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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所得稅/個人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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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所得稅
介紹
收入
收益和損失
資本利得
商業扣除
個人扣除
稅負
稅收抵免

本章討論適用於個人納稅人的扣除額。第一組扣除額是 **稅前扣除** - 從總收入中減去以達到調整後總收入 (AGI)。個人納稅人的其他扣除額是 **稅後扣除** - 從 AGI 中減去以達到應納稅所得額。在計算稅後扣除額時,納稅人可以選擇使用法律規定的 **標準扣除額**,或者選擇 **列舉扣除額**。

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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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型別的稅前扣除是 **商業** 和 **就業** 費用,這些費用在有關 商業扣除 的章節中討論。即使與商業無關,也允許進行其他幾種 “稅前” 扣除。這些扣除額列在 第 62 節 中。

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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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收益和損失 章節中詳細說明的財產出售的普通損失可以在 “稅前” 扣除。這使得它們比資本損失更可取,因為它們可以直接用於抵消收入,而不是經過資本利得稅的複雜計算。

第 163 節 規定,利息支付通常是可以扣除的。但是,除房屋抵押貸款和學生貸款外, “個人” 貸款的利息是不可扣除的。

利息通常被定義為 “借款的租金”,因此一些標註為 “利息” 的付款可能不被視為稅收目的上的 “利息”。同樣,一些付款被認為是 “利息”,儘管它們沒有被這樣稱呼:例如, “點數” 和貸款發放費用可以在貸款期限內扣除。Rev. Rul. 69-188, 1969-1 C.B. 54.

“投資利息”,用於投資性財產的利息(例如股票、債券和土地)只能在投資淨收入的範圍內扣除;不允許的投資利息會結轉到下一年並作為下一年的投資利息處理。

由於被動活動損失限制,一些利息支付不可扣除,這在上一章中關於 槓桿稅收避稅 的部分進行了描述。

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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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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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教育費用可以維持或提高當前貿易或業務中使用的技能,並且不符合個人獲得新的貿易或業務的資格,那麼教育費用是可以扣除的。

這意味著教育的 *型別* 並不決定可扣除性:教育的 *情況* 決定了可扣除性。在 *Ruehmann v. Commr.* 中,T.C. Memo. 1971-157,一名在擔任律師四個月後進入 LLM 專案的學生被允許扣除其學位的費用。但在 *Wassenaar v. Commr.* 中,72 T.C. 1195 (1979),一名在法學院畢業後立即進入 LLM 專案的學生被拒絕扣除其學位的費用,理由是他當時沒有受僱為律師並支付了這些課程的費用。

該規則的一個例外是,當一個人接受一份有條件的工作,該工作需要完成教育要求時,例如,當教師被僱用需要完成規定的學位,或者當法學院畢業生被僱用需要透過律師資格考試時。在這些情況下,他們的教育費用不可扣除,因為這被認為是符合其貿易或業務資格的 “最低教育要求”。

學生貸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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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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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05 年,個人免稅額為納稅人和每個受撫養人的 3,500 美元。

根據第 151(d)(3) 節,個人免稅額將在單身納稅人 145,950 美元和已婚夫婦 218,950 美元的收入門檻之上 “逐步減少”。對於超過門檻的每 2,500 美元或其部分,他們會下降 2%,在 268,450 美元和 341,450 美元的收入水平上分別降至零 (2005 年)。

第 152 節將受撫養人定義為依靠納稅人獲得超過 50% 的撫養費,並且與納稅人同住或有密切親屬關係的人。非居民外國人不能成為受撫養人,除非他們來自與美國接壤的國家。

標準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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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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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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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費用可以按照納稅人沒有報銷的費用,以及超過納稅人調整後總收入 (AGI) 的 7.5% 的金額進行扣除。(即,對於 AGI 為 1,000 美元的人,100 美元的未報銷費用可以按照 25 美元 [100-1,000*.075] 的金額進行扣除)。這些扣除額在計算替代最低稅 (AMT) 時有所不同,並且在較高收入階層會逐步減少。有關更多詳細資訊,請參閱國稅局表格 1040 附表 A 說明。

投資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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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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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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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損失包括因盜竊、事故和其他“突然”事件造成的損失。 意外損失可能是整件財產的損失,也可能是該財產的損壞。

意外損失 *不* 包括

  • 由保險賠償的損失。 但是,如果財產由保險承保但未追索賠償,則財產所有者可以申報意外損失。 *希爾斯訴稅務局*,691 F.2d 997 (第十一巡迴上訴法院 1982)。
  • 以法律名義沒收的財產。
  • 由於所有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例如,在家庭糾紛期間縱火)。 但是,由於所有者一般過失造成的損失(例如,將鑽戒掉入下水道)可以作為意外損失扣除。
  • 財產價值未實現的下降。 例如,*查馬萊斯訴稅務局*,稅務局備忘錄 2000-33 (2000)(辛普森的鄰居不允許因辛普森謀殺案後鄰里混亂導致財產價值下降而申報意外損失)。
  • 與損失相關的費用,例如法律費用。

每項意外損失僅在超過 100 美元時才可扣除,並且總意外損失僅在超過 AGI 的 10% 時才可扣除。

意外損失不得超過財產的調整後的基準。 如果對財產損壞進行意外損失申報,則該財產的調整後的基準將減少損失金額。

盈利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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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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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捐款根據 第 170 條 可扣除。 該條款規定個人 (某些組織除外) 可扣除捐款的限額為 AGI 的 50%,企業為應稅收入的 10%。

捐贈者必須具有 *捐贈意圖* 才能扣除捐款。 捐贈意圖的分析類似於確定付款是否為贈與的分析:捐贈的目的必須是“超然和無私的慷慨”。 參見 *埃爾南德斯訴稅務局*,490 U.S. 680 (1989)(向山達基教會支付的“審計”費用是不可扣除的 *等價交換*)。 如果為捐贈提供商品或服務,則捐贈僅在超過該商品或服務的公允市場價值時才可扣除。 但是,*微不足道的* 對價,價值不到捐款的 2% 或 50 美元,無需從捐贈中減去。

當將財產捐贈給慈善機構時,捐贈的價值被認為是財產的公允市場價值,而不是其調整後的基準。 由於此規則,許多納稅人選擇將增值財產捐贈給慈善機構,而不是出售並對收益繳稅。

外國、州和地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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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非聯邦稅根據 第 164 條 可扣除。 主要類別包括外國、州和地方 *所得稅*;外國、州和地方 *房地產稅*;以及州和地方 *個人財產稅*。 其他型別的稅,例如銷售稅,通常不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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