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刑法/罪行/毒品交易
外觀
(重定向自 加拿大刑法/罪行/毒品交易(附表二))
| 毒品交易 | |
|---|---|
| 第 5 條 的 管制藥物和物質法 | |
| 選舉/認罪 | |
| 選舉 | 混合/可公訴(不同) |
| 管轄權 | 省級法院 高等法院法官 + PI(可公訴) 高等法院陪審團 + PI(可公訴) |
| 簡易處置 | |
| 可用處置 | 根據附表而異 |
| 最低 | 根據附表而異 |
| 最高 | 根據附表而異 |
| 可公訴處置 | |
| 可用處置(可公訴) | 根據附表而異 |
| 最低(可公訴) | 根據附表而異 |
| 最高(可公訴) | 根據附表而異 |
| 參考文獻 | |
| 罪行要素 量刑原則 判決摘要 | |
販運物質
5. (1) 任何人不得販運附表 I、II、III 或 IV 中的物質,也不得販運任何人聲稱或將其聲稱為上述物質的任何物質。為販運目的而持有
(2) 任何人不得為販運目的而持有附表 I、II、III 或 IV 中的物質。
– CDSA
為販運目的而持有[1]
除了時間和日期、身份和管轄權的必要要素外,檢察官還必須證明以下要素:
- 持有物質(瞭解、同意、控制)
- 必須瞭解該物質的非法性質
- 該物質是 CDSA 下的管制物質(分析證書、持有鏈、發現的量)
- 被告瞭解(或相信)該物質的性質
- 持有物質未經授權
- 被告打算販運該物質
販運
除了時間和日期、身份和管轄權的必要要素外,檢察官還必須證明以下要素:
- 被告販運了某種物質
- 該物質是附表 I 至 V 的管制物質
來源
- ↑ R. v. Chan, 2003 CanLII 52165 (ON CA), (2003), 18 C.R. (6th) 322 at 30 to 32
| 本頁或本節是未完成的草稿或提綱。 您可以幫助 完成這項工作,或者您可以在 專案室 尋求幫助。 |
| 本頁或本節是未完成的草稿或提綱。 您可以幫助 完成這項工作,或者您可以在 專案室 尋求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