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事判決/罪行/毒品販運(附表四)
外觀
| 毒品販運(附表四) | |
|---|---|
| 第 5 條 的《管制藥物和物質法》 | |
| 選舉/認罪 | |
| 選舉 | 混合 |
| 管轄權 | 省級法院 最高法院法官 + PI (起訴) 最高法院陪審團 + PI (起訴) |
| 簡易處置 | |
| 可用處置(簡易) | 無罪釋放 緩刑 |
| 最低 | 不適用 |
| 最高 | 1 年監禁 |
| 可起訴處置 | |
| 可用處置 | 無罪釋放 緩刑 |
| 最低 | 不適用 |
| 最高 | 3 年監禁 |
| 參考文獻 | |
| 罪行要素 判決原則 判決摘要 | |
| 相關罪行 | |
| 販運(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 |
販運物質
5. (1)任何人不得販運附表一、二、三或四中的任何物質,也不得販運任何人聲稱或將其視為該物質的任何物質。
(2)任何人不得為了販運目的而持有附表一、二、三或四中的任何物質。
處罰
(3)違反第 (1) 或 (2) 款的任何人
...<brP>
- (c) 罪行的物件為附表四中的任何物質,
- (i) 犯有可起訴罪,可處以不超過三年監禁,或
- (ii) 犯有簡易罪,可處以不超過一年監禁。
...
解釋
(5) 在對第 (1) 款項下的罪行適用第 (3) 或 (4) 款時,對附表一、二、三或四中物質的引用包括對任何人聲稱或將其視為該附表中物質的任何物質的引用。
...
– CDSA
- 有關毒品罪行的原則,請參閱毒品罪行
被發現販運附表四中的管制物質(例如巴比妥類藥物和類固醇)的罪犯,可處以最高 3 年監禁的可起訴罪,或處以最高 12 個月監禁的簡易罪。
| 此頁面或部分是一個未開發的草稿或提綱。 您可以幫助開發作品,或者您可以在專案室尋求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