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事程式和實踐/逮捕和拘留/逮捕程式
在逮捕時,警官通常必須告知被捕者以下內容並確認他們理解
- 告知逮捕原因
- 權利和自由憲章的警告/沉默權
- 與律師交談的權利
- 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
- 二次警察警告
- 另見 被告知拘留理由的權利
憲章第 10(a) 條規定所有人“在被逮捕或拘留時……有權被立即告知其原因”。通常期望逮捕警官在進行逮捕時告知被捕者逮捕的原因。但是,如果原因很明顯,並且被捕者非常清楚原因,則不需要告知。[1]
並非總是需要告知被捕者罪行的具體情況。在謀殺案中,沒有必要透露受害者的身份。[2]
主要詢問點是被捕者是否可以合理地被認為理解調查的原因。[3]
如果未告知被捕者他被“逮捕”並被指控犯有具體罪行,則如果被捕者理解其被逮捕的基礎及其所處危險的程度,則可能並不致命。[4]
要理解危險的程度,沒有必要了解所面臨的具體指控或案件細節的全部範圍。[5]
- ↑ Koechlin v. Waugh & Hamilton, [1975] O.J. No. 105, 118 C.C.C. 24 (Ont. C.A.)
- ↑ R. v. Jackson, 2005 ABCA 430 (CanLII)
- ↑ R v Evans 1991 CanLII 98 (SCC) 在第 35 段
R. v. Carrier, 2008 ABCA 134 (CanLII) 在第 7 段
R. v. Lund, 2008 ABCA 373 (CanLII) 在第 11 段 - ↑ R. v. Latimer, 1997 CanLII 405 (SCC), [1997] 1 S.C.R. 217, 112 C.C.C. (3d) 193 在第 31 段
- ↑ R. v. Smith, 1991 CanLII 91 (SCC), [1991] 1 S.C.R. 714, 63 C.C.C. (3d) 313 在第 28 段
指令碼
逮捕警官必須告知被捕者指控及其獲得律師的權利。通常,警官會從以下指令碼中閱讀
我以[罪行名稱]逮捕你。
你有權立即聘請和指示律師。你也有權透過在辦公時間撥打[免費電話號碼]和在非辦公時間撥打[免費電話號碼],從值班律師那裡獲得免費的即時法律建議。
你明白嗎?
你想要打電話給律師嗎?
你也有權透過省級法律援助計劃申請法律援助。
你明白嗎?
逮捕後,執法人員應告知被捕者其沉默權和憲章第 7 條和第 11(c) 條保護的不受自證不利權。
宣讀給被捕者的指令碼類似於以下內容
警察警告
我想要給你以下警告:你不需要說任何話。無論你是否說任何話,你都沒有必要寄希望於任何承諾或恩惠,也不必害怕任何威脅。你所做或所說的一切都可能被用作證據。你明白嗎?
如果在宣讀第一個警察警告之前,警察和被捕者之間有之前的交流,警察通常會提供一個所謂的“二次警告”,告知被捕者,警察在第一個警告之前所說的一切都不應該影響被捕者做出陳述的決定。這樣做是為了避免在之前非自願陳述後,將潛在陳述作為“衍生陳述”進行汙染和排除。[1]
宣讀的指令碼類似於以下內容
二次警察警告
我想要給你以下警告:你必須清楚地瞭解,之前對你說過的任何話都不應該影響你,或者讓你感到被迫在這個時候說任何話。無論你之前感到受到什麼影響或被迫說些什麼,你現在都沒有義務重複,也沒有義務說任何其他話,但你所做或所說的一切都可能被用作證據。你明白嗎?
有關供認和自白可採性的詳細資訊,請參見 加拿大刑事證據/供認和自白。
- ↑ 請參見 加拿大刑事證據/供認和自白/自願性 瞭解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