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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學證明與數學原理/集合/類與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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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數學可以在沒有基礎公理的情況下完成,但它消除了許多病態情況,否則會使集合論變得複雜。

例如,基礎公理排除了形式為 的集合,其中 等。它還排除了包含自身的集合。

稍後我們還將看到,基礎公理可以與替換公理模式一起使用(我們尚未定義),以表明集合不能無限巢狀。所有集合都可以從底部構建。

公理(基礎)

每個非空集合 包含一個與 不相交的元素。

基礎公理有時被稱為正則性公理。

基礎公理的直接結果之一如下。

定理 如果 是一個集合,那麼

證明 考慮集合 ,它是根據配對公理定義的集合。根據基礎公理,該集合必須包含一個與其不相交的元素。但是,唯一的元素是 ,因此 必須與 不相交。由於 包含 ,這意味著 不能包含

另一種方法是證明以下更一般的結論,然後將其專門用於

定理 如果 是集合,那麼我們不可能同時有

證明 考慮集合 ,它是根據配對公理定義的集合。根據基礎公理,它必須包含一個與其不相交的元素。因此,要麼 要麼 不相交。

因為 包含 ,那麼要麼 ,要麼

現在我們將證明不存在形式為 的集合,其中 對所有 成立。

定理 不存在一個集合 具有這樣的性質:對於所有 都存在 使得

證明 這直接從基礎公理得出,因為每個元素 有共同元素,即假設存在的元素

  • 。使用基礎公理證明

並集與交集 · 冪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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