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事判決/罪行/毒品持有
外觀
| 毒品持有 | |
|---|---|
| 第 4 條,《受控藥物和物質法》 | |
| 選舉/認罪 | |
| 選舉 | 簡易程式(<1g R 或 10g M) 混合罪 |
| 管轄權 | 省級法院 高階法院法官 + 預審(起訴) 高階法院陪審團 + 預審(起訴) |
| 簡易程式處置 | |
| 可用處置 | 無罪釋放 緩刑 |
| 最高刑期 | 各不相同 |
| 可公訴罪處置 | |
| 可用處置 | 無罪釋放 緩刑 |
| 最高刑期 | 各不相同 |
| 參考資料 | |
| 罪行要素 量刑原則 量刑摘要 | |
持有物質
4. (1) 除法規授權外,任何人不得持有附表一、二或三中列明的物質。
獲取物質
(2) 任何人不得尋求或獲得
- (a) 附表一、二、三或四中列明的物質,或
- (b) 從執業醫師處獲得附表一、二、三或四中列明的物質的授權
除非該人在向執業醫師披露其在過去 30 天內從任何其他執業醫師處獲取上述附表中列明的物質以及獲得該物質的授權的詳情。
處罰
(3) 任何違反本條 (1) 款的人,如果該罪行的主題是附表一中列明的物質,
- (a) 犯可公訴罪,可處以不超過七年的監禁;或
- (b) 犯可判處簡易程式罪,可處以
- (i) 首次違反本條款,可處以不超過一千元的罰款,或不超過六個月的監禁,或兩者並處;以及
- (ii) 再次違反本條款,可處以不超過兩千元的罰款,或不超過一年的監禁,或兩者並處。
處罰
(4) 除本條 (5) 款規定外,任何違反本條 (1) 款的人,如果該罪行的主題是附表二中列明的物質,
- (a) 犯可公訴罪,可處以不超過五年減一天的監禁;或
- (b) 犯可判處簡易程式罪,可處以
- (i) 首次違反本條款,可處以不超過一千元的罰款,或不超過六個月的監禁,或兩者並處;以及
- (ii) 再次違反本條款,可處以不超過兩千元的罰款,或不超過一年的監禁,或兩者並處。
處罰
(5) 任何違反本條 (1) 款的人,如果該罪行的主題是附表二中列明的物質,且數量不超過附表八中該物質的設定數量,則犯可判處簡易程式罪,可處以不超過一千元的罰款,或不超過六個月的監禁,或兩者並處。
處罰
(6) 任何違反本條 (1) 款的人,如果該罪行的主題是附表三中列明的物質,
- (a) 犯可公訴罪,可處以不超過三年的監禁;或
- (b) 犯可判處簡易程式罪,可處以
- (i) 首次違反本條款,可處以不超過一千元的罰款,或不超過六個月的監禁,或兩者並處;以及
- (ii) 再次違反本條款,可處以不超過兩千元的罰款,或不超過一年的監禁,或兩者並處。
處罰
(7) 任何違反本條 (2) 款的人,
- (a) 犯可公訴罪,可處以
- (i) 不超過七年的監禁,如果該罪行的主題是附表一中列明的物質,
- (ii) 不超過五年減一天的監禁,如果該罪行的主題是附表二中列明的物質,
- (iii) 不超過三年的監禁,如果該罪行的主題是附表三中列明的物質,或
- (iv) 不超過十八個月的監禁,如果該罪行的主題是附表四中列明的物質;或
- (b) 犯可判處簡易程式罪,可處以
- (i) 首次違反本條款,可處以不超過一千元的罰款,或不超過六個月的監禁,或兩者並處;以及
- (ii) 再次違反本條款,可處以不超過兩千元的罰款,或不超過一年的監禁,或兩者並處。
數量的確定
(8) 為了本條 (5) 款和附表八的目的,物質的數量是指包含可檢測數量的物質的任何混合物或物質的全部數量,或任何植物的全部數量。
海洛因
海洛因被認為是最危險的毒品之一。它被視為非常嚴重,通常會受到最嚴厲的處罰。
可卡因
初犯者通常會獲得無罪釋放或罰款。如果犯罪者的背景表明需要康復,則可以判處緩刑。
如果有相關的先前記錄,可能會判處短期監禁。
- DNA 令
- 武器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