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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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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設立了六個主要機構

聯合國主要機構 [1]
聯合國大會
- 所有聯合國成員國(每個國家一票)的審議機構 -
聯合國秘書處
- 聯合國的行政機構 - 主席為聯合國秘書長 -
國際法院
- 國際法的普遍法院(位於海牙) -
UN General Assembly hall
Headquarters of the UN in New York City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 可以對國家作出非強制性建議,或對安理會提出建議(不是議會)
  • 根據安理會的提議,決定新成員的加入
  • 透過預算
  • 選舉安理會非常任理事國、經社理事會所有成員國,根據安理會的提議選舉聯合國秘書長和國際法院15名法官
  • 在行政上支援其他聯合國機構,例如組織會議、撰寫報告和研究以及編制預算計劃
  • 主席 - 聯合國秘書長 - 由聯合國大會選舉,任期五年,是聯合國最重要的代表
  • 除了紐約市總部外,它還在日內瓦、內羅畢和維也納設有三個主要辦事處
  • 裁決承認其管轄權的國家之間的爭端,並制定法律意見
  • 15名法官由聯合國大會選舉,任期九年。它以相對多數票作出裁決
  • 國際法院的當事方只能是國家,但不能是國際組織和其他國際法主體(不要與國際刑事法院混淆)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 處理國際安全問題 -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 處理全球經濟和社會事務 -
聯合國託管理事會
- 曾經管理託管領土(目前不活躍) -
UN security council
UN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UN Trusteeship Council
  • 負責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
  • 聯合國最強大的機構,因為它可以透過強制性決議
  • 其決定包括維和行動 和執行和平任務,以及非軍事壓力手段,如貿易禁運
  • 擁有15個成員:五個擁有否決權的常任理事國(中國、俄羅斯、法國、英國和美國)和十個當選理事國
  • 負責國家之間在經濟和社會領域的合作(提高生活水平,解決經濟、社會和健康問題,促進人權、文化和教育,以及人道主義援助)
  • 因此,它設立了許多職能委員會和區域委員會
  • 還協調與眾多聯合國專門機構的合作
  • 擁有54個成員,由聯合國大會選舉,任期三年,交錯任期
  • 最初是為了管理殖民地,這些殖民地以前是國際聯盟的託管地
  • 自1994年以來一直處於非活動狀態,最後一個託管領土(奈米比亞)於1990年獲得獨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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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聯合國憲章 - 第三章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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