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帝國/開端
外觀
< 荷蘭帝國
| “ | 你可能需要像荷蘭人一樣,擁有冗餘的堤壩系統,並在它們之間設定運河,以確保進來的水被引導到處理區域,而不是淹沒你。 | ” |
—比利·陶津 | ||
由於公司之間競爭引發的種種問題,荷蘭東印度公司(或 VOC,源於荷蘭語 Verenigde Oost-Indische)於 1602 年成立。該公司的章程由荷蘭共和國議會頒佈,授予其在好望角以東和麥哲倫海峽以西的航海和貿易權,最初期限為二十一年。公司的董事,即“十七人委員會”獲得了設立“堡壘和要塞”、簽署條約、招募自己的軍隊和海軍以及進行防禦性戰爭的合法權力。該公司本身是以股份制公司的形式成立的,類似於兩年之前成立的英國東印度公司。1621 年,荷蘭西印度公司成立,並獲得對東印度公司未控制區域的二十五年壟斷權,包括大西洋、美洲和非洲西海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