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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律與政府/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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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律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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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
· 移民法

商法典Shoho(商法)[1]是日本六法之一,涉及企業的建立和運營。本章涵蓋了2005年對商法典的修訂,包括新公司法(新會社法 Shin-Kaisha-ho[2],其中大部分於2006年5月1日生效。除非另有說明,所有引用均來自商法典。

商法典主要適用於商人(商人 shonin)的經營活動和商業行為(商行為 shokoi)(第一條)。

商人分為兩類:固有商人(固有の商人 koyu no shonin)和擬製商人(擬制商人 gisei shonin)(第四條)。

固有商人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 個人;無論是自然人還是公司。
  2. 從事商業行為(定義見下文)。
  3. 以自己的名義經營。這意味著公司是商人,但董事和僱員不是。

“擬製商人”類別通常適用於出售自己產品的農民和礦業公司。其他一些從事不嚴格視為“商業行為”的活動的公司,也可能因被組織為營利性公司而成為擬製商人。

商人需要向法務部(法務局 homukyoku)的地方法律事務局登記各種資訊。例如,每個企業都必須登記其商號,以及其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姓名和地址。這些登記形成了一份名為tokibo(登記簿)的企業公開記錄。個人和公司都必須進行登記,儘管公司還有其他額外要求,詳見下文。

商人可以選擇其商號(商號 shogo)的自由度相當大,但有兩個主要限制:公司必須在其商號中註明其法律分類,並且商號不得與其他人的商號相同或非常相似。

商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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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行為被定義為絕對商業行為(絶対的商行為 zettaiteki shokoi)、營業性商業行為(営業的商行為 eigyoteki shokoi)或附屬商業行為(付屬的商行為 fuzokuteki shokoi)。

絕對商業行為是指無論行為人是誰,都被解釋為商業行為的行為。有四種基本型別(第501條)

  1. 買賣
  2. 簽訂銷售合同
  3. 在市場上交換
  4. 與票據相關的行為(商業票據、發票等)

營業性商業行為是指只有當商人持續從事時才被視為商業行為。有十二種基本型別(第502條)

  1. 動產和不動產租賃
  2. 製造和生產
  3. 提供電力和燃氣
  4. 運輸
  5. 承包工程或勞務
  6. 出版、印刷和攝影
  7. 經營旅館、餐館或娛樂設施
  8. 貨幣兌換和其他銀行業務
  9. 保險
  10. 接受存款
  11. 經紀
  12. 在商業行為中充當代理人

商人經營過程中從事的任何行為都被解釋為附屬商業行為(第503條)。

商業行為的特殊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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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可以是契約代理(締約代理商),代理人代表委託人簽訂合同,也可以是媒介代理(媒介代理商),委託人與代理人介紹的對方簽訂合同。

代理人的基本職責是

  • 將代表委託人簽訂的每筆交易通知委託人(第27條)
  • 避免從事與委託人相同的業務(第28.1條)

經紀人(仲立人 nakadachi-nin)被定義為作為多個商人之間中介的人(第543條)。經紀人與媒介代理人的區別在於,他們沒有單一的委託人;相反,他們介紹兩方,他們可能根本沒有與這兩方簽訂正式合同,然後從雙方最終簽訂的合同中獲得佣金。

經紀人的基本職責是

  • 保管在中介過程中使用的樣品副本(第545條)
  • 為各方準備並提供一份包含各方姓名和地址的結約書(結約書 ketsuyakusho)(第546條)
  • 儲存一本記錄簿,其中包含每筆經紀交易各方的姓名和地址(第547條)

陸路和內河運輸受商法典的商業行為條款管轄。承運人(運送人 unsonin)必須根據託運人(荷送人 niokurinin)的要求向託運人提供提單(貨物引換証 kabutsu hikikaesho)(第571條)。提單可以透過背書轉讓給第三方;提單持有人可以接受貨物或要求停止發貨或將發貨物品退回發件人(第578條)。

專門有一章介紹海上運輸(海商 kaisho)。商法典沒有關於航空運輸的特殊規則。

合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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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商法典》,公司有四種類型:合名會社gomei kaisha)、合資會社goshi kaisha)、合同會社godo kaisha)和株式會社kabushiki kaisha)。這四種都被視為法人。[在2006年之前,許多企業都是以有限會社yugen kaisha)的形式設立的,這是一種以德國有限公司(GmbH)為模型的有限責任公司;這些企業現在被稱為特例有限會社tokurei yugen kaisha),通常被視為株式會社。]

前三種公司將在本節中進一步討論,它們是合夥企業kumiai)這一普遍概念的不同變體。合夥人(shain)透過合同組建公司並提供其資本。

合名會社類似於英語國家中的普通合夥企業。如果公司無力償還債務,合夥人各自對償還這些債務負有個人責任。

合資會社類似於英語國家中的有限合夥企業。在合資會社中,至少有一位合夥人是有限合夥人(yugen sekinin shain)。有限合夥人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個人責任:他們僅對其投資額承擔責任。

合同會社類似於美國的有限責任公司。每位合夥人都是有限合夥人,僅對其投資額承擔責任。這是合同會社與其他合夥企業之間的一個重要區別:債權人只能指望收到投入公司的資本金額。

小型企業最有可能被組織成合夥企業;大型企業更有可能將其註冊為株式會社。

公司(株式會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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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最主要的公司形式是株式會社,官方英文翻譯為“商業公司”。株式會社受2005年《公司法》(Kaisha-ho)管轄,該法取代了許多以前適用於株式會社的《商法典》條款。本節中的所有引用均來自《公司法》。

組建株式會社需要至少一名發起人hokkinin)的服務。一般步驟如下

  1. 發起人準備公司章程teikan)並進行公證。
  2. 公司收到資本出資。通常,這些資金以現金支付給銀行或信託公司(第34.2條)。也可以將財產贈予公司以換取股份,但這通常需要法院指定的評估師來確定出資的公允價值(第33條)。作為一般規則,此時必須發行至少四分之一的可發行股份(第37.3條),並且發起人必須至少持有1股股份。發行股份有兩種不同的程式
    • 在發起人設立(hokki setsuritsu)中,發起人以其投資換取所有股份,然後直接任命公司董事(通常在公司章程中)。
    • 在募集設立(boshu setsuritsu)中,發起人至少持有1股股份,並將剩餘股份提供給第三方。然後,初始股東召開創立股東大會soritsu sokai)選舉董事。如果發起人是唯一的股東,發起人可以單獨進行此操作(第25.1.1條)。
  3. 董事召開董事會並選舉代表董事。
  4. 公司的組建在法務局登記,此時公司被視為合法成立(第49條)。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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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必須包含五個要素(第27條)

  1. 公司的宗旨
  2. 公司的商號
  3. 總部的地址
  4. 最初投入公司的資本金額
  5. 發起人的姓名和地址

在2006年之前的法律下,可發行股份數量、擬發行股份數量和公告方式也需要在公司章程中規定。

株式會社的基本參與者是

  • 股東kabunushi) - 選舉董事和公司監事,並批准重大交易
  • 董事torishimariyaku) - 負責公司運營的決策;選舉代表董事
  • 代表董事daihyo torishimariyaku) - 代表公司並做出執行決策;大多數公司有一到三位代表董事,但理論上數量不受限制
  • 公司監事kansayaku) - 監督董事的行為

董事和公司監事的數量取決於公司的性質。

型別 描述 董事 公司監事
特例有限會社 2006年5月之前作為有限會社存在的公司 一名 監事可選
大型公司 資本超過5億日元或負債超過20億日元 至少三名 至少三名委員會制度。還需要外部會計審計師。
封閉公司 對所有類別股份的轉讓有限制的公司,大型公司除外 至少一名 無要求;可以有公司監事或委員會制度
小型公司 所有其他公司 至少三名 至少一名

日本公司通常沒有獨立的高管;社長(shacho)通常是代表董事,負責監督多位部長(bucho)。

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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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可以由以下人員召開

  1. 代表董事,提前兩週通知股東
  2.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或以上的一名或多名股東,要求代表董事召開會議;如果董事不予遵守,法院可以命令召開會議(第297條)
  3. 全體股東(第300條)

派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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騷擾股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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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被稱為騷擾股東者sokaiya)的人購買公司的小額股份,然後透過威脅破壞股東大會,例如指控管理層有不正當行為、質疑商業判斷等方式向管理層勒索錢財。

《公司法》將騷擾股東者的行為定為犯罪。最高刑罰為(第970條)

  • 騷擾股東者:5年監禁和/或500萬日元罰款
  • 向騷擾股東者支付錢財的管理人員或僱員:3年監禁或300萬日元罰款

騷擾股東者還必須將勒索的金額返還給公司(第120條)。

股票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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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發行股票證書,則在相應的證書發行之前進行的任何股份轉讓都不能對公司主張(第12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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