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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SS 許可/軟體和版權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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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年 以來,將版權應用於 計算機軟體 成為了一種國際趨勢。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 (1996 年) 也規定,計算機軟體應受版權法的保護。

原始碼和目的碼的版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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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可以用原始碼和目的碼兩種形式表達。但是,《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 規定,軟體版權適用於這兩種形式。[1] 在實踐中,專有軟體 公司傾向於只發布目的碼形式的產品,並將產品的原始碼作為商業秘密保留。[2]

如前所述,根據版權法,只有對創意的表達,而並非創意本身,才是可以獲得版權的。例如,對於文學作品或音樂作品,雖然作品的形式是受版權保護的,但其他人可以使用作品中表達的創意作為其新作品的靈感來源。對於軟體來說,創意只能透過閱讀原始碼才能感知。由於原始碼通常不可訪問,因此,實際上,專有公司能夠隱瞞軟體背後的創意。這違反了只有形式而不是創意應該獨佔所有權的原則——這一原則旨在維護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

專有許可模式下使用者權利的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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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版權法1976 年 的修訂以及 資訊科技 (IT) 行業在 1970 年代 的轉變改變了軟體分發的做法。在此之前,使用者會收到原始碼和二進位制目的碼。如今,在專有許可模式下,專有軟體 公司通常會使原始碼無法訪問,以確保並最大限度地提高利潤。學習專有軟體通常是明確禁止的。例如,即使在針對開發人員的許可中,例如微軟終端使用者協議和微軟開發者網路訂閱,逆向工程、反編譯和反彙編也是不允許的,除非並僅在適用法律明確允許的情況下才允許。[3]

對於終端使用者,專有許可通常只允許每臺計算機安裝一個軟體副本。這意味著,如果使用者有一臺臺式機和一臺筆記型電腦,或者兩臺桌上型電腦,如果她想合法地在兩臺機器上執行該程式,她就必須購買兩個副本。如果她合法購買的程式存在缺陷,她唯一的選擇就是聯絡專有公司解決這些缺陷。她將無法合法地自己除錯程式,或者使用非官方的補丁,因為不允許修改程式。實際上,專有軟體的使用者完全依賴於供應商。

在傳統的專有許可模式下,終端使用者無法以合作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利益。 FOSS 運動 為這種情況的積極轉變做出了貢獻。 自由軟體基金會 (FSF) 成立於 1985 年,致力於促進使用者使用、研究、複製、修改和/或重新發布計算機程式的權利。[4] 這些是專有軟體許可證中通常未授予終端使用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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