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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學證明與數學原理/集合/元素與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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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我們之前提到的,集合論的基本概念是未定義的。事實上,術語“集合”僅僅意味著“物件”,因為集合論中的所有物件都是集合。

集合的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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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成員的概念是基礎的,我們將這個關係作為公理 0。與“=”關係一樣,我們保留一個符號“∈”來表示這種關係。

公理 S0: 在論域中存在一個關係“∈”,寫成 並讀作“xy 的元素”、“xy 中”、“x 被包含在 y 中”或“y 包含 x”。(最後兩個短語含糊不清,應該謹慎使用。)

“∉”關係是根據“∈”定義的。

定義 SE1: 寫成 當不

我們也可以定義逆關係,不過在實踐中這並不常用。

定義 SE2: 寫成

下一個公理確定了兩個集合何時相等,但首先定義一個集合是另一個集合的子集會更方便。我們寫成 並說,“yz子集”,意味著集合 y 中的所有元素都在集合 z 中。形式上

定義 SE3: 寫成 當對於所有的 x 意味著

符號 讀作“yz子集”、“y 被包含在 z 中”或“z 包含 y”。(最後兩個短語也在公理 S0 中用於表示其他意思,因此它們是含糊不清的。依靠上下文來判斷每種情況下指的是什麼。)

直觀地說, 意味著 可以透過移除 中的零個或多個元素而得到,或者 可以透過新增 中的零個或多個元素而得到。為了證明一個集合是另一個集合的子集,比如 ,首先選擇一個任意的 ,然後假設 並推匯出 。我們已經有兩個定理,它們的證明留作練習。

例如,考慮集合 。我們有 ,因為 A 中的所有元素都在 B 中,但 是錯誤的,因為 3 在 B 中,但不在 A 中。

定理 SE1: 對於所有
定理 SE2: 對於所有 意味著

與 '∈' 關係一樣,我們可以對 '⊆' 關係定義不同的變體

定義 SE4: 當不滿足 時,寫
定義 SE5: 時,寫
定理 SE3: 如果對於某個 ,有 ,則有

外延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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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我們在本章的歷史部分提到的,集合被認為是物件的集合,沒有內部組織或結構。換句話說,我們要求兩個集合相同,只需要它們具有相同的元素。這與我們很快將正式定義的有序對形成對比,其中有序對取決於元素出現的順序。例如,有序對 (1, 2) 與有序對 (2, 1) 不同,但集合 {1, 2} 與集合 {2, 1} 相同。

我們可以透過非正式地宣告來捕捉這個想法:

當且僅當兩個集合包含完全相同的元素時,它們是相等的。

更正式地,我們有以下公理:

公理 S1(外延公理): 對於所有 蘊涵著

讓我們來分解這個,看看它是否與上一段的直觀描述相符。條件 基本上說的是 的每個元素都在 中,而條件 則表示 的每個元素都在 中。將它們放在一起,它就說明 具有相同的元素,並且由於集合是由其元素決定的,因此 必須是同一個東西。

有些作者將這個公理作為等式(至少對於集合)的定義,如果等式還沒有被宣佈為基本概念,我們也可以這樣做。請注意,即使等式是如此定義的,我們仍然需要代入公理。

外延公理提供了一種證明兩個集合相等的方法。為了證明 ,首先證明 意味著 ,然後證明 意味著 。為了證明兩個集合 *y* 和 *z* 不相等,只需展示一個 *x*,它在 *y* 中但不 在 *z* 中,或者它在 *z* 中但不 在 *y* 中。

例如,令 。如果 *x* 是 *A* 的元素,則 *x*=1,它在列表 1, 1 中,因此 *x* 是 *B* 的元素。另一方面,如果 *x* 是 *B* 的元素,則 *x*=1 或 *x*=1,這意味著 *x*=1,因此 *x* 是 *A* 的元素。因此,*A*=*B*。

作為兩個不相等集合的例子,取 。然後 ,因為

如果我們希望說 *x* 是 *y* 的子集,並排除 *x* 和 *y* 相等的可能性,那麼就說 *x* 是 *y* 的 *真子集*。用符號表示為

定義 SE4: 時,寫

關係 被稱為包含關係。

到目前為止,我們只討論了兩個集合相等或一個集合是另一個集合的子集的情況;我們還沒有實際證明任何集合的存在。事實上,我們給出的公理到目前為止都適用於空宇宙,所以我們需要另一個公理來確保宇宙中存在某些東西。

存在公理告訴我們,至少存在一個集合,特別是沒有元素的集合。該公理是自舉集合論的起點,因為它為我們提供了第一個集合。它沒有元素的事實使我們能夠避免尚未定義其他集合的問題。

非正式地說,該公理宣告

存在一個不包含任何元素的集合。

更正式地說

公理 S2(空集的存在):對於某些 ,對於所有

請注意,該公理只說明至少存在一個空集。它沒有說明只有一個這樣的集合。在我們可以定義“空集”併為其命名之前,我們還需要做一些工作。請記住,定義的要求是所討論謂詞的存在性和唯一性。

首先,我們定義謂詞 的含義為

對於所有 ,不成立

那麼公理 S1 只是闡明瞭該謂詞的存在性,換句話說

對於某些x

為了證明唯一性,我們需要證明

定理 SE4: 意味著

我們將證明留作練習,提示:證明每個集合都是另一個集合的子集,然後應用公理 S1。

由於只有一個空集,我們可以稱之為空集,併為其定義一個符號,即 。我們也可以將其表示為 。正式地說

定義 SE5: 空集,記為 ∅ 或 {},被定義為該集合,對於該集合
對於所有 ,不成立

請注意符號∅與某些北歐語言中使用的字母ø相似,但實際上是不同的。

定理 SE6: 對於所有.

證明留作練習。如果你把理解為在某種意義上小於,那麼∅是最小的集合。自然地,人們會問是否存在最大的集合,但答案是否定的。為了避免諸如羅素悖論(在本章引言中描述)之類的問題,這樣的集合是不存在的。

定理 SE7: 對於所有,如果,則存在,使得

證明再次留作練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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