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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刑法/罪行/在犯罪中使用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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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中使用槍支
s. 85 刑法
選舉/認罪
檢察官選舉可公訴
管轄權省級法院
高等法院法官 + PI (I)
高等法院陪審團 + PI (I) (536(2))
可公訴處置
最低1 年(第一次)
3 年(第二次或更多)
最高14 年
參考文獻
罪行要素
判刑原則
判刑摘要

在犯罪中使用槍支
85. (1) 任何人在犯罪時使用槍支,無論該人是否因使用槍支而造成或意圖造成人身傷害,均構成犯罪,

(a) 在犯下除第 220 條(因疏忽大意導致死亡)、236 條(過失殺人)、239 條(企圖謀殺)、244 條(意圖開槍)、244.2 條(開槍 - 疏忽大意)、272 條(用武器進行性侵犯)或 273 條(加重性侵犯)之外的可公訴罪行時;第 279(1) 條(綁架)或第 279.1 條(劫持人質)、344 條(搶劫)或 346 條(敲詐勒索)
(b) 在企圖犯下可公訴罪行時;或
(c) 在犯下或企圖犯下可公訴罪行後逃跑時。

在犯罪中使用仿製槍支
(2) 任何人使用仿製槍支構成犯罪,

(a) 在犯下可公訴罪行時,
(b) 在企圖犯下可公訴罪行時,或
(c) 在犯下或企圖犯下可公訴罪行後逃跑時,

無論該人是否因使用仿製槍支而造成或意圖造成人身傷害。

...

R.S., 1985, c. C-46, s. 85; 1995, c. 39, s. 139; 2003, c. 8, s. 3; 2008, c. 6, s. 3; 2009, c. 22, s. 3.

CCC

證明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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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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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中使用槍支 - 第 85(1) 條

  1. 被告人身份
  2. 事件日期和時間
  3. 管轄權(包括地區和省份)
  4. 被告人使用槍支
    1. 犯下或企圖犯下可公訴罪行;或,
    2. 在犯下或企圖犯下可公訴罪行後逃跑。

在犯罪中使用仿製槍支 - 第 85(2) 條

  1. 被告人身份
  2. 事件日期和時間
  3. 管轄權(包括地區和省份)
  4. 被告人在以下情況使用仿製槍支
    1. 犯下或企圖犯下可公訴罪行;或,
    2. 在犯下或企圖犯下可公訴罪行後逃跑。

以粗體顯示的專案是構成罪行的必要要素

提交展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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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槍支或仿製槍支

槍支不僅必須“接近未來使用”,而且必須在犯罪期間準備使用。[1]

  1. R. v. Steele, 2007 SCC 36, [2007] 3 SCR 3

動議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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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486.2(2) 條或 486.2(4) 條關於私人證詞的命令
  • 第 486.3(2) 條關於禁止交叉詢問的命令
  • 第 486.5(1) 條或 (2) 條關於釋出禁令
  • 殘疾人(第 715.2 條)或 18 歲以下的人(第 715.1 條)的影片錄影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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