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用生態學/稀有物種的繁育和再引入
"物種再引入" 是指在曾經是其歷史分佈範圍的一部分但已滅絕或絕跡的地區建立植物或動物的過程。"物種重建" 是一個同義詞,通常意味著再引入已成功。"易位" 用於描述有意識地將野生個體或種群從其分佈範圍的一部分轉移到另一部分。"強化" 或 "補充" 指向現有種群中添加個體。
"良性引入" 是指為了保護目的,在記錄的分佈範圍之外但位於適當的棲息地和生態地理區域內建立物種的過程。
動物園、水族館、海洋公園、昆蟲館、植物園——所有這些都在植物和動物的圈養繁殖中發揮著作用,為再引入提供種群,無論是透過實際進行圈養繁殖,還是提供專業知識和幫助。據估計,全世界動物園約有 50 萬隻動物被圈養。然而,人們普遍認為,為了獲得最佳效果,圈養繁殖必須在最少的人為接觸下進行。在未來幾十年,人口增長、森林砍伐、棲息地喪失、破壞性發展和農業擴張將威脅到多達 6 萬種植物的生存——約佔世界總數的四分之一。如此大規模的植物破壞威脅著人類的生存。除了我們用來獲取基本食物的少量作物外,許多野生植物也具有巨大的經濟重要性,為世界各地數億人提供食物、燃料、衣服和住所。植物還提供藥物,特別是在發展中國家,大量人口依賴野生植物獲取傳統藥物。植物還有助於維持地球的環境平衡和生態系統穩定,併為世界上的動物生命提供棲息地。

全世界約有 1600 個植物園。它們之間種植了數萬種植物;可能佔世界所有開花植物和蕨類植物的四分之一。世界範圍內植物多樣性和野生棲息地喪失速度的加快,促使許多植物園成為重要的保護中心。
在許多國家,植物園是參與或能夠進行野生植物研究和保護的領先機構,有時甚至是唯一的機構。許多新的植物園正在開放或開發,以作為植物保護、研究和教育的中心,特別是針對其自身地區的本土植物。
植物園可以定義為公共花園,主要為了研究而維護活植物的收藏;用於科學研究、保護或教育。存在許多不同型別的植物園,大小不一。雖然它們的規模和資源差異很大,但植物園都認同它們必須在保護世界植物多樣性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 植物園種植了大量瀕危植物的收藏,將它們安全地種植在栽培區或種子庫中,以防野生種群被破壞。
- 它們將植物重新引入野外,作為物種恢復專案的一部分。
- 他們進行植物學研究,記錄和記錄世界上的植物及其特徵。例如,他們的幹植物收藏(標本館)包含數百萬個標本,作為植物多樣性的永久全球參考。
- 他們透過教育工作提高公眾的環境意識。全球植物園每年接待超過 1.5 億遊客。
- 他們是園藝和培訓的專家中心;瞭解如何種植植物可能是其未來生存的關鍵。
許多動物園進行的圈養繁殖計劃的一個常見目標是為再引入計劃中的野生動物釋放建立創始種群。並非所有動物園都擁有認真管理圈養種群的專業知識,但這種情況正在迅速改變。隨著分子和 DNA 分析等新技術的應用,物種管理變得更加容易,並幫助科學家避免潛在的陷阱。例如,繪製譜系資訊圖也有助於最大限度地減少近親繁殖。
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和自然資源保護聯盟 (IUCN) 的再引入專家小組針對全球再引入專案的不斷增加,以及隨之而來的對具體政策指南的日益增長需求,起草了政策指南,以幫助確保再引入能夠實現其預期的保護效益,並且不會造成更大的負面影響。
這些指南旨在作為再引入計劃中實用程式的指南,並不代表僵化的行為準則。許多要點與使用圈養繁殖個體的再引入相比,對野生物種的易位更相關。其他要點尤其與創始成員數量有限的全球瀕危物種相關。每個再引入提案都應根據其自身的優點進行嚴格審查。需要注意的是,再引入始終是一個非常漫長、複雜且昂貴的過程。以下幾節說明了將生態學知識與再引入相結合的要求,摘自這些指南。
任何再引入的主要目的是在野生環境中建立一個可行的自由放養種群,該種群屬於已在全球或本地滅絕或絕跡的物種、亞種或種族。它應該在物種以前自然棲息地和分佈範圍內重新引入,並且應該需要最少的長期的管理。
再引入的目標可能包括:增強物種的長期生存;在生態系統中重新建立一個關鍵物種(從生態或文化意義上講);維護和/或恢復自然生物多樣性;為地方和/或國家經濟帶來長期經濟效益;促進保護意識;或這些目標的組合。
再引入需要多學科方法,涉及來自不同背景的人員團隊。除了政府人員外,他們還可能包括來自政府自然資源管理機構、非政府組織、資助機構、大學、獸醫機構、動物園(和私人動物飼養員)和/或植物園的人員,並擁有全面的合適專業知識。團隊負責人應負責協調各機構之間的工作,並應為該專案的宣傳和公眾教育提供保障。
- (i) 可行性研究和背景調查
應評估要重新引入的個體的分類地位。它們最好是與已滅絕的個體相同的亞種或種族,除非沒有足夠的數量。如果對個體的分類地位存在疑問,應調查有關從再引入區域消失和個體命運的歷史資訊,以及分子遺傳學研究。對該物種和相關分類群的種群內和種群間的遺傳變異研究也可以有所幫助。當種群長期滅絕時,需要格外小心。
- 應對野生種群(如果存在)的狀況和生物學進行詳細研究,以確定物種的關鍵需求。對於動物來說,這將包括描述棲息地偏好、種內變異和對當地生態條件的適應、社會行為、群體組成、家域大小、住所和食物需求、覓食和攝食行為、捕食者和疾病。對於遷徙物種,研究應包括潛在的遷徙區域。對於植物來說,這將包括生物和非生物棲息地需求、傳播機制、繁殖生物學、共生關係(例如與菌根菌、傳粉者的共生關係)、害蟲和疾病。總的來說,對所討論物種的自然史的牢固瞭解對於整個再引入方案至關重要。
- 應確定已填補因所討論物種消失而造成的空白的物種(如果有);瞭解重新引入的物種對生態系統的影響對於確定重新引入種群的成功至關重要。
- 應在各種條件下對釋放種群的建立進行建模,以便確定每年釋放個體的最佳數量和組成以及促進建立可行種群所需的年數。
- 種群和棲息地生存力分析將有助於識別重要的環境和種群變數,並評估它們之間的潛在相互作用,從而指導長期的種群管理。
- (ii) 以前的再引入
- 在制定再引入方案之前和期間,應進行徹底的調查研究,瞭解同一物種或相似物種以前的再引入情況,並與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進行廣泛的聯絡。
- (iii) 釋放地點和型別的選擇
- 地點應位於該物種的歷史分佈範圍內。對於初始的種群補充,應存在少量殘存的野生個體。對於再引入,應不存在殘存種群,以防止疾病傳播、社會干擾和外來基因的引入。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需要將再引入或種群補充進行到圍欄或其他界定的區域,但應位於該物種以前自然的棲息地和分佈範圍內。
- 保育/良性引入應僅作為最後手段進行,當不存在將物種再引入原始地點或範圍的機會時,並且僅當此舉對該物種的保育能產生顯著貢獻時。
- 再引入區域應獲得長期保護(無論正式或其他形式)。
- (iv)再引入地點的評估
- 適宜棲息地的可用性:再引入應僅在滿足該物種的棲息地和景觀需求,並且在可預見的未來有望持續的情況下進行。必須考慮自滅絕以來自然棲息地發生變化的可能性。同樣,需要確定和評估自物種滅絕以來法律/政治或文化環境的變化,作為可能的制約因素。該區域應具有足夠的承載能力,以維持再引入種群的增長,並從長遠來看支援一個可行的(自維持)種群。
- 識別和消除或減少以前導致種群下降的原因:可能包括疾病;過度捕獵;過度採集;汙染;中毒;與引入物種的競爭或捕食;棲息地喪失;早期研究或管理計劃的不利影響;與家畜的競爭,這可能是季節性的。如果釋放地點因人類活動而遭受了嚴重退化,則應在進行再引入之前啟動棲息地恢復計劃。
- (v)適宜釋放種群的可用性
- 理想情況下,來源動物來自野生種群。如果可以選擇多個野生種群來提供用於遷徙的創始種群,那麼理想情況下,來源種群應在基因上與最初的本地種群密切相關,並表現出與最初亞種群相似的生態特徵(形態、生理、行為、棲息地偏好)。
- 為再引入而移除個體不能危及圈養種群或野生來源種群。必須保證種群能夠定期且可預測地提供,滿足專案協議的規格。
- 只有在評估了遷徙對供體種群的影響後,並且在保證這些影響不會產生負面影響後,才能從野生種群中移除個體。
- 如果使用圈養或人工繁殖的種群,則必須來自一個根據當代保育生物學原理,在人口統計學和遺傳學上得到良好管理的種群。
- 不應僅僅因為存在圈養種群而進行再引入,也不應僅將其作為處理剩餘種群的一種手段。
- 潛在的釋放種群,包括政府之間贈送的種群,必須在從原始來源運送之前,接受徹底的獸醫篩選程式。任何發現感染或檢測到可能對種群數量產生潛在影響的非地方性或傳染性病原體的動物,都必須從批次中移除,未感染的、陰性的剩餘動物必須在重新檢測之前,在嚴格隔離中放置適當的時間。如果重新檢測後明確無誤,則動物可以進行運輸。
- 由於嚴重疾病的感染可以在運輸過程中獲得,尤其是在洲際運輸的情況下,必須格外小心地將這種風險降至最低。
- 種群必須符合接收國獸醫當局規定的所有健康法規,並且必須根據需要為隔離提供充足的條件。
- (vi)圈養種群的釋放
- 大多數哺乳動物和鳥類物種在幼年時期嚴重依賴個體經驗和學習來生存;應該讓它們有機會透過在圈養環境中的訓練來獲取必要的生存資訊,圈養繁殖個體生存的可能性應該與野生個體相當。
- 應注意確保潛在的危險圈養繁殖動物(如大型食肉動物或靈長類動物)不會在人類面前過於自信,從而對當地居民及其牲畜構成威脅。
社會經濟和法律
[edit | edit source]- 再引入通常是長期專案,需要長期財政和政治支援的承諾。
- 應進行社會經濟研究,以評估再引入計劃對當地居民的影響、成本和效益。
- 有必要徹底評估當地居民對擬議專案的看法,以確保再引入種群的長期保護,尤其是如果物種下降的原因是人為因素(如過度捕獵、過度採集、棲息地喪失或改變)。當地社群應充分了解、接受和支援該計劃。
- 如果再引入種群的安全受到人類活動的威脅,應採取措施將再引入區域的這些活動降至最低。如果這些措施不足,則應放棄再引入或尋找替代的釋放區域。
- 應評估該國對再引入和所涉及物種的政策。這可能包括檢查現有的省級、國家和國際法律法規,並根據需要提供新的措施和必要的許可證。
- 再引入必須在接收國或宿主國所有相關政府機構的充分許可和參與下進行。這在邊境地區進行再引入時尤其重要,或者涉及多個州,或者當再引入的種群可以擴充套件到其他州、省或地區時。
如果該物種對生命或財產構成潛在風險,應將這些風險降至最低,並在必要時提供充足的補償措施;如果所有其他解決方案都失敗,應考慮移除或銷燬已釋放的個體。對於遷徙/移動物種,應為跨越國際/州界提供條件。
- (i)計劃、準備和釋放階段
- 相關政府機構和土地所有者的批准,以及與國家和國際保育組織的協調。
- 組建一個多學科團隊,以便為該計劃的所有階段獲得專家技術建議。
- 識別短期和長期成功指標,並預測計劃持續時間,並在商定的目標和目標的背景下進行。
- 確保所有計劃階段的充足資金。
- 設計釋放前和釋放後的監測計劃,以便每次再引入都是一個精心設計的實驗,能夠用科學收集的資料來檢驗方法。監測個體的健康狀況以及生存狀況很重要;如果情況證明不可預見地有利,則可能需要干預。
- 對釋放種群進行適當的健康和遺傳篩選,包括政府之間贈送的種群。對再引入區域中密切相關的物種進行健康篩查。
- 如果釋放種群是野外捕獲的,必須注意確保:a) 種群在運輸前沒有感染性或傳染性病原體和寄生蟲,b) 種群不會暴露於釋放地點可能存在的(而在來源地點不存在)的疾病媒介,並且該種群可能沒有獲得免疫力。
- 如果認為在釋放前接種疫苗,預防釋放地點野生種群或家畜的地方性或流行病,則必須在“準備階段”進行,以便有足夠的時間來產生所需的免疫力。
- 根據需要採取適當的獸醫或園藝措施,以確保整個計劃中釋放種群的健康。這包括足夠的隔離安排,尤其是在創始種群長途旅行或跨越國際邊界到達釋放地點時。
- 制定將種群運送到再引入國家和地點的運輸計劃,特別強調如何最大程度地減少運輸過程中對個體的壓力。
- 確定釋放策略(使釋放種群適應釋放區域;行為訓練 - 包括狩獵和覓食;群體組成、數量、釋放模式和技術;時間安排)。
- 建立干預政策(見下文)。
- 為長期支援制定保育教育;培訓參與長期計劃的個人;透過大眾傳媒和當地社群進行公共關係;在可能的情況下讓當地居民參與該計劃。
- 在所有這些階段,釋放動物的福利至關重要。
- (ii)釋放後活動
- 所有(或樣本)個體都需要釋放後監測。這個最重要的方面可以透過直接(如標記、遙測)或間接(如足跡、線人)方法進行,這些方法適合於此。
- 必須對釋放種群進行人口統計學、生態學和行為學研究。
- 研究個體和種群長期適應的過程。
- 收集和調查死亡事件。
- 必要時進行干預(如補充餵食;獸醫援助;園藝援助)。
- 根據需要決定修改、重新安排或終止計劃。
- 根據需要繼續進行棲息地保護或恢復。
- 繼續進行公共關係活動,包括教育和大眾傳媒報道。
- 評估再引入技術的成本效益和成功率。
- 定期在科學和大眾文獻中發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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