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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SS 開放內容/參考資料

來自華夏公益教科書

1 參見,傑里米·裡夫金,《獲取時代》(倫敦:帕特南出版集團,2000 年)。

2 《爭論的公共領域:一份公開記錄》(新德里:薩拉伊:CSDS,2005 年)第 vi 頁。

3 雖然公共領域和公共資源之間存在區別,但為了本電子入門手冊的目的,它們在流行意義上可以互換使用。有關此問題,請參見 David Lange 的文章,“認識公共領域”,發表在《法律與當代問題》第 66 卷第 463 頁(2003 年冬季/春季)。

4 有關南方版權問題的出色概述,請參見 Alan Story 等人編輯的《版權南方檔案》,可在 http://www.copysouth.org 檢視。

5 參見,道格拉斯·海,《阿爾比恩的致命之樹:18 世紀英國的犯罪與社會》(紐約:潘神書店,1975 年);彼得·萊恩博, 《倫敦絞刑:18 世紀的犯罪與公民社會》(劍橋:劍橋大學出版社,1993 年);彼得·萊恩博和馬庫斯·雷迪克, 《多頭蛇:革命性大西洋的隱秘歷史》(燈塔出版社,2001 年)。

6 參見,詹姆斯·博伊爾,《薩滿、軟體和脾臟:法律與資訊社會的構建》(馬薩諸塞州劍橋:哈佛大學出版社,1996 年)。

7 一些活動家和學者認為,我們應該避免使用“智慧財產權”一詞,因為它掩蓋了比它揭示的更多資訊。這個詞包含了從商標、版權、專利、地理標誌等一系列財產權利,所有這些權利都屬於不同的領域,並且沒有將它們聯絡在一起的共同點。我們承認這是一個嚴重的問題,並且在參考其全球使用時使用此詞,儘管帶著一定程度的不可知論。

8 尼廷·戈維爾,“海盜複製時代的戰爭”,《薩拉伊讀者》第 04 期:危機媒體,第 378-383 頁。

9 有關自由軟體運動的更多資訊,請參見 Kenneth Wong 和 Phet Sayo 的文章《自由/開源軟體:一般介紹》(聯合國開發計劃署 - 亞太資訊發展專案和 ISON,2004 年),可在以下網址獲得:http://www.iosn.net/foss/foss-general-primer/foss_primer_print_covers.pdfhttps://wikibook.tw/wiki/FOSS_A_General_Introduction

10 菲利克斯·斯塔爾德,“非西方國家開放內容現狀”,可在以下網址獲得:http://oc.openflows.org/intro。斯塔爾德指出,“開放內容沒有普遍接受的定義。”

11 參見,勞倫斯·梁,“版權、文化生產和開放內容許可”,《印度法律與技術雜誌》第 1 卷(2006 年),第 96 頁。

12 參見,約翰·洛克,《政府論兩篇》。P. 拉斯萊特(編)(倫敦:劍橋大學出版社,1967 年)。

13 參見,彼得·德拉霍斯,《智慧財產權哲學》(達特茅斯,1996 年);詹姆斯·博伊爾,《薩滿、軟體和脾臟:法律與資訊社會的構建》(馬薩諸塞州劍橋:哈佛大學出版社,1996 年);賈斯汀·休斯,“智慧財產權哲學”,《喬治城法律評論》第 77 卷(1988 年),第 287 頁。

14 參見,馬丁·克雷奇默,《藝術家收入與版權:數字技術背景下英國和德國音樂產業資料的回顧》,可在以下網址獲得:http://www.firstmonday.org/ issues/issue10_1/kretschmer/。此外,還可以檢視一位美國主要音樂家對音樂產業的有趣見解,“科特妮·洛夫做數學”,可在以下網址獲得:http://archive.salon.com/tech/feature/2000/06/14/love/

15 勞倫斯·梁,《開放內容許可證指南》(鹿特丹:皮特·茲瓦特學院,2005 年),也可在以下網址獲得:http://pzwart.wdka.hro.nl/mdr/research/lliang/open_content_guide

16 總體而言,參見馬克·羅斯《作者與所有者:版權的起源》(馬薩諸塞州劍橋。倫敦:哈佛大學出版社,1993 年);瑪莎·伍德曼西,“天才與版權:‘作者’產生的經濟和法律條件”,《十八世紀研究》(1984 年),第 425 頁;瑪莎·伍德曼西,“論作者效應:恢復集體性”,《卡多佐藝術與娛樂法雜誌》第 10 卷第 2 期(1992 年),第 279 頁;馬克·羅斯,“作者作為所有者:唐納森訴貝克特和現代作者關係的起源”,《表徵》第 23 卷(1988 年),第 51 頁;彼得·雅斯齊,“論作者效應:當代版權與集體創作”,《卡多佐藝術與娛樂法雜誌》(1992 年),第 293 頁。

17 參見,約翰·弗勞,“複製”,摘自託尼·貝內特等人編輯的《新關鍵詞:文化與社會修訂詞彙》(馬登:布萊克韋爾,2005 年)。

18 詹姆斯·博伊爾,《薩滿、軟體和脾臟:法律與資訊社會的構建》(馬薩諸塞州劍橋:哈佛大學出版社,1996 年)。

19 參見,黛安·利恩赫爾·齊默曼,“無所有權的作者:在數字時代重新思考激勵措施”,《德保羅法律評論》(2003 年),第 1121 頁;格林·S·朗尼,“重新審視版權的激勵-獲取正規化”,《範德比爾特法律評論》(1996 年),第 483 頁;琳達·J·萊西,“麵包與玫瑰和版權”,《杜克法律雜誌》(1989 年),第 1532 頁。

20 馬庫斯·馬赫,“開源軟體:替代智慧財產權激勵正規化的成功”,《福特漢姆智慧財產權媒體與娛樂法雜誌》第 10 卷,第 619 頁。

21 傑弗裡·喬伊納,“未來技術條款:缺乏報酬會阻止莎士比亞的創作並剝奪社會在新媒體中獲取其作品的機會嗎?”《西南大學法律評論》(2002 年),第 575 頁。

22 約翰·凱爾西和布魯斯·施奈爾,“街頭表演者協議和數字版權”,可在以下網址獲得:http://www.firstmonday.org/issues/issue4_6/kelsey/。此外,參見羅傑·克拉克,“開源軟體和開放內容作為電子商務的模型”,可在以下網址獲得:http://www.anu.edu.au/people/Roger.Clarke/EC/Bled04.html;馬格努斯·塞德格倫,“開放內容與價值創造”,可在以下網址獲得:http://www.firstmonday.org/issues/issue8_8/cedergren/index.html

23 史蒂文·切倫斯基,“為他們的想法付一分錢:僱員發明者、預先發明轉讓協議、財產和人格”,《加州法律評論》第 81 卷,第 595 頁。

24 特雷弗·羅斯,“版權與傳統的創造”,《十八世紀研究》第 26 卷第 1 期(1992 年秋季),第 1-28 頁。

25 彼得·曼努埃爾,《磁帶文化:印度北部流行音樂與技術》(新德里:牛津大學出版社,2001 年)。

26 勞倫斯·梁、瑪尤爾·蘇雷什等,“版權/複製許可:與版權維持的神話相遇”,可在以下網址獲得:http://www.infochangeindia.org/IPR_article4.jsp

27 克里斯·斯普里格曼,“吃掉公共領域的滑鼠:迪士尼、版權期限延長法案和埃爾德訴阿什克羅夫特”,537 U.S. 186(2003 年),可在以下網址獲得:http://writ.news.findlaw.com/commentary/20020305_sprigman.html

28 勞倫斯·萊西,《自由文化》(企鵝,2004 年),也可在以下網址獲得:http://www.lessig.org

29 埃爾德訴阿什克羅夫特,239 F.3d 372。參見,帕梅拉·塞繆爾森,“埃爾德訴阿什克羅夫特後的智慧財產權憲法法”;納丁·法裡德,“不在我的圖書館:埃爾德訴阿什克羅夫特和公共領域的消失”,《杜蘭技術與智慧財產權雜誌》(2003 年春季),第 1 頁;蘇·安·莫塔,“埃爾德訴雷諾 - 版權期限延長法案是否合憲?”《阿爾巴尼法律雜誌科學與技術》第 12 卷,第 167 頁。

30 這一原則在隨後的案件中被弱化,例如坎貝爾訴阿卡夫·羅斯音樂公司,114 S.Ct. 1164。

31 約翰尼·阿克頓,《想法伴侶》(倫敦:思維書籍,2005 年)。

32 約翰·霍金斯,《創意經濟:人們如何從想法中賺錢》(哈蒙德斯沃思:企鵝,2002 年)。

33 參見,愛德華·赫爾曼和羅伯特·麥克切斯尼,《全球媒體:企業資本主義的新傳教士》(紐約:卡塞爾,1998 年)。

34 阿蘭·斯托裡等人編輯的《版權南方檔案》,可在以下網址獲得:http://www.copysouth.org

35 同上。

36 尼瓦·埃爾金,“合同不能做什麼:促進創意公約的私人訂約的侷限性”,《福特漢姆法律評論》第 74 卷 2005 年。

37 國際消費者聯盟,“版權與獲取知識”,第 2 頁。參見,安德魯·倫斯、阿查爾·普拉巴拉和迪克·卡沃亞,“智慧財產權、教育和南部非洲獲取知識”。

38 同上,第 3 頁。

39 同上。

40 參見阿蘭·斯托裡等人編輯的《版權南方檔案》中的部分內容,可在以下網址獲得:http://www.copysouth.org

41 同上。

42 http://ocw.mit.edu/index.html

43 勞倫斯·萊西,《自由文化》(企鵝,2004 年),可在以下網址獲得:http://www.lessig.org;西瓦·瓦伊迪亞納森,《版權與侵權》(紐約:紐約大學出版社,2001 年),第 11 頁。參見,勞倫斯·萊西,《思想的未來》(紐約隨機屋,2001 年);約夏伊·本克勒,“網路的財富”,可在以下網址獲得:http://www.benkler.org/wealth_of_networks/ index.php/Download_PDFs_of_the_book

44 西瓦·瓦伊迪亞納森關於版權與侵權,可在以下網址獲得:http://interviews.slashdot.org/article.pl?sid=02/05/15/166220

45 “誰是作者?取樣/混音/開源”。參見,塞弗林·杜索利耶,“複製許可與作者身份的重新思考”,《哥倫比亞法律與藝術雜誌》第 26 卷,第 281-296 頁(2003 年)。

46 參見,簡·蓋恩斯,《爭論的文化:影像、聲音、法律》(北卡羅來納大學出版社,艾倫·特拉赫滕伯格,1991 年)。

47 肯布魯·麥克勞德,“言論自由:過度熱情的版權傻瓜和其他創造力的敵人”,可在以下網址獲得:“http://kembrew.com/documents/mcleod-freedomofexpression3.pdf

48 粉絲社群通常會使用著名的虛構角色來編寫他們自己的故事。例如,你會發現許多哈利波特社群編寫了他們自己的故事版本,從而挑戰了人們是被動消費者的假設。

49 米歇爾·德·塞爾託,《日常生活實踐》(史蒂文·倫道爾譯,1984 年),第 xi-xii 頁。

50 菲利普·艾格林,“積極的智慧財產權和資訊交換”,可在以下網站獲取:http://opensource.mit.edu/papers/aigrain.pdf

51 Raqs 媒體集體,“全球公域的簡明詞典”,Sarai Reader 03:塑造技術(新德里:Sarai/CSDS,2003 年)。

52 勞倫斯·梁,“版權、文化生產和開放內容許可”,《印度法律與技術雜誌》,第一卷(2006 年),第 96 頁。

53 有關更詳細的分析,請參見陳順靈,《自由/開源軟體:許可電子入門》(UNDP-APDIP 和 IOSN,2006 年),可在以下網站獲取:http://www.iosn.net/licensing/foss-licensing- primer/ 和 https://wikibook.tw/wiki/FOSS_Licensing

54 Raqs 媒體集體,“全球公域的簡明詞典”,Sarai Reader 03:塑造技術(新德里:Sarai/CSDS,2003 年)。

55 資訊來自 http://en.wikipedia.org

56 約西·本克勒,“網路財富”,第 70 頁,可在以下網站獲取:http://www.benkler.org/wealth_of_networks/index.php/Download_PDFs_of_the_book

57 《自然》,2005 年 12 月 15 日。

58 詹姆斯·博伊爾,“財產的反面”,《法律與當代問題》,第 1 期(2003 年冬春);另請參見大衛·朗格,“認識公共領域”,《法律與當代問題》,1981 年秋季,第 147 頁;哈里·阿瑟斯,“公共領域的重建”;約西·本克勒,“透過鏡子:愛麗絲和公共領域的憲法基礎”,《法律與當代問題》第 66 期,可在以下網站獲取:http://www.law.duke.edu/journals/lcp/articles/ lcp66dWinterSpring2003p173.htm

59 摘自勞倫斯·梁,《開放內容許可指南》(鹿特丹:皮特·茨瓦特研究所,2005 年)。

60 古騰堡計劃是一項志願者努力,旨在數字化、存檔和分發文化作品。該計劃成立於 1971 年,是最古老的數字圖書館。其收藏中的大部分內容都是公共領域書籍的全文。該計劃試圖儘可能地讓這些內容免費,並採用持久開放格式,幾乎可以在任何計算機上使用。

61 Raqs,“媒體集體,全球公域的簡明詞典”,Sarai Reader 03:塑造技術(新德里:Sarai/CSDS,2003 年)。

62 參見馬格努斯·塞德格倫,“開放內容和價值創造”,《第一個星期一》,第 8 卷(2003 年),可在以下網站獲取:http://www.firstmonday.org/issues/issue8_8/cedergren/index.html

63 約西·本克勒,“網路財富”,第 62 頁,可在以下網站獲取:http://www.benkler.org/wealth_of_networks/index.php/Download_PDFs_of_the_book

64 同上,第 69 頁。

65 費利克斯·斯塔爾德,“非西方國家開放內容現狀”,可在以下網站獲取:http://oc.openflows.org/draft_reports

66 《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規定了國家智慧財產權法律必須達到的最低全球標準。該協定於 1994 年在烏拉圭回合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條約結束時談判達成。TRIPS 規定的義務對所有成員國都適用;然而,發展中國家被允許額外時間來實施對其國家法律的適用更改,並根據其發展水平分兩個階段進行過渡。發展中國家的過渡期於 2005 年到期。最不發達國家的過渡期延長至 2016 年。

67 艾倫·斯托裡等人編輯,《複製南檔案》,可在以下網站獲取:http://www.copysouth.org,另請參見尼瓦·埃爾金·科倫,“合同做不到的事情:促進創意公地私人訂購的侷限性”,《福特漢姆法律評論》第 74 期,2005 年。

68 同上。

69 同上。

70 參見拉維·桑達拉姆,“迴圈現代性:印度的海盜電子文化”,Sarai Reader 01:公共領域(新德里:Sarai/CSDS,2001 年)。另請參見勞倫斯·梁,“多孔法律和參與途徑”,Sarai Reader 05:純粹法案(新德里:Sarai/CSDS,200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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