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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犯罪/毒品販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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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販運
第 5 條,《管制藥物和物質法》
選舉/認罪
選舉混合/可公訴(變化)
管轄權省級法院
高階法院法官 + 初審調查(公訴)
高階法院陪審團 + 初審調查(公訴)
簡易處置
可用的處置根據附表變化
最低根據附表變化
最高根據附表變化
可公訴處置
可用的處置(公訴)根據附表變化
最低(公訴)根據附表變化
最高(公訴)根據附表變化
參考資料
罪行要素
量刑原則
判決摘要

販運物質
5. (1) 不得任何人販運附表 I、II、III 或 IV 中列出的物質,或販運任何人聲稱或表現為上述物質的任何物質。

為販運目的而持有
(2) 不得任何人為販運目的持有附表 I、II、III 或 IV 中列出的物質。


CDSA

證明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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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販運目的而持有[1]
除了時間和日期、身份和管轄權等基本要素外,檢方還必須證明以下要素:

  1. 持有物質(知識、同意、控制)
    1. 必須知道該物質的非法性質
  2. 該物質是《管制藥物和物質法》下的管制物質(分析證書、保管鏈、發現的數量)
  3. 被告知道(或相信)該物質的性質
  4. 持有物質未經授權
  5. 被告意圖販運該物質

販運
除了時間和日期、身份和管轄權等基本要素外,檢方還必須證明以下要素:

  1. 被告販運某種物質
  2. 該物質是附表 I 至 V 的管制物質

資料來源

  1. R. v. Chan, 2003 CanLII 52165 (ON CA), (2003), 18 C.R. (6th) 322 at 30 to 32

典型動議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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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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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