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律與政府/移民法
日本國籍一般受1950年國籍法[1]管轄。
日本是一個jus sanguinis國家,這意味著它承認血統國籍,而不是出生國籍(就像美國、愛爾蘭和其他許多國家一樣)。第二條規定了出生時可以成為日本公民的三種情況。
- 出生時父母一方為日本公民
- 父親在出生前死亡,並且在死亡時為日本公民
- 出生在日本領土,父母雙親均為無國籍人或身份不明
這些規則執行非常嚴格,這經常給未婚的非日本母親帶來問題。在這種情況下,除非日本父親在出生前明確承認親子關係,否則孩子一般不被承認是日本公民。[2]
第十四條要求任何擁有雙重國籍的人在二十至二十二歲之間做出選擇宣告,選擇放棄日本國籍或外國國籍。如果他們沒有這樣做,司法部長可以隨時要求做出選擇宣告,如果公民在一個月內沒有做出宣告,他們的日本國籍將自動被撤銷。[3]
歸化標準在國籍法第四條至第十條中規定。
- 在日本連續居住五年或更長時間
- 至少20歲,並且在法律上具有行為能力
- 一般來說,行為良好,並且沒有煽動行為的過往記錄
- 足夠的資本或技能,無論是個人還是家庭,以支援自己
- 無國籍或願意放棄外國國籍
司法部長必須批准所有歸化申請。申請審查一般需要一年左右的時間。
過去,“良好行為”要求被用來拒絕或嚴重延遲許多歸化申請,尤其是來自中國和朝鮮的申請。[4] 雖然以前有一個不成文的規定,即歸化後要取日本名字,但司法部不再建議這樣做。[5]
管理日本入境和出境的根本法律是1951年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6]。
前往日本通常需要簽證。但是,許多國家與日本有簽證豁免計劃,允許遊客在抵達日本後獲得短期“臨時訪問”登陸許可。在外國人沒有簽證的情況下抵達日本的情況下,移民檢查員也有權授予“特殊登陸許可”,儘管此類情況並不常見。
簽證僅在日本以外的外交機構簽發。尋求學生或工作簽證的人員通常會收到資格證明,這是一種司法部的檔案,證明該人員已滿足獲得簽證的一般要求。此證書本身不構成登陸許可;持有人必須將其提供給大使館或領事館以獲得簽證,簽證處理一般需要兩到三個工作日。
一旦外國人持有有效護照(如果需要,還有簽證)抵達日本,入境口岸的移民檢查員將檢查這些檔案並在護照內加蓋登陸許可印章。
各種登陸許可型別列在出入國管理法中,並在1990年5月24日的省令[7]中進行了進一步說明。一般來說,登陸許可型別在簽證中指定,並在抵達日本後正式授予。一個人也可以透過訪問移民局來延長或更改其登陸許可的有效期或身份。
在日本遊客的通常入境身份是臨時訪問。臨時訪問許可證的有效期為15天或90天,具體取決於原籍國和訪問目的。
打算進入認可教育機構學習的學生將獲得大學預科學習(就學 shugaku,6個月或1年)或大學學習(留學 ryugaku,1或2年)的登陸許可。參加非認可機構學習的學生,例如許多在日本運營的外國學校,將獲得文化活動()的登陸許可,有效期為6個月至1年。大學生最初不被允許工作,但可以透過向司法部申請獲得每週最多28小時工作的許可。
工作許可分為多種類別。大多數工作許可有效期為 1 年或 3 年,但娛樂許可(有效期為 3 個月、6 個月或 12 個月)和外交/非政府組織許可(有效期為任期)除外。一般來說,僱主需要作為申請人的擔保人;在入境後,申請人可以在其入境許可範圍和期限內為任何僱主工作。
允許在日本登陸的外國人的配偶和受撫養子女將獲得與其配偶/父母相同的期限的登陸許可。
日本國民的配偶和受撫養子女可以獲得 1 年或 3 年的登陸許可。一般來說,最初的登陸許可為一年,並在第一次或第二次續簽時延長至三年。
長期居留是一種特殊的居留類別,通常授予難民、海外日本後裔和其他特定群體。
永久居留權(永住權 eijuken)是登陸許可的最強形式,賦予持有人在日本無限期生活和工作的權利。必須在日本申請並獲得,通常是在連續居留五年至十年後獲得。
永久居留權的一大優勢是,金融機構通常拒絕向非永久居民的外國人提供貸款。這種做法在《赫爾曼訴朝日銀行案》(東京地方法院,2001 年 11 月 12 日)中被認定為合法。 [8]
一旦在日本,外國人必須根據 1952 年的《外國人登記法》[9]在擁有其居住地管轄權的地方政府辦公室登記。每位登記人將收到一張外國人登記證,俗稱外國人卡,他們有法律義務隨身攜帶並按要求出示(例如,由警官)。該證書是日本政府的財產,必須在外國人離開日本時交回,除非他們事先申請了再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