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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所得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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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所得稅
簡介
收入
收益與損失
資本收益
業務扣除
個人扣除
納稅義務
稅收抵免

《國內收入法》要求在確定所得稅納稅義務時進行三次收入計算

  1. 總收入,納稅人實際收到的收入。
  2. 調整後總收入 (AGI),總收入減去“行上”扣除額,例如貿易和商業費用。
  3. 應稅收入,AGI 減去“行下”扣除額,例如個人和盈利性支出。

雖然應稅收入是計算最終納稅義務時唯一重要的金額,但其他兩個值在該過程中也具有重要意義。

收入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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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收入法》第 61 條[1]將其廣泛地定義為:“總收入是指來自任何來源的所有收入。”該法典提供了許多示例,但規定該清單並非詳盡無遺。其列舉的總收入型別包括服務報酬(即工資和薪金)、商業收入、財產交易收入、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股息、贍養費、年金、人壽保險收入、養老金以及許多其他示例。

總收入的簡單定義導致了一些人質疑“收入”一詞在該法規文字中的實際含義。關於此問題的權威意見是最高法院在國稅局訴格倫肖玻璃公司案,348 U.S. 426 (1955) 中的裁決,這可能是美國稅法中最重要的一起案件。格倫肖玻璃案確定收入是

  • 任何不可否認的財富增長,
  • 納稅人已清楚地實現,
  • 納稅人對其擁有完全的支配權。

財富的增長不一定是金錢形式。例如,如果一位農民用一蒲式耳西紅柿換取一位會計師的稅務幫助,那麼西紅柿對會計師來說就是財富的增長。此類增長被稱為實物收入——換取服務而收到的商品或服務。與普遍看法相反,實物收入被視為收入,其稅務價值是在轉移時商品或服務的公允市場價值。

增長不必作為任何事物的對價。“意外之財”,例如獎品和免費樣品,都是財富的增長。即使是意料之外的意外之財也被視為收入。例如,如果納稅人在鋼琴內發現隱藏的錢,那麼這筆錢就成為他們的收入:參見塞薩里尼訴美國案,428 F.2d 812 (第 6 巡迴法院 1970 年)。

資產和負債會影響財富。貸款通常不被視為收入,因為它們不是真正的財富增長:雖然它們為收款人提供了有形資產,但它們用等值的負債抵消了這一資產。但由償還義務抵消的“貸款”收款人的收入。此外,如果第三方償還了納稅人的債務,則納稅人將在其債務減少的範圍內獲得收入。參見老殖民信託公司訴國稅局案,279 U.S. 716 (1929)(僱主代僱員繳納稅款)。

實現可以被認為是一條管理規則:它用於闡明納稅人何時獲得收入。理解實現的最簡單方法是將其視為納稅人的財產或權益實際增加的時間點。

最高法院在艾斯納訴麥康伯案,252 U.S. 189 (1920) 中利用實現理論禁止對股票股息(分割)徵收所得稅。由於按股分配的股票股息不會實質上影響公司或其股東的資產,因此法院認為,此類交易中股東不會有任何收入。

如果納稅人看到一張 20 美元的鈔票,但沒有撿起來,他們還沒有實現任何收入,因為這筆錢還沒有屬於他們。一旦他們撿起這筆錢並聲稱擁有它,這 20 美元就成為他們的收入:他們已經實現了它並對其擁有支配權。

考慮一個更復雜的例子:一個人簽署了一份長期租賃某處房產的合同,然後在上面建造了一棟建築。他們拖欠租金,房東將他們驅逐。根據赫爾弗林訴布魯恩案,309 U.S. 461 (1940),房東在收回房產的那一年實現了相當於建築物價值的收入。

對財富的支配權基於實際考慮,而不是產權法的考慮。當增長受到法律爭議(或可爭議)時,“權利主張原則”就會發揮作用。如果納稅人收到一筆款項,聲稱該款項屬於他們,並且沒有對其處置的任何限制,則該款項在他們收到它的年份被視為收入。例如,如果納稅人收到一塊土地,而其他人對其所有權提出異議,只要納稅人聲稱該土地屬於自己,他們就會有收入。從非法活動中獲得的任何收入也被視為收入,無論納稅人對其的所有權是否有效。

但是,如果納稅人承認有法律義務將財富返還給其以前的擁有者,則支配權的“完整性”就會受到損害。保證金就是一個例子:因為它們通常必須退還,所以它們不被視為收入,除非收款人有權合法保留它們。另一方面,預付款在收到時就是收入,因為它們沒有義務償還。

收入的例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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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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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明顯的財富增長不被視為收入,因為增長的主要目的是使納稅人的僱主受益。一個典型的例子是美國訴戈徹案,401 F.2d 118 (第 5 巡迴法院 1968 年),其中納稅人前往德國進行商務旅行,所有費用均由大眾汽車和納稅人的僱主(一家汽車零售商)支付。法院審查了案件的事實,得出結論認為,旅行主要使大眾汽車受益,而不是納稅人,因此對納稅人來說不是收入。但納稅人的妻子也支付了旅行費用,法院裁定她的那部分收入,因為她那部分旅行帶來的好處僅屬於她自己,而不是大眾汽車。

除了這項主要目的測試外,《國內收入法》中還出現了涵蓋許多型別僱員福利的更具體規則。

  • 僱主提供的無額外費用服務對僱員來說不是收入。航空公司僱員的備用機票就是一個例子。允許僱員乘坐原本空置的座位不會給航空公司帶來任何明顯的費用。另一方面,為航空公司僱員提供常規的“正空間”機票構成僱員的收入,因為如果航空公司不得不拒絕付費乘客的座位,這項服務將給航空公司帶來費用。
  • 合格僱員折扣,僱主向其客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折扣,對僱員來說不是收入。該法典規定了商品利潤和服務 20% 的最高折扣:任何更高的僱員折扣都被視為收入。
  • 工作條件津貼,如果僱員購買,僱員可以將其作為商業費用扣除的服務或財產,對僱員來說不是收入。例如,在職培訓費用、安全裝置以及純粹的商務旅行。
  • 微不足道的津貼,價值過低以至於不值得合理核算的福利,對僱員來說不是收入。辦公室裡的咖啡和甜甜圈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 僱主提供的膳食和住宿遵循特殊規則。為了不計入收入,它們必須在商業場所提供,並且出於“實質性的非補償性商業原因”,例如讓僱員“隨時待命”。請注意,在住宿的情況下,“商業場所”並非指地點:這意味著必須在住宿地點進行某種商業活動。

無償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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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將無償轉讓,例如贈與繼承,排除在收入之外。確定此類轉讓的標準是,轉讓是否出於“出於超然和無私的慷慨,出於感情、尊重、欽佩、慈善或類似的衝動”。如果所謂的“贈與”是為了考慮或預期某種利益而進行的,則其無償性質就會喪失,並可能被視為收入。參見Commr. v. Duberstein,363 U.S. 278 (1960)(贈送給過去提供業務線索的聯絡人的凱迪拉克被計入收入,儘管被宣稱為贈與)。

與離婚相關的財產轉讓也被視為《稅法》第 1041 條下的贈與。為了符合條件,此類轉讓必須在婚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進行,或者如果在一年視窗期之後進行,則必須與終止“相關”。

遣散費、獎金、酬金以及僱主給予僱員的其他“贈與”幾乎總是被視為收入,儘管它們可能像上文所述那樣被排除在免稅福利之外。僱員家屬的死亡撫卹金是一個更棘手的問題,法院在是否將其視為收入方面存在分歧。

人壽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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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第 101 條將人壽保險金排除在收入之外,包括晚期絕症患者的加速死亡福利。此規則有幾個例外,主要是為了堵住明顯的漏洞。其中

  • 如果人壽保險與等值年金相結合,則不能排除其支付,因為此類安排不會轉移或分配任何風險。
  • 債權人不能排除他們為確保貸款償還而為債務人投保的人壽保險的支付。

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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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情況下,獎學金不屬於收入。為了免稅,獎學金必須支付給教育機構的學位候選人,並且僅在補償學費、雜費、書籍、用品和裝置費用範圍內免稅。即使只是透過減少學生的學費來支付的教學、研究和其他服務費用,也始終被視為收入。

貸款減免計劃在第 108(f) 條下受到特殊待遇。學生貸款債務的免除可以排除在收入之外,只要貸款來自政府或教育機構,包含免除條款,並且免除是為了換取在“某些職業”中工作或為“任何廣泛的僱主類別”工作。

社會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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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第 85 條和第 86 條將社會福利支付排除在收入之外。該豁免適用於臨時援助至失業家庭計劃 (TANF)、醫療保險、救災、替代住房付款以及對犯罪受害者的援助,以及許多其他型別的付款。但失業救濟金被視為收入。

一個例外是社會保障,由於其作為福利計劃和投資計劃的雙重性質,它遵循其自身的複雜規則。

特殊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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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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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獲得的損害賠償的徵稅涉及複雜的政策問題,但一般規則是

  • 懲罰性賠償始終屬於收入。
  • 補償性賠償是否應納稅取決於其性質。
    • 補償損失收入的損害賠償,如利潤損失和欠薪,被視為收入。
    • 補償損失資本(如財產)的損害賠償,不被視為收入。
    • 因人身傷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除非是懲罰性的,否則不被視為收入。(這包括對第三方的賠償,例如喪偶之痛)。
    • 補償精神痛苦的損害賠償被視為收入,除非是由於人身傷害而產生的。

渠道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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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納稅人收到收入時附帶條件,即他們必須將其支付給他人或用於其他用途。例如,女服務員與服務生分享小費,政治候選人收到競選捐款,以及為多個企業支付集體費用的資金。在大多數此類渠道情況下,透過納稅人“傳遞”的資金不被視為納稅人的收入,但納稅人必須能夠證明收入是在必須支付給他人或用於其他用途的條件下收到的。

請注意,即使這些利潤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給股東,許多公司也對其利潤徵稅。這將在“納稅義務”一章中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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