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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罪行/投放有害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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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有害物質
s. 245 of the Crim. Code
選舉/辯護
檢察官選舉可公訴
管轄權省級法院
最高法院法官 + 陪審團 (I)
最高法院陪審團 + 陪審團 (I) (536(2))
最高刑期2 年監禁 (騷擾) 14 年 (傷害)
參考資料
罪行要素
判刑原則
判刑摘要


投放有害物質
245. 任何人投放或導致他人投放毒藥或其他破壞性或有害物質給任何人,或導致任何人服用毒藥或其他破壞性或有害物質,均屬可公訴罪,並處以

(a) 監禁不超過十四年,如果其目的是危及該人的生命或對該人造成身體傷害;或
(b) 監禁不超過兩年,如果其目的是使該人感到痛苦或煩惱。

R.S., c. C-34, s. 229.

CCC

罪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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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人身份
  2. 事件日期和時間
  3. 管轄權 (包括地區和省份)
  4. 被告人向受害者投放了物質
  5. 該物質是有害的

檢察官不需要證明被告人知道該物質是有害的。[1]

  1. R. v. Burkholder, 1977 ALTASCAD 8 at 32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