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律與政府/地方政府
根據地方自治法,地方公共團體(chiho kokyo dantai)分類如下
- 普通地方公共團體
- 都道府縣
- 市町村
- 特別地方公共團體
- 特別區
- 地方公共團體聯合
- 財產區
- 區域開發企業
日本分為47個都道府縣。
大多數都道府縣在日語中稱為ken(県);例如,神奈川縣將被稱為Kanagawa-ken。有四個例外:Osaka-fu、Kyoto-fu、Hokkaido和Tokyo-to。因此,都道府縣統稱為to-do-fu-ken(都道府県)。
二戰前,不同的法律適用於府和縣,但這種區別在戰後被廢除,兩種型別的都道府縣現在在功能上相同。北海道與其他都道府縣的區別僅在於它設有地區政府辦公室,執行通常保留給都道府縣首府的功能;這是由於北海道相對於其他都道府縣的面積較大。東京,英文稱為東京都,與其他都道府縣政府也只有細微的差別,即它為23個城市提供一些市政服務,這些城市被稱為tokubetsuku(特別區)或“特別區”,構成其城市核心。
村或mura(村)是日本最小的市町村型別,並且沒有被指定為村莊的法律要求。都道府縣政府可以將市町村指定為鎮或cho(町)。村莊和城鎮被組織成稱為gun(郡)的農村地區,用於地址用途,但這些不是管理實體。
村莊和城鎮的區別在於治理是透過稱為sokai(總會)的會議進行的,該會議由城鎮或村莊內所有合格選民組成。但是,村莊和城鎮確實選舉一名負責人,在城鎮中稱為chocho(町長),在村莊中稱為soncho(村長)。
國土交通大臣如果某個村莊或城鎮人口超過3萬人,可以將其指定為市或shi(市);一旦被指定為市,市町村通常不會降級為村莊或城鎮,除非它被拆分。
居民超過20萬人的城市可以成為“特例市”或tokurei shi(特例市)。特例市在汙染控制、城市規劃和戶外廣告監管方面擁有更多權力,並擁有自己的保險辦公室,
居民超過30萬人但規模不足以被指定為特例市的城市,將被賦予“中核市”或chukaku shi(中核市)地位。目前共有36箇中核市。
日本最大的城市,人口超過50萬,被歸類為政令指定都市或seirei shitei toshi(政令指定都市)。截至2006年,已有14個城市獲得此地位(橫濱、川崎、埼玉、千葉、靜岡、名古屋、大阪、神戶、京都、廣島、北九州、福岡、仙台和札幌),另外三個城市(堺、新潟和浜松)也計劃被指定。
地方自治法第252條賦予指定都市在兒童、老年人、殘疾人、單親母親等社會福利服務方面的更多權力。
指定都市進一步細分為區或ku(區)。區不被視為地方公共團體(第281.1條),主要存在是為了在更本地化的層面上履行最大城市政府的行政職能。
市町村和都道府縣擁有獨立的政府結構。市町村旨在提供大多數地方政府職能(第2.3條),而都道府縣旨在為包含多個市町村的更大區域提供職能(第2.5條)。
市町村必須遵守都道府縣的立法,任何違反都道府縣立法的市町村行為都被視為無效(第2.16條)。
東京的中心區域劃分為23個“特別區”或tokubetsu ku(特別區)。儘管名稱具有誤導性,但根據日本法律,這些“區”與普通城市非常相似;事實上,所有這些在英文中都稱自己為“城市”。
ku這個名稱來自二戰前東京被併入城市時期。在1943年該城市被解散後,其大部分職能被移交給ku,而其他一些職能則被移交給都道府縣或“都市”政府。
每個普通的當地公共實體都設有民選議會(議會 gikai)。在城鎮和村莊,公民可以透過具有類似權力的全體會議(総會 sokai)進行直接治理。
地方立法採取條例(條例 jorei)的形式。條例具有法律效力,但服從於所有全國性法律,包括法律、內閣命令和部門命令。基於條例的立法是憲法第94條賦予地方政府的權利,其具體機制在地方自治法中規定。
公民有權向其市長或知事請願制定新的條例或廢除現有的條例。此類要求需要不少於該實體總投票人口五十分之一的簽名(第74.1條)。
違反條例可處以最高兩年監禁和/或一百萬日元罰款(第14.3條)。
當地公共實體的首長(知事或市長)由其實體的居民選舉產生,任期四年(第140條)。他們不能同時擔任國家或地方立法者(第141條)或與當地公共實體簽訂合同的實體的官員(第142條)。
首長的主要職責在第149條中規定
- 向議會提交條例草案
- 編制和執行預算
- 徵收稅款、罰款和其他款項
- 審查會計
- 取得、管理和處置資產,包括公共設施
- 儲存公文
- 其他行政職責
首長還可以制定與其列舉職責相關的規章(規則 kisoku)。規章從屬於條例(因此也從屬於所有國家法律),違反規章可處以最高50,000日元的罰款(第15.2條)
首長還保留在某些情況下代表議會行事的保留權力(専決処分 senketsu shobun)
- 議會未能組成時
- 議會無法達到法定人數時
- 在緊急情況下沒有足夠的時間召開議會時
- 議會未能就必要行動透過決議時
根據這些保留權力採取的行動必須報告給議會下次會議,並且需要議會在當時批准才能保持有效(第179條)。
所有地方政府還設有一定數量的委員會(委員會 iinkai),負責某些事務。
市和縣始終設有以下四個委員會
- 教育委員會
- 選舉委員會
- 人事委員會
- 審計委員會
縣和市通常還設有其他委員會。縣通常設有負責警察監督的公共安全委員會和負責監督勞工問題的勞工委員會。
地方政府首長有權在幾種情況下否決立法並將其退回議會(第166條及以下)。在以下情況下,首長_必須_否決立法
- 立法超出議會的許可權或違反國家法律或議會規則
- 立法無法執行(例如,由於資金不足)
- 行政、防災或疾病預防預算被降低或取消
首長還擁有對條例的制定或廢止以及預算決議的酌情否決權。
否決後,議會必須再次審議並批准擬議立法。
相反,議會也有權對地方政府首長投不信任票。此類決議需要議會四分之三成員同意,並需有三分之二的法定人數出席。在透過此類決議後,政府首長有十天的時間解散議會。如果首長未能這樣做,則該首長將在該期限結束時自動被免職(第178條)。
公民有幾項列舉的權利可以向地方政府請願。
| 行動 | 對方 | 啟動所需的簽名 | 所需回應 |
|---|---|---|---|
| 要求審計業務 | 審計委員會 | 投票人口的1/50 | 必須進行審計,並將結果公開 |
| 要求制定或廢除條例(除徵稅或徵收公共費用以外的條例) | 市長/知事 | 議會必須在20天內召開,並將條例提交議會 | |
| 要求罷免副市長、副知事、選舉委員會委員、審計委員會委員或公共安全委員會委員 | 投票人口的1/3 | 需要出席議員的3/4同意,並需有2/3的法定人數 | |
| 要求解散議會 | 選舉管理委員會 | 必須舉行公投選舉並獲得多數批准 | |
| 要求罷免議員 | |||
| 要求罷免市長/知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