的好萊塢電影公司。該協會成立於1922年,最初名為美國電影製作人與發行商協會(MPPDA)。該協會專注於推進其成員的商業利益,並管理MPAA電影分級制度。

在20世紀80年代初,該協會以版權為由反對錄影機(VCR)。在1982年的國會聽證會上,瓦倫蒂譴責了“這臺機器的野蠻和破壞”,並將它對電影行業和美國公眾的影響比作波士頓扼殺者。

MPAA充當遊說團體,推動加強版權保護、延長保護期限和實施制裁方面的立法,並積極追查版權侵權行為,包括透過法律和技術破壞的方式打擊透過點對點檔案共享網路共享版權作品的行為。

美國電影協會 (MPAA) 推出了各種宣傳活動,旨在提高公眾對版權侵權的意識,包括《誰拍電影?》(Who Makes Movies?); 《你可以點選,但你無法隱藏》(You can click, but you can't hide); 以及 2004 年在許多 DVD 上節目內容播放之前出現的廣告《你不會偷一輛車》。

MPAA 在英國的對應機構是 反盜版聯盟 (F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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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納兄弟嘗試在德國進行檔案共享
MPAA 起訴新聞組和 P2P 搜尋網站,作者:John Borland,釋出於 ZDNet 新聞,2006 年 2 月 23 日


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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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對空白錄音介質徵收了稅費,這項稅費是在 1998 年 3 月 19 日透過新的聯邦版權法頒佈的。加拿大引入這項稅費是為了針對私人複製錄音的行為,其他擁有類似版權制度的國家包括大多數 G7 國家和歐盟成員國。關於這項稅費的詳細資訊可以在加拿大空白錄音介質版權稅費常見問題解答 ( http://neil.eton.ca/copylevy.shtml ) 中找到。

由於與鄰國接壤且關係密切,加拿大在歷史上不太傾向於服務於企業利益,並且在社會方面制定了與美洲大陸其他國家形成對比的政策。現實情況是,加拿大在法律、社會和經濟發展方面受到其最強大的鄰國美國的強烈影響,甚至受到其經濟和政治壓力。近年來(2007 年 11 月),加拿大政府試圖推動一項類似 DMCA 的版權法的透過,以便遵守該國在 1997 年簽署的 WIPO 條約(類似於美國的舉動),這導致了公眾對該法案的強烈抗議,並可能導致該法案的修改。這次嘗試的突出程度歸功於渥太華大學法學教授 邁克爾·蓋斯特 的努力,他被認為是版權和網際網路方面的專家,他擔心該法案會複製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 (DMCA) 的最糟糕方面。

暗網與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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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拒絕根據公眾需求和意願制定法律。透過延長版權(美國、英國)以及積極推動類似 DMCA 的法律在其他國家頒佈,從而創造了一種單一文化,在這種文化中,文化產品的虛擬壟斷得以形成,進而產生了一種文化帝國主義。

這種現實促使人們將其對透明分發系統(明網)的支援轉移到更加封閉的系統(暗網),這些系統越來越依賴社會關係才能進入,就像禁酒令期間出現的地下酒吧一樣,再次對人民進行立法將被證明是一種失敗。

一個用於內容分發的 P2P 明網,其中沒有人違反法律,因此沒有人需要躲在暗處,只有在建立在無所有者媒體/系統之上,或者像舊的集中式系統一樣受到高度控制,屬於所有者媒體/系統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實現。這可能圍繞著一個應該保證控制和管理內容的集中式實體,甚至可能需要使用某種 DRM 方案,這將是一個整體上失敗的系統。

這類網路已經過測試並失敗了,因為內容也是資訊,開放系統上對隱私的需求或缺乏對隱私的需求將始終會建立一個更加分層的系統,最終會退化為一個暗網以躲避法律訴訟。

暗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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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開放社會中,秘密、有意隱瞞事實以及篡奪或壓制權利都應該被視為不僅是負面的,而且往往是文明的倒退。這些活動通常是非法的或嚴格限制的,不僅國家可以進行,而且大型企業也在積極進行,在某些國家(或標準制定組織)中,它們能夠對政策施加前所未有的控制。

在一個終端使用者想要控制自己的硬體和軟體的世界裡,某些行為並不想被公之於眾。本節致力於揭示一些主題/行為,旨在幫助讀者充分了解一些未被廣泛宣傳的資訊,這些資訊在 P2P 的演變過程中具有一定的影響。

某些組織(或具有投資利益的團體)仍然認為,他們應該代替大眾進行思考,而不是僅僅嘗試推動資訊傳播,賦予公眾做出自己明智決定的能力。總的來說,存在一個明確的、有組織的企圖,試圖向公眾隱瞞事實。資訊就是力量。

試圖控制資訊獲取和流動是一項 徒勞無功 的事情。人們一直反抗行業強制實施的黑箱解決方案及其人為限制,這些解決方案和限制除了試圖施加控制者的經濟利益之外,沒有任何其他目的。

作業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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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 P2P(以及與 P2P 相關的技術)開始出現並獲得動力,使用者在作業系統上的安全性開始受到重視,並被置於使用者自由之上,透過強加一些選擇,這些選擇不顧使用者的適當教育需求,削弱了使用者做出自己選擇的能力。這種理念使人們處於技術落後和害怕變化的狀態。看到人們為了隱藏這些“安全增強功能”而付出了多大的努力,甚至讓人覺得好笑。

當然,並非一切都已失去,有些人似乎無法接受這種狀態,並且可以找到一些資訊並扭轉局面。

關於 Microsoft Windows

運營網際網路提供商 (ISP) 最重要的方面之一是能夠快速適應客戶的需求和需求的變化。這種適應可以透過兩個方面來實現:透過修改網路服務並創造新的服務來適應,或者透過壓制和降級新的消費趨勢來適應。如果 ISP 是大型媒體機構的一部分,那麼後者很容易實現,因為 ISP 不僅可以影響公眾輿論,還可以塑造立法。

ISP 對 P2P 技術並不感到滿意,因為這些技術給他們的網路帶來了負載,儘管他們銷售的網際網路連線是無限使用的,但如果人們真的接受了他們的提議,ISP 最終將無法以相同的價格/利潤水平滿足需求。最簡單的解決方案是將他們的服務與使用相匹配,透過增加他們的容量並至少履行合同義務來滿足需求,但有些人決定簡單地限制(例如,減慢)點對點流量,甚至故意干擾點對點流量。這使得客戶越來越擔心某些 ISP 的行為,從流量整形(協議/資料包優先順序)到流量篡改。

總部位於舊金山的電子前沿基金會 (EFF) 分支機構,一個數字權利組織,已經成功地驗證了網際網路提供商採取的這類干擾其服務使用方式的行為,並且證據似乎表明,這是一種越來越普遍的趨勢,因為 EFF 收到了相關報告,並且美聯社也透過調查驗證了這些報告。

EFF 釋出報告,關於 Comcast 網際網路流量干擾 ( http://www.eff.org/wp/packet-forgery-isps-report-comcast-affair ),有關此主題的其他資訊可以在 EFF 網站上找到。

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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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流量整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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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 (ISP) 現在正在使用更復雜的方法(例如模式/定時分析或基於側通道資料的埠分類)來檢測 P2P 流量。這意味著即使是加密流量也可能被限制。然而,對於那些繼續使用更簡單、成本更低的方法來識別和限制 P2P 網路的 ISP 來說,目前新增到 P2P 解決方案中的反制措施仍然非常有效。

流量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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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篡改比流量整形更令人擔憂,也更難被發現或驗證。它也可以被定義為欺騙攻擊,它包括透過偽造特定協議來注入篡改/虛假資訊到通訊中。就像郵局冒充你朋友的身份,以其名義向你傳送郵件一樣。

Pcapdiff(http://www.eff.org/testyourisp/pcapdiff/)是一個由 EFF 開發的免費 Python 工具,用於比較兩個資料包捕獲並識別潛在的偽造、丟失或損壞的資料包。

當有需求時,就會很快出現滿足需求的解決方案。一個例子是Sandvine 公司的應用程式,它能夠攔截 P2P 通訊並破壞協議。這種型別的應用程式具有雙重目的(從所有者的角度來看),例如,Sandvine 應用程式最初設計為將 Gnutella 網路流量更改為“最佳化器”路徑。但隨著 BitTorrent 今天似乎佔據主導地位,最近的 Sandvine 應用程式產品能夠攔截 BitTorrent 對等節點到跟蹤器的通訊,以根據跟蹤器返回的對等節點列表中的 IP 地址和埠號來識別對等節點。當 Sandvine 後來看到與攔截的對等節點列表中的對等節點的連線時,它可能會(根據策略)透過傳送偽造的 TCP 重置來斷開這些連線。即使 BitTorrent 協議繼續實施反制措施,它們也會產生成本,並將問題變成了“軍備競賽”,問題本質上是道德或法律問題,並具有安全隱患。

為網路中立而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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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中立涉及到需要阻止 ISP 在為支付寬頻連線費用的客戶和也需要為根據來源、目的地或使用的協議優先安排流量而付費的網站/組織雙重收費。

秘密的反假冒貿易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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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假冒貿易協定ACTA)是一個旨在建立多邊協議,以建立關於智慧財產權權利執法的國際標準。

ACTA 的目的是建立一個新的國際法律框架,各國可以自願加入,並將建立自己的管理機構,該機構將位於現有國際機構(如世界貿易組織(WTO)、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或聯合國)之外。

在 2006 年,日本美國提出了關於制定反假冒多邊協議的想法。加拿大、歐盟瑞士在 2006 年和 2007 年加入了初步談判。正式談判於 2008 年 6 月開始,澳大利亞墨西哥摩洛哥紐西蘭大韓民國新加坡加入了談判。談判計劃於 2010 年 9 月結束。

談判中的國家將其描述為對“全球假冒商品和盜版版權作品貿易增長的回應”。

ACTA 的範圍很廣,包括假冒商品、仿製藥版權侵權,包括在網際網路上。由於它實際上是一項條約,ACTA 將克服許多法院判例,這些判例將消費者權利定義為“合理使用”,並將改變或刪除對智慧財產權法律應用的限制。

在 2008 年、2009 年和 2010 年的一系列草案文字洩露事件後,談判各方於 2010 年 4 月 20 日釋出了當前草案的正式版本

奧巴馬政府和布什政府都拒絕了公開 ACTA 文字的要求,白宮表示披露將造成“對國家安全的損害”。

2009 年,知識生態國際在美國提交了一份資訊自由法 (FOIA) 請求,但其整個請求都被拒絕。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的資訊自由辦公室表示,該請求因其為“為國家安全而適當分類的材料”而被拒絕。

2009 年 11 月 23 日,美國參議員伯尼·桑德斯 (I-VT)謝羅德·布朗 (D-OH) 共同撰寫了一封信,要求美國貿易代表公開 ACTA 文字。

秘密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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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前哨基金會(EFF)反對 ACTA,並在其論文“ACTA 的陽光”(http://www.eff.org/action/sunlight-acta)中呼籲更多地關注擬議中的條約。

自 2008 年 5 月以來,關於 ACTA 談判的討論檔案和其他檔案已上傳到維基解密,隨後出現了關於秘密談判的報導。

2008 年 6 月,加拿大學者邁克爾·蓋斯特在《版權新聞》上撰文,認為“政府應該揭開 ACTA 的秘密面紗”,指出在檔案洩露到網際網路之前,ACTA 一直籠罩在秘密之中。《多倫多星報》對這些檔案的報導“引發了廣泛的反對,因為加拿大人擔心一項可能導致對個人電腦進行侵入式搜尋以及對線上活動進行更多監控的貿易協議”。蓋斯特認為,公開披露 ACTA 條約草案“可能會消除對邊境警衛搜查 iPod 的擔憂”,並且它“可能會將注意力集中在其他主要問題上,包括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對內容進行更多過濾,對連結到涉嫌侵權內容的網站提高責任,以及降低網際網路使用者的隱私”。蓋斯特還認為,更大的透明度將導致更具包容性的程序,並強調 ACTA 談判排除了民間社會團體和發展中國家。蓋斯特報道說,“有訊息稱,貿易談判代表被要求籤署保密協議,以防條約條款洩露給公眾”。他認為,“需要所有利益相關方合作來解決假冒問題”,並且“有效的策略需要更廣泛的參與和定期反饋機制”。

2008 年 11 月,歐盟委員會對這些指控做出了以下回應。

有人指控談判是在秘密狀態下進行的。這是不正確的。出於效率考慮,政府間談判處理具有經濟影響的問題,在公眾場合不進行,談判代表受到一定程度的謹慎約束,這是很自然的。但是,從來沒有打算隱瞞談判的事實,或者隱瞞談判的最終目標,歐盟委員會貿易 5/6 談判中所持的立場,甚至何時何地進行這些談判的詳細資訊。歐盟和其他合作伙伴(美國、日本、加拿大等)於 2007 年 10 月 23 日宣佈了啟動 ACTA 談判的意願,並在公報中予以公佈。從那時起,我們已經多次談到 ACTA,包括在歐洲議會(INTA 委員會會議)上,以及在許多參與者眾多的研討會上。委員會於 6 月 23 日在布魯塞爾組織了一次利益相關者協商會議,向所有人開放,包括行業和公民,有 100 多名參與者參加。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紐西蘭和其他 ACTA 合作伙伴也做了同樣的事情。

這種立場在 2010 年 3 月 10 日發生了改變,歐洲議會直接通過了一項決議,批評 ACTA、其程式以及對基本人權的侵犯。

對自由和基本人權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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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包括消費者國際組織(Consumers International)、歐洲數字權利組織(EDRi)(27個歐洲公民權利和隱私非政府組織)、自由軟體基金會(Free Software Foundation)(FSF)、電子前沿基金會(EFF)、法國 Web 2.0 公司貿易協會 ASIC 和自由知識研究所(Free Knowledge Institute)(FKI)在內的眾多組織簽署的一封公開信指出,“目前 ACTA 草案將嚴重限制歐洲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尤其是言論自由和通訊隱私。”

自由軟體基金會(Free Software Foundation)認為 ACTA 將營造一種監控和猜疑的文化。(參見 http://www.fsf.org/campaigns/acta "反對 ACTA")

哈佛大學伯克曼網際網路與社會中心(Berkman Center for Internet & Society)研究員亞倫·肖認為,“ACTA 將建立不適當的法律標準,這些標準不符合當代民主政府、自由市場交易或公民自由原則。儘管 ACTA 的具體條款尚未確定,但談判人員的初步檔案揭示了擬議協議的許多令人擔憂的方面”,例如取消“保護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免受其使用者行為責任的法律保障”,實際上讓 ISP 只能被迫接受侵犯隱私的行為。肖還表示,ACTA 還將促進商標和版權持有者對涉嫌侵權的私人物品進行隱私侵犯,而沒有任何法律程式”。

自由軟體基金會(FSF)已經發布了“反對 ACTA”,宣告 ACTA 透過營造一種“自由被視為危險和威脅而不是創造性、創新和令人興奮的文化”來威脅自由軟體。

ACTA 還要求現有的 ISP 停止託管能夠訪問受版權保護媒體的自由軟體;這將嚴重影響許多提供自由軟體或託管軟體專案的網站,例如 SourceForge。具體來說,FSF 認為 ACTA 將使透過 檔案共享P2P 技術(如 BitTorrent)分發自由軟體更加困難和昂貴,而這些技術目前用於分發大量自由軟體。FSF 還認為,ACTA 將使自由作業系統使用者更難播放非自由媒體,因為 DRM 保護的媒體在法律上無法使用自由軟體播放。

2010 年 3 月 10 日,歐洲議會通過了一項 批評 ACTA 的決議,663 人支援該決議,13 人反對,認為“為了尊重基本權利,例如言論自由權和隱私權”,應該對 ACTA 的內容和過程進行一些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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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s Technica 的內特·安德森在他的文章(http://arstechnica.com/news.ars/post/20080602-the-real-acta-threat-its-not-ipod-scanning-border-guards.html)中指出,ACTA 透過給予服務提供商“免受某些法律威脅的避風港”,鼓勵他們提供有關涉嫌侵權者的資訊。同樣,它規定了對侵犯版權行為的刑事定罪,賦予執法部門進行刑事調查、逮捕和追究涉嫌侵犯版權嫌疑人的刑事指控或起訴的權力。它還允許對沒有可能原因的個人進行刑事調查和侵入性搜查,並在這一方面削弱了無罪推定,允許過去被視為非法搜查的行為。

由於 ACTA 是一項國際條約,因此它是 政策洗錢 的一個例子,用於建立和實施法律變更。政策洗錢允許法律條款——通常透過公共立法管理並受司法監督——透過簽署國行政機構成員之間的封閉談判推動。一旦批准,屬於非成員國的公司可能會被迫遵守 ACTA 的要求,因為它們將失去避風港保護。此外,利用貿易激勵措施等手段說服其他國家採用條約是國際關係中的標準做法。額外的簽署國必須接受 ACTA 的條款,而沒有多少談判的空間。

2010 年 6 月 16 日至 18 日,在美國華盛頓法學院(Washington College of Law)舉行了一次會議,來自六大洲的“90 多位學者、從業人員和公益組織”參加了會議。他們的結論於 2010 年 6 月 23 日在美國大學華盛頓法學院網站上公佈。他們發現“ACTA 公開發布的草案條款威脅到許多公共利益,包括談判人員明確否認的每一個擔憂。”

資訊公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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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9 月,許多利益集團敦促 ACTA 談判各方公開正在演變的協議的語言。在一個公開信中,這些團體認為:“由於條約文字和相關討論檔案仍然保密,公眾無法評估這些和相關擔憂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是合理的。”這些利益集團包括:消費者聯盟(Consumers Union)、電子前沿基金會、Essential Action、智慧財產權正義組織(IP Justice)、知識生態國際組織(Knowledge Ecology International)、公共知識組織(Public Knowledge)、全球貿易觀察組織(Global Trade Watch)、美國公共利益研究小組、IP Left(韓國)、加拿大圖書館協會(Canadian Library Association)、日本消費者聯盟、英國國家消費者委員會(National Consumer Council)和無國界醫生組織(Doctors without Borders)的基本藥物運動。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