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罪行/恐嚇
外觀
| 恐嚇 | |
|---|---|
| s. 423 刑法 | |
| 選舉/認罪 | |
| 檢察官選舉 | 混合 |
| 管轄權 | 省法院 高等法院法官 + PI (I) 高等法院陪審團 + PI (I) (536(2)) |
| 簡易處置 | |
| 可用處置 | 無罪釋放 (730) 緩刑 (731(1)(a)) |
| 最高限度 | 6 個月監禁或 5,000 美元罰款 (787(1)) |
| 最高限度 | 5 年監禁 |
| 參考資料 | |
| 犯罪要素 量刑原則 判決摘要 | |
恐嚇
423. (1) 任何人在無正當理由和合法授權的情況下,為了迫使他人放棄其有合法權利做的事情,或做其有合法權利拒絕做的事情,而犯下以下任何行為,即構成可公訴罪行,可處以不超過五年的監禁,或者構成可依簡易程式定罪的罪行:
- (a) 對該人或其配偶或同居伴侶或子女使用暴力或威脅暴力,或損壞其財產;
- (b) 透過威脅在加拿大或其他地方對該人或其親屬實施暴力或其他傷害,或對該人或其親屬實施懲罰,或損壞其任何人的財產,恐嚇或試圖恐嚇該人或其親屬;
- (c) 持續跟蹤該人;
- (d) 隱藏該人擁有或使用的任何工具、衣服或其他財產,或剝奪其財產或阻礙其使用財產;
- (e) 與一個或多個其他人一起,以無序的方式,在公路上跟蹤該人;
- (f) 圍困或監視該人居住、工作、經商或碰巧所在的地方;或
- (g) 阻擋或阻塞公路。
例外
(2) 僅僅為了獲取或傳播資訊而到住宅或場所附近或接近住宅或場所的人,不構成本條所指的監視或圍困。R.S., 1985, c. C-46, s. 423; 2000, c. 12, s. 95; 2001, c. 32, s. 10.
–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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