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里蘭州創業者指南/聯邦融資
60 多年來,美國小型企業管理局 (“SBA”) 一直透過諮詢、財務支援、合同和其他形式的援助幫助小型企業主。SBA 的計劃現在包括財務和聯邦合同採購援助、管理援助,以及針對婦女、少數民族和武裝部隊退伍軍人的專門外展活動。SBA 還向自然災害受害者提供貸款,並在國際貿易中提供專門的建議和援助。援助主要透過其四個計劃性職能提供: (1) 資本獲取 (企業融資); (2) 創業發展和教育; (3) 政府合同和聯邦採購;以及 (4) 小型企業的倡導。
SBA 為小型企業提供了一系列的融資,包括微型貸款、風險投資、大量的債務義務和貸款擔保計劃。有關更多資訊,請參閱 SBA 貸款計劃網頁。
7(a) 貸款計劃包括為有特殊需要的企業提供財務幫助。貸款適用於處理對外國出口的企業、在農村地區運營的企業以及其他非常具體的用途。
(i) 特殊用途貸款。SBA 提供幾種特殊用途的 7(a) 貸款,以幫助受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影響的企業、為員工持股計劃提供財務援助以及幫助實施汙染控制機制。
1) CAPLines - 一個幫助小型企業滿足某些營運資金需求的傘形計劃。
(2) CAIP - 社群調整和投資計劃,旨在幫助受北美自由貿易協定影響的企業。
(3) 汙染控制 - 一個專門設計用於幫助企業減少其環境影響的計劃(截至 2011 年,由於缺乏撥款,該計劃目前沒有提供)。
(4) 員工信託計劃 - 一個為員工持股計劃提供財務援助的計劃。
(ii) 快速計劃 - 為特定借款人(特別是現役軍人、退伍軍人和來自經濟困難社群的借款人)提供加速貸款程式的計劃。
(iii) 出口貸款計劃 - 旨在幫助小型企業擴大其出口的計劃。
(iv) 農村企業貸款 - 為幫助小型社群/農村地區貸款人簡化貸款流程以幫助當地社群的企業而提供的貸款,這些企業遭受了經濟損失和高失業率。
(v) 7(a) 貸款收益可以用於建立新企業或幫助收購、運營或擴大現有企業,包括以下任何一項
(1) 購買土地或建築物或新建建築;
(2) 購買裝置、機器、傢俱、固定裝置、用品或材料;
(3) 營運資金需求;
(4) 在特殊條件下為現有庫存提供資金;
(5) 對現有企業債務進行再融資,這些債務尚未以合理的條款和條件進行結構化;或
(6) 購買現有企業。
(vi) 優勢 7(a) 貸款倡議旨在增加對服務不足社群的小型企業和企業家的貸款數量。
(1) 最高貸款額度 250,000 美元。
(2) 貸款保證金為 85%,適用於最高 150,000 美元的貸款,為 75%,適用於超過 150,000 美元的貸款。
微型貸款計劃為小型企業和某些非營利組織提供小額短期貸款。貸款受以下限制
(i) 最高貸款金額為 50,000 美元(平均貸款金額為 13,000 美元)。
(ii) 最高貸款期限為 6 年。
(iii) 利率根據中介機構而異,但介於 8% 到 13% 之間。
(iv) 允許用途
(1) 用於營運資金
(2) 購買庫存、用品、傢俱或固定裝置
(3) 購買機器或裝置
CDC/504 貸款計劃旨在透過為小型企業提供長期固定利率融資來促進社群經濟發展,以實現擴張或現代化。
(i) 通常,CDC/504 專案包括
(1) 向私人貸款機構獲得的貸款,並以高階擔保作為專案成本的 50%。
(2) SBA 提供 100% 的擔保債券和次級擔保,佔專案成本的 40%。
(3) 借款人必須以股權的形式支付專案成本的 10%。
(ii) 504 貸款資金的允許用途
(1) 用於購買土地和現有建築物、改善、公用設施、停車場或景觀美化。
(2) 用於建設新設施或對現有設施進行現代化改造、翻新或改造。
(3) 用於購買機器和裝置。
(4) 貸款不能用於營運資金、庫存或債務再融資。
(iii) 一般情況
(1) 借款人必須是符合 SBA 規模標準的小型企業。
(2) 最低貸款額為 150 萬美元。
(3) 需要抵押品和業主的人身擔保。
SBA 的技術辦公室負責管理小型企業創新研究 (SBIR) 計劃。SBIR 旨在確保美國小型高科技創新型企業在聯邦政府的研發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有關詳細資訊,請參閱 http://www.sba.gov/about-sba-services/7050。
(1) 必須是美國人擁有和獨立經營的企業;
(2) 必須是營利性企業;
(3) 主要研究人員必須受僱於企業;
(4) 且公司規模限制在 500 名員工以內。
根據 SBIR 的要求,每年有 11 個聯邦部門和機構必須將部分研發資金保留下來,用於獎勵小型企業。這些機構包括
(1) 農業部
(2) 商務部
(3) 國防部
(4) 教育部
(5) 能源部
(6) 健康與人類服務部
(7) 國土安全部
(8) 交通部
(9) 環境保護署
(10) 國家航空航天局
(11) 國家科學基金會
申請是一個三階段計劃
(1) **第一階段**是啟動階段。最高可獲得 100,000 美元的獎金,為期約六個月,用於支援探索一項想法或技術的技術優點或可行性。
(2) **第二階段**獎金最高可達 750,000 美元,為期最長兩年,擴充套件第一階段的結果。在此期間,將進行研發工作,開發人員將評估商業化潛力。只有第一階段獲獎者才有資格參加第二階段。
(3) **第三階段**是第二階段創新從實驗室走向市場的時期。SBIR 資金不資助此階段。小型企業必須從私營部門或其他非 SBIR 聯邦機構獲得資金。
SBA 的作用 - SBA 在 SBIR 計劃中扮演著重要的協調機構角色。它指導 11 個機構執行 SBIR,審查他們的進展情況,並每年向國會報告其運營情況。
參加 SBIR 計劃和 STTR 計劃(見下文)要求小型企業將某些智慧財產權分配給政府。儘管對於參加任一計劃之前開發的智慧財產權可以進行一些排除,但在審查合同以確保獲得對小型企業可用的最大保護時,必須謹慎行事。
與 SBIR 計劃類似,STTR 也是一項小型企業計劃,為聯邦創新研究和開發領域提供資金機會。該計劃側重於擴大公私部門合作。該計劃的核心是擴大公私部門合作,包括小型企業與美國頂級非營利研究機構之間的合資企業機會。
(1) 必須是美國人擁有和獨立經營的企業;
(2) 必須是營利性企業;
(3) 主要研究人員無需受僱於小型企業;
(4) 且公司規模限制在 500 名員工以內。
(1) 沒有規模限制。
(2) 必須位於美國。
(3) 必須符合三種定義之一。
(4) 必須是無利可圖的學院或大學,
(5) 或國內非營利研究機構。
(6) 必須有一個聯邦資助的研發中心 (FFRDC)。
(1) 國防部
(2) 能源部
(3) 健康與人類服務部
(4) 國家航空航天局
(5) 國家科學基金會
這些機構指定研發主題並接受提案。
參與機構根據小型企業/非營利研究機構的資格、創新程度和未來市場潛力頒發 STTR 獎項。獲得獎項的小型企業隨後將開始一個三階段計劃。
(1) 第一階段是啟動階段。最高可獲得 100,000 美元的獎金,為期約一年,用於資助探索一項想法或技術的科學、技術和商業可行性。
(2) 第二階段獎金最高可達 750,000 美元,為期最長兩年,用於擴充套件第一階段的結果。在此期間,將進行研發工作,開發人員將開始考慮商業潛力。只有第一階段獲獎者才有資格參加第二階段。
(3) 第三階段是第二階段創新從實驗室走向市場的階段。STTR 資金不支援此階段。小企業必須在私營部門或其他非 STTR 聯邦機構尋找資金。
小型企業投資公司 (SBIC)
[edit | edit source]小型企業投資公司(“SBIC”)是政府支援的私募股權基金,根據美國小型企業管理局(“SBA”)頒發的許可證,對美國小型企業進行投資。獲得許可後,SBIC 必須遵守 SBA 的規定。
SBA 的投資部門負責管理 SBIC 計劃。投資部門位於 SBA 的國家總部,地址為華盛頓特區西南三街 409 號,郵編 20006。
SBIC 計劃由國會於 1958 年建立。自 1958 年以來,SBIC 已向美國小型企業投資超過 550 億美元。僅在截至 2009 年 9 月 30 日的財政年度,SBIC 就參與了近 2700 筆融資,向 1481 家小型企業投資了 18.56 億美元。
許多美國主要小型企業在其早期都得到了 SBIC 融資的幫助。其中包括英特爾、蘋果電腦、聯邦快遞、捷藍航空、史泰博、澳美客牛排館、Radio One 和 Build-a-Bear Workshop。
截至 2010 年 4 月,全美有 43 個州的 311 家 SBIC 獲得了許可。馬里蘭州及其周邊州有 35 家 SBIC;然而,大多數 SBIC 在地區範圍內運作,因此許多位於密西西比河以東的 SBIC 可能有興趣投資馬里蘭州的小型企業。所有當前已獲得許可的 SBIC 的目錄可以在以下網站找到:http://www.sba.gov/sites/default/files/inv_sbicall.txt.
當前 SBIC 計劃最顯著的因素是,低息政府貸款(稱為“槓桿”)通常以“債券”的形式提供給 SBIC,債券是指 10 年期無擔保貸款,根據條款,利息必須每年向政府支付兩次。
每半年支付利息的實際效果是,SBIC 必須將大部分資金投資於現金流為正的公司,這些公司能夠每半年向 SBIC 支付利息,以便 SBIC 反過來能夠每半年向 SBA 支付債券的利息。因此,債券計劃非常適合夾層投資模式。這意味著 SBIC 對私營公司的投資通常結構化為債務(通常是無擔保或次級擔保),其利率明顯高於普通銀行貸款,並且 SBIC 還會獲得以認股權證形式的股權“踢回”。SBIC 通常會在公司的董事會中獲得席位,或者至少在董事會會議上獲得旁聽權。
幾乎每一家小型企業投資公司(“SBIC”)都以有限合夥的形式組織。有限合夥通常設立 10 年的初始期限。SBA 的工作假設是,SBIC 在前五年會對投資組合公司進行投資,而在後五年會退出這些投資。由於 SBIC 投資的期限相對較短,SBIC 通常會在安排 SBIC 融資時協商替代退出方案。此外,由於大多數 SBIC 的收入主要來自其股權“踢回”,因此 SBIC 對投資具有穩健的商業計劃和有能力的管理層的快速增長型小型企業最感興趣。
有關 SBIC 計劃的更多資訊,請訪問 SBA 官方網站:http:archive.sba.gov/aboutsba/sbaprograms/inv/index.html。
有關更多資訊,請參見http://www.sba.gov/content/sbic-program-0.
合作研究與開發協議 (CRADA)
[edit | edit source]CRADA 是一個或多個聯邦機構與一個或多個非聯邦方之間簽署的書面協議。CRADA 使聯邦政府和非聯邦合作伙伴能夠最佳化其資源,在受保護的環境中共享技術專長,共享從該努力中產生的智慧財產權,以及促進聯邦開發技術的商業化。
CRADA 是根據 1980 年的史蒂文森-懷德勒技術創新法案(公共法案 96-480)建立的,該法案經 1986 年的聯邦技術轉讓法案(公共法案 99-502)修訂。CRADA 由 15 U.S.C. §3710a 及其後條文授權,並受適用政府機構條例的約束。
目的
[edit | edit source]CRADA 使政府研究人員能夠與非聯邦合作伙伴交換技術專長,並接受對根據 CRADA 進行的研究的報銷。當在一段時間內交換想法、人員、材料、裝置以進行合作時,如果可能產生髮明,則 CRADA 是合適的。可以透過 CRADA 向政府機構提供資金。
政府可以貢獻各種資源,包括人員、服務、設施、裝置、智慧財產權,以及任何其他屬於“人員、服務和財產”範圍內的資源。
政府不得捐款。
參與
[edit | edit source]CRADA 必須至少涉及一個非聯邦方。除了政府科學家之外,CRADA 的其他參與者可能包括以下一項或多項:私營公司(美國或外國)、非營利和非盈利機構(美國或外國)、個人(美國或外國)、州和地方政府(美國)以及其他聯邦機構(美國)。
小型企業通常會受到特殊考慮。位於美國且同意將體現發明的產品主要在美國製造的企業會受到優惠待遇。
對於受外國政府控制的實體,請考慮該外國政府是否允許美國實體簽署 CRADA 或許可協議。
協議
[edit | edit source]CRADA 不是採購合同或撥款,不應被視為正常採購程式的替代方案。通常,政府機構會提供一份標準檔案以開始談判。各方可以協商某些條款。
建議和資訊
[edit | edit source]沒有中央清單列出 CRADA 機會,這些機會會定期出現。可以透過直接聯絡與您的行業相關的政府機構或實驗室來獲取資訊。每個政府機構或實驗室都會提供對任何現有 CRADA 機會的描述以及簽署特定 CRADA 的程式。此外,預期的 CRADA 通常在聯邦公報中釋出廣告:http://www.gpoaccess.gov/fr/
小型企業
[edit | edit source]小型企業是指在美國境內設立的主要營業場所,並且不超過其行業規模標準的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
這些實體是自我認證的,不需要上述其他計劃中通常要求的複雜申請流程。這是為了確保專用於小型企業的資金流向小型企業,並且本文中提到的大多數計劃要求申請企業符合 SBA 為其特定的 SIC 或 NAICS 行業程式碼制定的規模標準。這些規模標準規定了每個實體可以獲得的總年收入,並且在某些情況下,還會對申請企業仍然被視為小型企業的員工人數進行限制。
這是最廣泛的類別之一,無論社會或經濟劣勢如何,都有一些合同可供小型企業使用,而這些劣勢可能是其他 SBA 計劃所要求的。例如,員工臨時安置機構的年收入不能超過 650 萬美元才能符合條件。有關更多資訊,請參見http://www.sba.gov/content/am-i-small-business-concern.
8(a) 計劃和 SDB 計劃的參與者從美國小型企業管理局(“SBA”)獲得廣泛的幫助,旨在幫助社會和經濟弱勢企業參與市場競爭。這是一個為期九年的企業發展計劃,為經認證的參與小型企業提供諮詢、營銷和技術援助。
唯一的例外是,SDB 計劃嚴格適用於聯邦採購的福利。8(a) 企業自動符合 SDB 計劃資格。如需瞭解更多資訊,請訪問 http://www.sba.gov/content/8a-business-development。
要符合 8(a) 或 SDB 資格,符合資格的企業必須是:(i) 小型企業;(ii) 由一個或多個品行端正且為美國公民的社會和經濟弱勢個人無條件擁有和控制;(iii) 已經證明具有成功潛力。2011 年 2 月 11 日,SBA 通過了關於 8(a) 計劃的新規則,該規則於 2011 年 3 月 14 日生效。
目前,性別本身不足以構成屬於社會弱勢群體的資格,通常 8(a) 計劃專為少數族裔企業保留。
為了確定個人是否屬於經濟弱勢群體,該個人最初三年內的個人調整後總收入不能超過 250,000 美元(平均值),而持續符合資格的個人收入不能超過 350,000 美元。
此外,為了確定申請企業是否屬於經濟弱勢群體,企業主最初的個人淨資產(扣除個人在該企業中的股權以及他們在主要住房和個人退休賬戶中的股權後)不能超過 250,000 美元,而持續符合資格的個人淨資產不能超過 750,000 美元。
此外,申請人最初的總資產不能超過 400 萬美元,持續符合資格的總資產不能超過 600 萬美元。
在確定經濟弱勢群體時,SBA 還將考慮個人的平均兩年收入、個人所有者的所有資產的公平市場價值、個人可獲得的資本和信貸以及申請企業的財務狀況。
經認證的 SDB 符合獲得特殊競標福利的資格,SBA 為主要承包商提供激勵措施,鼓勵他們將合同授予符合資格的 8(a)/SDB 企業。
這些福利包括:
1) 評估信貸,以鼓勵主要承包商增加和創造 SDB 的分包機會,並滿足某些 SDB 分包目標。
2) 在 PRO-Net 上列出,PRO-Net 是一個經 SDB 認證的企業線上登記處,承包官員和大型企業主要承包商可以搜尋潛在供應商。
3) 在某些行業和特定情況下對聯邦合同進行競標時,最高可享受 10% 的價格評估調整,以防止 SDB 企業因規模經濟效益更大而被大型企業壓價。在不需要基準的行業類別中,價格信貸或價格評估調整不可用。此外,價格評估調整不適用於 1) 採購額低於 100,000 美元的簡化採購門檻的採購;2) 為小型企業保留的採購;3) SBA 8(a) 計劃下的採購。
某些商業計劃和業務發展工具,特別是在採購領域。
退伍軍人擁有的小型企業 (VOSB) 至少 51% 由一位或多位退伍軍人擁有的小型企業;而且一位或多位退伍軍人控制著該公司的管理和日常運營。傷殘退伍軍人擁有的小型企業 (SDVOSB) 與 VOSB 具有相同的標準,但 51% 的股份還必須由在服役期間受傷並因此致殘的退伍軍人擁有。在每種情況下,退伍軍人必須控制企業的管理和日常運營,並在企業中擔任最高管理職位。
這兩種型別的企業可以透過 FAR 52.219-1 的規定自我認證其身份。
許多政府機構已經為傷殘退伍軍人設立了一個保留計劃。
此外,由傷殘退伍軍人擁有和控制的小型企業可能享有某些潛在的採購優惠。SBA 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考慮將傷殘退伍軍人視為弱勢群體,以便為 SDVOSB 企業提供額外的福利。如需瞭解更多資訊,請訪問 http://www.sba.gov/content/veteran-service-disabled-veteran-owned。
WOSB 計劃透過解決商業培訓和技術援助、提供信貸和資本、聯邦合同和國際貿易機會的計劃,促進女性擁有的企業發展。
這是一個由 SBA 管理的自我認證計劃,不應與與交通部相關的 MBE/DBE/計劃混淆,後者具有更嚴格的認證程式。
聯邦承包商通常要求 WOSB 企業提供認證證明,下面討論的 MBE/DBE 計劃可以幫助提供此類認證。如需瞭解更多資訊,請訪問 http://www.sba.gov/content/women-owned-small-business-federal-contract-program。
女性擁有的小型企業是指
(1) 至少 51% 由一位或多位美國公民女性擁有的小型企業;或者,對於任何上市公司,至少 51% 的股票由一位或多位女性擁有;並且
(2) 其管理和日常運營由一位或多位女性控制。
經濟弱勢 WOSB 或 (EDWOSB) 是指其所有者屬於經濟弱勢群體的 WOSB。如果女性的個人淨資產低於 750,000 美元(有一些例外),她的調整後年度總收入在獲得認證之前的三年內平均低於 350,000 美元,並且她所有資產的公平市場價值低於 600 萬美元(有一些例外),則該女性被認為屬於經濟弱勢群體。
個人淨資產計算的排除專案如下:
1) 在 EDWOSB 中的股權。
2) 主要個人住房的股權。
3) 如果女性可以證明分紅被再投資到實體中或用於支付正常的商業運營過程中產生的稅款,則從 S 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合夥企業獲得的任何 EDWOSB 收入。
4) 在退休年齡之前無法取出的 IRA 基金或其他官方退休賬戶,除非支付大量罰款。
政府已經制定了年度目標,要求至少 5% 的所有主要合同和分包合同的總價值在每個財政年度授予 WOSB。承包官員可以在 83 個 NAICS 行業中保留合同,這些行業中 WOSB 的代表性不足或嚴重不足。有關受影響的 NAICS 程式碼的更多資訊,請訪問 http://www.sba.gov/sites/default/files/files/gc_wosb_naics_grids.pdf。只有在承包官員合理預期有兩個或多個 WOSB 或 EDWOSB 將提交合同報價,並且預期合同價格不超過製造合同的 500 萬美元和非製造合同的 300 萬美元的情況下,才能保留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