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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與政府/債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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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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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從債權人角度看為saiken,從債務人角度看為saimu)是日本民法的主要組成部分之一。與財產權不同,債務的內容可以由當事人自由確定。民法主要關注的是設定當當事人之間沒有選擇特定規則時適用的預設規則。

債務的履行(bensai)通常會消滅債務。替代履行(daibutsu bensai)也是可能的。

履行通常必須是規定的義務的實際履行,但有兩種情況下,履行準備工作,隨後口頭通知履行即可(第493條)

  • 當債權人先前拒絕接受履行時
  • 當債權人的合作對於履行是必要的

履行地點,除非另有約定,為

  • 關於特定物交付的義務,為該物在義務開始時所在地;
  • 其他義務,為債務人住所(第484條)。

履行的費用一般由債務人承擔;但是,債權人必須承擔因債權人變更住所而產生的任何額外費用(第485條)。

履行後,履行方可以要求接受方出具收據(第486條)或返還任何證明義務的憑證(第487條)。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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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債權人或受害人因債務人的過失受到損害時,法院可以將債權人/受害人的過失納入損害賠償金額的確定。在支付金錢債務時,債權人的過失可能完全免除債務人的責任(第418條)。該規則不適用於侵權行為索賠(見下文)。

一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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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和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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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終止(kaiyaku)僅對未來有效。取消(kaijo)則追溯地取消合同的有效性。換句話說,取消使合同在法律上從未存在,而終止使合同不再存在,但維護終止之前存在的義務的有效性。

合同終止的約定罰金通常被視為最低預期補償性損害賠償,法院不能降低其金額(第420條)。

列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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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還建立了幾類合同,並指定了適用於每類的預設規則。這些規則通常可以由當事人的明確協議取代。

當一方無償地向另一方提供其財產,而另一方接受該提供時,就形成了贈與(贈與 zōyo)合同(第549條)。書面贈與合同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口頭贈與合同可以在履行前隨時由任何一方撤銷(第550條)。

贈與人對贈與物的任何缺陷或任何部分贈與物的不存在不承擔責任,除非贈與人知悉該事實但未告知受贈人(第551條)。

買賣(売買 baibai)是財產從一方轉移到另一方,以換取付款(第555條)。

消費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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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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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請負 ukeoi)是指一方完成特定任務,而另一方則為完成該任務向其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與委託的區別在於,承攬在任務完成並支付報酬後即告結束。

適用於委託的一般規則如下

  • 報酬應在交付任務成果時支付,或者如果不需要交付,則在任務完成時支付(第 633 條)。
  • 如果成果存在缺陷,委託人可以要求承攬人在合理期限內修復缺陷,除非缺陷不嚴重,修復需要付出不成比例的成本。委託人也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第 634 條)。如果缺陷妨礙合同目的實現,也可以作為合同解除的理由(第 635 條)。這些權利如果在交付(或如果不需要交付則在完成)後一年內未行使,則失效(第 637 條)。對於土地和建築物,如果缺陷結構是用石頭、磚、混凝土或金屬建造的,期限延長至十年,如果用其他材料建造的,則為五年(第 638 條)。對已知但未告知的缺陷的責任不能透過合同放棄(第 640 條)。
  • 在工作進行期間,委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必須向承攬人支付任何適用的損害賠償(第 641 條)。
  • 如果委託人破產,承攬人或破產管理人可以解除合同,在這種情況下,任何應付報酬和/或損害賠償將從破產財產中支付(第 642 條)。

當一方將某些事項的處置委託給另一方,而另一方接受委託時,就會建立委託(委任 inin)。與承攬不同,委託不需要完成任何特定任務。

適用於委託的一般規則如下

  • 委託本身並不需要任何報酬(第 648 條)。
  • 受託人必須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履行其委託義務(第 644 條)。
  • 受託人必須應委託人的要求向委託人報告(第 645 條)。
  • 受託人有義務交付收到的物品,並轉讓委託人委託轉讓的權利(第 646 條)。
  • 委託人有義務預付必要的費用(第 649 條),如果費用事後支付,則需支付該費用的法定利息,該利息可以抵銷受託人應付委託人的款項(第 650 條)。
  • 委託人還必須賠償受託人在非過失情況下履行其委託義務時遭受的任何損失(第 650.3 條)。
  • 委託可以由任何一方隨時解除,但如果解除時間的選擇對另一方不利,則解除方必須賠償其損失(第 651 條)。委託還在一方死亡、破產或進入監護狀態時自動終止(第 653 條)。

嚴格來說,純粹的“委託”只能用於授權執行簽訂合同等法律行為。其他型別的委託被稱為“準委託”,但適用的規則一般與純粹的委託相同的。

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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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過失可以計入責任金額,但不是否認責任的依據(第 7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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