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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要素證明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

在刑事審判中,檢察官將提供證據,以證明所指控的罪行。刑法典中的每項罪行都分解成構成該罪行的“要素”。在法官考慮做出有罪判決之前,必須證明每個要素都排除合理懷疑。

每項罪行的要素對於每項罪行都是獨一無二的。有關主要罪行要素的列表,請參見加拿大刑法/罪行。加拿大所有刑事犯罪的共同點是行為或不作為(稱為“actus reus”)和犯罪意圖(稱為“mens rea”)的基本要求。構成actus reusmens rea取決於罪行本身。例如,毒品持有罪需要透過確定被告知道其身上有該物質的存在來證明mens rea。然而,襲擊則需要透過確定被告意圖使用武力來證明mens rea

還需要證明更多靜態要素,例如被告作為犯罪物件的認定、法院對被告的管轄權以及犯罪的時間。在未當場抓獲被告的情況下,身份有時可能是一個非瑣碎的問題。法院非常警惕基於身份的錯誤定罪。管轄權和時間要素只是確定法院是否有權裁決此事。法官不能關注省份以外的犯罪或沒有特定時間段的犯罪。

在涉及辯護的情況下,除非證據為辯護的可用性提供了“現實性”,否則檢察官沒有義務反駁它們。

具體要素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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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