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罪行/虐待動物
一般來說,針對動物的罪行分為三種。一種是殺害和傷害動物的罪行(445),一種是虐待動物的罪行(445.1),還有一種是忽視動物的罪行(446)。
傷害或危及其他動物
445. (1) 任何人故意而無合法理由,
- (a) 殺害、殘害、傷害、毒害或傷害狗、鳥類或非牛類的動物,而這些動物是為合法目的而飼養的;或
- (b) 將毒藥放置在容易被狗、鳥類或非牛類的動物(為合法目的而飼養)食用的位置。
處罰
(2) 犯有本條 (1) 款規定的罪行的人,應被判處
- (a) 可公訴罪,處以不超過五年有期徒刑;或
- (b) 可處以簡易程式審判的罪行,處以不超過一萬美元的罰款或不超過十八個月的監禁,或兩者並處。
R.S.,1985,c. C-46,s. 445;2008,c. 12,s. 1。
虐待動物
造成不必要的痛苦
445.1 (1) 任何人
- (a) 故意造成或作為動物或鳥類的主人,故意允許造成對動物或鳥類的不必要的痛苦、折磨或傷害;
- (b) 以任何方式鼓勵、幫助或協助動物或鳥類搏鬥或誘捕;
- (c) 故意而無正當理由,向家畜或鳥類,或在圈養的野生動物或鳥類身上施用有毒或有害藥物或物質,或作為這類動物或鳥類的主人,故意允許向其施用有毒或有害藥物或物質;
- (d) 促進、安排、進行、協助、收取費用或參與任何會議、比賽、展覽、娛樂、練習、展示或活動,在這些會議、比賽、展覽、娛樂、練習、展示或活動中,圈養的鳥類被用手、陷阱、裝置或任何其他方式釋放,以便在它們被釋放時進行射擊;或
- (e) 作為任何場所的主人、佔用人或負責人,允許該場所或其任何部分被用於本款 (d) 項所述的目的。
處罰
(2) 犯有本條 (1) 款規定的罪行的人,應被判處
- (a) 可公訴罪,處以不超過五年有期徒刑;或
- (b) 可處以簡易程式審判的罪行,處以不超過一萬美元的罰款或不超過十八個月的監禁,或兩者並處。
未能盡到合理照管義務作為證據
(3) 為本條 (1) 款 (a) 項的訴訟目的,未能盡到對動物或鳥類的合理照管或監管義務,從而導致其痛苦、折磨或傷害的證據,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證明該痛苦、折磨或傷害是故意造成或故意允許造成的。
在場誘捕作為證據
(4) 為本條 (1) 款 (b) 項的訴訟目的,被告在場進行動物或鳥類搏鬥或誘捕的證據,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證明其鼓勵、幫助或協助進行搏鬥或誘捕。
2008,c. 12,s. 1。
造成損害或傷害
446. (1) 任何人
- (a) 由於故意疏忽,在動物或鳥類被驅趕或運輸過程中造成損害或傷害;或
- (b) 作為家畜或鳥類,或圈養的野生動物或鳥類的主人或監護人,將其拋棄在困境中,或故意疏忽或未能為其提供合適的充足的食物、水、住所和照顧。
處罰
(2) 犯有本條 (1) 款規定的罪行的人,應被判處
- (a) 可公訴罪,處以不超過兩年有期徒刑;或
- (b) 可處以簡易程式審判的罪行,處以不超過五千元的罰款或不超過六個月的監禁,或兩者並處。
未能盡到合理照管義務作為證據
(3) 為本條 (1) 款 (a) 項的訴訟目的,未能盡到對動物或鳥類的合理照管或監管義務,從而導致其損害或傷害的證據,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證明該損害或傷害是由於故意疏忽造成的。
R.S.,1985,c. C-46,s. 446;2008,c. 12,s. 1。
– 刑法
除了時間、地點和身份的基本要素外,檢察機關還應證明每項罪行的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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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已經認識到,故意虐待動物是“可能對人增加暴力和危險性”的指標。[1]
議會通過了《修正刑法典(虐待動物)法》,SC 2008 c 12,修正了第 445(1) 條,提高了最高刑罰。這被解釋為表明以前的刑罰“完全不足”,而且總體而言,刑罰應該提高。 [2]
傷害或危及牛(444)
- 飼養鬥雞場(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