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事判刑/罪行/引起騷亂
外觀
| 引起騷亂 | |
|---|---|
| 第 175 條刑法 | |
| 選舉/認罪 | |
| 檢察官選舉 | 概要 |
| 概要處置 | |
| 可用處置 | 釋放 (730) 緩刑 (731(1)(a)) |
| 最高限額 | 6 個月監禁或 $5,000 罰款 |
| 參考資料 | |
| 罪行要素 判刑原則 判刑摘要 | |
引起騷亂、猥褻展覽、遊蕩等
175. (1) 任何人
- (a) 不在住宅內,在公共場所或附近引起騷亂,
- (i) 透過打架、尖叫、喊叫、咒罵、唱歌或使用侮辱性或淫穢語言,
- (ii) 透過喝醉,或
- (iii) 透過妨礙或騷擾他人,
- (b) 在公共場所公開暴露或展示猥褻展覽,
- (c) 在公共場所遊蕩,並以任何方式妨礙該場所的人員,或
- (d) 透過在公共場所開槍或進行其他不當行為,擾亂住宅住戶的安寧與平靜,或在不屬於特定建築或結構內住宅的住戶的情況下,透過在任何部分開槍或進行其他不當行為,擾亂該建築或結構內住宅的安寧與平靜在建築或結構中,該建築或結構的兩個或多個住宅的住戶在該行為發生時有權或透過明示或暗示的邀請進入,
犯有應以簡易程式定罪的罪行。
執法人員的證據
- (2) 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或作為其他證據的佐證,簡易程式法庭可以從執法人員關於個人或多個人的行為的證據中推斷,無論是否確定,該行為是否由該行為引起或發生,或者該行為是否發生,該行為是否發生在第 (1)(a) 或 (d) 段中描述的騷亂,或第 (1)(c) 段中描述的阻礙。
– CCC
| 此頁面或部分是一個未開發的草稿或大綱。 你可以幫助開發這項工作,或者你可以在專案室中尋求幫助。 |
- 諮詢/治療
- 酒精條件(如果與罪行有關)
- 邊界條件
- 聯絡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