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合作手冊/地方政府與民間社會
地方政府與民間社會
雖然政府和政府間組織是所有發展合作程序中的重要利益相關者,但它們通常在實施地面專案活動方面並不那麼重要(人道主義救援的緊急情況除外)。合作活動最好由更接近受益者日常生活的主體完成。在最好的情況下,合作主體是受益者本身的組織。因此,在選擇發展主體時,最佳選擇是讓與該地區和預期發展領域有良好聯絡的民間社會組織,以及在地方層面上體現參與社群政治生活的機構參與其中。這些可以分為兩大類:a) 民間社會組織 b) 地方政府。
傳統上,地面上的大部分發展合作工作是由"NGO"進行的,即非政府組織,其使命是為受益者提供社會工作,以提高其福利。最初,聯合國(一個政府間組織)促進了非政府組織參與發展合作,並使某些經批准的專門國際非國家機構 - 或非政府組織 - 能夠在其大會和會議上獲得觀察員地位。除了典型的NGO,合作專案傾向於鼓勵各種“非國家行為者”和民間社會組織 (CSO) 的參與,這些組織被認為是特權合作伙伴,以便共同努力實現更好的治理和更具參與性的發展。然而,在許多國家,他們也面臨著與他們在其運作的法律和政治空間受限相關的挑戰。
民間社會組織 (CSO) 在四個不同的級別運作
- 第一級:基層組織/社群組織。這些包括在當地環境中工作的非正式團體或臨時組織。
- 第二級:在適當的法規下合法註冊的組織,為人口或服務提供工作,有時與基層組織合作(例如,非政府組織,協會)。
- 第三級:地理或主題網路:國家協會,聯盟,聯盟,聯合會授權維護共同利益。
- 第四級:這是 CSO(民間社會組織)網路的最高級別。它由第三級傘形組織和網路的平臺或共同對話論壇組成。
地方政府是制度化政治生活的“基層”級別。它們代表著治理權力下放過程的最新階段,並且是治理輔助性過程中的基礎。地方發展取決於地方政府對改善當地人口的社會經濟狀況的支援(資金,基礎設施,基本服務,技術)。這種支援取決於地方政府的投資能力和技術能力,以及它能夠在多大程度上將人們納入地方發展。地方政府的財政能力取決於中央政府的預算分配,當地人口的社會和經濟活動的收入和投資吸引力。地方行為者的技術能力取決於獲得教育和技術知識以及更新的全球技術和實踐的程度。能夠吸引投資的程度取決於當地有利的環境,包括基礎設施,獲得資金,立法等。地方政府的能力和權力越大,社群的意識和參與程度越高,實施和告知國家發展政策和計劃的過程就越有效。
因此,在全球經濟中,有可能直接與世界各地的對應方建立合作伙伴關係並從中受益,地方政府對促進實現千年發展目標和確保其人民的可持續發展感興趣,並且可以發揮決定性作用。只有當國家和地方政府共同分享政策,計劃和時間表以實現專案時,才能實現千年發展目標的普遍目標。
術語“地方政府”(LA)涵蓋了不同級別的許多不同的行為者。“LA”的概念擴充套件到“區域和地方政府 (RLA)”。
在歐盟公報中,"地方政府:發展參與者"術語“地方政府”以其最廣泛的意義使用,涵蓋了各種各樣的地方和政府分支機構,即市政當局,社群,地區,縣,省,地區等。關於發展合作,每個級別和每個級別內的授權,資金和功能存在很大的異質性。LA 越來越多地被視為發展政策中的參與者(例如,聯合國會議,1992 年裡約熱內盧環境與發展會議和 1996 年伊斯坦布林人類住區會議,2000 年千年首腦會議以及 2002 年約翰內斯堡可持續發展世界首腦會議正式認可了他們的作用)。歐洲發展共識,經修訂的科托努協定以及歐盟意見的許多結論和決議重申了地方政府中存在的重大專業知識,不僅體現在服務提供方面,而且還體現在作為發展過程中變革,預防衝突,權力下放和建立信任的催化劑方面。
雖然一些地方政府在發展政策規劃和實施過程中取得了中央政府權力的真正權力下放,但其他地方政府的參與是對中央政府工作的一種額外努力。在一些歐盟成員國,地方政府將大量財政資源分配給發展(例如,西班牙的全國官方發展援助 (ODA) 的近 15%),並制定了具體的援助交付工具(專案,聯合融資工具,城市對城市聯絡,直接合作協議)。
2008 年,為了緩解歐盟一級缺乏經過深思熟慮的戰略方法,併為了促進和認可地方政府參與歐盟發展政策的各個方面,歐盟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地方政府作為發展參與者的作用的公報。
問題 2 ⇒ 地方政策行為者如何為實現千年發展目標和其他全球政策目標做出貢獻?
問題 3 ⇒ 非政府組織作為發展主體:其作用,其侷限性;其挑戰
發展組織
⇒ 在 Devcopedia - EuropeAid Wiki 中
⇒ 地方政府:發展參與者來自委員會給理事會,歐洲議會和歐洲經濟及社會委員會以及區域委員會的公報。
⇒ 關於地方當局的檔案 - EuropAid
⇒ 歐盟與拉丁美洲權力下放合作觀察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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