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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治理/議題和參與者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

網際網路治理涉及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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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我們所見,網際網路治理涵蓋了一系列問題和參與者,並在多個層次上進行。在整個網路中,都存在需要解決的問題,更重要的是,透過更好的治理可以釋放潛力。這裡不可能涵蓋所有問題。本節旨在提供一些樣本。它按層次描述了問題,並討論了每個層次的關鍵參與者。附錄 1 中提供了對參與者及其責任的更詳細描述;圖 1 還包含了按層次排列的問題表示。

最重要的是,本節試圖透過將表面上技術性決策與其社會、經濟或政治影響聯絡起來,明確網際網路治理的真正重要性。事實上,網際網路治理的一個重要原則(也是一個難點)是技術決策和政策決策之間的界限往往模糊。理解即使是最深奧的技術決策的“現實世界”意義,對於理解該決策及其過程,以及思考構建網際網路治理的新方法至關重要。

基礎設施層存在哪些治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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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設施層可以被認為是網際網路的基礎層:它包括銅纜和光纖電纜(或“管道”)以及無線電波,它們將資料傳輸到世界各地以及使用者家中。其他兩個層(邏輯層和內容層)都是建立在這個層之上的,因此基礎設施層的治理對於維護整個網路的無縫性和可行性至關重要。鑑於基礎設施層的重要性,在這個層面存在需要治理的各種問題是有意義的。特別值得進一步討論三個問題。

互連

網際網路是一個“網路的網路”;它是由許多較小的網路組成的,這些網路必須連線在一起(“互連”),才能使全球網路無縫執行。在傳統的電信網路中,互連由國家當局在國家層面進行明確的監管,並在國際層面(即國家網路之間)由明確的原則和協議進行監管,其中一些協議由 ITU 監督。但是,網際網路網路之間的互連不受任何實體、規則或法律的明確治理。近年來,這種固有的模糊性變得越來越成問題,導致偏遠地區和發展中國家的接入成本高昂,需要某種治理解決方案。事實上,WGIG 在其最終報告中確定了國際互連成本的模糊性和分佈不均是需要治理解決方案的關鍵問題之一。15

在網際網路上,接入提供商必須跨越國際、國家或地方邊界相互連線。雖然沒有正式規定,但通常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接入提供商分為三類:一級(大型國際骨幹網路運營商);二級(國家或地區骨幹網路運營商);和三級(本地 ISP)。在大多數國家,國家和地方層面上對互連有一些監管(針對二級和三級 ISP),這可能會規定這些提供商之間的費率和其他條款。然而,在國際上,沒有監管,任何互連協議的條款一般都是根據談判和協商確定的。理論上,這允許市場以高效的方式確定互連。然而,在實踐中,市場地位不平等,尤其是一級提供商所佔據的重要地位,意味著較大的提供商往往能夠對較小的提供商施加條款,而較小的提供商則必須承擔大部分連線成本。

這種情況對發展中國家來說尤其成問題,因為它們通常缺乏一級基礎設施的所有權,而且往往無法協商到優惠的接入費率。據一些說法,亞太地區的 ISP 在 2000 年向美國公司支付了 50 億美元的“反向補貼”;2002 年,據估計,非洲 ISP 每年支付了 5 億美元。一位評論員在關於非洲接入的文章中指出,“這些反向補貼的存在是導致頻寬成本高昂的最大因素”。16

應該注意的是,並非所有人都同意這一說法,而且國際接入成本高昂絕不是導致本地接入成本高昂的唯一原因。一個相關的 - 甚至可以說是一個根本的 - 問題是許多發展中國家普遍缺乏優質的本地內容。正是由於缺乏儲存在本地伺服器上的本地內容,導致國際連線成本高昂,因為使用者被迫訪問儲存在境外的網站和資訊。此外,正如我們將在後面進一步討論的那樣,缺乏充分的競爭政策和尚未充分發展的國家市場也在提高終端使用者的接入成本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區域內連線性的提高減少了對連線到主要骨幹網成本的一些擔憂,就像海底光纜服務的絕對成本一樣。

參與者

這種不透明的設定 - 事實上,一級層面上缺乏互連治理 - 造成了一定的不滿,並且出現了一些朝著治理解決方案前進的初步舉措。第一個提出互連定價問題的是亞太經濟合作組織電信和資訊工作組 (APEC Tel),該工作組於 1998 年對現有的國際網際網路服務收費安排 (ICAIS) 系統(或缺乏系統)提出質疑。此外,澳大利亞的 ISP 由於地理位置偏遠和競爭相對不足,支付了非常高的國際接入費,因此也對目前的安排表示不滿。

APEC Tel 等區域性組織在將當今的不足之處提上議程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實際上處理這個問題的主要機構是 ITU,該機構的一個研究小組一直在討論可以緩解當前狀況的治理機制。目前似乎有三個主要方案,主要分歧在於:較大的行業參與者更傾向於市場驅動的解決方案;而較小的行業參與者和發展中國家則更傾向於一個類似於目前用於國際電信的結算系統的方案。在這個系統下,運營商承載的流量以通話分鐘數衡量,並使用先前商定的費率進行對賬。然而,在提供商之間的網際網路連線的情況下,不存在“通話分鐘數”的概念,因為所有流量都透過資料包進行傳輸,而資料包未與特定通話相關聯。雖然資料包可以輕鬆計數,但並不一定清楚哪一方(傳送方或接收方)應該為任何特定資料包收費,尤其是當這些資料包的源和目的地可能不在交換流量的單個提供商身上時。17

另一個難點是,結算系統依賴於協商的,往往是曠日持久的雙邊協議,而網際網路似乎需要一個全球性的、多邊性的解決方案。然而,確定合適的全球論壇已被證明是困難的:這個問題不屬於 ICANN 的職權範圍,而 ITU 的進展緩慢。有些人建議將互連費用視為一個與貿易相關的議題,可以在世貿組織的框架下進行處理。目前,缺乏一個全球論壇來處理這個問題,或許是解決這個問題的最大障礙。

如前所述,還應再次強調,缺乏國際結算制度並非高接入成本的唯一原因。通常,國家內部薄弱(或缺乏)的競爭政策也會加劇問題,導致市場效率低下,ISP 的成本膨脹。因此,解決互聯互通和接入成本問題的整體方法應同時解決問題的國際和本地維度。例如,一些國家在去許可或大幅降低 ISP 准入門檻方面採取了積極措施。我們在第四節中將進一步討論這些問題。

普遍接入

另一個關鍵的治理領域是接入,尤其是普遍接入的概念。這個概念很難定義;事實上,治理的重要任務之一就是澄清幾個相互競爭的定義。18 突出問題包括普遍接入是否應涵蓋

  • 每個公民或家庭的接入,還是社群(例如,村莊和小城鎮)的接入,以確保所有公民都能觸及接入點;
  • 僅接入基本電話(即窄帶),還是接入增值服務,如網際網路和寬頻;以及
  • 僅接入基礎設施,還是包括內容、服務和應用程式。

此外,任何充分的普遍接入定義還必須解決以下問題

  • 如何定義“普遍”?普遍接入通常是指跨地域的接入,但它也可以指跨所有性別、收入或年齡群體的接入。此外,該術語通常與數字鴻溝幾乎同義,指代富國和窮國之間需要公平接入。
  • 普遍接入是否應包括支援服務?如果使用者由於文盲或教育水平低下而無法使用接入,那麼接入內容或基礎設施就毫無用處。因此,有人認為普遍接入政策必須包括一系列社會經濟支援服務。

這些目標中的每一個,或它們的組合,通常被認為是理想的。然而,實現普遍接入的複雜性在於,通常存在著阻止傳統上服務不足的群體聯網的巨大經濟阻力。例如,網路提供商認為,連線地理位置偏遠的客戶在經濟上是不可盈利的,而進行這種連線所需的投資將使其業務無法持續。因此,在任何試圖提供普遍接入的嘗試中,必須做出的關鍵治理決策之一是,這個目標應該完全由市場力量決定,還是國家應該向提供商提供某種形式的財政支援。

當(正如經常發生的那樣)國家決定提供某種形式的公共補貼時,確定合適的資金機制至關重要。普遍服務基金,將資金分配給連線服務不足地區的提供商,是一種可能的機制。最近的一項創新是使用最低成本補貼拍賣,提供商競標連線服務不足地區的合同;需要最低補貼的提供商將獲得合同。

除了資金之外,普遍接入的治理還涵蓋了一系列其他主題。例如,普遍接入的定義需要定期更新,以反映技術發展——最近,一些觀察家建議,普遍服務義務(傳統上僅對固定電話提供商實施),也應該對手機公司,甚至可能對 ISP 實施。互聯互通安排、通行權和許可政策是與普遍接入相關的其他事項。問題的範圍表明了適當治理結構的複雜性——但也表明了這種結構的重要性。

參與者

由於傳統的普遍接入監管涉及固定電話,因此國家和國際電信監管機構通常最積極地參與普遍接入的治理。在國際層面上,ITU 的發展部門 ITU-D 在制定政策、支援世界各地各種小規模實驗以及為成員國提供培訓和能力建設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然而,大多數關於普遍接入的政策是在各個國家內部制定的,由國家政府和國內監管機構制定。例如,在印度,電信部 (DOT) 在與印度電信監管局 (TRAI) 協商後,管理著一個普遍服務基金,該基金向為農村地區提供服務的運營商發放補貼。尼泊爾政府透過最低成本補貼拍賣擴充套件了其東部地區的電信接入,該拍賣向競標政府補貼最低的私營運營商頒發許可證。在香港,普遍服務成本是根據運營商承載的國際分鐘流量估算和分攤的。

除了這些傳統的電信主管部門外,國際機構和援助組織也開始對普遍接入問題越來越感興趣。例如,世界銀行 (WB) 和聯合國 (UN) 都投入大量資源來解決這個問題,一些非政府組織 (NGO) 也如此。例如,WB 提供 5300 萬美元用於資助 eSri Lanka 專案,該專案旨在縮小西部省份與北部、東部和南部省份之間的接入差距。該專案將為光纖骨幹網路和農村電信中心建設提供補貼。同樣,國際發展研究中心 (IDRC) 資助了幾個專案,這些專案考慮了實現農村連線的最佳方法(例如,透過使用無線保真 (WiFi),或透過建立村莊電信中心)。

WSIS 是一個重要的平臺,用於討論與普遍接入相關的治理(和其他)問題。在 WSIS 成立之初,其代表們宣佈了他們的

共同願望和承諾,即建設以人為本、包容和麵向發展的的資訊社會,每個人都能建立、訪問、利用和共享資訊和知識,使個人、社群和人民能夠在促進可持續發展和改善生活質量方面充分發揮潛力,前提是其目的。19

WSIS 可能會增加國際援助機構對普遍接入問題的興趣。未來,隨著融合成為日益現實,聯合國、ITU 等多邊機構可能會更多地參與制定適當的治理機制。

下一代路徑

技術發展迅速,這種發展通常給網際網路帶來巨大的益處。然而,採用新技術的流程也可能很複雜,這是需要治理的另一個領域。兩個問題尤其可以從治理中獲益。

第一個問題涉及何時部署新技術的決策。許多技術界人士(以及其他人)會爭辯說,此類決定應該簡單地留給消費者選擇。但政府往往認為並非如此。例如,一些政府抵制將 IP 技術用於電話呼叫,擔心由此導致的傳統電信運營商收入損失。同樣,許多政府尚未為 Wi-Fi 網路解除必要的頻譜許可,通常以安全問題為由。國家也可能選擇優先考慮某些技術(例如,窄帶連線)而不是其他技術(例如,更昂貴的寬頻),以努力實現社會或發展目標。

此類決定通常會遭到質疑,但問題不在於政府在抵制某些下一代技術方面是否正確。重要的是要了解,引入新路徑的決定是一個治理決定:它是國家(理想情況下,包括其他相關利益相關者)積極管理的結果。因此,網際網路治理的綜合方法將包括引入下一代路徑的平穩有效機制和步驟。

下一代技術還需要治理,以確保以與現有(或“傳統”)系統和諧的方式部署它們。這種協調在網路的每一層都是必不可少的,但在基礎設施層尤其關鍵。如果新的資訊傳輸方式無法與舊系統通訊,那麼這將違背部署新系統的目的。例如,近年來,人們對第三代(3G——用於蜂窩網路)和全球微波接入互操作性 (WiMax——這是一種無線骨幹技術,可能在未來擴充套件無線網際網路連線範圍) 等寬頻無線技術的前景給予了高度關注。此類網路技術在與現有通訊網路相容的範圍內才有用。因此,與何時引入新路徑的決策一樣,也需要治理解決方案來決定如何引入它們,特別是確保標準和其他技術規範與現有網路相容。20

參與者

與這裡討論的其他主題一樣,下一代路徑的治理是一個廣泛的流程,涉及一系列利益相關者。國家政府當然很重要,並在決定採用哪些技術方面發揮決定性作用。然而,這個角色通常會得到其他團體的建議的補充。例如,ITU 和其他多邊組織在向國家政府推薦部署新技術方面發揮著關鍵作用。此外,行業團體有時在遊說支援某些技術而不是其他技術方面發揮作用。為了平衡其作用,政府還必須考慮到消費者群體和民間社會的想法。

最後,IETF、國際標準化組織 (ISO) 等標準機構在確保新舊系統之間相容性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基於開源的標準情況下,消費者和使用者群體也可以更多地參與決定採用哪些技術以及如何促進社會和其他價值觀。

邏輯層的一些治理問題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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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層位於基礎設施層之上。有時被稱為“程式碼”層,它由“驅動”基礎設施併為使用者提供介面的軟體程式和協議組成。在這一層,治理也存在各種方法來解決問題、改進現有流程並幫助確保網際網路充分發揮其潛力。

標準
標準是網際網路治理在各個層面上最關鍵的問題之一。正如前文所述,網際網路之所以能夠在不同的網路、作業系統、瀏覽器和裝置之間無縫執行,是因為它建立在普遍認同的技術標準的基礎之上。前面提到的 TCP/IP 可能是這些標準中最重要的一種。另外兩個關鍵標準是超文字標記語言 (HTML) 和超文字傳輸協議 (HTTP),它們由蒂姆·伯納斯-李及其在日內瓦歐洲核子研究組織 (CERN) 的同事開發,用於規範網頁的呈現和傳輸。正如 TCP/IP 是網際網路基礎設施增長的基礎一樣,HTTP 和 HTML 是全球資訊網飛速發展的基礎。其他關鍵標準包括可擴充套件標記語言 (XML),一種用於在網頁上呈現資訊的標準,以及 IPv6(網際網路協議第 6 版,是當前 IPv4 的繼任者),用於網際網路地址系統(見下文討論)。

標準對網際網路的核心地位意味著關於管理和實施標準的最佳機制的討論與網路本身一樣古老。事實上,早在當前的治理爭論之前,標準就已經是事實上的治理的產物,主要由以共識為導向的技術機構主導。這種治理需求的產生是因為標準的有效性依賴於普遍接受,而普遍接受又依賴於群體或機構來決定和釋出標準規範。如果沒有這種控制,網際網路就會簡單地分裂成一個充斥著競爭技術規範的巴別塔。事實上,這種景象困擾著 HTML 和 XML 的未來,隨著時間的推移,由於私營公司競爭版本和附加元件的出現,它們越來越分散。

另一個重要問題涉及一些人認為的標準的逐漸“私有化”。雖然網際網路上的許多標準傳統上都是“開放的”(指的是它們的規範對所有人開放,通常無需付費),但也有一些跡象表明正在轉向收費標準。例如,2001 年,全球資訊網聯盟 (W3C)(一個關鍵的網際網路標準機構)提出認可使用者需要支付使用費的專利標準,此舉引起了網際網路社群的憤怒;該提議後來被撤回,但它引起了人們的嚴重擔憂,即此類舉措可能會降低網路的開放性。

最後,標準也需要治理,以便能夠更新以適應網際網路社群的新技術或需求。例如,持續的網路安全問題(由病毒、垃圾郵件和其他形式的不良內容的興起所驅動)促使一些人呼籲制定新的 TCP/IP 規範,其中將包括更多安全機制。同樣,一些人認為,寬頻的普及以及依賴語音和電影等富媒體的應用的興起,需要引入服務質量 (QOS) 標準來優先考慮某些資料包。

例如,目前網路不會區分電子郵件和電話,這就是為什麼網際網路電話仍然不太可靠(語音資料包可能會在傳輸過程中延遲或丟失)。但是,引入 QOS 標準可能會區分資料包,這意味著偏離網際網路寶貴的端到端架構。這種兩難境地——在開放性與靈活性及可管理性的競爭需求之間取得平衡——突顯了充分的治理機制的重要性,這些機制能夠協調相互競爭的價值觀和目標。

相關行動者

目前,網際網路標準是在多個地方制定的,包括國際多方參與機構、區域機構、行業論壇和聯盟,以及專業組織。這種廣泛的場所不僅體現了參與網際網路治理(廣義定義)的行動者的多樣性,還體現了需要協調的各種問題和利益。例如,行業代表往往更關心決策的速度和效率,而民間社會代表則會為了更廣泛的協商和討論而犧牲一定的速度。

在這眾多行動者中,以下三個對核心網際網路標準的制定尤為關鍵。

網際網路工程任務組 (IETF): IETF 是一個大型機構,對所有個人和群體開放參與,是網際網路的主要標準機構。透過其各種工作組,它制定了網際網路安全、分組和路由等方面的標準。IETF 下屬的最重要的標準可能是 TCP 和 IP 協議。

除了是最重要的群體之一之外,IETF 還是網際網路決策機制的典範。其開放參與、協商決策流程以及相對缺乏組織層級使其成為線上世界獨有的包容性且高效的治理體系的典範。直到最近,IETF 的大多數工作都是非正式進行的,主要透過面對面會議、郵件列表和其他虛擬工具進行。然而,隨著組織成員(以及網際網路本身)規模和複雜性的增長,引入了某些管理變更以簡化(並在一定程度上集中化)決策。網際網路活動委員會(現為網際網路架構委員會 (IAB))負責制定標準,直到 1992 年該任務成為網際網路工程指導小組 (IESG) 的責任。請參閱附錄 2,'網際網路標準',以獲取有關 IETF 和其他標準機構的更多資訊。

國際電信聯盟-電信標準化部門 (ITU-T): ITUT 是 ITU 的標準制定部門。它透過研究組運作,研究組的建議必須隨後得到成員國的批准。作為最古老的標準機構之一,以及作為聯合國的一個擁有政府間成員機構的成員,ITU-T 的標準建議傳統上具有相當大的影響力。然而,在 20 世紀 90 年代,隨著網際網路的興起,ITU-T(當時被稱為國際電報電話諮詢委員會,或 CCITT)發現其相關性受到質疑,因為 IETF 等新機構日益重要。從那時起,ITU-T 進行了大幅度的改革,如今已成為標準制定界的重要參與者。

ITU-T 和 IETF 確實試圖共同努力,但它們之間存在著某種程度的爭議性關係。雖然後者代表著網際網路開放和自由奔放的文化,但前者則源於更正式的電信文化。IETF 主要由技術專家和從業人員組成,其中大多數來自發達國家;ITU-T 由各國政府組成,因此可以宣稱擁有許多發展中國家(及其由此產生的合法性)的成員資格。它們截然不同的文化,卻有著相似的重要性,突出了不同群體協同工作以確保治理成功的必要性(以及挑戰)。

全球資訊網聯盟 (W3C): W3C 開發存在於核心網際網路標準之上的標準和協議。它於 1994 年成立,旨在透過開發新的協議來增強全球資訊網,同時確保互操作性。除其他問題外,它還制定了促進隱私(P3P 平臺)的標準,以及允許使用者過濾內容的協議(PICS)。W3C 還致力於制定標準,以方便殘疾人訪問網際網路。

該聯盟由蒂姆·伯納斯-李領導,他因其在開發 HTML 和 HTTP 等關鍵標準方面的先驅工作而被譽為“全球資訊網之父”。這是一個收費制組織,成員中很大一部分是行業代表。

域名系統管理

DNS 的協調和管理是邏輯層面上另一個需要治理的關鍵領域。近年來,DNS 成為關於治理的一些最激烈(也是最有趣)辯論的焦點,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 ICANN 的核心作用。21

瞭解 DNS

為了理解圍繞 DNS 的一些治理問題,首先需要了解 DNS 是什麼,以及它如何運作。DNS 作為一個查詢系統,允許使用者使用易於記憶的字母數字名稱來識別網路服務,例如全球資訊網和電子郵件伺服器。它是一個將名稱(例如,www.undp.org)對映到由點分隔的四個數字字串的系統,稱為 IP 地址(例如,165.65.35.38)。

直到 2000 年,網際網路有八個頂級域名:.arpa、.com、.net、.org、.int、.edu、.gov 和 .mil。這些域名被稱為通用頂級域名,或 gTLD。隨著網際網路的增長,人們越來越多地呼籲新增更多頂級域名,並在 2000 年,ICANN 宣佈了七個新的 gTLD:.aero、.biz、.coop、.info、.museum、.name 和 .pro。最近還宣佈了一系列新的 gTLD,但並非所有 gTLD 都已投入執行。

除了這些 gTLD 外,DNS 還包括另一組頂級域名,稱為國家程式碼頂級域名,或 ccTLD。這些域名是為了代表各個國家而建立的,包括 .au(澳大利亞)、.fr(法國)、.gh(迦納)和 .in(印度)等雙字母程式碼。

參與者

ICANN 是一個非營利性公司,由美國政府於 1998 年成立,負責管理 DNS。在成立之初,ICANN 被認為是網際網路治理的新模式——一種國際化、民主化的模式,包括來自所有部門的各種利益相關者。

然而,幾乎從一開始,ICANN 就一直存在爭議,其許多缺陷(感知到的或真實的)導致一些觀察家得出結論,一個更傳統的治理體系,以 ITU 或聯合國等多邊組織為模式,將更適合網際網路治理。事實上,雖然並非總是明確提及,但 WSIS 程序的一個潛臺詞正是對治理模式的重新思考。許多發展中國家尤其希望看到國家政府發揮更大的作用,以及核心 DNS 功能與美國政府(ICANN 仍然在該政府的保護下運作)的距離。

ICANN 的失誤和失策在這裡無法得到完整的記錄。其中包括一項短暫的嘗試,即透過直接選舉 ICANN 董事會來促進線上民主(這項努力從一開始就問題重重,而且選舉不再進行)。它們還包括各種導致許多人質疑該組織合法性、問責制和代表性的決策。公平地說,ICANN 的許多問題可能並不僅僅表明某個組織的缺陷,而是表明為網際網路開發新的治理模式所面臨的挑戰。

ICANN 的困境也揭示了區分技術決策和具有政治、社會和經濟影響的政策決策的困難。ICANN 的最初任務很明確:技術管理 DNS。ICANN 的第一任主席埃絲特·戴森認為,

ICANN 並不“渴望解決”任何網際網路治理問題;實際上,它管理的是管道,而不是人。它在管理網際網路基礎設施(尤其是域名系統)的某些(主要是技術)方面擁有非常有限的授權。22

儘管有這些說法,但 ICANN 的歷史表明,即使是最狹隘的技術決策也可能產生重要的政策影響。例如,關於建立哪些新的頂級域名名稱的決定是一個高度敏感的過程,似乎賦予了一些行業(例如航空業)特殊地位。此外,ICANN 關於 ccTLD 的決定已經證明是具有爭議性的,觸及了國家主權甚至數字鴻溝等問題。實際上,DNS 治理面臨的最困難問題之一是如何以及由誰來管理 ccTLD。早在 ICANN 成立之前,許多 ccTLD 的管理最初由 IANA 授予位於這些國家之外或與這些國家無關的志願者實體。因此,一些國家(例如南非)已採取法律途徑收回其 ccTLD。公平地說,這些分配中的許多是在很少有政府(更不用說發展中國家政府)對網際網路有任何興趣或瞭解的時候進行的。DNS 是在 1984 年建立的,遠早於 1998 年 ICANN 的成立。ICANN 與國家運營商的關係也因美國政府對該組織的監督而變得困難。

這導致了許多國家域名運營商建立自己的組織來管理區域 TLD。例如,歐洲域名運營商建立了自己的區域實體,即歐洲國家 TLD 註冊機構理事會 (CENTR)。雖然還沒有出現如此戲劇性的發展,但區域實體確實引發了令人恐懼的網際網路分裂的可能性,在這種可能性中,一個分散的 DNS 由競爭實體管理,網際網路不再是一個全球性的、無縫的網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ICANN 建立了一個 ccTLD 支援組織,稱為國家程式碼支援組織或 ccNSO。所有 ccTLD 運營商都應邀加入該組織,包括 CENTR 中的所有參與者。在實現這一目標方面取得了重大進展。

IP 分配和編號

如前所述,IP 地址由用句點分隔的四組數字(範圍從 0 到 255)組成——這僅僅是表示一個 32 位數字的表示方式,該數字以 IPv4 格式表示 IP 地址。事實上,網路上的每個裝置都需要一個數字,而 IP 地址和其他裝置的編號決策對網際網路的正常執行至關重要。

在編號領域,已經採取了一些治理措施。最重要的是最近採取的措施,以解決人們認為 IP 地址短缺的問題。在當前協議 IPv4 下,存在約 42 億個可能的唯一 IP 地址。這個數字可能看起來很大,但網際網路使能裝置(如手機、電子手持裝置和家用電器)的激增——它們中的每一個都被分配了一個唯一的 IP 號碼——理論上可能會耗盡可用地址,從而阻礙網路的傳播。

此外,正如我們將在下面看到的那樣,IP 空間短缺一直是發展中國家特別關注的問題。

為了解決這種潛在的短缺,已經採取了兩個步驟

  • 首先,技術界開發了一種名為 IPv6 的新協議。這種協議允許使用約 340 個無量綱(3.4 × 1038)地址,基本上解決了短缺問題。IPv6 還引入了一系列 IPv4 目前不支援的附加功能,包括更好的安全性以及區分不同資料包流(例如語音和資料)的能力。
  • 其次,技術界還引入了一種稱為“網路地址轉換”(NAT)的過程,該過程允許使用私有地址。在 NAT 下,單個私有網路(例如,公司或大學內部)上的單個計算機使用非唯一的私有地址,這些地址在離開私有網路邊界時被轉換為公共的、唯一的 IP 地址。許多網際網路架構師發現這會導致網際網路端到端原則的嚴重侵蝕。

在編號領域,治理的另一個例子可以在最近為公共交換電話網 (PSTN) 和 IP 網路開發共享平臺的努力中找到。這些工作由 IETF 牽頭,IETF 開發了一種名為 ENUM 的標準。從本質上講,ENUM 將電話號碼轉換為網頁地址,因此將 DNS 與現有的電話號碼系統“合併”。雖然還沒有廣泛部署,但它在幾個領域提供了潛力。例如,它應該允許只有 12 位鍵盤的電話使用者訪問網際網路服務;它還應該使使用 VoIP 在 PSTN 和網際網路之間撥打電話變得更加容易。

參與者

參與 IP 號碼分配的主要機構是 IANA。IANA 將 IP 地址空間塊分配給區域網際網路註冊機構 (RIR) 23,RIR 將 IP 地址和號碼分配給 ISP 和大型組織。目前,關於如何在 IPv6 下分配號碼的問題已成為一個爭論的焦點。特別是,國家政府似乎有可能在未來發揮更大的作用,而這些政府迄今為止對 IP 分配沒有表現出多少興趣。除非以極大的謹慎進行,否則約束路由表增長的基本需求可能會受到嚴重影響。

雖然 IANA 分配 IP 空間,但 IETF 在與行業和技術組織協商後在開發 IPv6 方面發揮了主導作用。如前所述,IETF 也一直走在 ENUM 開發的前沿。但是,鑑於 ENUM 在網際網路和現有電話系統之間起著橋樑作用,傳統上更參與電信治理的組織也聲稱發揮作用。特別是,作為電話程式碼的國際權威機構,ITU 參與了 ENUM 的應用;IETF 設計規定了 ITU 在驗證 ENUM 域名最頂層委託方面發揮關鍵作用。此外,由於 PSTN 號碼仍然很大程度上是國家監管機構的領域,因此似乎任何大規模部署 ENUM 都必然會涉及政府。

內容層存在哪些治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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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普通使用者而言,內容層是他們體驗網際網路的唯一方式。這是他們每天訪問的程式、服務和應用程式存在的地方。但這並不意味著內容層的治理是普通使用者唯一相關的領域。正如現在應該清楚的那樣,三層是相互依存的,內容層發生的事情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其他層發生的事情。例如,如果沒有確保互連的有效機制,在內容層使用網路瀏覽器將是不可能(或者至少是徒勞的)。

儘管如此,這一層的治理對使用者來說至關重要(如果不是唯一的話)。在這裡,我們將考察三個特別重要的議題

網際網路汙染

汙染是一個通用術語,用於指代各種有害和非法的形式的內容,這些內容會堵塞(或汙染)網際網路。雖然最著名的汙染例子可能是垃圾郵件(未經請求的電子郵件)和病毒,但該術語也涵蓋間諜軟體、網路釣魚攻擊(在電子郵件或其他訊息中請求和濫用敏感資訊,例如銀行賬戶號碼)以及色情和其他有害內容。

網際網路汙染從幾年前的輕微滋擾發展到如今的流行病。據估計,如今每傳送 13 封電子郵件中就有 10 封是垃圾郵件。24 這些資訊會堵塞通常稀缺的頻寬,降低工作效率,並造成經濟損失。根據一項研究,垃圾郵件每年僅透過頻寬損失就會造成 100 億歐元的損失。25 同樣,在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 (FTC) 在 2003 年宣佈,在過去五年中,多達 2730 萬美國人成為某種形式的身份盜竊的受害者,僅在 2002 年,這種盜竊給企業造成的損失就高達近 480 億美元。26 應該明確的是,這些損失是身份盜竊者建立新的信用卡賬戶的結果,而不是從身份盜竊受害者那裡盜竊資金的結果。

除了經濟損失外,汙染還會透過降低普通使用者對網路的信任度來損害網際網路。27 信任對網際網路的持續發展至關重要。如果使用者開始害怕迄今為止使網路如此成功的開放性,這將減緩網路的傳播,損害電子商務的前景,並可能導致許多“封閉花園”,使用者在那裡躲避更廣泛的網際網路社群。

參與者

汙染快速增長原因之一是很難消除它。垃圾郵件和病毒利用了網際網路的 e2e 架構和匿名性。除少數例外情況外,使用傳統方法很難追蹤到未經請求的郵件傳送者和傳播病毒的人。從這個意義上說,汙染代表了對傳統治理機制的典型網際網路挑戰:消除它需要新的結構和工具,以及部門之間的新形式的合作。

各種參與者和機構都在試圖消除垃圾郵件。他們採用各種方法,可以大致分為兩類

技術方法: 針對垃圾郵件的技術解決方案包括我們電子郵件帳戶中廣泛使用的垃圾郵件過濾器,以及許多其他檢測和預防機制。例如,雅虎和微軟已經討論過實施一種電子郵票解決方案,該解決方案將對合法電子郵件收取少量費用以使其被收件箱接受。儘管此類提議可能會遇到反對意見,但它們解決了垃圾郵件氾濫的部分原因是傳送垃圾郵件的成本如此低廉(事實上是免費的)這一潛在的經濟現實。

許多行業和民間社會團體也存在,旨在開發解決汙染的技術解決方案,尤其是垃圾郵件。例如,反濫用資訊工作組(MAAWG)是一個由領先的 ISP 組成的聯盟,包括雅虎、微軟、Earthlink、美國線上和法國電信。MAAWG 倡導了一套技術指南和最佳實踐來阻止垃圾郵件的泛濫。它還評估了使用 IP 地址和數字內容簽名來驗證電子郵件傳送者的方法。同樣,Spamhaus 專案是一個國際非營利組織,與執法機構合作追蹤網際網路上的垃圾郵件團伙,並遊說政府制定有效的反垃圾郵件立法。

法律和監管方法: 這些聯合行業努力在打擊垃圾郵件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功。然而,技術上阻止垃圾郵件的努力必須始終面對誤報問題,即有效電子郵件被程式或其他技術工具錯誤地歸類為垃圾郵件的風險。

出於這個和其他原因,技術解決方案在國家和國際層面上越來越多地得到法律方法的補充。在美國,FTC 已將傳播間諜軟體視為違反聯邦法律的行為,2003 年的 CAN-SPAM 法案將傳送誤導性商業電子郵件定為刑事犯罪。同樣,2002 年,韓國透過實施新的反垃圾郵件法來解決源自其領土的垃圾郵件問題;結果是積極的,韓國商業電子郵件中垃圾郵件的比例在三個月內從 90% 降至 70%。28

鑑於網際網路的全球覆蓋範圍,這些國家方法顯然需要得到跨境合作的補充。正如歐盟資訊社會專員維維安·雷丁最近所說:“[歐盟] 無法獨自對抗垃圾郵件,因為它本質上是無國界的。” 在這種情況下,有兩個全球性倡議值得一提:由澳大利亞、韓國和其他幾個亞太網際網路經濟體簽署的漢城-墨爾本公約;以及倫敦行動計劃,這是美國 FTC 和英國貿易和工業部的倡議,這是一個關於垃圾郵件的全球智庫,它彙集了來自世界各地的監管機構、民間社會和行業利益相關者。

在多邊層面,經合組織反垃圾郵件工作組目前正在開發一個旨在打擊垃圾郵件的綜合“工具包”,而 ITU 也一直積極參與,組織關於垃圾郵件和網路安全的主題會議,並考慮建立一個關於該問題的全球諒解備忘錄(也許是在 WSIS 的背景下)。

最終,儘管付出了所有努力來解決這個問題,但汙染仍然是一個嚴重且日益嚴重的威脅。這並不意味著不存在有效的治理解決方案。相反,這個問題在團結一批不同的利益相關者方面是罕見的。企業、個人、政府和民間社會:所有這些都因汙染的泛濫而受到傷害。因此,汙染遠非治理失敗的例子,反而有可能成為真正多部門合作的典範,有效地利用各種可用的法律和技術工具。

網路犯罪

網路犯罪與網路汙染問題密切相關。事實上,許多形式的汙染(例如,網路釣魚、網路欺詐或未經請求的電子郵件)可以被視為犯罪活動的例子。網路犯罪還涵蓋了許多其他行為,特別是金融欺詐、網路色情、駭客攻擊以及安全攻擊,例如注入病毒、蠕蟲和特洛伊木馬,實施拒絕服務攻擊以及其他各種破壞性行為。此外,近年來,由網際網路促成的恐怖主義已成為一個主要關切問題。

網路犯罪涉及一系列問題,其中一些問題在離線世界中也存在,而另一些問題則是線上環境所獨有的。與這兩個環境都相關的一個問題是,需要在限制犯罪活動和尊重人權與公民自由之間取得平衡。一些觀察人士擔心,政府表面上採取的限制犯罪措施也可能促進審查、監視和其他形式的國家鎮壓。2004 年,民間社會團體無國界記者發表的一份報告“網路監控下”記錄了眾多此類事件。29

線上世界也存在一些獨特的問題(或至少更突出)。獲取證據的困難是其中一個問題:政府一直在努力制定法律,在不對 ISP 和其他人施加過重負擔的情況下,對他們實施合理的保留資料要求。此外,服務提供商的責任問題也常常證明很棘手。雖然一些國家對服務提供商在其網路上進行的犯罪交易負有責任,但許多提供商認為他們不可能監控所有活動,因此不應承擔責任。這個問題在 2004 年底變得尤為突出,當時 eBay 印度負責人 Avnish Bajaj 因在公司拍賣網站上出售的一段色情影片而被捕(儘管該影片的釋出違反了公司提供的服務條款)。Bajaj 隨後被保釋,但此案在世界範圍內引發了關於服務提供商刑事責任的大量討論和辯論。

最後,網際網路對國際法律協調提出了新的和獨特的挑戰:在一個全球網路中,國家管轄範圍有時會發生衝突。當一家位於某個國家的公司或提供商向另一個國家的客戶提供服務時,並不總是清楚哪個國家的法律應該適用。我們將在後面關於全球化的部分進一步討論這個問題。

參與者

正如預期的那樣,各國政府在控制網路犯罪方面發揮著關鍵作用。許多國家現在已經針對各種犯罪制定了相當全面的立法。但是,考慮到網路的全球性質,在國家層面上制定的法律往往只具有有限的效力。出於這個原因,網路犯罪正越來越多地透過涉及多個國家的國際條約和協議得到解決。這些機制中最著名的是歐洲委員會(CoE)關於網路犯罪的公約,該公約於 2004 年 7 月生效。該公約由 44 個國家簽署,包括所有歐盟國家,被認為是當今反對網路犯罪的主要國際文書。八國集團也釋出了關於處理網路犯罪的十點行動計劃。

其他非國家行為者也發揮著作用。例如,行業團體和私營公司可以透過採用行為準則和其他自我監管機制來採取行動。隨著 ISP 越來越普遍地使用此類機制來自我管理並避免他們認為的過度的國家監管。有時,這些努力也得到了民間社會和消費者團體的參與;這被認為是確保行業以真正符合公眾利益的方式自我管理的有效方式。30

智慧財產權

儘管智慧財產權(IPR)並不是一個新問題,但它最近已躍升至網際網路治理議程的首位。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網際網路使得侵犯版權(以及在較小程度上侵犯其他智慧財產權)保護變得更加容易。從最簡單的剪下貼上操作到更復雜的燒錄 CD 過程,複製和傳播資訊的容易程度導致一些人抗議網際網路正在削弱我們社會中創新的動力。另一些人則認為,相反,旨在加強網際網路上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新法律實際上正在破壞“合理使用”原則,該原則傳統上維護著消費者以非商業目的使用受版權保護作品的權利(例如,將 CD 借給朋友)。

智慧財產權是一個廣闊的主題,在像這樣的一本入門書中無法全面涵蓋。31 簡要概述將識別出需要智慧財產權治理解決方案的三個不同(但相互關聯)領域

版權和點對點網路: 版權侵犯,尤其是在音樂行業中,已成為網際網路上最重要的智慧財產權問題。Napster 和 Kazaa 等點對點 (P2P) 網路的興起,這些網路連線了個人使用者並允許他們大規模共享數字檔案,威脅著音樂行業(以及在較小程度上電影和電子遊戲行業)的現有商業模式。2003 年,全球音樂銷量價值下降了 7.6%,行業代表將這一下降主要(並且多少有些值得懷疑地)歸因於音樂下載和檔案共享。32

作為回應,由國際唱片業協會 (IFPI) 在全球範圍內以及美國唱片業協會 (RIAA) 代表的音樂行業已開始對檔案共享網路提起訴訟,甚至對這些網路的個人使用者提起訴訟。從 2003 年 9 月到 2005 年 7 月,IFPI 在 12 個國家針對檔案共享者提起了 14,000 多起訴訟;在美國,唱片業已對數千名使用者提起訴訟,並以每起約 3,000 美元的價格解決了 600 起案件。33 美國許多案件是在 1998 年加強版權法並將其適用範圍擴充套件到網際網路的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 (DMCA) 下提起的。在亞洲,政府也頒佈了許多法令條文來加強智慧財產權規定。例如,根據新加坡最近修訂的版權法,如果版權所有者報告網站上存在侵權行為,當地 ISP 必須刪除這些網站。

這些強硬的策略似乎取得了一些成功,唱片銷量下降的趨勢有所放緩。唱片業認識到需要改變其商業模式以適應網際網路的新現實,這幫助扭轉了局面。因此,合法和付費下載服務在消費者中越來越受歡迎。蘋果的線上音樂商店 iTunes 可能是最著名的,但還存在許多其他服務。IFPI 估計,2005 年上半年合法下載量是 2004 年同期的三倍;同時,它還估計,檔案共享網路上可用的非法檔案數量在 2005 年上半年僅增長了 3%。34

軟體和開源: 創意行業中的智慧財產權難題受到了最多關注,但軟體版權和盜版相關的議題同樣重要。在發展中國家,解決這些問題尤其重要,因為一些人認為,軟體的高價格加劇了數字鴻溝。

這個問題事實上早於 P2P 網路和檔案共享的興起,但最近變得更加緊迫,原因有兩個。首先,昂貴的實際作業系統和軟體包使得公司和其他實體越來越難以在線上世界中生存。其次,隨著越來越多的國家尋求加入世貿組織,以及他們在與貿易相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 (TRIPS) 協議下的義務生效,特別是對發展中國家來說,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壓力越來越大。

與藥品(也受TRIPS保護)不同,軟體公司對降低產品價格幾乎沒有興趣。因此,發展中國家(和其他國家)越來越多地轉向免費和開源軟體(FOSS),這種軟體在全球範圍內對程式設計師和使用者都是免費的。特別是Linux,它已成為流行的替代作業系統,在一些國家,地方政府已開始強制(或至少鼓勵)其部門使用FOSS。對於發展中國家而言,使用FOSS有助於確保其重要的技術功能不依賴昂貴的外國軟體公司。

域名和統一爭議解決政策(UDRP):軟體、音樂和電影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早於網際網路就已存在。但對域名的保護,域名已成為線上世界中重要的智慧財產權形式,是網際網路出現後才出現的智慧財產權法律和政策的新領域。

在20世紀90年代初和中期,當全球資訊網的商業潛力變得明顯時,線上世界見證了一種被稱為網路蹲點的趨勢的誕生——這種做法是使用者註冊包含公司名稱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形式的URL,並經常以高價轉售給相關公司。解決域名爭議很困難,部分原因是缺乏法律先例,部分原因是網際網路的國際性(即,正如我們將在後面看到,確定適當的國家管轄權通常很困難)。

正是為了應對這類爭議,ICANN在WIPO的幫助下制定了UDRP,35 這是一系列旨在繞過現有的通常繁瑣、昂貴且無效的法律選擇的指南。UDRP包含有關域名註冊商在何時以及如何取消或轉讓有爭議的域名所有權的說明。一些批評者指責UDRP偏袒大型企業和商業利益。不過,總體而言,它已被證明是傳統智慧財產權保護(主要是法律保護)的相對成功的替代方案。

參與者

如前所述,許多參與者和機構參與了智慧財產權治理議程。參與的團體包括國家政府、行業協會(如美國唱片業協會——RIAA)、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和世貿組織等多邊機構以及國際非政府組織如ICANN。此外,電子前沿基金會(EFF)和知識共享運動等民間社會團體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這兩者都試圖增加公共領域中非版權資訊的數量。

這些不同參與者的參與表明了網際網路智慧財產權治理的國際性和多部門性。越來越明顯的是,智慧財產權治理不能僅僅由國家政府和法律工具來領導。一系列替代機構和機制(例如,前面提到的UDRP程式)也將必不可少。

在這種情況下,值得注意的一個趨勢是越來越多地依賴技術來保護智慧財產權。特別是數字版權管理(DRM)軟體近年來變得普遍,許多公司使用它來控制如何訪問和傳播歌曲、電影或其他內容。這種軟體也得到了法律認可,例如在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公約和數字千年版權法中,該法將試圖破壞DRM保護的行為定為刑事犯罪。新加坡最近的智慧財產權法也把試圖繞過技術保護的行為視為刑事犯罪。DRM工具是有效的,但它們也有一些爭議:批評人士認為它們破壞了合理使用權,並給了唱片公司和其他公司過多的控制權來決定消費者如何使用他們購買的資料。例如,DRM軟體可以決定歌曲可以播放多少次,或者可以儲存在多少個不同的裝置上。

這些都是複雜的問題:現有的法律和其他保護措施仍在適應網際網路代表的全新環境。尚不清楚新出現的智慧財產權治理程式是否能夠維護髮明家創新激勵和公民所有權之間的關鍵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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