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罪行/偷窺
外觀
| 偷窺 | |
|---|---|
| 第 162 條,刑法 | |
| 選舉 / 抗辯 | |
| 檢察官選舉 | 混合 |
| 管轄權 | 省級法院 高階法院法官 + 預審 (I) 高階法院陪審團 + 預審 (I) (536(2)) |
| 簡易程式處置 | |
| 可用處置 | 釋放 (730) 緩刑 (731(1)(a)) |
| 最高刑期 | 6 個月監禁或 5,000 美元罰款 |
| 可公訴罪處置 | |
| 可用處置 | 釋放 (730) 緩刑 (731(1)(a)) |
| 最高刑期 | 5 年監禁 |
| 參考資料 | |
| 罪行要素 量刑原則 量刑摘要 | |
偷窺
162. (1) 任何人在隱蔽的情況下,觀察 — 包括使用機械或電子手段 — 或製作正在處於能夠合理期待隱私的環境中的人員的視覺記錄,如果
- (a) 該人正在處於一個能夠合理預期的人員赤身裸體,暴露其生殖器或肛門區域或乳房,或從事露骨性行為的地方;
- (b) 該人赤身裸體,正在暴露其生殖器或肛門區域或乳房,或正在從事露骨性行為,並且觀察或錄製是為了觀察或錄製處於這種狀態或從事這種活動的人員;或
- (c) 觀察或錄製是為了性目的。
“視覺記錄”的定義
(2) 本條中的“視覺記錄”包括使用任何方式進行的攝影、電影或影片記錄。豁免
(3) (1) 款 (a) 和 (b) 項不適用於根據第 487.01 條發出的搜查令,在執行這些條款中所述的任何活動的執法人員。偷窺錄影的印刷、出版等
(4) 任何人明知某項記錄是透過實施 (1) 款規定的罪行而獲得,而印刷、複製、出版、分發、傳播、出售、廣告或提供該記錄,或持有該記錄是為了印刷、複製、出版、分發、傳播、出售或廣告或提供該記錄,均屬犯罪。處罰
(5) 任何實施 (1) 款或 (4) 款規定的罪行的人
- (a) 犯可公訴罪,可判處不超過五年監禁;或
- (b) 犯可判處簡易程式處罰的罪行。
辯護
(6) 如果被指控構成罪行的行為是為了公共利益,並且不超出公共利益的範圍,則任何人均不得被判處本條規定的罪行。法律問題,動機
(7) 為了 (6) 款的目的,
- (a) 某項行為是否為了公共利益,以及指控的行為是否超出公共利益的範圍,屬於法律問題,但該行為是否超出公共利益的範圍,屬於事實問題;並且
- (b) 被告人的動機無關緊要。
R.S.,1985,c. C-46,s. 162;R.S.,1985,c. 19 (第三補充),s. 4;2005,c. 32,s. 6。
– 刑法
檢察官必須證明:[1]
- 時間
- 地點
- 身份
- “秘密觀察和/或錄製”
- “被觀察或錄製的人員有合理的隱私期待,”
- 或者
- “暴露或預期暴露生殖器和/或乳房,”
- “性行為,或”
- “觀察或錄製是為了性目的。”
- ↑ R. v. Keough, 2011 ABQB 48
可以從被告人擁有秘密錄製副本的事實推斷出他製作了這些副本。[1]
- ↑ R v Keough, 2011 ABQB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