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罪行/投放有害物質
外觀
| 投放有害物質 | |
|---|---|
| s. 245 of the Crim. Code | |
| 選舉/辯護 | |
| 檢察官選舉 | 可公訴 |
| 管轄權 | 省級法院 最高法院法官 + 陪審團 (I) 最高法院陪審團 + 陪審團 (I) (536(2)) |
| 最高刑期 | 2 年監禁 (騷擾) 14 年 (傷害) |
| 參考資料 | |
| 罪行要素 判刑原則 判刑摘要 | |
投放有害物質
245. 任何人投放或導致他人投放毒藥或其他破壞性或有害物質給任何人,或導致任何人服用毒藥或其他破壞性或有害物質,均屬可公訴罪,並處以
- (a) 監禁不超過十四年,如果其目的是危及該人的生命或對該人造成身體傷害;或
- (b) 監禁不超過兩年,如果其目的是使該人感到痛苦或煩惱。
R.S., c. C-34, s. 229.
– CCC
檢察官不需要證明被告人知道該物質是有害的。[1]
- ↑ R. v. Burkholder, 1977 ALTASCAD 8 at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