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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罪行/襲擊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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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擊警官
s. 270 的刑法典
選擇 / 認罪
檢察官選擇混合
管轄權省級法院
高階法院法官 + 陪審團 (I)
高階法院陪審團 + 陪審團 (I) (536(2))
簡易程式處置
最高刑期6 個月監禁或 5,000 加元罰款
可公訴罪處置
可用處置與簡易程式相同
最高刑期5 年監禁
參考文獻
犯罪構成要件
量刑原則
量刑摘要

襲擊警官
270. (1) 任何人在下列情況下均構成犯罪:

(a) 襲擊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或警官,或協助該警官的人員;
(b) 襲擊他人,意圖抵抗或阻止其本人或他人的合法逮捕或拘留;或
(c) 襲擊他人
(i) 正在依法執行針對土地或商品的程式,或正在進行合法扣押或查封,或
(ii) 意圖搶救在合法程式、扣押或查封下被沒收的任何東西。


刑法典

犯罪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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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的身份
  2. 事件發生的日期和時間
  3. 事件發生的管轄權(包括地區和省份)
  4. 被告襲擊了受害者
  5. 受害者是警官
  6. 被告知道受害者是警官
  7. 被告的酒醉情況(如果適用)

常見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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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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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