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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SS 許可/FOSS 與專有軟體有何不同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

FOSS 的發展可以被認為是軟體開發者社群對現有軟體版權法律定義的回應。對於自由軟體開源開發者來說,訪問原始碼是行使版權中捆綁的權利的先決條件,例如複製作品的權利、分發這些副本的權利以及準備衍生作品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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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 年代,法律機構和 IT 行業的發展促成了美國自由軟體運動的形成。一方面,美國版權法1976 年經歷了重大修訂,軟體是否可以版權保護的問題在 IT 公司的持續壓力下襬上了桌面。[1] 另一方面,雖然軟體過去常與硬體捆綁在硬體市場上,但 IT 行業開始將軟體本身視為一個單獨的產品。[2] 此時,IT 公司開始從研究機構招募更多開發者來開發軟體,這些公司要求這些人在招募時簽署保密協議。

理查德·斯托曼關於一個鮮明的道德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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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轉型之前,實驗室的慣例是共享原始碼和副本。對於當時在麻省理工學院(MIT)實驗室工作的理查德·斯托曼(RMS)來說,這種變化破壞了尊重共享和“幫助鄰居”道德的社群。對於斯托曼,一個才華橫溢的程式設計師,他可以輕鬆地與專有公司簽署合同和保密協議,以換取高薪,而“鮮明的道德抉擇”則是他自己的私利(以及專有軟體公司)與軟體開發者社群的生存和可持續性之間的選擇。他選擇了後者,並開始了自由軟體運動。[3]

自由軟體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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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軟體 是關於授予使用者執行、複製、分發、學習、更改和改進軟體的自由。自由軟體是指提供以下自由的任何軟體。執行程式的自由(自由 0)。

  1. 出於任何目的執行程式(自由 0)。
  2. 研究程式的工作原理,並根據您的需要進行調整(自由 1)。訪問原始碼是實現這一目的的前提條件。
  3. 重新分發副本,這樣您就可以幫助您的鄰居(自由 2)。
  4. 改程序序,並將您的改進發布到公眾,使整個社群受益(自由 3)。訪問原始碼是實現這一目的的前提條件。[4]

除了強調訪問原始碼之外,自由軟體定義還規定了使用者複製、分發副本、修改軟體以及分發受版權保護作品的衍生作品的權利。所有這些權利都專屬於版權法下版權持有者。

建立自由軟體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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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U 專案和自由軟體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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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僅規定使用者或非版權持有者的權利是不夠的。重要的是還要有一個可以行使這些權利的計算環境。因此,GNU 專案1984 年啟動,旨在開發 GNU 系統,一個完整的 UNIX 風格的自由作業系統。如今,GNU 專案還包括其他軟體應用程式。

1985 年自由軟體基金會(FSF)成立,旨在推廣自由軟體的理念。它不僅透過分發自由軟體來促進自由軟體的開發和使用,而且還透過鼓勵建立一個連貫的系統(GNU 作業系統)並提供專有軟體的替代方案來促進自由軟體的開發和使用。有關更多資訊,請參見http://www.gnu.org/gnu/thegnuproject.html

GNU 通用公共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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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有的法律規範下,一旦作品創作完成,版權保護便專屬於版權持有者。如果沒有明確的表達,則假設版權持有者主張所有授予她的權利。如果版權持有者希望放棄部分或全部授予她的權利,法律便會讓她承擔明確表達的負擔。

有些人可能不希望行使所有授予他們的權利。但是,他們可能不知道如何進行這樣的明確表達。GNU 通用公共許可證(GNU GPL)可以作為一種法律工具來幫助人們做到這一點。

GNU GPL 是一種許可證。與專有許可證不同,它授予使用者法律專屬於版權持有者的權利。這些權利包括訪問原始碼的權利;執行程式的權利;複製和分發副本的權利;以及修改程式和分發修改後的程式的權利。

另一方面,儘管GNU GPL賦予使用者許多使用軟體的權利和自由,但它也對想要分發程式或製作和分發衍生作品的人設定了一些限制,以確保軟體及其衍生作品將保持免費。 [5]

當一個作品在GNU GPL下獲得許可時,這意味著它的作者仍然聲稱版權,但採用不同的許可證作為明確的表達,允許公眾比預設的版權法允許的擁有更大的自由來使用她的作品。

開源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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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自由軟體倡導者認為這四項自由是一個道德問題,但開源軟體的推廣者更多地關注技術價值,因此更具商業友好性。 [6] 開源倡議(OSI)作為一個組織運營,透過管理和推廣開源定義(OSD)及其開源許可證和產品的認證標誌來推動開源運動。

開源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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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D是對Debian GNU/Linux 發行版的政策文件的修訂,旨在闡明哪些許可證是免費許可證。 [7] OSI 解釋了開源的基本理念:

開源背後的基本理念很簡單:當程式設計師可以閱讀、重新分發和修改軟體的原始碼時,軟體就會發展。人們會改進它,人們會調整它,人們會修復錯誤。[8]

OSD呼應了自由軟體定義中規定的權利,包括使用者訪問原始碼的權利(第 2 節),使用者複製作品和分發副本的權利(第 1 節),以及修改作品和分發衍生作品的權利(第 3 節)。

OSD 還包含幾個不歧視條款(第 5、6、8、9 和 10 節)。儘管沒有以相同的方式陳述,但這些不歧視的理念也存在於自由軟體定義中。OSD 的第 7 節旨在防止透過間接方式(例如要求不披露協議)來阻止原始碼。但是,自由軟體定義中沒有明確說明對作者原始碼完整性的強調以及對分發修改後的作品的要求(第 4 節)。有關詳細資訊,請參見http://www.opensource.org/docs/definition.php

OSI 批准的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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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I透過遵循某些程式來認證和識別許可證為開源許可證。認證是在請求時進行的,新批准的開源許可證將被新增到 OSI 在http://www.opensource.org/licenses維護的開源許可證列表中。

隨著最近的 FOSS 開發,OSI 批准的許可證數量一直在增長。一些許可證來自 FOSS 社群:GNU GPLLGPLPHP 許可證NetHack 通用公共許可證。來自學術/研究機構的許可證包括 NASA 開源協議、MIT 許可證 和伊利諾伊大學/NCSA 開源許可證。一些已將 FOSS 作為其策略的一部分的專有公司也開發了 FOSS 許可證,包括Apple 公共原始碼許可證Eclipse 公共許可證Qt 公共許可證Mozilla 公共許可證。實際上,OSI 批准的許可證中很大一部分是由營利性公司開發的。

自由還是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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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自由軟體定義開源定義有很多共同之處,但在修辭方面卻有所不同,這反映了它們在哲學上的差異。

例如,有些人可能會將GNU GPLLGPL描述為“高度限制性”,因為FSF設定了許多限制,以確保自由軟體及其衍生作品保持自由。然而,對於 FSF 來說,這些限制是自由軟體健康環境的先決條件。

FSF還維護著一個自由軟體許可證和非自由軟體許可證的列表。雖然 FSF 有時會將這些相對簡單的許可證描述為“寬鬆的”,但它從未將更復雜的許可證描述為“限制性的”。

儘管存在哲學差異,但在大多數情況下,FSFOSI都同意對 FOSS 和非 FOSS 許可證的分類。FSF 分析了 26 個 OSI 批准的許可證,其中只有兩個,原始藝術許可證互惠公共許可證被認為是非自由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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