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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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 加拿大刑法/辯護/自衛和他人防禦)被告人能夠提出辯護,可以免除他們可能被判犯下的罪行的刑事責任。
辯護通常分類如下
- 正當理由:正當行為是指構成犯罪的行為,但由於行為發生的外部環境而得到正當理由。(例如,自衛)
- 藉口:犯罪行為得到藉口,是指被告人可能犯下了不希望發生的犯罪行為,但由於情有可原,處罰在道德上是不合適的。(例如,由於精神缺陷、脅迫造成的犯罪)
- 肯定辯護:一種辯護,如果得到證實,即使所有罪行的要素都已構成,也將消除責任
- 否定辯護:一種辯護,否定起訴方案件中一項或多項基本要素。
根據第 794 條,被告人有責任證明例外或藉口
794 (1) 法律規定的任何例外、豁免、但書、藉口或限定詞,不應在起訴書中分別列出或否定。
(2) 證明法律規定的例外、豁免、但書、藉口或限定詞對被告有利的責任由被告承擔,檢察官除反駁外,無需證明該例外、豁免、但書、藉口或限定詞對被告不利,無論其是否在起訴書中列出。
– 刑法典
藉口和正當理由“不否定犯罪意圖,而是透過證明或藉口原本構成犯罪行為的方式發揮作用”。[1]
- ↑ R. v. Hibbert, 1995 CanLII 110 (SCC), [1995] 2 S.C.R. 973 (SCC) 第 47 段
在事實認定者能夠考慮辯護之前,從而要求皇室以合理的懷疑消除辯護中的至少一項要素,辯護必須具有“現實性”。[1]
現實性測試的目的是防止“荒謬的辯護”提交給陪審團,這些辯護將“令人困惑,並會誘使陪審團做出不合理的裁決”。[2]
- ↑ R. v. Cinous 2002 SCC 29, (2002), 162 C.C.C. (3d) 129 (S.C.C.) 第 53-54 和 65 段
- ↑ R. v. Cinous, 2002 SCC 29, [2002] 2 SCR 3 第 8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