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所得稅/收益和損失
本文的上一章討論了收入的廣義概念。收入通常源於財產的交易,無論是房地產還是個人財產,有形的還是無形的。納稅人處置財產所產生的收入稱為收益或損失。是收益還是損失取決於財產的調整後的基礎和納稅人在處置該財產時實現的金額。
收益是納稅人的收入。損失可以從收入中扣除,但並非總是如此。如果公司或個人在貿易或業務中發生損失,則會減少調整後的總收入。非商業盈利性損失以及某些“意外損失”被視為專案化的個人扣除。
基礎是指納稅人在獲得財產時發生的支出。隨著時間的推移,基礎會進行“調整”,以考慮改進、成本回收和其他因素。當財產被出售或發生其他“應稅事件”時,其調整後的基礎將從納稅人實現的金額中減去。如果為正(實現的金額超過調整後的基礎),則該金額為收益。如果為負(調整後的基礎超過實現的金額),則為損失。
例如,納稅人可能以 10,000 美元的價格購買一塊土地。因此,其基礎為 10,000 美元。納稅人在土地上建了一棟房子,花費 40,000 美元。現在,該房產的調整後的基礎為 50,000 美元:土地成本加上改進成本。如果納稅人以 90,000 美元的價格出售該房產,他們將實現 40,000 美元的收益。從概念上講,另外 50,000 美元不代表財富的增加,因為它已經是納稅人擁有的財富:他們只是將財富的形式從現金轉變為財產,並且直到他們以高於支付價格的價格出售該房產之前才獲得任何財富。
當納稅人以現金購買財產時,基礎很容易確定。其他情況會帶來不同的問題。
大多數房地產交易以及許多個人財產的購買都涉及債務融資。當納稅人貸款購買財產時,該貸款將計入該財產的基礎。當財產被轉讓時,如果接收方將貸款與財產一起接收,則貸款將計入實現的金額。
在上面的第一個例子中,納稅人可以用 10,000 美元的貸款購買土地。購買後,基礎變為 10,000 美元,建房後調整為 50,000 美元。當納稅人以 90,000 美元的價格出售該房產時,如果該房產以貸款為條件出售,則他們的實現金額為 90,000 美元,但如果納稅人仍然承擔貸款,則只有 80,000 美元。因此,如果房產以貸款為條件出售,納稅人將認識到額外的 10,000 美元的收益。從某種意義上說,如果買方承擔貸款的責任,納稅人將獲得更多收入,就像如果買方為他們償還貸款一樣,他們會獲得收入。
在上面的第一個例子中,納稅人可能透過向其先前所有者提供服務來獲得他們的土地。在這種情況下,該財產的基礎將成為其公允市場價值——納稅人申報的收入金額相同。假設 10,000 美元是公允市場價值,這與納稅人從所有者那裡收到 10,000 美元的付款,然後以該金額購買土地的結果相同。
如果我們的例子中的納稅人是在先前所有者去世後繼承了他們的土地,他們就不必將其申報為收入,並且其基礎將重置為死者去世之日的公允市場價值;即,繼承人獲得資產的遞增基礎。有一個備選估值日期,受 IRC §2032 條款的約束,可用於評估資產。備選日期為死者去世日期後六 (6) 個月。通常引用的原因是,死亡不是對一個人的繼承人徵稅死者收益的合適時間,特別是考慮到他們可能需要繳納單獨的遺產稅。(關於遺產的規則將在 2010 年暫時改變,以配合遺產稅的暫時廢除。)
請注意,雖然繼承財產在所得稅方面基本上是“免費的”,但死者應得的收入則不然。例如,如果一個人簽訂合同出售某些財產然後去世,出售所得將支付給該人的繼承人,並且對繼承人來說將完全作為收入徵稅。
在世者贈送的禮物遵循與遺產不同的規則。通常定義為財產的無償轉讓,關於禮物的規則是,贈予者手中的基礎成為受贈者手中的基礎。實際上,納稅人正在承認先前所有者的收益以及他自己的收益。這條規則的原因是防止人們彼此贈送財產,其唯一目的是重置其基礎並減輕他們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