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事判決/罪行/恐嚇
外觀
| 恐嚇 | |
|---|---|
| 刑法典第423條 | |
| 選擇/認罪 | |
| 檢察官選擇 | 混合罪 |
| 管轄權 | 省級法院 高等法院法官 + 預審(I) 高等法院陪審團 + 預審(I) (536(2)) |
| 簡易程式處置 | |
| 可用處置 | 無罪釋放 (730) 緩刑 (731(1)(a)) |
| 最高刑罰 | 6個月監禁或5000元罰款 (787(1)) |
| 最高刑罰 | 5年監禁 |
| 參考文獻 | |
| 罪行要素 量刑原則 量刑摘要 | |
恐嚇
423. (1) 任何人若無正當理由且未經合法授權,為了強迫他人不做其有權做的事情,或做其有權不做的事情,而犯下以下行為,則構成可公訴的罪行,可處以不超過五年監禁,或構成可經簡易程式定罪的罪行:
- (a) 對該人或其配偶或同居伴侶或子女使用暴力或威脅暴力,或損害其財產;
- (b) 透過威脅恐嚇或企圖恐嚇該人或其親屬,威脅在加拿大或其他地方對該人或其親屬實施暴力或其他傷害或處罰,或損害其任何人的財產;
- (c) 持續跟蹤該人;
- (d) 隱藏該人擁有或使用的任何工具、衣服或其他財產,或剝奪其使用權或妨礙其使用;
- (e) 與一個或多個其他人,以無序的方式在公路上跟蹤該人;
- (f) 圍困或監視該人居住、工作、經營業務或碰巧所在的地方;或
- (g) 堵塞或阻礙公路。
...
1985年修訂法案,C-46號,第423條;2000年,第12號,第95條;2001年,第32號,第10條。
– 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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