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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律與政府/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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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律與政府
· 政府
· 地方政府
· 憲法
· 民法 (財產 | 債務 | 家庭)
· 商法
· 刑法
· 移民法

日本民法一般由民法(民法 Minpō)管轄。民法分為五卷

  1. 總則
  2. 財產
  3. 債務
  4. 家庭
  5. 繼承

民法承認兩種“人”(人 hito);自然人(自然人 shizen-jin)和法人或法律人(法人 hōjin)。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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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和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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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在出生時獲得民事權利(第三條),並在年滿二十歲時被視為成年人(第四條)。

未成年人必須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能進行法律行為;未成年人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的任何行為均可撤銷,但不自動無效。法定代理人可以預先同意未成年人處置其財產,在這種情況下,任何此類處置均不可撤銷(第五條)。

未成年人也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下以成年人的身份從事商業活動(第六條)。

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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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心理行為能力障礙的成年人可以得到三種不同制度的保護。這些制度由家庭法院根據個人、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監護人/輔佐人/代理人、監護人/輔佐人/代理人的監管人或檢察官的申請而設立。家庭法院也可以根據上述任何人的申請撤銷任何制度。這三種制度相互排斥;如果一個人從一種狀態轉變為另一種狀態,則其先前狀態必須被取消(第十九條)。

  • **監護**(後見 kōken)適用於因心理殘疾而失去推理能力的成年人。一旦設立監護,該人的法律行為即可撤銷,但日常生活中的必要行為除外(第九條)。
  • **輔佐**(保佐 hosa)是一種較輕的監護形式,適用於推理能力明顯減退的成年人(第十一條)。受輔佐的人需要獲得輔佐人的同意才能進行以下列出的某些行為(第十三條)。家庭法院也可以在輔佐人拒絕同意且個人沒有受到傷害風險的情況下給予這種同意(第十三條第 3 款)。任何未經輔佐人同意的此類行為均可撤銷(第十三條第 4 款)。
    1. 本金的收取或使用
    2. 借貸或擔保義務
    3. 獲得或處置房地產或其他主要資產
    4. 訴訟
    5. 贈與、和解或仲裁協議
    6. 接受或放棄繼承權,或分割遺產財產
    7. 拒絕或放棄贈與,或接受附帶債務的贈與
    8. 建造、翻新、擴建或對建築物進行重大維修
    9. 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預設期限的租賃
  • **輔助**(補助 hojo)是一種更輕的制度,適用於推理能力減退的成年人。個人必須同意接受輔助(第十五條)。然後,家庭法院指定個人需要輔助人同意的行為(第十七條)。

交易對方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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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未成年人或其他行為能力受限制的個人獲得法律行為能力時,可撤銷行為的任何交易對方都有權要求其接受先前可撤銷的行為。如果該人仍無行為能力,則交易對方可以要求其監護人、輔佐人或代理人做出類似的接受。該要求必須允許不少於一個月的回應期(第二十條)。

行為能力受限制的個人如果利用欺詐手段讓交易對方相信他們有行為能力,則也不能撤銷先前行為(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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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性公司是最常見的法人;這些公司在日本商法中有所描述。

民法還規定了兩種為公共目的(如教育、藝術、宗教或慈善)而設立的法人。此類法人必須在合法成立之前獲得相關政府機構的許可(第三十四條)。然後,必須在法人註冊地有管轄權的司法事務局登記其成立,時間不得超過兩週(第四十五條)。

外國法人一般不被日本承認,但以下情況除外(第三十五條)

  • 外國
  • 外國區域部門
  • 外國公司
  • 日本法律或條約承認的其他外國法人

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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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社団法人 shadan hōjin)由執行公司章程(定款 teikan)的成員組成。

社團法人具有類似於商業公司的結構。其最高決策機構是會員大會(社員総會 shain sōkai),它選舉理事(理事 riji)負責監督社團法人的運營。社團法人也可以有監事(監事 kanji),儘管這些不是必需的。

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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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財団法人 zaidan hōjin)由捐贈行為(寄附行為 gifu kōi)記錄的資本捐贈而設立。財團法人始終有理事,也可能會有監事,但它們沒有會員大會,因為沒有會員組成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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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的理事可以在其列舉的目的範圍內代表法人行事。理事可能對其批准或執行超出法人目的的行為負有個人責任(第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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