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罪行/襲擊警官
外觀
| 襲擊警官 | |
|---|---|
| s. 270 的刑法典 | |
| 選擇 / 認罪 | |
| 檢察官選擇 | 混合 |
| 管轄權 | 省級法院 高階法院法官 + 陪審團 (I) 高階法院陪審團 + 陪審團 (I) (536(2)) |
| 簡易程式處置 | |
| 最高刑期 | 6 個月監禁或 5,000 加元罰款 |
| 可公訴罪處置 | |
| 可用處置 | 與簡易程式相同 |
| 最高刑期 | 5 年監禁 |
| 參考文獻 | |
| 犯罪構成要件 量刑原則 量刑摘要 | |
襲擊警官
270. (1) 任何人在下列情況下均構成犯罪:
- (a) 襲擊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或警官,或協助該警官的人員;
- (b) 襲擊他人,意圖抵抗或阻止其本人或他人的合法逮捕或拘留;或
- (c) 襲擊他人
- (i) 正在依法執行針對土地或商品的程式,或正在進行合法扣押或查封,或
- (ii) 意圖搶救在合法程式、扣押或查封下被沒收的任何東西。
– 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