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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事判決/罪行/持械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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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械襲擊
s. 267(a) 刑事法典
選擇/認罪
皇室選舉混合
管轄權省級法院
最高法院法官 + PI (I)
最高法院陪審團 + PI (I) (536(2))
最高18 個月監禁或 5,000 美元罰款
最高10 年監禁
參考文獻
罪行要素
量刑原則
量刑摘要
評論
DO/LTO 主要指定罪行


持械襲擊或造成人身傷害
267. 任何人,在犯下襲擊罪時,

(a) 攜帶、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器或仿製品,或

...

即構成可公訴罪,可處以不超過十年監禁,或構成可經簡易程式審判的罪行,可處以不超過十八個月監禁。

R.S.,1985,c. C-46,s. 267;1994,c. 44,s. 17。


CCC

有關基於襲擊的罪行的總體原則和因素,請參見 加拿大刑事判決/罪行/攻擊性罪行

輔助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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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