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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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 加拿大刑法/辯護/必要性 重定向)被告人如果能夠提出辯護,可以逃避對他們可能被判有罪的罪行的刑事責任。
辯護通常被歸類如下
- 正當理由:正當行為是指構成犯罪但由於行為發生時外部環境的正當性而得到辯護的行為。(例如,自衛)
- 藉口:被告人出於某種不可抗力而犯下了不希望發生的犯罪行為,由於特殊情況,對這種犯罪行為進行懲罰在道德上是不合適的。(例如,由於精神疾病、脅迫而犯下的罪行)
- 肯定辯護:一種辯護,如果得到證實,即使所有罪行要素都已成立,也能消除責任
- 否定辯護:一種辯護,它否定公訴方案件的一個或多個基本要素。
根據第 794 條,被告人有責任證明例外情況或藉口
794 (1) 法律規定的任何例外、豁免、但書、藉口或限制,無論是在起訴書中列出還是否定,都不需要被列出或否定。
(2) 證明法律規定的例外、豁免、但書、藉口或限制對被告人有利的責任在於被告人,而檢察官則無義務證明這種例外、豁免、但書、藉口或限制對被告人不適用,無論它是否在起訴書中列出,除非是反駁。
– CCC
藉口和正當理由“並不否定犯罪故意,而是透過證明或辯解本應構成犯罪行為來運作”。[1]
- ↑ R. v. Hibbert, 1995 CanLII 110 (SCC), [1995] 2 S.C.R. 973 (SCC) 第 47 段
在事實認定者能夠考慮辯護之前,從而要求公訴方在合理的懷疑之外反駁至少一個辯護要素,必須存在“現實的可能性”。[1]
現實性測試的目的是防止將“荒謬的辯護”提交給陪審團,這些辯護會“令人困惑,並會導致不合理的判決”。[2]
- ↑ R. v. Cinous 2002 SCC 29, (2002), 162 C.C.C. (3d) 129 (S.C.C.) 第 53-54 和 65 段
- ↑ R. v. Cinous, 2002 SCC 29, [2002] 2 SCR 3 第 8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