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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罪行/毒品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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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持有
第 4 條 受控藥物和物質法
選擇/認罪
選擇簡易程式(<1g R 或 10g M)
混合程式
管轄權省法院
高等法院法官 + 公共檢察官(起訴)
高等法院陪審團 + 公共檢察官(起訴)
簡易程式處罰
可供處罰無罪釋放

緩刑
罰款
罰款 + 緩刑
監禁
監禁 + 緩刑(第 731(1)(b) 條
監禁 + 罰款

有條件宣判
最高刑罰不一而足
起訴程式處罰
可供處罰無罪釋放

緩刑
罰款
罰款 + 緩刑
監禁
監禁 + 緩刑(第 731(1)(b) 條
監禁 + 罰款

有條件宣判
最高刑罰不一而足
參考資料
罪行要素
量刑原則
量刑摘要

這涉及到持有毒品供個人使用。有關與持有毒品供販賣有關的指控,請參閱毒品販賣

持有物質
4. (1) 除根據條例授權外,任何人不得持有附表 I、II 或 III 中的物質。

獲取物質
(2) 任何人不得尋求或獲取

(a) 附表 I、II、III 或 IV 中的物質,或
(b) 從執業醫師處獲取附表 I、II、III 或 IV 中的物質的授權,除非該人向執業醫師披露在過去三十天內從任何其他執業醫師處獲取上述附表中所有物質和獲取此類物質的授權的相關資訊。


CDSA

罪行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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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人身份
  2. 事件發生的時間和地點
  3. 管轄權(包括區域和省份)
  4. 持有物質(知情、同意、控制)
  5. 物質是CDSA 下的受控物質(分析證書、持有鏈、發現的量)
  6. 持有物質未經授權

作為持有證據的一部分,被告人必須知曉麻醉品。[1] 然而,不必知道具體毒品型別,只需知道它是非法的即可。[2]

  1. R v Blondin (1970) 2 CCC (2d) 118 (BCCA)
  2. R v Burgess, [1970] 3 CCC 268 (ONCA)
  • 微不足道

相關審判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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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禁止公眾進入法庭(第 486 條)
華夏公益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