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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SS 許可/版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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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我們要擁有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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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法律概念相比,版權 是人類歷史上一個相對較新的發明。版權制度的發展反映了人類創造性活動和由此產生的利潤分配方面的社會和技術轉型。雖然授予作者或版權持有者獨佔的私人權利被認為是鼓勵人類創造性活動的一種方式,但版權法也聲稱承認更大的公共利益,特別是在教育、研究和資訊獲取方面。[1]

版權法使用各種方法來平衡公共和私人利益。在安妮女王法令 (1710 年),最早的現代版權法中,當局被允許根據他們最佳的判斷來限制和控制印刷書籍的價格。在美國憲法 中,作者被授予對其著作的獨佔權利,但期限有限。在版權法中,公平使用例外被明確規定,以避免過度主張獨佔權利帶來的弊端,並在相互衝突的利益之間取得平衡。

什麼可以獲得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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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 適用於以不同形式表達的想法,包括文學、戲劇、音樂、藝術和其他智力作品。[2] 這些作品中表達的想法本身不受版權保護。 [3] 自 1980 年代以來,軟體的版權性已在國際上獲得認可。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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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版權 法不需要形式要求。作者不需要出版、註冊、支付任何註冊費用,也不需要在其作品上附加版權宣告,版權即可生效。版權在作品創作時自動應用,[5] 作品的創作者自動成為版權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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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 實際上是一組權利,包括複製作品的權利、根據作品製作衍生作品的權利、分發作品副本的權利以及公開表演和展示受版權保護作品的權利。版權法中還定義了一些其他型別的權利。 [6] 未經版權持有者同意,任何人執行上述任何活動都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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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法隨著時間的推移不斷擴充套件。

第一個版權立法(安妮女王法令1710 年
與其他法律體系相比,版權法在人類文明中出現得比較晚。第一個已知的版權立法是安妮女王法令,於 1710 年在英國頒佈。 [7] 對於新創作的作品,安妮女王法令授予版權持有者印刷和重印書籍和其他著作的權利,期限為 14 年。
版權法的全方位擴充套件
我們可以從安妮女王法令 中看到,最初,版權的範圍非常有限。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僅限於書籍和其他著作,授予版權持有者的權利僅限於印刷和重印作品,而保護期限僅限於 14 年。現在,版權法做了更多的事情。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現在包括繪畫、雕塑、音樂作品、音樂錄製、建築和軟體。授予版權持有者的一組權利已經擴充套件到包括印刷、重印、修改、公開展示、公開表演和分發作品的權利。此外,版權保護期限已延長至作者去世後 50 年。(在歐洲和美國,它已擴充套件至 70 年)。[8]

從國家到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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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法的擴充套件並不侷限於一個司法管轄區;它已在國際上得到標準化。

伯爾尼公約:
19 世紀後期,隨著受版權保護的作品逐漸在國際貿易中變得重要,跨國版權制度逐漸成為一個嚴肅的問題。1886 年 的伯爾尼公約首次引入了國民待遇原則。這意味著伯爾尼公約的簽署國將像對待本國公民的作品一樣對待外國版權持有者的作品。因此,它為版權監管創造了一個國際標準。
然而,由於沒有爭議解決機制,伯爾尼公約提供的版權比較薄弱,因為版權持有者在他們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的外國索取權利的成本太高。
更具執行力的國際標準:世貿組織和 TRIPS
在 1990 年代,世界貿易組織 (WTO) 和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 (TRIPs) 試圖建立一個更強大的國際版權制度。每個想要成為 WTO 成員的經濟體都必須簽署 TRIPs,而每個 TRIPs 簽署國都必須同意遵守伯爾尼公約所有關鍵部分。WTO 還為成員國之間的版權侵權提供爭議解決和執行機制。因此,版權在國際上得到更有效的執行。[9]

形式要求的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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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 1908 年伯爾尼公約所規定,版權在作品創作後立即生效,無需任何形式要求。[10] 作者無需註冊,甚至無需出版作品即可享受完整的版權保護。在伯爾尼公約簽署國,法律假定所有作者都主張授予他們的所有權利,除非他們明確表示放棄。

不同國家的版權法已進行修訂,以符合此標準。例如,美國預計將加入伯爾尼公約聯盟,因此修訂了其版權法,並在 1976 年廢除了形式要求。[11]

腳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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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