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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罪行/虐待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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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針對動物的罪行分為三種。一種是殺害和傷害動物的罪行(445),一種是虐待動物的罪行(445.1),還有一種是忽視動物的罪行(446)。

傷害或危及其他動物
445. (1) 任何人故意而無合法理由,

(a) 殺害、殘害、傷害、毒害或傷害狗、鳥類或非牛類的動物,而這些動物是為合法目的而飼養的;或
(b) 將毒藥放置在容易被狗、鳥類或非牛類的動物(為合法目的而飼養)食用的位置。

處罰
(2) 犯有本條 (1) 款規定的罪行的人,應被判處

(a) 可公訴罪,處以不超過五年有期徒刑;或
(b) 可處以簡易程式審判的罪行,處以不超過一萬美元的罰款或不超過十八個月的監禁,或兩者並處。

R.S.,1985,c. C-46,s. 445;2008,c. 12,s. 1。

虐待動物
造成不必要的痛苦
445.1 (1) 任何人

(a) 故意造成或作為動物或鳥類的主人,故意允許造成對動物或鳥類的不必要的痛苦、折磨或傷害;
(b) 以任何方式鼓勵、幫助或協助動物或鳥類搏鬥或誘捕;
(c) 故意而無正當理由,向家畜或鳥類,或在圈養的野生動物或鳥類身上施用有毒或有害藥物或物質,或作為這類動物或鳥類的主人,故意允許向其施用有毒或有害藥物或物質;
(d) 促進、安排、進行、協助、收取費用或參與任何會議、比賽、展覽、娛樂、練習、展示或活動,在這些會議、比賽、展覽、娛樂、練習、展示或活動中,圈養的鳥類被用手、陷阱、裝置或任何其他方式釋放,以便在它們被釋放時進行射擊;或
(e) 作為任何場所的主人、佔用人或負責人,允許該場所或其任何部分被用於本款 (d) 項所述的目的。

處罰
(2) 犯有本條 (1) 款規定的罪行的人,應被判處

(a) 可公訴罪,處以不超過五年有期徒刑;或
(b) 可處以簡易程式審判的罪行,處以不超過一萬美元的罰款或不超過十八個月的監禁,或兩者並處。

未能盡到合理照管義務作為證據
(3) 為本條 (1) 款 (a) 項的訴訟目的,未能盡到對動物或鳥類的合理照管或監管義務,從而導致其痛苦、折磨或傷害的證據,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證明該痛苦、折磨或傷害是故意造成或故意允許造成的。
在場誘捕作為證據
(4) 為本條 (1) 款 (b) 項的訴訟目的,被告在場進行動物或鳥類搏鬥或誘捕的證據,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證明其鼓勵、幫助或協助進行搏鬥或誘捕。
2008,c. 12,s. 1。


造成損害或傷害
446. (1) 任何人

(a) 由於故意疏忽,在動物或鳥類被驅趕或運輸過程中造成損害或傷害;或
(b) 作為家畜或鳥類,或圈養的野生動物或鳥類的主人或監護人,將其拋棄在困境中,或故意疏忽或未能為其提供合適的充足的食物、水、住所和照顧。

處罰
(2) 犯有本條 (1) 款規定的罪行的人,應被判處

(a) 可公訴罪,處以不超過兩年有期徒刑;或
(b) 可處以簡易程式審判的罪行,處以不超過五千元的罰款或不超過六個月的監禁,或兩者並處。

未能盡到合理照管義務作為證據
(3) 為本條 (1) 款 (a) 項的訴訟目的,未能盡到對動物或鳥類的合理照管或監管義務,從而導致其損害或傷害的證據,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證明該損害或傷害是由於故意疏忽造成的。
R.S.,1985,c. C-46,s. 446;2008,c. 12,s. 1。


刑法

罪行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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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時間、地點和身份的基本要素外,檢察機關還應證明每項罪行的以下內容

殺害和傷害動物(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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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動物(4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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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視動物(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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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已經認識到,故意虐待動物是“可能對人增加暴力和危險性”的指標。[1]

議會通過了《修正刑法典(虐待動物)法》,SC 2008 c 12,修正了第 445(1) 條,提高了最高刑罰。這被解釋為表明以前的刑罰“完全不足”,而且總體而言,刑罰應該提高。 [2]

  1. 聯邦司法部,關於動物罪行的諮詢檔案,1998
    R v Clarke,[2001] NJ No 191 (NLPC)
    R v White, 2012 CanLII 43292 (NLPC)
    R v Brown [2004] AJ No 201 (ABPC) 第 31 段
  2. R v Connors, [2011] BCJ 168 (BC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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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或危及牛(444)

  • 飼養鬥雞場(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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